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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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案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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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答案1.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

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

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

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

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二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

环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问:(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环保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该厂未执行“三同时”规定,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

其次,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已严重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该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

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预制板厂。

当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9..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

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

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

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

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

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2分)因为:(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与卫生相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也涉及到法律的规范和裁决。

卫生法学案例作为卫生法领域的典型案例,对于我们了解卫生法律的适用和实践意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具体的卫生法学案例,从中学习和思考卫生法律的运用。

案例一,餐饮店卫生问题。

某市一家知名餐饮店因卫生问题被消费者举报,卫生监督部门对其进行了检查,并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比如食材保存不当、厨房卫生不达标等。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该餐饮店被责令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获得一定的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的实施不仅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医疗机构责任问题。

一位患者在某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出现了感染等并发症。

经过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患者提供赔偿。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对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卫生法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责任规定非常严格,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案例三,环境卫生问题。

某工业园区附近的居民因环境卫生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称园区内的废气和废水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卫生监督部门对园区的环境卫生进行了检查,并要求园区进行整改,同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表明,卫生法不仅关注个体的卫生问题,也包括了环境卫生的保护,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以上几个卫生法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增强卫生法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各个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和执行,以确保卫生法的有效实施,为社会的健康和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总之,卫生法学案例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更是对卫生法律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中外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外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原则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

本文将选取中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法律实践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美国“水门事件”案1. 案件背景1972年6月17日,美国华盛顿水门大厦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发生窃听事件,涉案人员被警方逮捕。

这一事件最终导致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丑闻而辞职的总统。

2. 案件分析(1)宪法原则“水门事件”案体现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力制衡原则。

在该案中,总统尼克松试图掩盖犯罪事实,干预司法调查,这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权力制衡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尼克松因妨碍司法公正而辞职,体现了宪法对权力滥用的制约。

(2)程序正义案件调查过程中,美国司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即法律的实施应当以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

(3)公民权利在该案中,被告人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3. 案件启示“水门事件”案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遵循宪法原则、程序正义和公民权利等基本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案例二:中国“刘燕文案”1. 案件背景2002年,中国法学硕士刘燕文因在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被北京大学取消博士学位。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学术领域的一起标志性事件。

2. 案件分析(1)学术规范“刘燕文案”体现了我国学术规范的重要性。

在学术研究中,遵守学术规范是每位学者的基本义务。

刘燕文因抄袭行为受到处罚,表明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法律适用在该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刘燕文的抄袭行为进行了判决。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title: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正文:概述环境法学是一门研究人类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学科,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和改善环境。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

本文将通过对两个环境法案例的分析,探讨环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水污染事件在很多地区,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起水污染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案例描述某工业园区的企业未按照环境保护手续进行污水处理,直接将大量污水排放到附近河流中。

这一行为导致了河水污染,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法律分析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必须进行合法的环境保护手续,包括申请和取得排放许可证、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等。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污水排放的企业,可以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甚至法律责任。

结果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相关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对该案例的法律处理,一方面警示了企业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威慑作用。

案例二:大气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也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一起大气污染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舆论争议。

案例描述某个地区的空气质量长期不达标,致使该地居民普遍健康问题增多。

经过调查发现,该地区的几家企业未安装和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大量有害气体排放。

法律分析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排放申报。

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结果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相关环保部门对涉事企业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该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促使当地政府加大了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

通过这起案件的处理,不仅对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也加强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和参与度。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1、某县发电厂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期间,为保证工期,进行施工;在其环保设施储灰场建成前,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剪彩运行开始发电。

生产过程中,因储灰场尚未完工,该厂将粉煤灰和冲灰水直排附近的河流,造成严重污染。

问:(1)该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

(2)主管部门可以给以什么处罚?答:(1)A、该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之前就进行施工,违反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B、该厂在施工、投产时,又违反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即储灰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C、该厂在生产期间,又违反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法律规定。

(2)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能批准的,应采取停产、搬迁或罚款等措施;对于违反“三同时”的规定,可以责令停产,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向水体排污行为,可以处警告和罚款(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上述处罚应当并处。

2、某糖厂与一研究所联营成立了甲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之后原糖厂的一车间生产过程中泄漏了数吨萃取液,致使附近农户的鱼苗死亡,县环保局查证属实后,对糖厂处以8000元罚款。

问:(1)该环保局的处罚是否合法?(2)若要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原告为谁?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环保局的处罚不正确。

糖厂与研究所联营成立甲公司后,糖厂已不具备法人资格,环保局的处罚对象应为甲公司。

(2)糖厂无法人资格,不能充当诉讼主体,应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甲公司原告提起;法院应撤消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责令重新作出。

3、某县酒厂每年生产废水10多万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水体,严重影响渔业、农业生产。

县环保部门多次催促该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向之宣传环保法,但该厂一直将有关事项和数据隐瞒不报,环保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责令该厂如实补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同时依此罚款500元。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1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

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

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

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

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2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3篇)

