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深圳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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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深圳市2010年度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为做好深圳市2010年全面试行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等“1+3”文件的通知》(深府〔2009〕153号)要求,结合我市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框架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分三级设置。

一级指标保持相对稳定,二、三级指标根据市政府年度主要工作和上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表1)。

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行政业绩、行政效率、行政执行力、行政成本4个一级指标,下设12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

根据职能分工,指标权重按“委”、“局”、“办”分类设置,分类评估。

(二)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表2)。

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4个一级指标,下设11个二级指标、32个三级指标。

表1:2010年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框架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序号三级指标数据采集、报送责任单位报送频度权重委 局 办行政业绩 (45%) 重点工作1 公共服务白皮书 被评估单位 季度 30% 30% 35%2 政府投资项目(A类)完成率 市发展改革委 季度 4% 4% 03 临时性专项工作 牵头单位 季度 5% 5% 4% 改革创新4 重大改革及工作创新市委政研室(改革办)半年 6% 6% 6%行政效率 (25%) 行政审批5 行政审批绩效 市监察局 月度 4% 4% 06 行政审批网上实现率 市科工贸信委 月度 3% 3% 0 行政执法7 行政执法结案率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月度 2% 2% 08 行政执法错案率 月度 2% 2% 0 电子政务9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 市监察局 月度 3% 3% 4%10 信息安全评价 市科工贸信委 月度 2% 2% 4% 督查督办11 人大建议办理 市人大办公厅 半年 2% 2% 4%12 政府督查事项 市政府督查室 季度 3% 3% 5%13 政协提案办理 市政协办公厅 半年 2% 2% 4%14 信访投诉处理 市信访办 季度 2% 2% 4%行政执行力 (20%) 依法行政 15 法治政府建设 市法制办 年度 6% 6% 6% 安全生产 16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市应急办 季度 2% 2% 2% 廉洁与作风17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市政府纠风办 季度 3% 3% 3%18 廉政状况市纪委、市监察局季度 5% 5% 5%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19 公共安全责任事故问责 季度 2% 2% 2%20 其他问责 季度 2% 2% 2%行政成本(10%) 部门支出21 部门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市财政委半年 4% 4% 4%22部门已完成项目经费支出比例半年 4% 4% 4% 财务审计23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市审计局 年度 2% 2% 2%表2:2010年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框架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序号三级指标数据采集、报送责任单位报送频度权重公共服务 (50%) 重点工作1 公共服务白皮书 被评估单位 季度 20%2 政府投资项目(A类)完成率 市发展改革委 季度 3%3 临时性专项工作 牵头单位 季度 2% 改革创新4 重大改革及工作创新市委政研室(改革办)半年 5% 社会事业5 财政性教科文卫体人均支出水平市财政委季度 2%6 社会保障和就业人均支出水平 季度 2% 服务保障7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 市监察局 月度 2%8 政府督查事项 市政府督查室 季度 3%9 廉政状况市纪委、市监察局季度 5%10 公共安全责任事故问责 季度 4%11 其他问责 季度 2%社会管理 (30%) 公共安全12 刑事警情报警发生率 市公安局 月度 2%13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指标控制市应急办 季度4% 环境保护14 财政性环保投入支出水平 市财政委 季度 2%15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市水务局 季度 2%16 河流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市人居环境委 季度 2% 城市管理17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市城管局 月度 2%18 水行政违法事件处理率 市水务局 月度 2%19 政府储备土地移交率 市规划国土委 双月 2%20 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完成率 市发展改革委 年度 2%21 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率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季度 2% 依法行政22 法治政府建设市法制办 年度 6%23 信访投诉处理 市信访办 季度 2%经济调节(10%) 经济效益24 每平方公里GDP产出增长率市统计局年度 2% 低碳经济25 万元GDP能耗下降率 年度 2%26 万元GDP水耗下降率 市水务局 年度 2%27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市人居环境委年度 2%28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年度 2%市场监管 (10%)行政执法29 违法建筑纠正率 市规划国土委 月度 3%30 无证无照发生率 市市场监管局 半年 3%31 食品安全事故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月度 2%32 药品安全抽样合格率 市药品监管局 季度 2%二、指标释义(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深圳工程建设项目推行评定分离依据

深圳工程建设项目推行评定分离依据

深圳工程建设项目推行评定分离依据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大,如何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深圳市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评定分离制度,旨在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一、引言:背景和意义工程建设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投资效益等方面的评定从招投标过程、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专业的评定体系。

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定分离的实施步骤1.初步评定: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初步评定。

2.详细评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评定机构按照评定指标体系,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定。

