第五章保险法(1)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保险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七条保监会是国务院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购买等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撤销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投保。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三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属于“中国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 — “CIC”) 目前版本:1981年1月1日修订本 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条款》 ( Institute Cargo Clause, I. C. C.) 1982年1月1日修订。旧条款1983年失效,新 条款于1983年4月1日正式施行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WPA) 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 水渍险 + ∑一般附加险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案例1
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 均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 故,玻璃制品也因此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途
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要素: 被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人
保险标的(保险对象) 保险合同 承保险别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
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 担保险责任。
案例 1
某年9月,我国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以FOB加拿大渥太华为 价格条件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为85万美元。合同签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可保障的风险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一、可保障的风险
1、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 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新条 款》:属于自然灾害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保险法第一章规定了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其中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有效性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投保等内容。
这章的规定为后续章节提供了基础。
保险法第二章对保险业务的准入和退出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注销和解散的程序和条件,同时还规定了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条件和限制。
这些规定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保险法第三章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求,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金额的确定等内容。
这些规定保障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保险法第四章对被保险人义务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如告知义务和理赔申请义务。
同时还限制了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拒绝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金额的行为。
这些规定平衡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法第五章对保险金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以及保险人在赔偿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金的转让和受益人的指定等事项。
这些规定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保险法第六章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承担责任和义务。
明确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行为上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法第七章对保险监督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范了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内容。
保险法第八章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明确了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规定了保险合同争议仲裁的程序和效力。
这章的规定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保险法第九章对保险专业社团组织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保险专业社团组织的设立和管理的要求,以及社团组织的权益和义务。
这些规定为保险行业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参考。
保险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退休保险:包括退休金的计算和发放、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退休金的追加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相关规定。
2. 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失业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失业人员的援助措施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内容。
3. 工伤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工伤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工伤认定和赔偿、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以及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条件等内容。
4. 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生育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程序,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社会保险法第五章规定了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权益,并保证他们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原则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和除外责任 四、海上货物保险的保险赔偿流程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投保人对某一特定的运输货物, 按一定的险别和规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约承保并发给投保人保险单作 为凭证。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风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案例
我方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 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 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 潮解软化,无法销售。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 赔偿损失?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案例2
我国出口一批货物按CIF计价,装运前向保险公司 按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开航,6月13日在 海上遇到暴风雨,至使一部分货物遭到水渍,损失 21000美元,数日后,该船又突然触礁,至使该批货又 损失8000美元。对这两项损失,保险公司对哪项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串味险(risk of odour)(taint of odour) 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钩损险(hook damage) 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ing packing) 锈损险(risk of rust) [11种]
国开商法第5章保险法多选题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1.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A.保险利益原则B.诚信原则C.损失补偿原则D.等价有偿原则2.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是多久?A.1年B.2年C.3年D.5年3.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是?A.保险事故发生前B.保险事故发生后C.保险期间届满前D.保险期间届满后4.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如何?A.保险金额可以低于保险价值B.保险金额必须等于保险价值C.保险金额可以高于保险价值D.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5.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是?A.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B.投保人过失导致保险事故C.保险标的自身原因导致保险事故D.保险标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保险事故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险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事故调查。
()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合同可以转让。
()5.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2.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是保险事故发生前。
3.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是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
4.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是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5.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事故调查。
四、简答题(每题2分,共10分)1.简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简述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3.简述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4.简述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5.简述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
五、应用题(每题2分,共10分)1.某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价值为15万元。
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损失8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 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
(3)检查保险标的安全状况,以及灾害预防的费用支 出。
第五章保险法(1)
3.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交付保险费; (2)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3)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采取措
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视情况要求增加保费。
第五章保险法(1)
④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不及时通知保险人时,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视情况要求增加保费。
⑤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被保险 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除外。
⑥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欠交保费引起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 内,双方未就合同效力的恢复达成协议的。即合同效力中 止之日2年后保险人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请求赔偿。 4.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 (1)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主要有:须为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须为金钱利益;须为确定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投保人和保险标
的之间须有利害关系,包括经济上和人身上的利害关系; 须为适法利益,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必须 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保险法(1)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 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的变更 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期限的变 更。
2.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解除的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的保险合同。 (2)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①投保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尽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保险
第五章保险法(1)
3、2000年3月,居民王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了关自来水,水流外溢殃及 家王某家,造成王家地板、室内装修、家电等各项财产损失近万元, 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偿了王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了书面 协议。事后,王某的妻子得知自已的单位已为每位职工投保了家庭财 产险,因此决定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到报案后,由于现场 已被破坏,无法定损,最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 案。由于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王某 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王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 到李某,李某认为已经赔偿王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 赔偿义务。于是一场纠纷拉开帷幕。 王某认为自已损失过万,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保 险公司和李某的墒款自己均应得到。 李某认为自己在造成王某损失后,已经过协商赔偿王某5000元,并已 立下协议,至于保险公司8000元的追偿款与自己无关。
3.虚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 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章保险法(1)
案例分析: 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1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 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2万元。投保后的第二年,该企 业谎称其厂房内的设备被盗,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对2万元 保费应如何处理?
(二)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 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 保险市场事实监督管理的法律。可将保险法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是保险业法,第二部分是保险合同法,第三部分是保险 特别法。
第五章保险法(1)
二、保险合同法律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第五章保险法(1)
2020/12/11
第五章保险法(1)
一、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 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保险法(1)
(三)保险公司的清算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 中央银行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破产的,其持 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 受。
第五章保险法(1)
案例分析: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
合同的权利? A.吴某曾在5年前患过癌症,近2年来已如常人般工作、生活,
吴某自认为已经治愈,在投保人身险时,未向保险公司说 明该情况 B.甲公司投保财产险后,发现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所增中, 及时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 C.郑某支付首期保费后,无力支付此后的保费已达1年 D.高某为自身投保时,申报年龄不真实,并且高某的真实年 龄已超出了投保险种的年龄限制,但保险公司3年后才发 现。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保 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保险责 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保险公司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或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第五章保险法(1)
(四)保险经营规则
1、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国内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进口货物保险、 国际运输工具保险、涉外保险。
2、保险业务划分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 险业务。
3、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第五章保险法(1)
案例分析(了解)
1.2000年1月2日,王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般家庭财产保险,并附 加盗窃险,期限一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 窃条款》中已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 失后应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当年10月6日下午,王某下班回家时发现 家中被盗,当即向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现场勘验,王某家中被盗财产 价值8000元。5天后,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分析:保险公 司是否应理赔?
A.不退还2万元保费 B.应退还2万元保费 C.只退还2万元保险费的现金价值 D.应退还2万元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五章保险法(1)
三、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定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
保险公司是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 务的金融机构。
(二)设立保险公司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1、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不低于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2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2000年1月1日王某为自已的一辆出租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 为一年,保险金额为4万。2000年5月1日王某将此出租车卖与张某,当 时双方均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手续,6月中旬,张某 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车辆造成严重损坏。张某知道此车曾投过保,遂 向保险公司报验。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 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张某需赔偿对方3万元,张某向保险公司 索赔,请分析保险公司能否赔偿其损失?
请分析他们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五章保险法(1)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2/11
第五章保险法(1)
第五章保险法(1)
(三)索赔和理赔
事故发生
通知保险人 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人作出核定
属于保险责任的 ——理赔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拒赔
第五章保险法(1)
(四)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1.谎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 故时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 退还保险费。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 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 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但是,在投保 人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 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 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