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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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旧条文

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旧条文

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奋发向上,努力攀登科学高峰,培养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学校对表现突出和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学历研究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完成规定时数的公益活动,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类别和方式第四条研究生可申请以下奖项(以当年公布为准):(一)学术奖学术奖包括科研论文奖、科技成果奖、专利奖。

(二) 综合奖励综合奖励分省厅级以上及校级。

1. 省厅级南粤优秀研究生;2. 校级(1)优秀毕业研究生奖;(2)优秀研究生干部奖;(3)羊城晚报奖学金;(4)彭瑞安奖学金;(5)霍铸安奖学金(奖励经济学院与医学院研究生);(6)邓瑞林奖学金(奖励经济学院研究生);(7)台湾学生奖学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台湾研究生);(8)港、澳、侨奖学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港、澳、侨研究生);(9)国家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港、澳、台研究生);(10)国家华人华侨及外籍学生奖学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华人华侨和其他外国籍研究生);(11)祈福(彭磷基)大学生奖励基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中医药专业台湾研究生);(三) 社会各界在学校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励。

(四) 其他奖励,包括:学校通报表扬、其他临时设立的奖励。

第五条获得奖励的表彰方式(一) 授予荣誉称号;(二) 通报嘉奖;(三) 颁发奖章或证书;(四) 颁发奖学金或奖金。

第六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研究生,根据具体情况另行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第七条学术奖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科研论文;研究生参与申报的科技成果奖或专利,申报成果单位标明为暨南大学,均可申请学术奖。

(一)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特别奖励;获得厅局级奖励的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机构成立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各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办主任干事、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当年无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5人,并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我院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照校学生工作部(处)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

三、参评资格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博士和硕士一年级研究生、在职研究生(MBA学员)、单独考试计划研究生、休学期间的研究生、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2、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及学院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硕士研究生修完当年所有课程,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无课程补考;博士研究生无课程补考;(5)科研成果突出,该学年至少参与一项导师的科研课题;(6)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7)当年参加学术讲座的次数不少于当年学校(学院)举办的本专业(方向)所有学术讲座次数的50%。

3、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细则

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细则

XX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细则(202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XX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面向全院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每年评审推荐一次,同一学年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不得兼得。

第三条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学科带头人、研究生教学工作秘书、辅导员、研究生分会主席组成。

具体分工:主任委员:管理学院院长、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委员:管理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副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学科带头人、研究生教学工作秘书、辅导员、研究生分会主席第二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设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根据每年XX大学下达给管理学院的推荐名额确定。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2万元/人。

第三章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办法第四条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在每年9月份进行。

主要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实践、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评定。

其中,研究生思想品德是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才有资格获得国家奖学金。

对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再依据课程学习、科研实践、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等四方面计算综合得分。

同一年级内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推荐。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其创新能力得分必须大于100分。

课程成绩、科研实践、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在综合得分所占权重如表2所示:表1 综合得分构成所占权重表(一)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由研究生所在支部进行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政治素质、品德修养、团队合作精神、遵守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情况和学术行为等方面。

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017年)

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017年)

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017年)第一条总则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报对象申请者必须是管理学院取得学校学籍并按时注册、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三)休学或延期毕业期间。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三条(一)获得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共产党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二)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三)科学论文方面成绩显著,论文被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发表(录用)或被权威检索系统(《SCI》、《EI》杂志版、《SSCI》、《A&HCI》)收录(录用),或被CSSCI期刊发表(录用)、署名第一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五);(四)学科竞赛方面成绩显著,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排名前三);(五)课题及科研项目研究方面成绩显著,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提供导师签字的支撑材料,包括课题及科研项目任务书的复印件);(六)知识产权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国际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五);或者获得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三);或者获得国家授权软件著作权(排名前三);(七)科研潜力和预期成果方面成绩显著,由导师提供签名的预期科研成果列表和科研潜力说明的支撑材料。

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奋发向上,努力攀登科学高峰,培养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学校对表现突出和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学历教育研究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祖国统一,热爱中华文化,品行端正,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成绩优良,积极支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成规定时数的公益活动,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类别和方式第四条研究生可申请以下奖项(以当年公布为准):(一)学术奖学术奖包括科研论文奖、科技成果奖、专利奖。