3.评定结果公示:评定机构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评定结果复核: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评定机构对已公示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

三、评定分离的指标体系评定分离的指标体系包括质量指标、安全指标、环保指标和投资效益指标。

这些指标全面反映了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果和社会效益,为工程建设监管提供了有力依据。

1.质量指标: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材料质量、安装质量等。

2.安全指标:包括施工现场安全、工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

3.环保指标:包括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工程运营过程中的环保性能等。

4.投资效益指标:包括投资回报率、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四、评定分离的监管机制为确保评定分离制度的有效实施,深圳市建立了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1.政府部门监管:深圳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评定分离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定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2.行业自律监管:建筑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管,规范评定行为。

深圳知名品牌管理体系评价准则

深圳知名品牌管理体系评价准则

深圳知名品牌管理体系评价准则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2006年5月发布/ 2008年8月修订/ 2008年9月实施目录前言 (2)深圳知名品牌管理体系评价准则1. 范围 (3)2. 引用标准 (3)3. 组织的概况 (3)4. 领导 (4)5. 战略规划与展开 (4)6、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 (5)7、管理体系的策划、实施与结果 (6)8、绩效测量、分析与改进 (8)附录:评分系统A.1评分要素 (9)A.2 评分说明 (9)A.3评分项评分指南 (10)A.4分项分数汇总表 (11)前言本准则由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审定。

本准则由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起草。

本准则起草单位:深圳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深圳市金品质管理顾问公司,万泰认证深圳公司、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深圳市创卓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夏创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准则起草人:深圳市金品质管理顾问公司:金广林才激扬金峥万泰认证深圳公司:胡迅张履贵深圳市国信卓越绩效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杨志辉徐辉深圳市创卓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沈斌、熊伟深圳市华夏创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溯、高恒本准则以GB/T19000:2000、GB/T19001:2000为基础,以GB/T1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为重点,参考了GB/T24001:2004、GB/T28001—2001及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2008版《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卓越绩效准则》、《欧洲优秀管理模式评价准则》和日本JIS/TR Q0005《质量管理体系——可持续发展指南》。

0.1总则本准则规定了深圳知名品牌管理体系的评价要求,是组织自我评价、申报以及深圳知名品牌评委会向申报者提供反馈的依据,此外,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要求参评组织依据本准则提交三万字左右的《自评报告》。

0.2核心价值观本准则构筑于以下相互关联的核心价值观基础之上:1. 具有前瞻性的高层管理团队2. 追求顾客满意及顾客忠诚3. 注重品牌价值4. 持续的创新能力5. 树立科学发展观6. 系统的管理方法7. 基于事实的管理8. 员工为本和重视合作群体9. 面对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10. 建立循环经济和承担社会责任11. 注重组织的未来12. 重视经营结果及创造价值以上内容用于参评企业从管理原理方面理解本准则。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深圳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及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深圳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及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深圳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及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深府[2008]223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深圳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及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8〕2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号)精神,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制订了《深圳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深圳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两个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到2010年,我市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3%,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十一五"期间的节能指标,是重要的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体系,是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和制度保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节能统计、监测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工作新格局;按照《两个方案》的实施方法和要求,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监测,对节能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组织,保证资金、人员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建立科学高效的能源统计系统,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监察工作;充分调动相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工作的良好氛围。

5.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监理单位(2023年1月)

5.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监理单位(2023年1月)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价方案-监理单位(2023年1月)编制日期 2023年1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编制依据 (1)三、评价方案 (1)(一)评价周期和排名 (1)(二)评价内容 (1)1、监理单位评分 (1)2、监理主体责任落实评价 (2)3、主体责任落实倒扣分及结果加扣分 (3)四、评价工作组织 (5)(一)评价计划安排 (5)(二)评价人员组织 (5)(三)廉洁风险点防范办法 (5)(四)评价准备 (6)五、评价结果及应用 (8)六、评价人员外出组织纪律 (9)附件1:监理主体责任落实评价表 (10)附件2:《项目评价联系人汇总表》 (16)附件3:《项目进度采集表》 (16)附件4:总承包监理实测实量评价表 (18)附件5:装饰装修监理实测实量评价表 (22)附件6:第三方抽查监理实测实量评价表 (25)附件7:监理主体责任落实评价扣分项 (28)一、适用范围本评价方案中的评价体系及相关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在建项目中的监理单位,对内业资料进行周期性评价。

