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河矿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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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河矿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寺河矿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寺河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2015 年我矿井生产能力为9Mt/a 。

虽然井田范围内地质条件复杂,构造发育,瓦斯含量高;但煤层透气性较好,瓦斯抽采较为容易,能够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矿井瓦斯抽采浓度、瓦斯抽采量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基本保证了生产衔接。

为在煤炭开采中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严格瓦斯抽采达标管理,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文件,按照国家下发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特制定《寺河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图设计规范》GB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3矿井及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指标根据下表所示,寺河矿年产量在9Mt/a时,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60%以上,具体见表表。

回采工作面要按照生产时的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表中相应的的抽采率。

回采工作面要根据日生产情况预先经过抽采,将可解吸瓦斯量达到表的标准。

表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表瓦斯主要来自临近层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表瓦斯主要来自本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4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建立地面永久、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的范围凡符合以下几条之一的矿井、盘区,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评判细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实施细则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了确保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能达到预期抽采效果,消除采掘期间瓦斯超限现象,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根据《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XXX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

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XXX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2.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方法抽采达标评价细则为了确保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能达到预期抽采效果,消除采掘期间瓦斯超限现象,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根据《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建立各矿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价细则。

一、组织领导各矿成立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领导小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成员:通风科长、安监处长、地测科科长、生产部通风副部长、生产部部长、防突办、通风组、采掘组、调度等。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已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在采掘作业前对预期抽采效果进行会审,并作出评价,评价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出现假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组长职责:对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价工作全面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采掘工作面实施的区域防突措施能否达到预期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对效果评价结果作出结论性的审批意见。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价工作。

防突办公室职责:提供区域防突设计及钻孔设计图,并监督和落实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评价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

地测科职责:及时更新瓦斯地质图,掌握采掘区域内地质构造情况,搞好超前物探等地质预报工作,提供评价区域内的地质图、地质说明书等相关地质资料。

生产部采掘组职责:提供进行效果评价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图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安监部职责:对采掘工作面区域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调度室职责:对采掘工作面区域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协调调度。

煤矿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矿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XXXXX有限责任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前言为在煤炭开采中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严格瓦斯抽采达标管理,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颁布的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采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采现状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附录5、附录6、附录7、附录8、附录9为规范性附录。

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图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瓦斯抽采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

2 、未卸压抽采瓦斯抽采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

3、卸压抽采瓦斯抽采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4、本煤层抽采瓦斯抽采开采煤层的瓦斯。

5 、邻近层抽采瓦斯抽采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煤邻近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

6 、采空区抽采瓦斯抽采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

ICS:AQ备案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编制说明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编制说明我国95%以上的煤炭为井工开采。

国有煤矿中,约50%的矿井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深度大,地质条件复杂,煤层瓦斯压力、含量高,煤层透气性低,瓦斯已经成为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瓦斯还是很强的温室的21倍),排入大气中会促使地球表面变暖,导致许多自然灾气体(约为CO2害的发生。

另一方面,瓦斯又是高发热量的洁净能源和优质化工原料,是社会发展急需的优质资源。

因此,国家把瓦斯抽采工程视为生命工程和资源工程。

为了提高我国煤矿瓦斯抽采水平,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有效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发生,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组织本标准的编写提纲。

参加本标准编写及审核的单位有: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安全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河南理工大学,阳泉、晋城、鹤岗、淮南、淮北、涟邵、郑州、芙蓉、盘江、铜川矿业集团公司等。

1 范围本标准本着“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经济合理和便于监管”的原则,规定了煤矿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及其测算方法。

部分技术指标高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1月1日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年版)推荐的指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规范性引用了3个行业标准,其中的MT/T638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法和MT/T 77 煤层气测定方法(解吸法)还不完全适用于本标准。

抽采达标评判

抽采达标评判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完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docx

(完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docx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仔细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红旗煤矿采掘工作面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管理制度为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防突工作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矿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突出煤层(含煤厚0.3m以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以指导矿井防突工作,为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提供基础数据。

未进行瓦斯参数测定或鉴定、或经测定具有突出危险性又未采取措施消突和抽采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治理措施和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揭煤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____)要求进行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并编制评价、评判报告。

第三条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队及有关部门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后编制,组织防突队、生产科、安监科、通风科等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后,由工程师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矿长审定签字后报公司批准。

未经批准的,该工作面严禁采掘作业。

参加评价、审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防突专业技术知识,并区域防突工程的可靠性、瓦斯抽放的真实性、区域措施效果检测检验方法及手段、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性等负责。

1第四条上报公司审批必须按办公程序进行,即以请示上报公司办公室,领导阅批办理。

公司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月对上报公司审批资料集中审查三次,各单位审批资料需在审批三天前上报办公室,并将明件材料和电子材料交有关审查部门,以便提前预审。

第五条在实施抽放钻孔时必须按经审批程序批准的设计和不同施钻条件的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并在实施治理工程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实测煤层原始瓦斯参数,为治理、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提供准确依据。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1. 引言矿井瓦斯是在煤矿、金属矿山等矿井中产生的一种危险气体。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提高矿井生产效率,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必不可少。