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某大学三年级学生,热衷于摄影,曾获得多次摄影比赛奖项。

乙,女,某知名杂志社编辑,负责该杂志的摄影版块。

2018年3月,甲在网络上发现了一篇名为《校园风光》的文章,其中收录了多张校园风景照片,甲认为这些照片中的几张与他的作品相似。

经核实,甲发现这些照片中的两张确实与他的作品高度相似。

于是,甲向乙发送了律师函,要求乙删除侵权照片,并赔偿其损失。

乙收到律师函后,表示对甲的指控表示异议,认为这些照片并非甲的作品,而是由其他摄影师拍摄的。

乙提供了该杂志社与摄影师丙签订的委托拍摄合同,证明照片的著作权归丙所有。

甲不服,将乙和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乙和丙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照片是否构成甲的作品?2. 乙和丙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三、案例分析1. 照片是否构成甲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甲拍摄的照片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符合作品的基本特征。

同时,甲曾获得多次摄影比赛奖项,证明其摄影技艺具有一定的水平。

因此,法院认定甲的照片构成作品。

2. 乙和丙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

在本案中,乙和丙未经甲的许可,在杂志上使用了与甲作品高度相似的照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和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判决乙和丙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侵权照片,并在杂志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件启示1. 创作者应注重作品版权保护。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20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乙,女,18岁,某大学一年级新生。

甲与乙在一次社团活动中相识,并迅速成为好朋友。

在交往过程中,甲发现乙家庭条件较好,乙经常向甲炫耀自己的奢侈品和生活用品。

甲心生贪念,决定向乙借款。

二、案例描述1. 甲向乙借款甲以急需用钱为由,向乙借款10万元。

乙考虑到甲是自己的好朋友,且甲表示会尽快还款,便同意了甲的请求。

甲与乙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

2. 甲逾期还款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

乙多次催促,甲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无奈,只能向甲的母亲丙寻求帮助。

3. 丙介入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尽快还款。

甲表示自己目前确实没有能力还款,但承诺在毕业后尽快还清。

丙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同意先垫付5万元给乙。

4. 甲再次违约一年后,甲未能按照承诺还款。

丙再次向甲施压,甲表示自己找到了一份工作,但工资较低,无力还款。

丙为了不让事情闹大,再次垫付了3万元给乙。

5. 乙报警乙在多次催促甲还款无果的情况下,决定报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甲在借款期间,将乙的借款用于购买奢侈品、旅游等个人消费,并未用于约定的用途。

三、法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以急需用钱为由,虚构事实骗取乙的借款,且将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将借款借给甲,但甲并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是用于个人消费,使乙的利益受损。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3. 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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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发电厂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期间,为保证工期,进行施工;在其环保设施储灰场建成前,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剪彩运行开始发电。

生产过程中,因储灰场尚未完工,该厂将粉煤灰和冲灰水直排附近的河流,造成严重污染。

问:(1)该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

(2)主管部门可以给以什么处罚?答:(1)A、该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之前就进行施工,违反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B、该厂在施工、投产时,又违反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即储灰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C、该厂在生产期间,又违反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法律规定。

(2)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能批准的,应采取停产、搬迁或罚款等措施;对于违反“三同时”的规定,可以责令停产,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向水体排污行为,可以处警告和罚款(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上述处罚应当并处。

2、某糖厂与一研究所联营成立了甲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之后原糖厂的一车间生产过程中泄漏了数吨萃取液,致使附近农户的鱼苗死亡,县环保局查证属实后,对糖厂处以8000元罚款。

问:(1)该环保局的处罚是否合法?(2)若要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原告为谁?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环保局的处罚不正确。

糖厂与研究所联营成立甲公司后,糖厂已不具备法人资格,环保局的处罚对象应为甲公司。

(2)糖厂无法人资格,不能充当诉讼主体,应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甲公司原告提起;法院应撤消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责令重新作出。

3、某县酒厂每年生产废水10多万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水体,严重影响渔业、农业生产。

县环保部门多次催促该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向之宣传环保法,但该厂一直将有关事项和数据隐瞒不报,环保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责令该厂如实补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同时依此罚款500元。

问:该环保部门的处罚是否恰当?请简要说明。

答:该环保部门仅对酒厂的拒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是不足的。

该厂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影响渔业、农业生产的行为,也应进行处罚。

此外,该环保部门的单项处罚偏轻,考虑到已经多次催促、宣传,以及酒厂长期排污并拒不申报的严重情节,应给予较重罚款。

该环保部门重视宣传教育是正确的,但宣传教育不能代替必要的行政处罚,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4、1991年9月,湖南某市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

21日凌晨,工业街一带居民被有毒气体呛醒,感觉喉咙堵、胸闷、全身乏力。

居民纷纷用湿毛巾捂鼻口躲避。

上午,群众认为是位于该街中部的电镀厂造成的,出现围攻情况,当地政府与公安机关将厂房封锁停工,当日下午,该街又出现相同的气体,小部分情绪失控的群众推倒了电镀厂围墙,毁坏了一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经市环保局调查,该污染事故是因为当地一农药厂的化磷反应锅使用不当致使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入大气反应生成酸雾和有毒气体,因该厂在工业街东北2公里处,东北风使有毒物质从电镀厂平房上方侵入工业街,致使群众误认电镀厂为污染源。

