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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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供电局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三门县供电局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三门县供电局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门县供电局的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资金活动》和《浙江省电力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统筹安排、财权与事权分开、安全与效益并重”的原则,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业务部门实行事权审批,具体分业务部门、分管领导两个层次,财务部门实行财权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资金审批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四条局各级领导资金审批管理职责1、局长全面主持资金审批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财经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公司的有关规定,保证企业内部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审批分管局领导审批权限以上的支出事项,对企业资金审批管理负领导责任.2、党、工、团领导:负责审核对党、工、团工作范围内的业务资金和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并按照资金计划加强对其分管事务领域内的资金管理与控制,对企业资金审批管理负相应的领导责任.3、分管局领导:从分管业务领域的管理职责出发,协助局长做好资金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分管部门的业务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并按照资金计划加强对其分管事务领域内的资金管理与控制,对企业资金审批管理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4、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执行国家财经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内部资金审批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年度收支资金预算,组织编制资金计划草案并负责经批准的资金计划的监督、控制、落实和执行,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资金管理职责:1、办公室:负责办公、生产、生活及变电所房屋建筑物大修、绿化和职工住房等其他后勤服务费用支出的资金预算与控制;负责办公经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资金预算与控制。

2、发展建设部:负责电网规划、新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及报告的编制;负责根据本局各类项目和生产经营计划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并上报省公司审批;负责项目前期资金的预算与控制。

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

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

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
一、用电合同的签订
1、每个合同都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之前签署,以
表示各自的意愿。

3、合同双方当事人需明确本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备
的具体性能参数、购买单价、用电数量、交货日期、交付位置、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4、合同双方当事人致力于维持良好的沟通、协调、配合、履行本合
同的义务。

5、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尽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用电合同的质量要求
1、用电设备的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不得存在任
何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2、除电力公司规定的质量检验要求外,还应执行质量检验和验收,
将质量检验和验收结论纳入到用电合同中。

3、用电设备的装配要满足电力设备安装质量规范中的要求,按照国
家规定的装配程序,未按正确程序装配或有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备损坏,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4、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购用电设备时,应明确该设备的型号、性能
参数、品牌、质保期等。

5、合同双方当事人承诺,所提供的用电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保证质量。

电网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电网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网公司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依法、规范、高效进行。

二、合同签订管理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合同草案,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六条合同签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三、合同履行管理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等情况,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合同变更与终止管理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申请,并说明理由;(二)合同管理部门对变更或终止合同申请进行审核;(三)经审核同意后,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协议;(四)合同管理部门对变更或终止合同协议进行备案。

五、合同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十三条合同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公司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和县级供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5篇

和县级供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5篇

和县级供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5篇篇1劳动合同甲方:(县级供电公司全称)乙方:(员工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担任(具体职位)一职,负责(具体工作内容)。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具体工作地点)。

3.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方实行(工作时间制度,如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

2. 乙方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年假、婚假等休假权利。

具体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1.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月薪、年薪或其他方式)。

2. 甲方根据企业效益、乙方工作表现及绩效考核结果,对乙方的工资进行动态调整。

3.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具体日期)。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 乙方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3. 甲方可以根据企业效益和乙方工作表现,给予乙方其他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

3. 甲方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

七、保密和竞业限制1.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业务无关的信息。

2. 乙方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2. 双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 本合同到期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国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网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网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与外部单位、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工程合同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公平公正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风险防控原则:加强对合同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四)高效务实原则:简化合同流程,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签订前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合同签订前,应审查以下内容:(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三)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完整;(四)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充分。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

第四章合同纠纷处理第十一条发生合同纠纷时,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收集证据、参与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十四条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相关证明材料、往来函件等。

第十五条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为标准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供用电合同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那末》、《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方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方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那末〉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方法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如双方不能商议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第四条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暂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 新用户采用用电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户。

第七条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视与指导。

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

第九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详细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 ;3、监视、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4、监视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供用电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供用电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归档工作,保障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维护公司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管理、归档及使用。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合同内容应真实反映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完整性原则:合同档案应完整保存,包括合同正本、附件、相关文件等。

(四)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审核第四条供用电合同签订前,应由业务部门负责调查、评估、谈判,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报送给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六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包括:(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二)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整、合理;(三)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章合同归档与保管第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在合同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合同归档。

第八条合同归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正本;(二)合同附件;(三)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四)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合同档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管:(一)按照合同类别、年份等进行分类;(二)确保档案存放环境安全、干燥、通风;(三)采用防潮、防霉、防虫蛀等保护措施;(四)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合同使用与查阅第十条合同档案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合同档案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外借;(二)查阅合同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三)查阅合同档案应做好登记记录,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

第十一条合同档案查阅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泄露合同档案内容;(二)不得擅自复制、复印、翻印合同档案;(三)不得擅自更改、删除合同档案内容。

供电合同的关键条款和注意事项

供电合同的关键条款和注意事项

供电合同的关键条款和注意事项一、合同的目的和范围本合同是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供电用户(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为乙方提供电力服务的合同。

乙方确认并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电力供应服务,并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二、供电容量和电费结算1. 供电容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必须向甲方提供准确的用电负荷情况,并根据实际需求与甲方商议确定供电容量。

如乙方的用电负荷超过供电容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超容量电费。

如乙方的用电负荷低于供电容量,并申请减容,则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容量进行调整。

2. 电费结算电费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计算和结算。

乙方应按时缴纳电费,并确保付费方式有效、准确。

三、供电设备的保护和维护1. 供电设备的保护乙方有责任合理使用供电设备和设施,并确保设备不受损坏。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供电设备损坏,乙方将承担修复或更换的费用。

2. 供电设备的维护甲方负责供电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并提前通知乙方维护计划。

如乙方需求维修或检查设备,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将协助完成。

四、供电服务的中断和补偿1. 电力供应中断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供电,如出现非计划性的电力供应中断,甲方将尽快修复,并向乙方提供合理的补救措施。

如因乙方原因(如设备故障、欠费等)导致供电中断,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2. 供电服务补偿如供电中断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限制,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适当的供电服务补偿。

供电服务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的变更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

变更后的合同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2. 合同的解除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a.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b. 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改正;c. 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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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第一节合同的审查与审批第十四条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

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的合法性: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

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

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

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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