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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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3篇)

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先行调解机制。

本文将就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的意义、原则、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的意义1.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通过先行调解,可以将大量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在诉讼前化解,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先行调解有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讼过程中的时间、金钱成本,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4.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素质。

在调解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可以锻炼自己的沟通、协调、谈判等能力,提高自身素质。

三、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

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或欺骗。

2.合法原则。

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

调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保密原则。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四、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的程序1.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解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告知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

3.调解准备。

调解员在调解前,了解案件情况,准备调解方案。

4.调解实施。

调解员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5.调解协议的履行。

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调解协议生效。

法律援助机构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6.调解不成。

如果调解不成,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协助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援助案件先行调解的注意事项1.明确调解员资格。

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

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

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浅谈我国农村的人民调解制度摘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人民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

农村社会是一个各种矛盾交叉的领域,也是一个最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领域。

相对于城镇地区,农村案件的法律需求不同,简单民事案件是广大农村案件的主要构成部分,这种简单的纠纷不需要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就能妥善解决农村纠纷。

关键词:人民调解;纠纷解决;发展完善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诉讼具有的某些缺陷,如诉讼费用昂贵、诉讼程序繁琐,以及农村本身的特点,仅仅依靠诉讼并不能有效地、永久性地解决所有的农村纠纷。

因此,人们更倾向于选择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正是适应了农村人们的这些需求,在解决农村纠纷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含义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对农民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引导,促使纠纷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消除相互间的矛盾,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纠纷。

人民调解是一种融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历史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在传统帝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国家法律和民间习惯的冲突,以及国家治理技术共同促成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化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调解制度成为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断发展壮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研究论文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研究论文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研究论文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研究论文随着社会的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得到了完善。

而在民事诉讼中,庭前调解程序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手段。

本文主要针对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意义、作用、流程及影响等方面,旨在为改进我的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借鉴和思考。

一、意义庭前调解程序的意义在于促进公民的和谐关系和社会稳定。

当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时,如果双方都能够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那么在庭前调解中达成和解,不仅能解决问题,更能促进和谐关系。

同时,这种方式也可以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法院工作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等。

二、作用庭前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作用:1.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庭前调解是在诉讼程序之前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并不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这种方式可以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节约庭审时间和资源,让法院专注于解决那些更为严重的案件。

2.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庭前调解方式不仅可以缩短审理时间,更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同时还可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让他们更好地处理其他人生事务。

3.促进解决纠纷庭前调解强调的是和解解决,消除不必要的矛盾,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关系,并将法律纠纷转化为协商解决的机会。

因此,庭前调解可以促进纠纷的解决,使法院处理的案件减少,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也会逐渐增强。

三、流程庭前调解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调解委员会的成立首先,需要由人民法院的主持,组建调解委员会,其成员应由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公证员、仲裁人、行政机构的代表以及调解起来讲拥有手艺或专业技能的人组成。

2.受理并指派案件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意见,指派合适的调解员。

调解员是指具有良好的人格、调解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员,具体指派应由调解委员会智慧决定。

3.调解会议的召开受理完案件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进行协商解决,寻找共同点,化解矛盾。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探究论文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探究论文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探究论文摘要: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发展目标,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它要求我们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利益、矛盾的变化,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地分析法治建设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一套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长效机制,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尤其必要。

关键词: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司法部门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勿庸置疑。

但是,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企业转制的背景下,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在法律层面上的表现较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突出,在传统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和社会治理方式趋于失效之际,诉讼成了人们解决纠纷的最主要途径,“诉讼爆炸”,案件数量剧增,司法机关有限的资源只能疲于应付,单纯依靠法律手段的社会效果不理想。

同时,诉讼成本过高,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平衡社会利益的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之间仍有差距。

大量的纠纷如果不能被合理、规范、系统、实效的机制所消融,一些非正常的渠道(如:请愿、群体性事件等)就会应运而生,从而危害社会稳定。

社会多元化和文化多元化要求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诉讼只是最后的手段,在解决各类纠纷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非诉讼方式。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在我国的法制史上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是如此。

根据法律年鉴的资料统计,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调解与诉讼的比例为10:1(最高时达17:1)。

在美国,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有90%-95%都是通过调解等方法加以解决或在审判前撤回的。

面对着“诉讼爆炸”的挑战,1998年美国通过了《替代纠纷解决法》,鼓励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和“社区调解中心”。

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调解具有重构国家与社会,民间秩序与国家秩序关系,消减法治危机和增进纠纷解决的多样性等重大作用。

《民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效率和公正性受到了广泛关注。

诉前强制调解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民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1. 诉前强制调解的内涵与特点诉前强制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由法院或者其他调解机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主要包括:强制性、前置性、效率性和公正性。

