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读汇报汇报与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材料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系邻居,甲在乙家附近修建了一栋住宅,甲的住宅与乙的住宅相邻。
甲在修建住宅时,未经乙的同意,在甲的住宅一侧私自修建了一条通往自己住宅的通道,该通道直接穿过乙的住宅地基。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修建通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物权?2. 如果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能否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三、案件分析1. 甲修建通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在乙的住宅地基上修建通道,侵犯了乙对住宅地基的占有权。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乙的物权。
2. 如果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能否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有权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乙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修建通道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1.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在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在乙的住宅地基上修建通道,侵犯了乙的物权,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2. 物权法强调相邻关系的和谐,要求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和谐原则。
物权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是房屋的承租人,丙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2018年,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租赁期限为10年。
同年,甲与丙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将房屋抵押给丙,抵押期限为5年。
2020年,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抵押合同,实现抵押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2. 乙的租赁权是否受到抵押权的影响?三、法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1. 物权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三)抵押财产为共有物的,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财产的份额优先受偿。
”2. 案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甲将房屋抵押给丙,丙依法享有抵押权。
因此,甲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
(二)乙的租赁权是否受到抵押权的影响?1. 物权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 案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本案中,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此,乙的租赁权不得对抗丙的抵押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丙依法享有抵押权。
甲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
同时,乙的租赁权不得对抗丙的抵押权。
因此,法院判决甲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并要求乙搬离房屋。
五、案例启示1. 物权法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权的实现。
2. 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人应关注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以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3. 法律法规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涉及物权、租赁权等法律关系时,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权法案例分析报告

物权法案例分析报告在现代社会,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物权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加深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
一、案例背景_____市的李先生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为李先生独立所有。
由于工作原因,李先生长期在外地出差,很少回此居住。
某天,李先生的远房亲戚王某得知其房屋长期闲置,便擅自搬入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一定的装修和改造。
李先生得知此事后,要求王某立即搬离,但王某以自己投入了装修费用为由拒绝搬离。
二、物权法相关规定在分析此案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物权法中的一些关键规定。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这意味着李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王某返还房屋。
其次,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对于王某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和改造,如果损害了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状态,李先生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再者,第三十七条指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如果李先生因为王某的擅自占用和装修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他有权要求王某进行赔偿。
三、案例分析回到上述案例,王某擅自搬入李先生的房屋居住,其行为构成无权占有。
李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某未经李先生同意擅自入住,侵犯了李先生的物权。
关于王某对房屋的装修和改造,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装修和改造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房屋的价值,且未对房屋的结构和功能造成损害,李先生可以在适当补偿王某装修费用的前提下,要求王某搬离并恢复房屋原状。
但如果装修和改造对房屋造成了损害,李先生不仅无需补偿装修费用,还有权要求王某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在物权法的领域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加具体地了解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髓。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物权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案例。
甲、乙双方因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最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认定甲方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乙方应当依法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并赔偿因违反物权法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对于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动产所有权的案例。
甲与乙双方就一辆汽车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争议,最终向法院起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所有权人对其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当依法将汽车交还给甲方,并赔偿因违反物权法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对于动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样是非常严格的,任何侵犯他人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地役权的案例。
甲与乙双方就土地上的地役权问题产生争议,最终向法院起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人对土地享有特定的使用权,包括通行权、过境权、管道权等。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地役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当依法尊重甲方的地役权,并赔偿因违反物权法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对于地役权的保护同样是非常严格的,任何侵犯他人地役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物权法对于不同类型的所有权和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
无论是房屋所有权、动产所有权还是地役权,物权法都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一旦有人侵犯他人的物权,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以下是四个物权法典型案例详细分析,欢迎读者们参考学习:案件一xx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xx年5月,甲与丙结婚。
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
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xx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分析重点:1、遗失物的保管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遗失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一、案例背景某市的小明是一名房产开发商,他在2010年购买了一块土地,并在上面建造了一栋公寓楼。
在建造过程中,小明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并将公寓楼分别出售给了多个购房者。
然而,不久后,小明收到了一份法院的传票,称他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存在问题。
二、案件分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即土地使用权的设立是以房屋所有权为前提的。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在购买土地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而在建造公寓楼并出售给购房者时,也应该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办理完整。
然而,根据法院的传票内容,小明在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并没有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
这意味着,购房者实际上并没有获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而小明也无法证明他对这些房屋的所有权。
三、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合法的标的物、合法的方式、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权利人。
在这个案例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是合法的标的物,而小明购买土地并建造公寓楼的方式也是合法的。
然而,由于他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对不动产权利的取得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善意性的第三人。
在这个案例中,购房者是善意第三人,因为他们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小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
因此,购房者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小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小明应该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以确保购房者能够获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2. 与购房者协商解决:小明可以与购房者进行协商,解释情况并承诺尽快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购房者同意等待,可以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购房者不同意等待或者要求解决纠纷,小明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解读与实践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解读与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的法律体系,其中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人民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进行解读,并通过实践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其应用的现实问题和实际意义。
二、民法典中物权法的解读物权法是规范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权等行为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从多个方面对物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强调了物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合法的货币、财产等都可以构成财产物权的客体。
人们享有物权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权利。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护人民财产权益的原则和措施,如物权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
其次,物权法对物权的取得和转让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明确了合法取得财产物权的途径,例如依法取得,遗赠和继承等。
此外,民法典还对财产物权的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一般的转让和特殊的转让形式。
再次,民法典对物权的限制和排除进行了明确。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可能受到的限制和排除,如财产物权可能受到的征收、强制执行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财产物权的限制和排除行为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涉及财产物权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法还对物权的保护和责任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强调了对财产物权实施保护的措施,包括保护财产物权的方式、保护的程度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违反财产物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财产物权的行为予以了法律制裁。