本文将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旨在确保矿井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标准,降低矿井瓦斯爆炸的风险。

2.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制定一套客观、准确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用于评判矿井瓦斯抽采工作是否达标。

通过评判细则,可以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3. 评判细则内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瓦斯抽采设备•瓦斯抽采设备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定;•瓦斯抽采设备的性能是否稳定,能够满足矿井瓦斯抽采的要求;•瓦斯抽采设备的维护保养是否及时、完善。

3.2 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定;•瓦斯抽采系统的管道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死角;•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状态是否稳定,抽采效果是否良好。

3.3 瓦斯抽采效果•矿井瓦斯浓度是否达到国家标准限值;•矿井瓦斯抽采效果是否达到矿山安全要求;•矿井瓦斯抽采过程中是否发生瓦斯事故的记录。

3.4 安全管理措施•矿井瓦斯抽采过程中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矿井瓦斯抽采工作人员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矿井瓦斯抽采作业现场是否进行了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

4. 评判方法为了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可以采用以下评判方法:•检查瓦斯抽采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情况,核对其与设计方案是否一致;•测量矿井瓦斯浓度,与国家标准限值进行对比;•跟踪记录矿井瓦斯抽采过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行安全巡检,对矿井瓦斯抽采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5. 结论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对于矿山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可以规范矿井瓦斯抽采工作,提高矿山生产效率,降低矿井瓦斯爆炸的风险。

同时,评判细则的实施还需要配合相应的检测和监管机制,确保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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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河矿抽采达标评判细则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寺河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前言2015年我矿井生产能力为9Mt/a。

虽然井田范围内地质条件复杂,构造发育,瓦斯含量高;但煤层透气性较好,瓦斯抽采较为容易,能够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矿井瓦斯抽采浓度、瓦斯抽采量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基本保证了生产衔接。

为在煤炭开采中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严格瓦斯抽采达标管理,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文件,按照国家下发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特制定《寺河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图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3 矿井及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指标根据下表所示,寺河矿年产量在9Mt/a时,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60%以上,具体见表表。

回采工作面要按照生产时的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表中相应的的抽采率。

回采工作面要根据日生产情况预先经过抽采,将可解吸瓦斯量达到表的标准。

表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表瓦斯主要来自临近层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表瓦斯主要来自本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4 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建立地面永久、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的范围凡符合以下几条之一的矿井、盘区,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

(1)高瓦斯、突出矿井或者盘区都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

(2)矿井、盘区的单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单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根据上述几条,寺河矿井所有盘区需要进行瓦斯抽采,并建立各自的地面永久抽采系统。

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能力4.2.1 寺河矿按9Mt/a产量计算,全矿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900m3/min,瓦斯抽采率不应小于60%,则抽放量应大于540m3/min。

寺河矿共建成5座瓦斯抽放泵站,分别是三水沟瓦斯抽放泵站、西风井瓦斯抽放泵站瓦斯泵站、潘庄风井瓦斯抽放泵站、小东山风井瓦斯抽放泵站和东风井瓦斯抽放泵站,全矿泵站总的抽采能力为1100m3/min,能满足生产需求。

4.2.2 矿井建立的抽采系统为采空区和本煤层2套瓦斯抽采系统,分别抽采采空区和本煤层钻孔瓦斯。

本煤层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内容4.3.1 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4.3.2 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采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4.3.3 抽采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采工艺参数。

4.3.4 抽采设备:抽采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4.3.5 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避雷系统。

4.3.6 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资金概算。

4.3.7 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

4.3.8 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

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的要求4.4.1 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4.4.2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

4.4.3 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合理安排掘进、抽采、回采三者间的超前和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采时间。

瓦斯抽采系统工程安装的规定4.5.1 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4.5.2 在采面的两侧顺槽巷道布置瓦斯抽采管路,保证本煤层钻孔抽采需要;通过适当的横贯将管路延伸至其他顺槽巷道的迎头,保证迈步式区域抽采需要。

4.5.3在顺槽巷道迎头施工抽采单元的地点要视钻孔施工数量安装1-3根集气管,确保10个钻孔封联孔后可上瓦斯抽采管路,孔口负压达到13KPa。

4.5.4 高位钻孔要接入采空区瓦斯抽采系统,并要单孔接入系统,因此要求在要施工高位钻孔区域的瓦斯抽采管路上相应增加集气管数量。

4.5.5 采面回风巷内的瓦斯抽采管路要在每个横贯处预留三通、蝶阀,待采面回采过此横贯后,进行采空区瓦斯抽采。

4.5.6 巷口瓦斯抽采管路上要安设孔板流量计和除渣装置,管路每300米安设一蝶阀,每500米和巷道底洼处均安设管路放水器。

4.5.7 瓦斯抽采管路上的控制蝶阀必须编号管理,抽采管路上应每隔200m至少设置一处明显的警示标志,不足200m时,至少设置2处,巷道拐弯处及管路分叉处应设置警示标志。