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了纠纷的快速解决,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2. 诉前强制调解的理论依据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是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三是符合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诉前强制调解制度通过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民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实践应用1. 诉前强制调解的适用范围诉前强制调解制度适用于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这些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强制调解,且案件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那么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强制调解。

2. 诉前强制调解的程序与操作诉前强制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解和结案四个阶段。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法院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并结案;如调解不成功,则转入诉讼程序。

四、民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存在的问题虽然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包括:一是制度宣传不够普及,导致当事人对诉前强制调解制度了解不足;二是部分法官对诉前调解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调解效率低下;三是缺乏完善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导致诉前调解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

浅析我国先行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先行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先行调解制度一、先行调解的含义的界定从先行调解的时间、案件类型等方面对先行调解的含义进行界定。

先行调解的时间应该是在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且法院仍未立案的阶段。

因为此条文规定在“起诉和受理”中“审理前的准备”这一节中,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中规定了庭前的调解制度,第三节“开庭审理”中规定了判决前的调解。

所以从体系解释上看,先行调解的时间应该是在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受理前的这个阶段。

其次,适用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法条中规定比较模糊,仅表明是适合调解的案件,笔者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要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的受理条件,因为当事人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如果能够处理,就必须是满足受理条件的案件;另一方面,具有调解的可能性,是指除了法律规定的不适合调解的案件外可以通过调解手段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案件。

总之,先行调解应当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且法院未立案前,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具有调解可能性的案件,在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制度。

二、先行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行调解的自愿原则先行调解应该是在符合自愿原则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前提下进行的调解,但是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先行调解的条文的规定中看,法条是采取排除的方式对先行调解的范围进行界定,缺少当事人合意进行主动选择先行调解程序的规定。

(二)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规定模糊,只是规定了“适宜调解的”适用先行调解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六类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规定了不适用先行调解制度的纠纷类型。

而对于可以先行调解的案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适用不统一现象的出现。

(三)先行调解的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先行调解的主体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

对新民诉法关于“先行调解”制度的研究分析——以上海市地区法院实践为视角

对新民诉法关于“先行调解”制度的研究分析——以上海市地区法院实践为视角

对新民诉法关于“先行调解”制度的研究分析——以上海市地区法院实践为视角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与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尽可能减轻诉讼成本,缩短审判周期,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上海市地区法院积极推进此项制度的实践。

本文旨在对该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最新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先行调解”制度概述“先行调解”制度是指,在案件审理之前,法院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纠纷,并将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裁判结果之一。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调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的作用。

二、上海市地区法院的实践上海市地区法院积极推进“先行调解”制度的实施,通过立案前调解、调解员参与审判等方式,尽可能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在实践中,上海市地区法院成功调解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三、案例分析1、杨某与邻居张某因家庭噪音问题发生纷争。

在法院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同意限制音量并进行道歉,张某则不再追究杨某的侵权责任。

2、股东王某与公司董事李某存在股权纠纷。

在法院调解员的协调下,王某同意退出公司,并收回所持股份。

李某同意支付一定赔偿金,终结了双方的争端。

3、小孩家长张某与学校发生教育纠纷,张某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在法院调解员的协调下,学校答应对其安全措施进行加固,并派人对课程进行监管,最终得到了张某妥协。

综上,上海市地区法院积极推进“先行调解”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先行调解”,不仅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司法压力,让当事人和解和熟和,还能有效起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作用。

我们期待更多法院能够推广实践,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实践效果分析实践表明,“先行调解”制度的实施对于解决纠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调解能够缩短审判周期,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其次,通过调解可以让当事人更快速地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便捷性。

最后,也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精选】对于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探讨及应用建议

【精选】对于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探讨及应用建议

对于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探讨及应用建议【摘要】: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很多法院已开始尝试各类诉前调解形式,但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在实践和应用中对诉前调解的认识程度不同,运用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在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关于“诉前调解”的概念定性,这也给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把该项制度引入立法领域带来了希望。

本文将从“诉前调解”的历史渊源入手,深入探讨该项制度在我国现行制度中的可行性以及必要性,同时结合我国目前在一些地区对“诉前调解”的初步尝试,找出不足,借鉴国际经验,做出可供参考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诉前调解强制调解事项调解优先以调为主司法ADR引言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的制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诉前调解的程序制度,这种状况就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纠纷类型的多元化和当事人对价值的追求的多元化要求,无法用快速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利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及利益保护,不利于司法效率提高同时也不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尽管我国存在信访等很多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还是落后于很多国家,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着很多的矛盾和纠纷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应当积极的响应党的号召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使社会上的纠纷能够得到高效、和谐的解决,从而使公民有机会获得具体符合实际的正义,这也是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

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成本低、人性化等很多优点,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的方式,在国际上被称为“东方经验”。