三、实践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所有权纠纷在某小区,甲乙双方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争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所有权的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原则是按照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通过查看房屋登记簿,可以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方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2. 案例二:合同物权争议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所有权在付款后转移给乙方。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物权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物权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
物权法的核心是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对一个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物权法的具体应用和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小明是大学的学生,他在大学附近的一家餐厅内消费时将一个名贵的手表遗忘在桌子上。
当他突然发现后,手表已经不见了。
他向餐厅老板询问,餐厅老板称找到了手表并已经卖出去,无法退还给小明。
小明不满意这样的处理结果,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通过物权法来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小明的手表已经归餐厅老板所有,理论上餐厅老板对手表享有所有权。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餐厅老板在手表到达他的餐厅之前不知道这是小明的所有物,因此他并不知道这是小明的物品。
但是,餐厅老板将手表卖出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他必须证明在手表被卖出之前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来查明该物品的归属情况,或者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手表的归属,才能成为合法的所有人。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餐厅老板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来查明手表的归属情况,他的行为并不合法。
解决办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可以向法院起诉餐厅老板,要求返还手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判断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保护小明的合法权益。
结论:通过对这个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物权法的应用和相关问题。
物权法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需要人们加强对物权法的理解和依法行事。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物权法,并促进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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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财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是特定物。
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
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
如地上的房屋。
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
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
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
此为一般原则。
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
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4、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同的物权。
如在所有权之物上设立抵押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他物权。
物权的意义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物权在整个财产法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一切财产关系的出发点。
而债权,继承权是作为取得物权的手段而存在的。
物权的作用在于发挥物的效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本身并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发挥物的使用效益。
物权最能体现权利主体的意志。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规范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占有关系,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物的归属关系;二是物的利用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如承包经营权,采矿权。
而债权则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这一原则表现为三个方面:(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2)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即权能,禁止物权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
2、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
包括:(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才能产生相应的物权变动的效果。
A,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交付。
B,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
(2)公信原则。
指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具有社会的公信力。
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我国物权立法的现状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
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支配效力指物权人享有的得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支配行为的作用力。
这种支配力可分为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
(一)直接支配力。
指物权人在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
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的支配力,但其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各不相同。
在未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最为完整。
而他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须受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
(二)间接支配力。
指物权人在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人意志的限制而间接支配标的物的作用力。
有两种情形:1、在设定用益物权或将所有物交担保物权人占有(质押)时,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的间接支配力。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未移转占有的抵押物所享有的间接支配力。
排他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概念。
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其标的物和干涉,妨碍其物权行使的作用力。
集中表现为当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被他人非法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因而又称物上请求权效力。
内容。
包括:1,请求返还原物。
2,请求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
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而物上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
两者的目的不同。
表现为:(1)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债的清偿,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
(2)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动态安全,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静态安全,即占有,支配上的安全。
两者的后果不同。
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其结果导致债的消灭,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回复物之支配效力。
请求权发生的时间不同。
债权请求权发生在债的履行期到来,而物上请求权发生于物权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之时。
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具体表现为:物权破除债权。
指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不能清偿。
包括以下情形:(1)"一物二卖"之情形。
(2)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但若设定了担保物权,则债权人不得基于债权而请求交付标的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
优先受偿权。
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
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如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追及效力物权追及效力的概念。
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保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如房屋所有人以其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卖与第三人,如抵押权人之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即可行使抵押权,追及至已让与第三人的抵押物。
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仅限于已登记的抵押权。
追及效力的限制。
关于追及效力是否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学者有不同观点。
承认追及效力,更有利于物权人利益的维护,但可能有损于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物权法上建立了两项制度,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
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
他物权。
概念。
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限制物权)性质和特征。
(1)就权利主体和客体而言,他物权是特定的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2)就权利内容来看,他物权是非独占性的物权,即权利人只能享受有限的经济利益,且应向所有权人支付代价。
(3)就权利行使来看,其对物的支配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
(4)就其与所有权的关系来看,他物权是派生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1、概念。
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外国民法上规定的地上2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等,以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采矿权等)都是用益物权。
2、特征。
(1)是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2)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以物的占有为前提的。
(3)其客体主要为不动产,也可以是由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国有企业经营权)。
在国外民法上,用益物权均是以不动产为客体而设立的。
(4)其为独立物权。
即权利人对用益物权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为前提。
类型。
外国民法上,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地上权。
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
一般认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就是一种地上权。
(2)地役权。
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如,为耕作而在必经他人的土地上修路通行的权利。
它的核心是利用他人的土地为充分利用自己的土地服务。
(3)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基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
(4)永佃权。
是指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的权利。
永佃权又称田面权,与其相对应的土地所有权则称田底权。
永佃权是土地租赁关系物权化的表现。
担保物权概念。
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特征。
(1)是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2)是一种价值权。
即就物的可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设置的他物权。
(3)具有从属性。
(4)具有物上代位性。
即担保物毁损时,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以其他物替补。
种类。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对物支配的内容不同。
前者是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后者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两者的区别1、可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2、物权的公示方法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同。
所受限制不同。
四、本物权与类物权(本权与占有)本物权。
是指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规定的各种物权。
类物权。
是指基于对物之事实占有人根据物权法占有制度的规定而享有的各种占有权。
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概念概念。
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其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
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也是由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包括:物权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其中双方物权行为又称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
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包括:生产,收益(指自然孳息),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国有化征收,没收等。
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概说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其有二层含义: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
关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理论及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