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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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全厂员工饮食安全、卫生、健康,规范餐饮经营服务单位经营行为,结合工厂实际修订本办法,经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全厂员工饮食安全、卫生、健康,规范餐饮经营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工厂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工厂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工厂食堂安全工作指南》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餐饮(食品)行业准入、食品安全管理、食

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等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合集团下属工厂内所有餐饮和食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二章餐饮(食品)行业准入制度

第五条工厂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小组,为非常设机构,由工厂行政部、安保部、工会、员工代表、职员代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由行政部召集。凡需要在厂内从事食品服务经营的厂内外餐饮(食品)服务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申请资料,经公开招商招标或集体研究后确定,报食品安全监管小组备案。

第六条行政部下属及其它厂属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应取得《营业执照》,按规定执行。引进的厂外餐饮单位必须具有相当的资质,持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向餐饮(食品)服务主管部门提交。

第七条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藏、消毒、运输等必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达不到最基本要求的,取消餐饮(食品)经营服务资格。

第八条获准在厂内提供餐饮(食品)经营服务的单位,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的,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政部颁发的工厂食堂与员工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饮食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制度,经营单位须与工厂签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书。行政部代表工厂行使监督制约职责。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采购制度,规范食品采购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坚持集中统一采购,实现“证质一致”、“阳光采购”、“集约竞标”。食品采购必须按规定

索取销售发票、营业执照、食品卫生(流通)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少量特殊商品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经主管单位采供部门确认采购渠道,并索取相关证明,验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工厂推广实行餐饮业现场管理,使操作更规范,权责更明晰,管理更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十三条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个人卫生“三白”等制度,严把持证上岗、晨检、留样、台账关,并做到制度上墙。严格执行厨房卫生制度,把好原材料验收关、生熟交叉关、餐具和工(用)具消毒关、操作过程卫生关、销售间卫生关、凉菜间卫生关、冰箱卫生关、副食仓库保管关、环境卫生关和个人卫生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保持废弃物容器及放置场所清洁,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和地面,防止有害生物孳生。

第十四条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食堂的下水道、烟道、排风口要安装防护网罩;食堂仓库外门采取措施防止老鼠啃咬,安装隔断装置,防止苍蝇飞入。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工厂食堂得供应生食水产的规定。供应改刀熟食卤味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厂内餐厅与取得营业和卫生许可的

招待餐厅,参照市宾馆餐饮业的卫生规定执行。凡工厂重大活动必须安排在食堂用餐的,主办单位须向行政部报备。为确保重大活动用餐安全卫生,重大活动用餐须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行政部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代表工厂行使对餐饮(食品)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经营服务单位抓好安全与质量。

第十七条行政部根据卫生检查、监督情况,考核经营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代表工厂行使处罚权。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行政部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组织实施整改。可视情节轻重处以该单位500-2000元罚款,一个季度被累计抄报3次以上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严格依法依规规范加强食品添加剂、餐厨垃圾与废弃油脂、回收食品、网络配送食品等管理。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制度第十九条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是指因摄入不洁食品或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而发生的感染性腹泻疾病和食物中

毒事件。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按照《工厂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工厂有责任加强工厂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工厂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工厂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条厂医院行使厂内接诊、疾病预防教育、健康教育的职责,对工厂食堂的食品生产过程实行有效的监控,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条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程序:

1. 厂医制定肠道疾病的接诊制度,医生接诊后认真做好问诊调查。详细记录何时、何食堂(包括档位)、食用何种食物及发病时间,症状等。以便根据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特点,找出规律性特征,提供给相应部门做出正确判断,采取有效对应措施。

2. 厂医如判断为同一类型疑似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三人以上,必须立即上报行政部及其它所属单位。由董事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法律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相关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3. 厂医要密切监控事态及病情发展情况,加强夜间值班,及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预案。

4. 在卫生部门、疾病控制中心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开展流行病和食源性感染调查、检测和控制工作,努力防止事态扩大。

5. 宣传与后勤、工会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依法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各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追究行政职责。经主管部门确认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工厂将根据《工厂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逐级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个五条本条例于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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