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释义 律师是否违法,看了就知道
律师法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职责

律师法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职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法规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保障客户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和职责所做的规范进行探讨。
一、职业操守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应严格恪守职业操守,以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环境。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对待客户的委托事务,不能因私利而背离客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还应当严守商业纪律,不得有损社会公德及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
二、保密义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事务的信息,并在不得泄密的情况下,慎重授权使用。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律师职业道德的形象,并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三、冲突避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避免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当律师同时接受几个涉及竞争关系的委托时,律师应当提前告知并取得客户的明确同意。
冲突避免原则的遵守将确保律师对各个委托的客户都能够表现出公正、客观的态度。
四、真实代理律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以合法、公正、公正的态度行使代理权。
律师应当对客户提供准确、详尽的法律咨询,并为客户制定合理的法律策略。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或辩护意见,为客户的合法权益争取最佳结果。
五、不当行为的禁止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不得从事的不当行为,包括收受贿赂、提供虚假证据、参与非法活动等。
律师应当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并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专业严谨的态度。
任何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可能导致律师的执业资格被吊销。
六、责任和追究律师不仅在执业过程中有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还有责任及时处理案件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如果律师因为过失、疏忽或者其他原因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职责需要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进行。
律师应当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先,秉持公正、尽职的态度执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今日大案:【头条】今日话题 | 城管终于有了“婆婆”管,要想张牙舞爪没那么容易【二条】媒体关注 | 男子向今麦郎索赔450万获刑8年6个月【三条】【宪道评论】斯文何以扫地?----中大甘阳挨打事件漫谈【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核心提示】201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新的重要举措。
《规定》以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就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
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
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
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律师可能被行政处罚的35种行为

律师可能被行政处罚的35种行为律师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在法律保护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也使得他们需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要求。
如果律师违反了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本文将介绍律师可能被行政处罚的35种行为。
1. 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应该遵守与其职业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如保守律师与客户之间的秘密。
2. 提供虚假证据:律师不应提供虚假证据,包括伪造文件或作伪证。
3. 泄露客户机密:律师应该保守客户的机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4. 操纵证据:律师不得故意操纵证据以达到不正当的利益。
5. 泄露案件信息:律师不得泄露正在处理的案件信息,包括涉及当事人和案情细节。
6. 盗取客户财产: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或盗窃客户财产。
7. 擅自退出诉讼:律师不得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出诉讼案件。
8. 滥用职权:律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在法庭上悖离法律的要求。
9. 收受贿赂:律师不得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贿赂。
10. 假冒律师身份:未经合法授权,个人不得冒充律师身份参与法律服务。
11. 伤害客户利益:律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客户的利益,包括违背客户的利益及意愿。
12. 滥用律所资源:律师不得滥用律所资源谋取不当利益。
13. 拒不履行职责:律师不得故意拒绝或推迟履行法庭指定的职责。
14. 捏造法律文件:律师不得捏造文件以达到不当的目的。
15. 向对方代理律师提供虚假信息:律师不得向对方代理律师提供虚假信息以影响案件进程。
16. 不履行法庭指定的义务:律师不得故意违反或拒绝遵守法庭对他们的指示。
17. 宣传虚假广告:律师不得发布虚假的宣传广告来误导公众。
18. 投资或经营与职业不相符的企业:律师不得投资或经营与律师职业无关的企业。
19. 未按时履行职业责任:律师不得故意拖延或未按时履行其职业责任。
20. 接受两个矛盾的案件:律师不得同时代表两个有冲突利益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民法法律法规商务指南频道风险投资.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_民法_法律法规_商务指南频道风险投资_WTO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5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援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五条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的法律法规

律师的法律法规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业务的专业人士,承担着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重要职责。
在这个职业中,律师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其专业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对律师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律师职业的法律要求。
一、律师法律法规概述作为法律从业者,律师在其职业生涯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办法》、《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律师行业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律师的基本职责、执业条件、执业范围等。
该法律被认为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办法》对律师的执业条件、执业注册、执业范围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律师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展开执业活动。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对律师职业行为进行规范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确保行为合法、公正、诚信。
二、律师执业资格和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历要求:律师应具备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相关专业学位证书。
2. 律师资格考试:律师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在考试中取得合格分数。
3. 实习经验要求:律师需要在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中进行实习,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提供实习期满的证明。
4. 无不良行为记录:律师在执业前需要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确保个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成功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后,律师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正式注册为执业律师,才能开展法律业务。
三、律师职业道德要求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律师需要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以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诚信性,维护律师职业的形象和声誉。
主要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1. 保密义务:律师在执业中需要严守客户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和涉案信息。
律师可能被行政处罚的35种行为

