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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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中医医院评审细则

二甲中医医院评审细则

二甲中医医院评审细则一、导言二、评审范围评审范围包括中医医院的各类医疗服务、人员管理、质量管理、设备设施、医疗保障等方面。

三、评审要素评审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服务:-门诊服务:包括挂号、候诊、就诊流程等。

-住院服务:包括入院流程、护理质量、病案管理等。

-检查检验:包括设备齐全性、技术水平等。

-手术服务:包括手术室设备、手术操作规范等。

-门急诊、住院医师服务:包括医师资质、医师技术水平等。

2.人员管理:-医院领导:包括领导团队、科室负责人等。

-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技术人员等。

-行政人员:包括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等。

3.质量管理:-医疗过程管理:包括手术操作规范、药品使用管理等。

-质量控制:包括医疗事故报告、质量评估等。

-护理管理:包括护理记录、护士培训等。

4.设备设施:-医疗设备:包括各类医疗设备的规模、技术水平等。

-建筑环境:包括医院建筑物的安全性、卫生情况等。

5.医疗保障:-医保服务:包括医保政策宣传、医保报销等。

-费用公示: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费用结算清晰度等。

四、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中医医院需要按照评审要求撰写评审申请报告,并提交给评审机构。

2.评审资质审查:评审机构对中医医院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3.现场评审:评审机构对中医医院进行现场评审,包括对各要素进行实地考察、访谈等。

4.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现场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对中医医院的各方面给出评价和建议。

5.反馈意见: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发送给中医医院,并要求医院给出反馈意见。

6.定期复评:对于评审通过的中医医院,评审机构将定期复评,对医院的进一步改进情况进行评估。

五、评审结果与建议评审结果与建议通过评审报告方式给出,分为以下几档:1.优秀:中医医院在各要素方面表现优秀,达到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2.良好:中医医院在大部分要素方面表现良好,但仍有可改进之处。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医院评审是指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正式印发稿)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正式印发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预的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医院评审是指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 ,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者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环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者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中医科评审细则范文

中医科评审细则范文

中医科评审细则范文
一、引言
评审制度是医院科室内部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确保医疗质量和促进临床科研发展的重要环节。

中医科评审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中医科的评审流程和评审标准,提高中医科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医科评审细则的具体内容。

二、中医科评审的目的和原则
1.目的
2.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评审过程要公开、公正、公平,保证各项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2)全面性原则:评审内容要全面反映中医科的各方面表现,不只关注个别指标,而是综合评估。

(3)科学性原则:评审标准要科学合理,能够客观反映中医科的实际情况,并具备可操作性。

三、中医科评审的内容和指标
1.临床医疗指标
(1)临床疗效:评估中医科的治疗效果和康复情况,包括治愈率、好转率、无效率等指标。

(2)医疗安全:评估中医科的医疗风险和不良事件发生情况,包括药物不良反应、操作失误等指标。

(3)病例质量:评估中医科的病例质量和病历书写规范程度,包括病史采集、诊断与治疗计划、病程记录等指标。

2.科研能力指标
(1)科研项目:评估中医科的科研项目数量、质量和进展情况,包括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和成果转化等指标。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一、评审目的和范围二、评审标准和指标1.医院基本情况评审标准医院的规模、医疗设备、人员配置、临床科室设置、规章制度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医院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医疗质量与技术水平评审标准医院的医疗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包括医疗活动的合法性、诊疗纪录的完整性、医疗管理的规范性、术前准备和术后随访等方面。

医院的技术水平评价应包括临床医学和中医药学两个方面,包括临床诊断和治疗、中医药治疗、中西医结合等。

3.科教研工作评审标准医院的科教研工作应与医院的医疗服务相衔接,包括医院的研究成果、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水平、培养人才等方面。

医院应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并有多项科研项目和发表的研究论文。

4.医院管理和服务评审标准医院的管理应按照现代医院管理模式进行,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药品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

医院的服务应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包括门诊服务、住院服务、急诊服务、医患沟通等方面。

三、评审程序和方法1.评审程序(1)医院自愿报名参加评审,并向评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2)评审机构对医院进行初审,确定评审时间和评审组成员。

(3)评审组到医院实地考察,对医院进行评审。

(4)评审组根据评审内容和标准出具评审报告。

(5)评审结果公示和医院意见反馈。

(6)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汇报。

2.评审方法评审机构可以采用文件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访谈、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评审。

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严守评审机构的纪律和保密要求。

四、评审结果和效果评审的结果主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审机构可以根据医院的特点和发展需求,提出发展建议和改进措施。

评审结果可以作为医院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参加医保定点、医疗事故赔偿等方面的依据。

