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公司章程(XXXX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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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重工公司章程

泰尔重工公司章程

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二○一○年四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第三章 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第三节股份转让 (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第一节股东 (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第五章董事会 (23)第一节董事 (23)第二节董事会 (26)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第七章监事会 (32)第一节监事 (32)第二节监事会 (33)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5)第二节内部审计 (36)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第一节 通知 (37)第二节 公告 (38)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9)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1)第十二章附则 (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安徽泰尔重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40500000004928。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00万股,于2010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Anhui Taier Heavy Industry Co., 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8号。

机械制造公司公司章程

机械制造公司公司章程

机械制造公司公司章程甲方:乙方:合同编号:机械制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条总则(1)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2)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3)公司住所:市(4)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5)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7)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8)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条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由2个自然人股东组成:(1)股东一:(2)家庭住址:(3)身份证号码:(4)以货币方式出资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5)股东二:(6)家庭住址:(7)身份证号码:(8)以货币方式出资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9)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

第五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1、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4)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精选3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精选3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打算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年***月***日注: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宅为迁入新住宅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第二篇)合同范文标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摘要:本合同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进行修正的范本,旨在详细规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股东权益以及公司运营等方面的内容。

修正案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确保公司运作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正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一条修正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权责与股东利益保护,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特制定本修正案。

第二条修正范围1. 修正案适用范围:本修正案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全部内容。

2. 未经修正的规定继续有效:本修正案未涉及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原有规定继续有效。

公司章程模板(乌鲁木齐)

公司章程模板(乌鲁木齐)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由X名股东出资设立xxx有限公司,特于20xx年xx月xx日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租赁房屋房产证地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咨询工商局设定。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七条公司股东共x个,分别是:1、x xx,身份证号:xxxxxxxx;2、x xx,身份证号:xxxxxxxx。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1、xxx,认缴总额: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00%,认缴方式:货币,认缴到位时间: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

2、xxx,认缴总额: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00%,认缴方式:货币,认缴到位时间: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

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为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00%,认缴的100万元投资额需xxxx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三)按以下第2种方式分取红利:1、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议决议。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2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1、按照增资前各自认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议决议。

泰尔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6

泰尔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6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重工 公告编号:2010-36
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于2010年10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在保证各位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传真或亲自送达的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邰正彪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讨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报告正文刊登于2010年10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报告全文详见2010年10月27日巨潮资讯网()。

2、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议案详见于2010年10月27日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币种),公司注册资本____ 万元(币种),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国别(地区)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1 XX XXXXXXXXXX股东2 XX XXXXXXXXXX股东3 XX XXXXXXXXXX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公司章程修正案

4.公司章程修正案4.4.公司章程修正案 2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共同出资设立x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营范围:xxxxxxxxxx。

(以上范围需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xxxxxx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x万元整20xx.xx.xx xx%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货币 xxxxxx 万元整 20xx.xx.26 xx%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泰尔重工: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1年4月18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2011年3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18日上午9:00时在马鞍山市红旗南路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正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决策监管,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公司监事会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了监事会会议。

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我们针对以下事项作出了决议,现予以公告:一、任命新的监事会成员为了提升监事会的专业能力和效率,我们决定任命新的监事会成员。

新任命的监事会成员包括:1. XXX 先生/女士任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2. XXX 先生/女士任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他们将积极履行职责,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运作,并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审议并通过公司财务报告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xxxx年度的财务报告,并经过充分讨论和核实,决议通过该财务报告。

公司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 资产负债表2. 利润表3. 现金流量表4. 经营情况分析经过仔细分析,我们认为公司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显著的经营成果,并取得了良好的财务状况。

财务报告已经通过监事会审议,将在公司网站上向全体股东公开。

三、决议通过对xx项目的投资考虑到市场竞争的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监事会针对xx项目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评估。

经过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我们决议全力支持公司对xx项目的投资。

该项目具有较高的市场前景和潜在收益,在加强公司核心业务的同时,也能够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四、审议并通过公司治理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监事会审议了管理层提出的公司治理建议,并予以通过。

这些治理建议主要包括:1.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3. 提升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这些治理建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进一步增强股东信任和市场形象。

五、其他事项监事会还讨论了其他重要事项,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座谈。

针对公司的运营状况、发展战略和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并要求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执行。

泰尔重工: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3月) 2010-03-31

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 年3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

董事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董事不代表任何一方股东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

董事个人不得代表董事会,未经董事会授权,也不得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一)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单笔投资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投资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投资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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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二○一○年四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第三章 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第三节股份转让 (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第一节股东 (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第五章董事会 (23)第一节董事 (23)第二节董事会 (26)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第七章监事会 (32)第一节监事 (32)第二节监事会 (33)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5)第二节内部审计 (36)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第一节 通知 (37)第二节 公告 (38)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9)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1)第十二章附则 (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安徽泰尔重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40500000004928。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00万股,于2010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Anhui Taier Heavy Industry Co., 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8号。

邮政编码:24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4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基础,以信誉为保证,以竞争为动力,致力成为世界动力传动机械行业一流公司。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万向轴、鼓形联轴器、安全联轴器生产;剪刃、轧辊、模具、减速机、液压件、冶金备件加工;设备机床、钢材、电器元件生产与销售。

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此条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邰正彪、黄春燕、邰紫薇、邰紫鹏和赵明等5位自然人。

上述股东在安徽泰尔重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整体变更设立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其拥有的安徽泰尔重工有限公司的截止2007年8月31日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6000万股,其中,邰正彪认缴4575万股,占总股本的76.25%;黄春燕认缴555.6万股,占总股本的9.26%;邰紫薇认缴412.2万股,占总股本的6.87%;邰紫鹏认缴412.2万股,占总股本的6.87%;赵明认缴45万股,占总股本的0.75%。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10400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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