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重点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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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林业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林业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一、林业工作制度林业工作制度是围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其目的是规范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林业工作制度包括林业生产制度、林业管理制度、林业合同管理制度、林业劳动用工制度等内容。

1.林业生产制度(1)林业生产计划制度根据林业资源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年度、季度的林业生产计划,明确生产目标和任务,合理安排生产上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生产计划的有效实施。

(2)林业经营管理制度对林木采伐、销售等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确保林木资源的合法开发和利用。

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执行林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对林业经营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2.林业管理制度(1)林业资源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林业部门制定的各项保护政策和措施,确保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建立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林地承包经营行为,保护林地资源。

(2)林业治理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林业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规划设计,确保林业工程的合理实施。

3.林业合同管理制度(1)林业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推动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监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林业经营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林木采伐、销售、经营等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林业经营行为。

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加强对合同的监督检查,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

4.林业劳动用工制度(1)林业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林业职工的招聘、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务报酬等制度,明确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用工行为。

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素质能力,确保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2)林业劳动保障制度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林业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

林业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林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从事的林业工程项目。

第三条林业工程项目包括: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湿地保护、生态修复、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林业科研与推广、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四条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遵循生态规律,保护生物多样性;(三)注重效益,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林业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有明确的工程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三)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林业工程项目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上级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并下达批复。

第七条林业工程项目审批权限:(一)中央级林业工程项目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省级林业工程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地市级以下林业工程项目由地市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八条林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复的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程目标、任务、质量标准、进度安排等。

第九条林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具体要求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制;(三)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四)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条林业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一)林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二)加强对工程实施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三)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责令整改或重新建设。

林业项目植树造林安全管理制度

林业项目植树造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林业项目植树造林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领导小组1. 成立林业项目植树造林安全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施工队长、安质工程师担任副组长,各施工队安全员为组员。

2.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植树造林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安全教育培训1. 对所有参与植树造林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 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1. 项目经理、安质工程师和各施工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中毒、防触电、防机械伤害等。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3. 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五、防火安全1. 植树造林现场严禁吸烟、用火,严格禁止在林区使用明火。

2. 施工现场设置防火警示标志,配备灭火器材,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扑灭。

3. 加强对施工人员防火意识的教育,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六、劳动保护1. 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等劳动保护用品。

2. 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3. 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原因得到彻底查清。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部门、各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

2. 本制度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3. 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林业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林业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林业造林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造林工程管理,提高造林工程效率和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林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进行的森林资源开发、造林、抚育和更新等工程。

第三条林业造林工程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质量优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林业造林工程规划管理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应编制森林资源整治规划和造林规划,明确造林工程的总体目标、计划和重点任务。

第五条林业企业应按照森林资源整治规划和造林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具体工作计划,并定期报送上级部门。

第六条林业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设计,确定造林地点、树种和造林方式,并编制详细的造林方案。

第七条森林资源整治规划和造林规划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确保造林工程与相关规划的协调一致。

第三章林业造林工程组织管理第八条林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造林工程组织机构,确定组织管理人员和责任人,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林业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工程设备和技术人员,保证造林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林业企业应加强对造林工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林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造林工程按照预定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

第四章林业造林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林业企业应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和标准,确保造林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林业企业应加强对造林材料的采购和管理,保证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林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对造林工程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和复核。

第十五条林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档案和质量问题处理制度,对造林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置,防止质量事故发生。

第五章林业造林工程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林业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造林工程施工安全。

林业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林业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林业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工程管理工作,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林业工程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业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林业工程管理应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实行综合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林业工程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滥砍滥伐,保障生态平衡。

第六条林业工程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实行绩效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工程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八条林业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林地规划管理第九条林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林地进行合理规划,确定开发和利用的方式和措施。

第十条进行林地规划管理,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综合考虑地质条件、气候特点、土壤状况等因素。

第十一条林地规划管理应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测等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

第三章林木培育管理第十二条林木培育管理是指对苗木的培植、栽培和管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

第十三条进行林木培育管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状况,选择适宜的树种进行培育。

第十四条林木培育管理应加强对苗木的保护和管理,防止病虫害的发生,保障苗木的生长和发育。

第四章林业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林业工程施工管理是指对林业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的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进行林业工程施工管理,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林业工程施工管理应注重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施工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指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活动。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林计发[1999]126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为加强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局编制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森林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等。

(一)公益林建设项目,是指通过保护和人工培育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以发挥生态效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二)商品林建设项目,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经营为手段,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培育为社会提供木材、工业用原料和其它林产品的天然林、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三)转产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安置企业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林区多种资源的建设项目。

林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林业工程项目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林业工程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林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无缺漏。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在存储、使用、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4. 可利用性原则:便于档案资料查询、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林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林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林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组织开展档案的查阅、利用和咨询服务。

4. 指导、监督各项目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项目部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2. 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办公室报送档案资料。

3. 参与项目验收、移交等环节,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三章档案管理内容及要求第八条林业工程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

2. 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等。

3. 施工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记录、施工日志、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等。

4. 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日志、监理指令、监理通知等。

5. 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记录、验收意见等。

6. 其他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照片、视频等。

第九条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造林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造林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林木资源,提高造林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和企业开展的各类造林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人工林建设等。