评审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医院的发展和改进上,医院可以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医院在区域乃至全国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中医医院评审细则(南昌开会)

中医医院评审细则(南昌开会)

一、总分要求1、三乙医院评分总分≥750分,第二部分得分≥245分,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2、不合格中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二、评审模块及护理核心指标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能力(650分)1、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30分)2、队伍建设。

(95分)3、临床科室建设。

(165分)4、重点专科建设。

(105分)5、中药药事管理。

(80分)6、中医护理。

(60分)7、文化建设。

(60分)8、“治未病”服务。

(55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1、患者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40分)2、患者安全。

(30分)3、医疗质量。

(190分)4、药事管理。

(30分)5、护理质量管理。

(30分)医院管理。

(30分)护理核心指标:指标1:抽查3个科室,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2个。

指标2: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范、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机制及考评激励机制。

指标3: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三、护理评审内容及检查方法1、中医药服务功能检查第六章:中医护理(60分),其中中医护理检查部分涉及3个方面,14个评价指标。

2、综合服务功能检查第五章:护理质量管理(30分),其中护理质量管理部分涉及5个方面,18个评价指标。

3、第六章:中医护理检查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中医护理工作。

执行《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辩证施。

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6.1 《中医护理工作指南》的落实情况医院工作计划体现《指南内容》检查方法:检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查看贯彻落实《指南》的计划和措施,检查贯彻落实《指南》的2项,无相关计划和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三甲中医院评审)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三甲中医院评审)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总体说明:一、本细则所有指标均为必查指标,适用于所有三级中医医院。

二、本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以★标示),具备单项否决的作用。

三、本细则各指标评分只在指标分数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40分)说明:1.重点专科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医院确定的重点专科。

第二章队伍建设(90分)说明:1.对该部分进行检查时,除查看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现场抽查部分值班人员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以验证其材料的真实性。

2.低于标准*个百分点,扣*分,举例说明如下: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要求≥60%,评分细则为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某医院实际检查结果为%,低于标准(60%)个百分点,则扣2分。

(下同)3.访谈时,由检查评估专家抽取确定被访谈人,每人访谈时间不超过10分钟,在访谈开始前予以说明,到时间即停止访谈。

被访谈人不能拿着文件等材料翻看。

4.对医院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时,原则上访谈正职,如有特殊情况可访谈副职。

5.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是指毕业于中医药院校或中医护理专业;或毕业于西医药院校,进院三年内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时间≥100学时。

计算方法为:分子为毕业于中医药院校或中医护理专业的人数+毕业于西医药院校,进院三年内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时间≥100学时的人数,分母为护理人员总数。

6.医院领导班子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党政领导。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经过学习培训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7.经过西学中培训是指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经过2年以上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有明确的教学计划和考核标准,有学习证明。

第三章临床科室建设(160分)说明:1.对3.1.1进行检查时,如有内儿科、针推科等,检查时可算2个科室,即认为其设置了内科和儿科(或针灸科和推拿科)。

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精)

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精)

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加强对我省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

下同)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中医医院评价体系,促进中医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以中医药技术为主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医院评审是在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对医院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中医药特色优势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第三条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医院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第四条四川省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申请等级评审均应按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五条中医医院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促进中医医院坚持中医办院方向的原则。

第六条中医医院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省中医药管理局组建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评审工作。

各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市州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其余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工作,并报省医药管理局备案.第八条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五年。

评审结论的有效期与医院的评审周期相同。

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原评审结论。

第二章申报及受理第九条中医医院申报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的,应按照《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经其主管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四川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申请书》;(二)《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和《四川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中医特色优势基本准入指标》自查评分表;(三)医院自查报告。

内容为医院运营、管理架构、人员结构、医疗费用、中医特色优势、支援基层、医疗救援、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病人满意度等情况;(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医疗事故争议、司法诉讼中的医疗纠纷情况及医疗纠纷(含医疗事故)赔偿情况;(五)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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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中医医院加强内涵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医院评审是指中医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初评,重点对《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综合服务功能”部分内容进行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三级中医医院的复评与审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与领导,重点对《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内容进行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与领导,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一)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二)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由中医药管理部门选聘。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第十六条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一)本年度参加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三)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一)医院评审申请书;(二)医院自评报告;(三)评审周期内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四)评审周期内各年度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医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新建中医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评审的实施第二十三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医院也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

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一)评审申请材料;(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一)评审工作概况;(二)评价结果;(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六)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

具体程序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九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三级中医医院初评报告审核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评审周期内,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特色、中医疗效、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评审结论第三十一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三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其他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

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

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提前评审:(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二)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四)存在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五)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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