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doc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实物转补贴 样表)

注:1.请在对应“□”内打“√”;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相应的材料。
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需提交的材料(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原件;(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四)居民身份证明:1.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1.;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户籍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户籍地与居住地住房证明。
3、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七)收入证明:1.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穗住保[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住保〔201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民政局2014年2月11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和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审核工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示、批准以及对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查核实。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复核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民政部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公示以及相关工作。
各级国土房管、监察、审计、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人社、计生、金融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相关工作。
城区居民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城区居民)区街道社区填表说明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或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
申请时请根据下列所属情况申请填报家庭成员:(1)夫妻双方申报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作为家庭成员进行申报;已满18周岁或者已婚的子女根据申请家庭的情况,可以不作为家庭成员进行申报。
(2)已满18周岁的未婚人员要作为申请人申报,应将父母作为家庭成员一起申报。
(申请人年满32周岁的可以独立申报)(3)离异申报的,离异判决书上判给对方的子女,不能作为家庭成员进行申报。
2、申报时需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住房证明、收入核对等证明要件。
(1)身份证明:需提供公安机关制发的二代最新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无新身份证的,应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并盖鲜章。
户口簿需提供主页和申请成员的户口页。
(2)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丧偶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和未婚声明书;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及未婚声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未婚的人员提供未婚声明书。
(士兵或在校学生提供士兵证或学生证,不再提供未婚声明)(3)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借住证明或租赁合同。
申报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城区的城镇居民,还应提供户籍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档证明原件(市内除外)及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保障证明原件;申报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城区的农村居民,还应提供户籍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档证明原件(市内除外),村级出具的农房证明及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保障证明原件。
(4)收入审核:民政局出具的收入核对结果。
4、群体类型一栏有相应情况的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1)优抚对象: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明确的家庭。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模板】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模板】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穗公租房申字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2016年8月注:1.请在对应“□”内打“√”;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期满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期满审查须知规定的资料。
期满审查须知一、期满审查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将届满的保障对象。
二、期满审查时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称街(镇))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
三、期满审查内容(一)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情况。
(二)保障对象申报期满审查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情况。
四、期满审查需提交资料(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审查表)原件;(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原件;(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2份(户籍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复印件1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姓名、号码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复印件1份);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婚姻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呈报表

住房保障科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房管中心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住房城乡建委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彭水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车管所意见: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积金中心意见: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登记部门意见: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乡(镇)建管(村建办)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示结果
保障方式
家庭月租金
申请人(户主签名): 年 月 日
是否新增
其他共同保障人情况
关系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月收入情况
家庭月租金
补贴标准:
社区居委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意见: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社保部门意见: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管局意见: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呈报表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
家庭
状况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
申请保障人口数
有房
房屋建筑面积㎡
(需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
产权状况及实际
地址
租
房
地址: 居委 组 号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模板】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穗公租房申字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2016年8月注:1.请在对应“□”内打“√”;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期满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期满审查须知规定的资料。
期满审查须知一、期满审查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将届满的保障对象。
二、期满审查时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称街(镇))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
三、期满审查内容(一)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情况。
(二)保障对象申报期满审查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情况。
四、期满审查需提交资料(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审查表)原件;(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原件;(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2份(户籍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复印件1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姓名、号码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复印件1份);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婚姻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
广州市从化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

广州市从化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政府):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表号:轮候号: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一、意向登记说明分配对象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前,请仔细阅读如下内容:(一)分配对象1、对象一:2017年9月20日前(含20日,对象一意向登记结束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本区城镇户籍轮候对象。
2、对象二:2017年9月30日前(含30日,对象二意向登记结束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已获受理,且未在2017年9月20日前(含20日)取得有效轮候号的本区城镇户籍申请对象。
(二)分配原则本次分配采取先向对象一配租,配租后剩余房源再向对象二配租的方式,按照下列分配原则的先后顺序对具有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排序并随机配房,其中对象一适用以下第1~3原则、对象二适用以下第1、3原则:1.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3人户及3人以上家庭和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分配二房一厅户型,其他2人户家庭分配一房一厅户型。
二房一厅在满足3人户及以上家庭和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需求后有剩余的向其他2人户家庭配租。
一房一厅在满足其他2人户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1人户家庭配租。
2.配租顺序原则(1)符合优先配租对象;(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广州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同一序列下的申请对象按轮候号先后来确定分配顺序。
其中,优先配租对象包括:(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2)属孤老家庭;(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5)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8)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9)离婚妇女;(10)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11)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12)复退军人。
2024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2024 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一、申请条件1.户籍要求:1.一般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有例外情况。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 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住房条件:1.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 平方米(含)以下。
2.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 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 平方米)。
3.收入标准:1. 3 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 万元(含)以下、4 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 万元(含)以下。
申请之月前12 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如 1 人户低于24795 元、家庭资产净值低于13 万元等不同标准。
4.购房优惠政策限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5.其他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 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 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二、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8 月16 日- 9 月4 日):1.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广州市2024 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等资料,也可登陆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2.提交材料:1.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受理机构审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诚信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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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
№:穗公租房申字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17年9月
注:1.请在对应“□”内打“√”;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期满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期满审查须知规定的资料。
期满审查须知
一、期满审查对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将届满的保障对象。
二、期满审查时间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称街(镇))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
三、期满审查内容
(一)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情况。
(二)保障对象申报期满审查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情况。
四、期满审查需提交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审查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2份(户籍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复印件1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姓名、号码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复印件1份);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婚姻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
(六)住房证明: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11区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户籍地址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
(七)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信息表》(下称信息表)原件。
(十四)其他证明材料。
注:①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②上述内容提及的“未发生变化”是指与信息表内的相关内容一致的情形。
五、期满审查程序及办法
保障对象申报,街(镇)初审公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一)发放表格
1. 街(镇)向辖区内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发放审查表、申报表。
2. 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发放审查表、申报表。
(二)保障对象申报
保障对象应如实填写审查表,并于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户籍所在街(镇)提交审查表和相关资料。
(三)街(镇)核实、公示
街(镇)于10个工作内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加具意见后同时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
(四)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复核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经复核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保障标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经复核不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六、有关处理办法
(一)保障对象按期参加资格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的处理办法。
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的,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下称期满后审查)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经期满审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租赁合同,并补发期满后审查期间的租赁补贴,期满后审查期间多缴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续的租金;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处理办法。
1. 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其中,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
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并按照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1年期满后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三)保障对象未按期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处理办法。
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
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