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修订情况的说明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绵经信园区〔2022〕365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绵经信园区〔2022〕365号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函〔202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作为区(市)县下一步开展项目招引、用地准入及考核评价的依据,请严格执行。
附件:1.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综合指标2.控制性指标计算方式及名词解释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6月24日附件1附件2控制性指标计算方式及名词解释1.工业用地类型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工业用地分成的三种类型。
包括基本无污染、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在城市规划中,工业用地主要分为三类: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2.亩均投资强度: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已供地面积之比,单位为万元/亩。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绵府办发〔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9日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科技城建设,促进绵阳产业、城市和交通发展的转型升级,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投资领域,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闲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或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方面。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引导基金分设绵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绵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引导基金)等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或中央、省级财政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参与产业、城市和交通发展的投资。
第二章引导基金投资方向第六条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绵阳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绵阳市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和公用公益事业等公共服务发展规划。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
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川府函〔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5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绵阳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创新引领,聚焦建设成渝副中心,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中国(绵阳)科技城、国家重要的国防军工和科研生产基地、国家科技创新先行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西部陆海新通道重要枢纽,加快建成川北省域经济副中心。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绵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3.2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57.8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572.17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43.23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核一圈、三区两屏”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加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保护,依托西北部山区、中部盆地、东南部丘区,构筑差异化农业发展空间,筑牢涪江上游、岷山横断山脉生态屏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2016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06
•【字号】绵府发〔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版)》的通知
绵府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6日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为理顺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形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结合绵阳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市级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区(园区)主体作用,逐步形成市区(园区)一体、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城市建设维护管理新体系。
2.重心下移、属地管理。
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将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重心下移,扩大区(园区)管理权限,逐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建设维护管理新格局。
3.明晰职责、权责一致。
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人随事调”,科学界定市、区(园区)事权,建立标准统一、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责权利相匹配的城市建设维护管理新体制。
4.创新理念、市场运作。
坚持“经营城市”理念,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运用经济手段有效整合城市资源,逐步形成多元投入、管养分离、市场运作的城市建设维护管理新机制。
二、事权划分(一)市政工程项目建设1.市级事权。
(1)根据绵阳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负责中心城区内(绵广、绵遂、南环高速公路合围区域,不含仙海区,下同)15条快速路和35条主干道(含道路红线范围内桥隧及雨污水管道)、跨涪江与安昌江大桥、44条污水干管、29条雨水主通道、26座雨污水提升泵站、15条城市绿道、城市部分公园及广场,以及教育园区、行政办公区等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和改造。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
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绵府批复〔2023〕194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绵府批复〔2023〕19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审批〈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绵自然资规〔2023〕36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二、本次调整涉及《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S(04,F)单元中S(04,F)—a—01—01、S(04,F)—a—01—02等十二个地块,调整后情况如下(一)S(04,F)—a—01—01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用地面积约13342平方米,配套公建包括公共厕所、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资源再回收点、垃圾收集点、停车场。
(二)S(04,F)—a—01—02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约95199平方米,1.2≤容积率≤3.0,40%≤建筑密度≤60%,5%≤绿地率≤15%,建筑高度≤24米。
(三)S(04,F)—a—01—03地块:用地性质为供电用地,用地面积约13338平方米。
(四)S(04,F)—a—01—04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约57800平方米,1.0≤容积率≤3.0,40%≤建筑密度≤60%,5%≤绿地率≤15%,建筑高度≤24米。
(五)S(04,F)—a—01—05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用地面积约49805平方米,1.0<容积率≤3.0,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建筑高度≤80米,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5%计容总建筑面积(当兼容商业时,总建筑密度可提高5%—7%,提高的建筑密度只能体现在商业建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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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我局制订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容)。
理由及依据:规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调整三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表2-5中的“仓储用地”调整为“物流仓储用地”。
新增:表2-5注: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中配套设施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须控制在7%以,其7%以净用地上的指标按备注执行,用地性质不得改变。
理由及依据:按照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明确的用地分类名称,将仓储用地更新为物流仓储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号”文印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第(四)条:“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明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中配套设施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须控制在7%以。
调整四原13版规定第四章第五十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一)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二)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三)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设置于地面上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其建筑面积不小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30%且≥30平方米。
调整为:第五十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等)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一)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理由及依据: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对该条进行修正。
调整五原13版规定附录一名词解释 28.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535-2005)执行。
调整为:29.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执行。
理由及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已由住建部颁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适应规更新,调整为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同理,将16版规定中所有的技术规文件统一表述为“现行的”技术规。
调整六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1、容积率计算第(1)条的第①、②条(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①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通高以及居住坡屋顶部分除外。
②每套居住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15%;此外,凸阳台一面临墙进深不应大于2.6米,其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凸阳台大于2.6米和其他阳台进深大于2.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低层居住、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飘窗窗台与室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调整为:(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①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通高、居住坡屋顶部分以及当层高≤4.5米时的居住建筑首层及顶层(含顶层跃层)除外。
②关于阳台的界定每套居住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17%。
根据阳台周边的围合情况:凹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凸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具体详见图示:凸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6米,超出2.6米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③关于凸(飘)窗的界定凸窗(飘)窗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且进深不得大于0.7米。
凸窗的底板需临空,建筑外立面上下两个凸(飘)窗间不得实体封闭。
具体详见图示:理由及依据: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对阳台、凸(飘)窗的界定、计算规则进行明确;按照宜居的要求,为提高居住品质,学习借鉴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经专家论证,将阳台建筑面积占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比例调整为17%。
调整七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1条第(2)条②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3.6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建筑物正投影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计算)。
调整为:②居住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4.5米、商业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5.4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
(建筑物正投影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计算)。
理由及依据:为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为公共活动空间使用,便于全民健身的开展,对本条作与调整七一致的修改。
调整八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1条(3)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不计入面积的项目:①建筑物的设备管道夹层;②建筑物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③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天游泳池;④建筑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⑤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⑥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⑦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⑧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调整为:(3)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不计入面积的项目:①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②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③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④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⑤建筑物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⑥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⑦窗台与室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 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⑧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⑨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⑩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理由及依据:根据新版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 50353-2013),学习借鉴等地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对不计入面积的项目进行梳理并明确。
二、规文字表述、强化城市设计引导作用(共7处调整)调整九原13版规定第一章新增第三条(原第三条及以后条款顺延)。
新增: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商业中心区、三江六岸、科技城集中发展区等重要节点和景观控制地段的建筑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理由及依据:《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开展城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