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

合集下载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6•【文号】信部信[2003]142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在征求各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两个配套办法,现予发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联系。

联系人:徐耀明************白利东************谢渡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一)甲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电企协[]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和用户,进一步提升我国信息化建设水平,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认真征求广大用户、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标准,本着自发、自愿、自律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定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工作邮箱:工作网站:联系人:彭昱华李倩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号楼门室(邮政编码:)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二一六年二月三日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对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依据本办法对依法设立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中电企协设立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对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作为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

一、项目名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

一、项目名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

一、项目名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四、法律依据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3)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4)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5)关于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可视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通知(信计资【2005】007号)(6)关于当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计资【2005】001号)(7)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9号)(8)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09】15号)五、许可条件(一)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条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部临时资质和地方临时资质)资质申请条件:1、综合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原则上成立一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二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2)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是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近三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总额超过300万元;(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失误以及因监理不当造成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损失引起的重大投诉,没有重大法律诉讼.2、业绩(1)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9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1000万元以上或5个投资总值40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至少包括实施阶段监理;(2)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超过1亿元(注);(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合同总额不低于400万元,其中包括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应占70%以上;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4)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9〕16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9〕16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工信部信软函〔2019〕169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6月20日
——结束——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有关事项的通告ຫໍສະໝຸດ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
2019.06.20
施行日期
2019.06.20
文号
工信部信软函〔2019〕169号
主题类别
电子信息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 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 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 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 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 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 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四个等级评定条件对比(2012-05)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四个等级评定条件对比(2012-05)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四个等级评定条件对比(2012-05)项目甲级乙级丙级丙级(暂定)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2、企业不拥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3、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近三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800万元。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2、企业不拥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3、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近三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300万元。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或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暂定)的时间不少于一年;2、企业不拥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万元。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2、企业不拥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1、企业近三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8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信部信[2002]570号

信部信[2002]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6项IT类审批取消 政府招标门槛降低

6项IT类审批取消 政府招标门槛降低
门槛降低
1 月2 8日, 《 国务 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审批项 目的决定》 ( 国发 [ 2 0 1 4 1 5 号文 ) 正式对外发 布, 其中与电信 I T 行业相关 的行政审批项 目主要有
6项 。
费套餐之后还是需要 向当地 的电信管理部门等进 行报备审批 。 “ 需要走这么一个流程 。 ” 前述运营商人 士表示, 相当于多了一道繁琐的手续。
中2 3 0 5 家跨 地 区移 动 网信息 服务 业务 经 营者 , 按 照 取 消前备 案核 准管 理要求 ,至少会 设 立 1 1 5 2 5家分
据了解 , 这些偏 向于“ 资质认定 ” 的审批过去主
要 限 制 了一些 民营企 业参 与政 府 、 国企 的竞 标项 目 , 把很 多所 谓“ 没 有 资质 ” 的企业 直接 排除在 了招 投标
的门槛之外。同时, 也滋生了很多为了绕开规则的擦 边球行为 , 比如为了达到工程师的人员要求 , 企业直 接出钱找人 “ 挂靠” 。 另外 , 一些没有拿到资质审批的 企业为了接项目, 会找一些有资质的公司联合 中标
公司或子公 司, 办理 7 1 4 5 5 个备案 申请 , 因此 , 取消 该项审批 , 企业将减少分支机构设置 、 人员配备等 ,
与更 多的 政府项 目。
工信部称 ,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 , 其水平 、 能力和
政府、 国企招标 降门槛
此次工信部还取消 了 3 项与 I T系统集成相关
信誉等主要 由市场评判。取消后将有利于减轻企业 负担 , 降低准入门槛 , 增加市场活力。工信部将抓紧 制定出台相关标准 ,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 , 加强事中
准人 门槛 的降低或将使得多个领域 的 I T民企
从 中受益。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认为 ,监管部门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项目名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四、法律依据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3)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4)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5)关于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可视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通知(信计资【2005】007号)(6)关于当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计资【2005】001号)(7)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9号)(8)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09】15号)五、许可条件(一)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条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部临时资质和地方临时资质)资质申请条件:1、综合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原则上成立一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二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2)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是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近三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总额超过300万元;(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失误以及因监理不当造成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损失引起的重大投诉,没有重大法律诉讼。

2、业绩(1)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9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1000万元以上或5个投资总值40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至少包括实施阶段监理;(2)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超过1亿元(注);(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合同总额不低于400万元,其中包括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应占70%以上;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4)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3、监理能力(1)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体系,有明确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领域,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完善的监理技术规范;(2)建立了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3)已建立较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4)已建成较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5)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能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等工具软件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和鉴定(可借助第三方测试机构)。

4、人才实力(1)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不少于15名;(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3)有熟悉主要业务领域业务的高级专家或有良好的外部技术协作体系(包括专业技术专家库),能够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4)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5)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地方临时资质申请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原则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一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2、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经济状况良好;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6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300万元以上或4个投资总值15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至少应包括实施阶段监理;4、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5、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并能有效实施;6、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能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等工具软件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和鉴定(可借助第三方测试机构);7、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不少于6名;8、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3年,有专门的财务人员;9、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10、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重大法律诉讼及重大投诉。

(注):项目主要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系统,但不包括不含信息系统的建筑工程中的弱电项目、通信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项目,也不包括未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工程咨询项目以及关联项目(即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集成企业和设备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二)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1、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且成绩合格。

2、符合以下学历及从业要求:(1)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2年;(2)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2年;(3)专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3年。

3、参加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累计投资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承担并完成两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六、申请材料(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1份(提供书面和电子版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4、提供近三年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没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供单位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报表上需有财务报表填写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财务如有亏损及其他情况,则另附说明;5、已完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中请提供项目投资总值最大(部临时资质5个,其中首先在合同额居前10位的项目中选择2个最能体现企业技术实力的典型项目,再提供3个除典型项目外的合同额最大的项目;地方临时资质4个)至少应包括实施阶段监理项目完整合同的复印件(必须包含合同签订方、签订时间、项目投资额、监理合同额、监理周期等主要条款)和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的复印件;6、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任职、劳动合同、学历与学位、职称、业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7、其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1)劳动合同有效期页和签字盖章页;(2)本科(含)以上学历人员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3)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8、已完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中选择其中一个典型监理项目,提供该项目全部文档材料,主要应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及备忘录、工程设计和计划的报审审批单、监理月报(周报)、监理日志、监理各阶段和最终总结报告、工程检测记录和报告、工程款项支付证书等(只提供电子版)。

(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2、身份证件、学历学位(申请表中填写应与认定条件一致)、职称、现任职务、劳动合同等证明;3、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资格名称为信息系统监理师)复印件;4、提供2个或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投资总值的和在500万元以上必须是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人须是项目的参与者;提供验收报告并出具申请人为项目参与者的相关证明(项目验收签字、监理项目人员名单等)。

5、提供一张1寸的大头照片七、程序和期限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

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

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1、部临时资质的申请和审批:(1)申请单位向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资料;●第三方资质评审机构出具的资质评审报告。

(2)地方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部资质办。

(3)部资质办对地方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和程序审查。

(4)部资质办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资质申请进行审批,做出许可决定。

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地方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

2、地方临时资质的申请和审批:(1)申请单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资料;●第三方资质评审机构出具的资质评审报告。

(2)地方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

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地方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报部资质办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3)部资质办对地方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备案。

若有异议反馈至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

(4)对通过备案的资质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当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及附件(以下称申报材料):(1)监理单位出具上报地方主管部门的函;(2)申报材料(附件提供复印件,原件供地方主管部门审查);(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单位申报汇总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