4.5.8 警示标志统一使用长箭头标志,箭尾部分明显标识“瓦斯管路严禁碰撞”字样,整个标志采用红底白字,标志高度不小于10cm。

4.5.9 瓦斯抽放管路敷设完成后要进行气密性检查(瓦斯压力不得小于,24小时内压降不大于5%)。

瓦斯抽采系统工程附属装置的规定4.6.1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差、流量、温度参数等。

4.6.2瓦斯抽采主管路在巷口安装参数测点,每周人工检测1次瓦斯参数,累加瓦斯抽采总量,并悬挂瓦斯参数牌板。

4.6.3 在采面的每个评价单元安装参数测点,每周人工检测一次瓦斯参数,累加瓦斯抽采总量。

4.6.4 在顺槽巷道或迎头施工抽采单元,安装参数测点,每周人工检测瓦斯参数,累加瓦斯抽采总量。

4.6.5 本煤层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高位钻孔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视瓦斯抽采量和浓度情况增大负压)。

4.6.6 瓦斯探头、表头、气水分离器等监控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校验、更换。

5、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瓦斯抽采钻孔设计内容5.1.1 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

5.1.2 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抽放科技术人员编制,地测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并报送施工队组备份。

瓦斯抽采钻孔设计的规定5.2.1、矿井、区域、采掘工作面等抽采地点的瓦斯抽采钻孔或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工程必须根据煤层原始含量、可抽采时间、抽采系统能力、衰减系数、煤层透气性、抽采半径、地质等参数情况,进行专门抽采设计,瓦斯抽采设计经矿有关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2.2、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图应悬挂在施工现场。

5.2.3、采煤工作面布置顺层钻孔时,终孔到对面巷道的垂距不大于20m,否则,应从对面巷道采取打钻孔措施。

5.2.4、巷帮、联络巷及掘进工作面正前顺煤层密集瓦斯抽采钻孔应分层布置,覆盖全断面。

5.2.5、区域瓦斯抽采钻孔施工推广采用定向钻机,补充钻孔可采用普通钻机。

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的规定5.3.1、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钻孔情况。

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补充措施。

5.3.2、瓦斯抽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出现异常情况(如喷孔、卡钻、掉钻杆等)等时,应及时汇报,并在现场标明。

5.3.3、瓦斯抽采钻孔完工后,可在孔口或钻场分别或集中悬挂管理牌板,填绘钻孔竣工参数等情况。

5.3.4、矿井建立抽采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专门部门对抽采工程进行验收并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

竣工验收资料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5.3.5、瓦斯抽采钻孔全部施工结束后,编制瓦斯抽采钻孔工程竣工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瓦斯抽采钻孔封联孔的规定5.4.1、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抽采,并在钻孔管理牌内准确记录开始抽采时间。

5.4.2、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必须封堵严密,一般采取充填式封孔。

定向长钻孔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普通钻孔可采用聚胺脂或其它工艺封孔。

5.4.3、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及内置筛孔管一般不得采用金属材质,并具有一定抗压强度。

不影响采掘作业的顶板岩石抽采钻孔封孔时,孔口段可采用金属管路。

5.4.4、瓦斯抽采钻孔的封孔深度和封孔段长度应根据煤岩强度、卸压带宽度、裂隙发育程度、负压等确定。

各矿应根据自身条件,按《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标准制定本单位封孔标准。

定向钻机长钻孔的封孔长度为5m~25 m。

5.4.5、煤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外露长度在100mm~300mm之间;岩石钻孔封孔管外露长度不得大于500mm。

5.4.6、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封孔后外部不得留有空洞,否则应用水泥砂浆或黄泥等材料填实。

5.4.7、普通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50 mm,定向长钻孔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108 mm。

特殊钻孔封孔管直径由本单位自行制定标准。

瓦斯抽采钻孔瓦斯抽采参数检测的规定5.5.1抽放科负责每周测定一次系统(泵站、盘区、顺槽巷口)瓦斯抽采参数,测定内容为日期、负压、浓度、混合量、纯量,每周一将测量报表向瓦斯地质研究室(2份)、地测科(1份)上报。

5.5.2钻探队负责每周测定一次掘进重点区域(在掘巷道迎头、钻场、横川等区域)抽采参数,测定内容为日期、负压、浓度、混合量、纯量,特殊地点每周测定两次。

测量周期为掘进工作面开钻时起至掘进工作面前掘时止。

每周一将测量报表向矿抽放科(2份)、瓦斯地质研究室上报。

5.5.3千米钻机队负责千米钻机钻场参数每周测定一次(测定周期为开钻第一个钻孔结束后至钻场关闭),测定内容为日期、负压、浓度、混合量、纯量,每周一早8点前将测定结果制表每周一将测量报表向矿抽放科(2份)、瓦斯地质研究室上报。

5.5.4钻探队负责每周测定一次MK钻场、每组PE160管顺层钻孔抽采参数,测定内容为日期、负压、浓度、混合量、纯量,每周一早8点前将测定结果盖单位公章上报抽放科(1份)。

瓦斯抽采钻孔验收的规定5.6.1、钻场、横川、迎头钻孔挂牌编号必须按照与设计相对应的钻孔孔号进行编号,不按施工顺序进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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