律师可能被行政处罚的35种行为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
如果律师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准则,就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面是律师可能被行政处罚的35种行为。
一、违反律师执业注册规定律师必须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执业。
如果律师未按照规定注册执业,或不按规定申请年检、变更登记等,就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二、违反律师资格审查规定律师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如果律师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或其他违法行为,就可能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并被行政处罚。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在执业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诚信的法律服务。
如果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就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四、向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才能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律师向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就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五、泄露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保密信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并严格保守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保密信息。
如果律师泄露保密信息,就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支付费用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公正,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支付费用。
如果律师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支付费用,就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七、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如果律师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就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八、虚构诉讼事实或者证据律师不能虚构诉讼事实或者证据,以蒙骗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人员。
如果律师虚构诉讼事实或者证据,就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九、代理当事人的诉讼申请与当事人不符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诉讼申请时,应当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符。
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诉讼申请与当事人不符,就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十、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有重大责任事故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严重的职业失误或疏忽,造成重大的责任事故,就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电子版)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含义和适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加强对律师职业的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第二条律师是依法执业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
第三条律师需具备下列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 年满二十五周岁;3. 具备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4. 无犯罪记录,品行良好;5. 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学识和专业能力。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是指合法设立,通过律师合伙人组织,由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律师协会的规定,执法诚信,履行职责。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一人或者多人合伙经营,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投资人合伙经营。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具备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2. 设立审批机关依法核准;3. 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其律师的行为承担监督责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履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应当接受律师协会的注册,并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教育。
第十条律师执业应当主持公正,严守职业道德,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保持与客户之间的妥善保密,并不得泄露或者收受与案件相关的财物。
第三章律师协会第十二条律师协会是全国范围内律师的自律组织。
律师协会行使对律师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律师协会应当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的职业发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有权对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可以对违反执业规则的律师给予制止、警告、记过、暂停执业等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成员间的交流和务实合作,维护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第四章法律援助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称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称律师文章标题:深度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称律师目录:1. 引言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介3. 律师的资格要求和职责4. 律师执业的限制和保障5. 律师的角色和责任6. 个人观点和结论引言律师作为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为我国律师行业的法律基础,对律师的资格要求、职责、限制和保障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上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能更全面、深刻地了解律师这一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介让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该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律师行业制定的法律,其中包含了律师的资格要求、执业范围、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该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律师行为,保障律师权益,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
律师的资格要求和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对律师的资格要求和职责有着详细的规定。
首先是律师的准入条件,包括通过国家统一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无违法违纪记录等。
其次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职责,包括代理诉讼、进行法律顾问、履行保护买卖人身权益等。
律师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当事人利益,秉公执法,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这些都是律师的基本职责。
律师执业的限制和保障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限制和要求也有着具体规定,例如在代理案件中不得违法违规、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代理与民族尊严、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相抵触的案件等。
法律也规定了律师的权利保障,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如保障律师的工作秘密、保障律师独立行使职业权力等。
律师的角色和责任作为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律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和法律顾问,还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
在案件中,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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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律师执业禁止行为的规定。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些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影响了律师业的规范化管理,不利于有效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办案,既妨碍了司法公正,也给律师队伍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有些律师煽动、教唆其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严重损害了社会稳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因此,为实现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结合起来。
在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其执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本条规定了八种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行为。
与此相对应,新修订的《律师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这八项禁止性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一、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必须以律师事务所为依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
如果允许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随意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将使律师凌驾于律师事务所之上,导致律师事务所被架空。
失去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将给律师违法执业留下较大空间,导致整个律师行业的混乱,无法实现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
因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也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否则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所谓“其他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的好处,如接受委托人的安排,进行各种享乐,等等。
二、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律师执业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委托人争取更大的合法利益。
如果律师利用该便利为自己牟取利益,或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必将失去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
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得多了,将会导致整个社会失去对律师队伍的信任。
因此,从根本上来讲,这样做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的使命,是必须予以禁止的。
三、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法官、仲裁员的职责是依法公正裁判案件,检察官的职责之一是依法起诉犯罪和监督诉讼活动的正确进行......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释义】本条也是关于律师因一般性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四项违法行为,在原《律师法》中均有规定,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实施这四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进行了调整。
律师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的也只限于行政处罚,但由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对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从性质上更为严重,因此律师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也重于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个人是没有收案权和收费权的。
禁止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主要考虑是:(一)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有可能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
律师私自收取的费用既没有如实反映到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上来,也没有如实计入其个人所得,从而使国家损失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纳税收入。
(二)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有可能会侵害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权。
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费用,除依法缴纳税款外,还要支付日常运营所需的各项正常开支,律师隐匿了个人私自收取的费用,实际上等于侵占了律师事务所的财产。
(三)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收取费用,会直接或间接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在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并不知道相关委托事项,也不可能运用全所力量协同办案,这将影响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
而且在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形成实际的委托关系,在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委托人难以从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得到赔偿。
至于律师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更是直接侵害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因此,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律师不能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因此,律师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拒绝辩护或者代理,除非是出现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等特殊情形。
这也是《律师法》基于律师的职业使命和职业特点......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律师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与原《律师法》相比,本条新增加了(三)、(七)、(八)三项违法行为,并对原《律师法》已作出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更加清晰科学的界定。
与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所不同,本条规定的九种违法行为性质比较严重,律师实施上述九种行为不仅要受到比较重的行政处罚,即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如果构成犯罪,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是指除了办案需要正常的会见以外,律师通过某种关系私下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因为这种私下会见可能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影响司法公正。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和《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也都作出了相关规定,禁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
与原《律师法》相比,本项规定新增加了“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包括担任案件记录的书记员,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对案件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勘验人,执行裁决的执行人员等。
由于这些人员也能够通过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案件依法办理,新修订的《律师法》将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其他有关人员也界定为违法行为。
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主要是指除违反规定会见外,律师实施的其他行为导致案件的依法办理受到影响。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其目的都是为了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这显然与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使命背道而驰。
与原《律师法》相比,本项规定新增加了“介绍贿赂”的情形。
“介绍贿赂”是指律师在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穿梭或牵线搭桥,撮合行贿和受贿完成的行为,具体可以表现为代收受贿、代为转交贿赂和传达贿赂要求或方式等。
律师实施本项规定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了《律师法》规定的禁止性义务,而且还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