第三条造林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环保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造林工程管理组织和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工程和管理设施。

第二章造林工程规划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制定造林工程的总体规划,包括造林地点、种植树种、造林面积、工程周期等。

第六条造林工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气候、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调研和评估林木资源、环境保护等情况。

第七条企业可以邀请专业院校或科研机构协助编制造林工程规划,确保规划科学、合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将造林工程规划报送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

第三章造林工程设计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据造林工程规划,编制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包括造林地块布局、树木种植密度、配套设施、土壤肥力改良等内容。

第十条工程设计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确保树种选择、导流设施、排水设施等符合当地气候和地质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造林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可行。

第十二条造林工程设计应当经过相关专家评审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取得设计方案的审批文件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造林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相应的施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土地平整、树木苗圃、树苗种植、灌溉施肥等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人员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工具,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管理、物资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章质量检验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和检测,确保造林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林业工程咨询管理制度

林业工程咨询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林业工程咨询服务行为,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承接的林业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包括项目立项、咨询报告编制、咨询成果认证等各个阶段。

三、项目立项1. 项目申报:项目经理根据客户需求,制定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目的、范围、计划、人员配备、费用预算等内容。

2. 项目评审:公司领导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确保项目落实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3. 项目立项:项目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后,签署项目立项文件,明确项目目标、时间节点、责任人等信息。

四、咨询服务过程1. 项目管理: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各个执行部门,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 资源配置:项目经理根据项目需求,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3. 质量控制:各个执行部门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要求,保证项目成果质量。

4. 客户沟通:项目经理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解决各种问题。

五、咨询成果认证1. 咨询报告编制:项目执行团队按照项目要求,编制咨询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2. 报告审核:公司内部设立审核委员会,对咨询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符合行业标准。

3. 成果认证:客户接受审核通过的咨询报告,签署成果认证文件,标志项目正式结束。

六、管理制度执行1. 监督检查:公司领导设置监督检查组,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教育培训:公司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3. 成果评估:公司建立成果评估体系,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估,为员工提供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领导审定,并定期进行修订。

2. 员工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理。

3. 公司领导有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解释。

本管理制度自颛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经公司领导审定后方可执行。

林业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林业造林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林业造林工程管理,提高造林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任务目标1. 制定并实施合理的造林计划,保障造林工程进度;2. 严格控制造林工程质量,确保造林效果;3. 完善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造林工程的社会效益;4.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培养造林工程技术人才;5. 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造林工程安全。

三、组织机构1.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造林工程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2. 造林工程管理处:负责具体的造林工程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规划、实施和监督;3. 技术支持机构:负责为造林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土地评估、树种选择等;4. 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造林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5. 事故应急处置组:负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处置。

四、工程管理流程1. 立项阶段:确定造林工程的项目规划和预算,报批设立相应的项目组;2. 准备阶段:组织开展相关土地评估和树种选择工作,确定造林方案;3. 实施阶段:按照造林方案进行实施,注意现场安全和施工质量;4. 监督检查阶段: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5. 收尾阶段:完成造林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五、人力资源管理1. 招聘培训:根据工程需要,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2. 岗位设置: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合理设置各岗位,明确责任和任务;3. 监督考核: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工程人员进行绩效考核;4. 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工程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

六、安全管理1. 安全教育:对工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2. 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3.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 安全监督:加强对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安全。

七、质量管理1. 工程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2. 质量检查: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3. 质量保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造林工程的质量可控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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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实现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重点工程是指以营造森林,保护林草、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存空间,实现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工程。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是指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属国家所有,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统一保管,不可分割。

第三条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是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重要基础
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建立健全由国家林业局、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单位(森工企业、林业局、林场等)所组成的工程档案管理网络。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同当地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项目单位的工程档案工作。

第八条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和设备。

各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同时对工程档案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各项目单位要确定工程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档案人员,负责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十条工程档案管理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各项目单位要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及实施
方案时,应将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或方案中。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1个月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建设周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情况分阶段归档。

第十四条实行总承包的项目,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在工程验收前1个月交总包单位汇总、归档;由项目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在工程验收前1个月交项目单位汇总、归档,或由项目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归档。

第十五条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加工、整理。

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要配以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归档时,各项目单位要将归档材料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移交档案部门,产生电子文件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人员要及时整理在工程实施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向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办理归档手续;工作调动前,须将个人保存的材料及时移交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工程档案的验收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对林业重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有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确保工程与档案同步验收。

第二十条对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由档案验收小组进行。

档案验收小组应由项目所在地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共同组成。

国家林业局可视工程情况,对工程档案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在对有关工程进行档案验收时,检查验收小组应当依据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意见。

档案验收意见应体现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评估时,对于档案材料不能达到完整、准确、系统要求,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任务的工程,不得评为优质工程,也不得申报有关奖项。

第五章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单位要依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
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单位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逐步实现工程档案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单位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为工程建设及其他业务的开展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工程所涉及地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
关要求做好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将本地区各类型工程档案管理的登记结果汇总后报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工程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材料失真、损毁或丢失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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