(二)综合奖励综合奖励分省厅级以上及校级。

1. 国家级(1)台湾、港澳及华侨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港、澳、台、侨研究生);(2)国家华人华侨及外籍学生奖学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华人华侨和其他外国籍研究生);2. 省厅级(1)南粤优秀研究生;(2)广东省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奖;3. 校级(1)优秀毕业研究生奖;(2)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奖;(3)优秀研究生干部奖;(4)梁奇达暨南教育奖学金;(5)彭瑞安归侨及归侨子女奖学金;(6)邓瑞林奖学金(奖励经济学院研究生);(7)霍铸安奖学金(奖励经济学院与医学院研究生);(8)羊城晚报奖学金;(9)祈福(彭磷基)大学生奖励基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中医药专业台湾研究生);(10)毕业研究生面向西部地区服务和西部地区就业奖;(11)研究生创新计划优秀论文奖;(12)黄有光经济学研究奖学金;(13)黄德鸿产业经济学奖学金;(14)其他经学校认定可列入校级奖的专项奖励或临时设立的奖项。

(三)社会各界或个人在学校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励。

第五条获得奖励的表彰方式(各奖项选用情况另行公布)(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嘉奖;(三)颁发奖章或证书;(四)颁发奖金。

第六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研究生,根据具体情况另行予以奖励。

暨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暨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暨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分档及具体标准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份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并递交《暨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各学院的名额;(三)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同时,结合学生的困难情况提出国家助学金的建议档次;(四)学校根据各学院的推荐和建议,组织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并将审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五)公示结束后,学校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016)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016)

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评选对象我校所有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外招生及录取类别为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二、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热爱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和院系的声誉和形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4)敏学向上,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及集体活动,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6)科研成果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暨南大学。

(7)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8)参加讲座及学术性报告:学生每学期必须至少听满5场专业学术讲座(含研究生学术论坛),未达到要求者,不予参评。

三、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四、评奖标准(1)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暨南大学,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论文级别按发表当年暨南大学公布之论文期刊等级分类,C类期刊论文一律不参加评奖(博士生B类期刊论文不参加评奖),会议论文不参加评奖。

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试行办法-2014

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试行办法-2014

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 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 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综合类奖学金以及社会类奖学金等。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津贴、博士津贴、困难补助金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拥有我校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自筹经费、导师科研经费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

第六条所有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应遵照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具体评选方案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二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名额指标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指标为准。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用于奖励支持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博士津贴三部分,标准参照表一,奖励等级实行年度动态评审,一等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仅面向二、三年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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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试行】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评选对象
我校所有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外招生及录取类别为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热爱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和院系的声誉和形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4)敏学向上,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及集体活动,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科研成果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暨南大学。

(7)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8)参加讲座及学术性报告:学生每学期必须至少听满5场专业学术讲座(含研究生学术论坛),未达到要求者,不予参评。

三、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四、评奖标准
(1)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暨南大学,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论文级别按发表当年暨南大学公布之论文期刊等级分类,C类期刊论文一律不参加评奖(博士生B类期刊论文不参加评奖),会议论文不参加评奖。

(5)研究生在读期间品学兼优,积极参加科研、学术、社会公
益及实践等活动,为院校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经评定委员会认定,可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奖的参考条件。

(6)参与评定的所有科研成果时间范围为入学之日起到评奖资料
提交之日,其中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的研究生可计分的科研成果从攻
读博士学位之日起至评奖资料提交日止。

(7)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
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五、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本年度国家奖学金:
(1)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有课程不及格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6)受到处分者;
(7)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8)其它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六、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请准备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管理学
院学科发展与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批表》
(2) 成绩单(可自行打印,由学院盖章)
(3) 已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4) 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只提交研究生期间的校级及以上获奖情况)
(5) 研究生会会员证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和本实施细则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定工作,评定结果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讨论确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研究生院审核。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本细则由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解释。

管理学院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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