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股份: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从业及专项《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复习题集(第2394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因素会对国债销售价格产生影响的有( )。
Ⅰ.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Ⅱ.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Ⅲ.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Ⅳ.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A、Ⅰ、ⅡB、Ⅰ、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各类债券发行的基本规则、发行方式和操作流程【答案】:E【解析】: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有:①市场利率。
市场利率的高低及其变化对国债销售价格起着显著的导向作用。
市场利率趋于上升,就限制了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的空间;市场利率趋于下降,就为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拓宽了空间。
②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国债销售的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承销商与发行人的结算价格;反之,就有可能发生亏损。
所以,通过投标获得较低成本的国债,有利于分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③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如果国债承销价格定价过高,即收益率过低,投资者就会倾向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已流通的国债,而不是直接购买新发行的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关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B、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C、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D、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可以参与表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5节>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答案】:D【解析】:《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下面yjbys考试网店铺为大家提供了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仅供各位考生参考。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1、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应当依据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一起担任。
二、保荐业务规程1、保荐业务管理(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①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2)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为其负责的每一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并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定期检查。
保存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保荐业务底稿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2、保荐业务规则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证监会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2)推荐发行与推荐上市。
保荐机构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方可推荐其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

五、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2004年5月31日颁布,2009年11月20日重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精神,规范项目人员持续督导工作流程,提高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再融资情况下的持续督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谓持续督导,是指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内,采取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方法,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规范运作、守法经营、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等方面进行督导,使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投资银行总部负责本办法所称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共同监督工作。
投资银行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持续督导工作指引》,项目人员应该按照本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投资银行总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以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人为项目组。
项目组至少包括两名保荐代表人和一名项目主办人,两名保荐代表人中应指定一名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负责。
持续督导工作的项目组与发行工作项目组应保持延续性。
如项目组人员发生变动,由投资银行总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持续督导人员。
第七条项目组进行持续督导前,应制定详尽可行的持续督导计划,明确人员分工、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安排等,以提高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性。
第八条持续督导的任何工作至少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参与,相互复核,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九条项目人员在与公司签订的《项目风险责任书》中,应明确在持续督导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监督工作由风险监管总部和投资银行总部共同负责。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券
人保荐。
交 •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
易
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所 股 票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圳 证 券
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 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交
• 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 假记载;
市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规
则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依法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内容
深
股票上市
圳 证 券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交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易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所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
股 票 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10b1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8d.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魏德俊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投证报〔2010〕261号)和《关于陈海峰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投证报〔2010〕23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魏德俊(身份证号:******************)和陈海峰(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结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g∣o友于定向发行优先股完成股份初始登记的公否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注:如适用XBRL模板,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使用XBRL编制工具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在BPM报送端选择对应类别上传编制工具生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不适用XBRL模板,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力源信息: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股票代码:300184 股票简称:力源信息公告编号:2013-028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关于更换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的通知》。
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刘兴华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
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信证券决定由王平先生接替刘兴华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英娜女士、王平先生,持续督导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保荐代表人王平先生简历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06月17日
王平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业务总监,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2005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民和股份2011年再融资项目、高鸿股份2012年再融资项目,担任法国SEB并购苏泊尔项目、中颖电子首发项目主要成员,力源信息首发项目协办人,民和股份2011年再融资项目、南山铝业2012年再融资项目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保荐代表⼈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六)持续督导1-营销主管担任控股股东监事上市公司董监⾼不能在控股东、实际控制⼈处担任出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时候已经删掉了。
现在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上市公司⼈员应独⽴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员、财务负责⼈、营销负责⼈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级管理⼈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够的时间和精⼒承担上市公司的⼯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百⼆⼗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级管理⼈员。
总结现在的情况:就是上市公司的⾼级管理⼈员只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出担任董事,其他职务都不可以。
2-买⼊股票的窗⼝期序号董监⾼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股东实际控制⼈不得增持的情况上市公司⾃⾝不得回购不得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已修订)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使权益3 ⾃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重⼤影响的重⼤事项发⽣之⽇或进⼊决策程序之⽇,⾄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内⾃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重⼤影响的重⼤事项发⽣之⽇或在决策过程中,⾄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内。
⾃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重⼤影响的重⼤事项发⽣之⽇或者在决策过程中,⾄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内;3-创业板持续督导期持续督导期间汇总:主板创业板来源⾸发当年剩余,及后2年当年剩余,及后3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收购⼈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完成后12个⽉内收购管理办法重⼤资产重组⾃本次重⼤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起,应当不少于⼀个会计年度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借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资产重组之⽇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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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7 证券简称:南兴股份公告编号:2020-056号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的《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东莞证券原已指派了保荐代表人朱则亮先生与伍智力先生履行关于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现因东莞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袁炜先生与伍智力先生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袁炜先生将接替朱则亮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为袁炜先生与伍智力先生。
袁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袁炜先生简历
袁炜先生:东莞证券投资银行五部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毕业于暨南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10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曾主持或参与天龙集团(300063)、新宝股份(002705)、宏川智慧(002930)、日丰股份(002953)等IPO项目,人福医药(600079)、诺德股份(600110)、恒基达鑫(002492)、新宝股份(002705)等非公开发行项目,深天地A(000023)收购独立财务顾问项目,具有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