二、编制依据1.《建设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国家及本地区现行的有关建设监理法规、政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深圳市工程定额与造价规定3.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4.业主提供的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批文5.主提供的设计文件的有关资料6.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7.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8.业主与设备厂商签订的供货及安装合同9.经业主组织审定的施工图纸三、评价方案(一)评价周期和排名1、评价周期评价周期为季度检,按照季度综合得分平均成绩作为年度的成绩。

2、评价排名监理季度排名以各项目标段监理季度得分进行排名。

(二)评价内容本方案主要针对监理单位进行评价,内容如下:1、监理单位评分季度质量综合得分=施工单位实体质量得分(30%)+主体责任落实(70%)+1加扣分项项目各分类分级得分按合同金额加权求和计入监理单位质量综合得分。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深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深发〔2008〕14号2008年12月16日)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若干意见》精神,经与国务院法制办协商研究,决定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试行)》)。

一、制定和实施《指标体系(试行)》的重要意义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核心,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指标体系(试行)》是衡量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评价体系,也是衡量各级各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业绩的客观的指标尺度。

《指标体系(试行)》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探索性、创新性工作,有利于全面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我市努力建设法治城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制定和实施《指标体系(试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制定实施刚性的指标体系,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府机构职责、行为、程序法定化,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标准和水平,为我市改革开放、科学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阐明:(一)本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15个,三级指标38个;三级指标为基本评价要素。

(二)本评价方案重点关注学校内涵发展、自主发展、持续发展旳效能;因办学硬件配置为政府责任,督导部门另行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题督导等督政工作增进政府履责,本方案未就办学条件列指标。

(三)为贯彻贯彻《义务教育法》旳法定规定,推进素质教育实行,增进处理近年来本市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旳热点难点问题,本方案设定十条指标,学校近三年存在一项以上如下行为或现象旳,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并督促整改,办学水平评估暂缓通过: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旳;2.迫使学生转、退学或提前毕业旳;3.违规举行重点班旳;4.不按规定开齐、开足国家课程旳;5.征订或使用未经审定旳教科书或教辅资料;6.师生存在违法犯罪现象旳。

7.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行为旳;8.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局限性1小时旳;9.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谋取利益旳;10.违反深圳市有偿家教“五不准”有关规定旳。

(四)本方案三级指标按A(优良)、B(尚可)、C(有待加强)三个档次评价。

评价要素所有到达,某方面工作成效明显,且发明了可资推广旳先进示范经验旳,评为A;评价要素基本到达,无重大问题或急需整改旳微弱环节,评为B;个别评价要素未到达,存在相对微弱旳工作环节,评为C。

三级指标评级有10及以上个C旳,暂缓通过评估,按督导部门《整改告知书》规定限期整改。

(五)本方案指标旳理念导向、要素内涵及评估操作措施,详见《深圳市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义务教育阶段)工作手册》。

(六)本方案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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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制定“深圳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依据 (1)
(一)深圳质量的内涵 (1)
(二)参考借鉴:相关评价指标体系 (1)
1.综合性评价体系 (1)
2.经济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2)
3.社会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3)
4.文化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3)
5.城市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3)
6.生态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4)
二、制定“深圳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4)
(一)科学性原则 (4)
(二)系统性原则 (5)
(三)一致性原则 (5)
(四)客观性原则 (5)
(五)简约性原则 (5)
(六)可操作性原则 (5)
(七)可比性原则 (6)
三、深圳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与数据 (6)
(一)深圳经济发展质量指标 (8)
(二)深圳社会发展质量指标 (9)
(三)深圳政治发展质量指标 (10)
(四)深圳城市发展质量指标 (11)
(五)深圳生态发展质量指标 (12)
四、“深圳质量指数”测算方法 (13)
(一)初始数据的无量纲化 (13)
(二)指标权重测定 (13)
1.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 (14)
2. 层次分析法的的实现过程 (14)
3.深圳质量指标权重 (21)
(三)指数生成 (22)
五、“深圳质量指数”测算结果 (23)
(一)经济发展质量 (23)
(二)社会发展质量 (24)
(三)城市发展质量 (26)
(四)生态质量 (27)
(五)深圳质量综合指数 (28)
附1:深圳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指标权重”专家评分表 (31)
附2:深圳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文献综述 (39)
一、综合性评价体系 (40)
(一)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40)
(二)建设幸福广东指标体系 (41)
(三)广东省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 (44)
(四)南开大学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46)
(五)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调控指标体系 (49)
(六)深圳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目标 (51)
二、经济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53)
三、社会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54)
(一)“和谐深圳”评价体系 (54)
(二)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 (56)
(三)深圳市社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59)
四、文化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61)
五、城市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65)
六、生态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70)
附3:主要指标解释和说明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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