问:(1)农药厂对工业街居民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2)你认为电镀厂的损失是否应由农药厂承担?为什么?答:(1)农药厂应当对该街居民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居民受损结果已出现,且该厂的行为(使用不当致使发生事故)与居民们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电镀厂的损失不应由农药厂承担。

该损失是因为部分失控群众造成,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关系,在这里,环境民事侵权关系仅存在于农药厂和居民之间,农药厂的行为与电镀厂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电镀厂的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

5、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60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相应的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发现,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

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

问:(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答:(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由于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的。

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作为偷盗者是次因,此行为虽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

(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外,在其作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

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窃行为引发的,但这一行为并不能免除水泥厂对甲的赔偿,具体赔偿多少还应考虑水泥厂的警告、甲的行为等具体情节后才能确定,不过至少水泥厂对甲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的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责任。

答:(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国家对排碱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碱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碱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7、某施工单位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排放粉尘、废水废渣、噪声,经县环保局监测都已严重超标。

附近50户居民受害严重,他们请求环保局制止该单位行为,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但环保局仅在作了监测、化验后便无下文,长期找借口推脱。

问:(1)居民对于该环保局可以采取何种法律诉讼措施?(2)法院审理时,对于该施工单位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答:(1)居民可以提起以环保局为被告的环境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即制止污染行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2)法院可以将施工单位作为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可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这里,居民提起的被告是环保局而非施工单位,法院不能主动提出民事诉讼,即要求施工单位给予赔偿,但可告知居民附带提起以施工单位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这样,法院既可以对环保局实行行政判决,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又可以强制施工单位给予居民应有的赔偿。

8、某居民区居民报告,位于其住宅楼附近一饭店每日声音嘈杂直至深夜,噪声使得该楼住户无法生活、休息,他们多次进行交涉,均无结果。

市环保局受理此案,并至该楼住户家中进行监测,发现测得噪声值虽已接近噪声标准,但均未超标,但噪声又的确使住户无法休息。

问:(1)对此,环保局可否进行行政处罚?为什么?(2)对此,居民可采取什么措施?有何法律依据?(3)这说明了什么问题?你如何看?答:(1)环保局无权对该饭店进行行政处罚。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超标排放的才属于环境噪声污染,目前环保部门只能对超标排放行为进行处罚。

(2)居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虽然该饭店行为未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行为,但仍可以依《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的原则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这反映了我国简单地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来界定是否为污染行为的不足,这是行政管理上的区分,不应代替民法上的损害认定。

我国可参照国外的以普通人对此可以忍受的最大限度来进行个案认定;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也应考虑修改现有噪声排放标准。

9、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他所在市某公司在他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

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

环保局在调解的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问:(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2)该厂若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答:(1)环保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该厂未执行“三同时”的规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其次,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已严重超标,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2)环保局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厂,当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10、深圳市某酒店月排放污水9945吨,其中动植物油达76毫克/升,超过国家标准。

在市环境监察所催缴超标排污费时,该酒店辩称:其污水按要求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蛇口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它已交纳了污水处理费用;另外,监察所在其酒店排污管口采样化验也不合适,应在蛇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采样化验。

监察所认为:蛇口污水处理厂主要是处理工业区的生活污水,收费很低,主要依靠市政拨款,具有市政公用设施性质,其目前处理能力也很有限。

问:(1)该酒店应否交纳超标排污费?为什么?(2)监察所应在何处采样?收费或处罚应依何种采样为依据?答:(1)酒店应交纳超标排污费。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交纳排污费,但是本案中酒店排放已经超标,假使它不向蛇口污水处理厂排污,应当交纳的是超标排污费而非排污费;另外,鉴于蛇口污水处理厂自身特性,不能依赖其有限能力来解决污水治理问题,何况酒店作为受益者,其付费与受益是不等的,其受益不应由市政公用设施,即广大公民的纳税款来付费,这也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要求的。

(2)酒店排污后要经过污水处理厂后才排放到环境中,但在处理后采样已不能真实反映酒店排污情况及责任,因此应该在酒店的排污口进行采样,当然在本案中考虑到酒店污水已交纳过处理费,因此在收取超标排污费时可适当减少费用额度。

11、1998年,主犯陈某一人窜入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用铜枪打死国家一级保护珍稀动物野牛一头。

他将牛胆割下倒卖,将牛肉取回家用。

此后,他又同他人在该自然保护区打死野象三头,打伤一头,并将两对象牙倒卖给境外商张某,张某出境时被海关查获。

问:(1)陈、张二人主要违反了我国的哪些法律法规?(2)陈的行为构成哪些罪?(3)张的行为构成哪些罪?答:(1)陈、张二人主要违反了《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2)陈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他触犯的具体罪名是: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张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他触犯的具体罪名是: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2、村民甲不满意乡政府和村委会统一划定分配的宅基地,与其邻居乙商量,将乙承包的耕地以5000元价钱“买下”。

至此时,乙几乎常年在外打工,已连续2年半弃耕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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