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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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湘林计[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计〔2010〕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

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护林、林木种苗、湿地保护与恢复、林业血防、油茶产业发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2、国家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林业治沙(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木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保护补助、小型生态公益设施建设、林业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等专项资金;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油茶产业发展、楠竹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防火、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森林公园及贫困林场扶贫补助、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救灾等专项资金;5、非税资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专项资金;6、其他资金,包括国外贷赠款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林业规划、项目和资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林业资金使用效率。

依据《国家林业局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林计发[2001]203号),结合新疆林业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自治区林业厅制定规划、审批项目和安排资金,应当遵守本《规定》。

《规定》所称规划,包括新疆林业发展战略规划、林业中长期计划、跨地区或者跨流域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政策、林业专项规划,其他综合性林业规划,以及各项年度投资计划。

《规定》所称项目,包括按照有关规定需经自治区林业厅转报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林业建设项目。

《规定》所称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以及自有资金。

三、自治区林业厅发展计划和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计资处)负责制定规划、上报和下达计划、审批项目、管理资金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四、林业规划必须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同时,结合新疆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

五、综合性规划编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自治区林业发展战略规划、林业中长期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计资处征求业务处室的意见,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大纲,报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组织业务处室进行编制、论证和修改,经主管厅领导审核,由厅党委会审定后,印发或上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办计字[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办计字〔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现将《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二○○五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

第三条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林业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林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和编制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项目初选/第六条林业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一)项目初选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

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

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

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

1、林业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3、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林业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纳入林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办公会研究确定。

,7、***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

晋林规发2010-64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林规发2010-64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4月27日山西省林业厅晋林规发〔2010〕64号公布)各市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了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林业计划的科学性,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现就做好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布局,编好林业发展规划。

林业规划要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积极推动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促进生态兴省战略快速实现。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省级投资的单项规划由相关业务单位负责编制完成。

各地应将今后五年申报扶持的林业投资项目,全部列入"山西省‘十二五’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现状、背景和环境条件分析,发展战略、指导方针、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和建设目标,主要任务以及重点项目的内容、规模、布局、地点,资金概算和主要来源,保障措施,效益分析,附表、附图及有关政策依据复印件。

商品林造林规划、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等规划,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二、统筹兼顾,做好年度生产计划。

林业生产年度计划必须在规划的框架范围内安排。

对中央、省里切块下达的资金,在安排项目时,要优先安排项目库中的项目和规划内项目。

市级林业部门、省直林局每年要及早与省厅相关处室和各工程办商定,尽早确定县级林业生产计划。

各市县、各单位凡申报林业投资项目,都必须上报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批复工程规划后,按照年度计划实施的营造林工程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凡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性质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

营造林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作业设计,由市林业局(省直林局)初审后,报省林业厅相关业务部门审批(或由省相关部门委托市林业局或林局审批)。

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

第三条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林业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林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和编制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项目初选/第六条林业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一)项目初选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

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

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

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

1、林业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3、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林业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纳入林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办公会研究确定。

,7、***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林计[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计〔2008〕69号)各市林业局、各试点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全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省林业厅制定了《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安徽省林业厅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行林业建设项目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主管工作机构归口统一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管理林业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决策、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务求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林业建设项目库至少储备一年拟申报和实施的林业项目,并实行年度滚动更新。

第六条省林业厅适时发布林业建设项目信息,并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或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查筛选的基础上,建立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向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中筛选和提取。

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不能满足的,可从各地林业建设项目库中筛选。

第八条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储备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林业规划,符合国家林业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并编制项目建议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25号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商同级林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下达预算。

第六条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补助地方林业生态工程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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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中央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省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在清理项目储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投资规模,科学合理的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划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项目应以计(财)字号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审意见反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的,国家林业局予以退回。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1.总概算或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2.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建设单位、建设范围或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因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投资不变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已成事实的,国家林业局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所超概算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 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六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甲级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适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对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时,要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项目批复后,3年以上未落实投资且建设条件已发生明显变化的,需重新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它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二条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需要批复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投资的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要由建设、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七章 建设项目监理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叨万元(含1叨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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