所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大力发扬调解制度,不光在诉讼中重视调解的应用,还应当在诉前就对纠纷进行调解,从而能更好的构建和谐的司法环境和和谐的社会。

一、我国诉前调解制度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中国古代主流思想儒家学派强调“和合”,意是在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方面应顺应客观规律,以求和谐,这也是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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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先行调解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20xx年通过的《 ___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调解体系做了不少调整,其中一处修改就是增加了先行调解制度。

该制度的增设,暂时缓解了 ___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对各地 ___推行的模式不一的诉前调解制度正当性的争论。

不过,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这一制度的性质和具体操作,还存在不少理解的差异,有必要对此进行 ___分析。

一、先行调解制度的内涵
目前,对先行调解的理解,有三种观点较为典型:一是认为先行调解是立案前的调解,即通常所说的诉前调解,在诉讼系属之前开展的调解;二是认为其是受理后的调解,即进入诉讼后的调解或者说诉讼中的调解,与立案调解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

三是认为其涵盖了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也可以称之为立案阶段的调解。

对先行调解适用阶段的理解不一致,会导致制度具体操作无法明确。

可以看出,不同观点对先行调解的理解,会使以下程序性问题的处理存在很大差别:1.诉讼费的交纳。

若是诉前调解,原告无需缴纳案件的受理费;若是诉讼系属后的调解,则需预交诉讼费。

2.调解的主体。

若是诉前调解, ___可以依靠调解工作室、委托有关调解 ___、机构进行调解;若是立案后的调解,
___可以委托调解。

3.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处理。

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遵循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申请司法确认;立案后的调解就不存在确认协议效力的问题,可直接制作调解书。

4.调解失败的程序衔接问题。

诉前调解失败后需要考虑采用适当的方式将纠纷的处理与诉讼相衔接;而立案后的调解失败后,可以直接移送相关业务庭开展下一步处理。

因此,具体来说,先行调解是立案前的调解,并遵循自愿原则:
1.先行调解是立案前的调解
单就“先行调解”这四个字来理解,根据所参照的诉讼程序的阶段,可以有多重含义:一是以诉讼系属为界,先于诉讼的调解,即 ___引导当事人在立案之前参与调解;二是诉讼系属后的立案调解,即当事人的案件被受理后、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审判庭之前由立案庭主持或引导的调解;三是庭前调解,即案件已经移送审判庭,在安排审理前准备阶段,由主审法官主持的调解;四是庭审后判决前的调解,即法庭辩论终结后,法庭裁判之前,由主审法官主持的调解。

对此,笔者认为先行调解应是第一种情形,即先于诉讼的调解:
首先,从新法修订的背景来看,新法确立的先行调解以及庭前调解等制度,是为实践中一直践行的“调解优先”原则以及各地各级 ___试点的诉前调解[①]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使调解这
一纠纷解决方式贯穿于整个诉讼前后,契合了“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纠纷化解在源头,有效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统一”的政策目标。

为此,立法者考虑到当前纠纷化解方式多元化的现实需求,明确认识到纠纷分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设立案之前的先行调解,把一部分可以分流的纠纷在进入诉讼之前分流出去,一方面满足社会公众对不同解纷方式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很大程度上减轻 ___的解纷压力。

其次,从立法逻辑来看,新民事诉讼法的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放在“起诉与受理”一节中,第119-121条是关于起诉条件和起诉状的规定,第122-124条是关于 ___如何处理起诉的规定,第122条的位置是在第1 ___(关于 ___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受理依法提起诉讼)、第124条(关于不予受理情形及其处置的规定)之前,因此按照处理阶段来看,第122条规定的先行调解应当理解为立案之前的调解。

换言之,先行调解并非立案后由 ___进行的调解,否则其条文位置应该在第1 ___之后才更为合理。

[②]
最后,新法在“审理前的准备”这一节中,增加了一条,即第133条,该条规定案件分流,其中第二项要求“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根据该项的规定,这种情形便是开庭前的调解,即立案后开庭审理前的调解。

所以,这一条所确定的调解应该包含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形式的调解,所以从法条内在逻辑结构来看,这一条不太可能再是对第122条规定
的先行调解的重复规定。

因此,反过来看,第122条的规定应是一种不同于此情形的调解制度。

2.先行调解是自愿性调解
除了上述讨论的阶段理解外,还要可以从先行调解自愿性角度来进一步认识该制度。

笔者认为,应该是任意性诉前调解,调解的启动应该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而非对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强行适用该调解程序。

首先,该条规定了但书,即“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该但书性质上表明了诉前调解的合意性。

虽然对于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根据法律要求提倡先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但一旦当事人不同意这样做,那么就意味着先行调解无法启动。

反之,只有当事人的合意, ___才有权将起诉的纠纷移送调解工作室或者其他调解机构 ___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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