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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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13•【字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职业介绍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政府发展职业介绍事业的原则是:鼓励、扶持为求职人员提供无偿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适度发展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有限制地开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扩大就业为服务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职业介绍活动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规划;(二)审批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三)指导和监督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活动;(四)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五)处理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开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除应当具备前款条件外,还须符合办理工商登记所必需的条件或者要求。

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要求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申请开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的,领取《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后,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行为,促进职业介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保证职业介绍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第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管理程序,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制度应当与公司的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支持,实现统一管理和协调运作。

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制度范本由公司总部制定,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职业介绍机构的组织架构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两个层级。

第八条总部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和指导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按地区划分,负责具体的职业介绍工作,执行总部的工作任务和指令。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职责职能第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和推广职业介绍服务,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和职业规划咨询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

2. 确保职业介绍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有贪污、受贿和徇私舞弊等行为。

3. 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职业介绍工作的协调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4. 完善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管理程序,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性。

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和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流程包括求职者登记、岗位对接、面试安排、录用协商等环节,具体流程由公司总部制定。

2023年最新版《职业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

2023年最新版《职业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

2023年最新版《职业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一、医疗健康领域1. 临床医生:提供医疗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临床医生:提供医疗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2. 公共卫生工作者:在社区层面进行预防性医疗工作和健康教育。

公共卫生工作者:在社区层面进行预防性医疗工作和健康教育。

3. 药剂师:管理和分发处方药物,并提供药物使用方面的咨询。

药剂师:管理和分发处方药物,并提供药物使用方面的咨询。

4. 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治疗服务。

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治疗服务。

二、科技领域1. 软件工程师:开发、测试和维护软件系统。

软件工程师:开发、测试和维护软件系统。

2. 数据分析师:解析和解读大量的数据,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数据分析师:解析和解读大量的数据,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3. 人工智能工程师:设计和开发人工智能系统和应用。

人工智能工程师:设计和开发人工智能系统和应用。

4. 网络安全专家:保护网络系统免受恶意攻击。

网络安全专家:保护网络系统免受恶意攻击。

三、教育领域1. 教师: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活动。

教师: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活动。

2. 教育咨询师:为学生提供教育规划和职业指导服务。

教育咨询师:为学生提供教育规划和职业指导服务。

3. 课程设计师:设计和开发教学课程和教材。

课程设计师:设计和开发教学课程和教材。

4. 教育技术专家:利用技术手段改善教学方法和效果。

教育技术专家:利用技术手段改善教学方法和效果。

四、金融领域1. 财务分析师:分析企业财务数据,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分析师:分析企业财务数据,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审计师:检查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确保合规性。

审计师:检查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确保合规性。

3. 风险管理专家:识别和评估可能的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

风险管理专家:识别和评估可能的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

4. 投资顾问: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财富管理服务。

投资顾问: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财富管理服务。

职业介绍行业服务规范和信息安全规定

职业介绍行业服务规范和信息安全规定

职业介绍行业服务规范和信息安全规定近年来,随着人才市场的充分发展和经济的蓬勃增长,职业介绍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就业服务领域,逐渐崭露头角。

然而,为了确保职业介绍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制定一套行业服务规范和信息安全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职业介绍行业服务规范和信息安全规定进行探讨。

一、行业服务规范1. 诚实守信原则职业介绍机构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2. 保护个人隐私职业介绍机构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求职者的个人信息或将其用于其他非约定目的。

同时,不得将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泄露给无关方。

3. 公开透明原则职业介绍机构应公开自身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行业资质等信息,确保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并知情选择。

4. 公正公平原则职业介绍机构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因素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5. 服务质量保证职业介绍机构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有关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素质,能够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准确的咨询和建议。

二、信息安全规定1. 数据备份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对所保存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信息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

2. 访问控制职业介绍机构应设置合理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看、修改和处理相关信息。

3. 数据加密职业介绍机构应使用安全的加密技术,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

4. 防范网络攻击职业介绍机构应安装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设备,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网络攻击行为。

5. 员工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降低信息泄露和风险的可能性。

总结:职业介绍行业服务规范和信息安全规定对行业的发展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职业介绍机构应妥善执行这些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职业介绍所章程

职业介绍所章程

职业介绍所章程标题:职业介绍所章程引言概述:职业介绍所是一种为求职者提供职业咨询和介绍工作机会的机构。

为了规范其运营和服务质量,每家职业介绍所都应该有一份章程来明确其宗旨、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职业介绍所章程的内容和要点。

一、宗旨和目标1.1 确定宗旨:职业介绍所章程应明确其宗旨,即为求职者提供专业的职业咨询和介绍适合的工作机会。

1.2 确定目标:章程应明确职业介绍所的服务目标,包括提高求职者就业竞争力、促进用人单位招聘效率等。

1.3 确定原则:章程应规定职业介绍所的服务原则,如公正、客观、保密等,以确保服务质量。

二、服务内容和流程2.1 职业咨询:章程应明确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包括职业规划、简历制作、面试技巧等。

2.2 工作介绍:章程应规定职业介绍所的工作介绍流程,包括用人单位需求分析、求职者匹配等。

2.3 费用标准:章程应规定职业介绍所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以保证服务透明和公平。

三、人员素质和要求3.1 职业顾问:章程应规定职业介绍所的职业顾问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咨询经验。

3.2 服务人员:章程应规定职业介绍所的服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态度。

3.3 培训要求:章程应规定职业介绍所的人员需要定期接受职业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四、服务保障和责任4.1 服务保障:章程应规定职业介绍所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包括服务质量监督、服务满意度调查等。

4.2 法律责任:章程应规定职业介绍所的法律责任和服务纠纷处理程序,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4.3 风险防范:章程应规定职业介绍所的风险防范措施,如信息保护、诚信管理等,避免服务风险和纠纷。

五、章程修订和执行5.1 修订程序:章程应规定职业介绍所章程的修订程序和程序,确保章程内容及时更新。

5.2 执行监督:章程应规定职业介绍所章程的执行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查、外部评估等。

5.3 效果评估:章程应规定职业介绍所的效果评估方法和程序,以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服务质量。

2023年最新版《职业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

2023年最新版《职业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

2023年最新版《职业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引言这份文档是2023年最新版《职业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概述。

本文档旨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职业规定的最新信息,帮助人们了解各种职业的法律要求和规范。

我们将简要介绍一些主要职业的规定内容,但请注意,这份文档不会详细罗列每个职业的全部规定。

内容1. 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重要地位。

律师是执业律师法规定的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执业能力,并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应本着忠诚、保密、专业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2. 医疗职业医疗职业对保障人民的健康至关重要。

医生是从事医疗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并且遵守医疗职业道德规范。

医生应当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安全。

3. 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对培养人才和提高国家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知识和教学能力,并且遵守教育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4. 金融职业金融职业在支持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且遵守相关金融法律法规。

金融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技术职业技术职业在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师、程序员、设计师等技术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且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

技术从业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6. 其他职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有众多其他职业的规定,如公务员、军人、公安人员等。

每个职业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从业人员遵守并履行职责。

结论《职业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各种职业的法律规定的集合。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规 范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规 范

2、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
⑪、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 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 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 实守信。
⑫、公平服务。对各类求职人员 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 服务,不歧视。
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 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 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 帮助。
③、工厂所在地的地理位置:交 通情况?周围环境?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传真号码?
⑫、厂方有哪些厂纪厂规和奖惩 规定。(要求索要书面材料带回)
⑬、员工工资生活福利待遇情况:
①厂家与员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若签,则要求带回合同样本) 合同是否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 是否缴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
查处。职介机构和市场办处理纠 纷,主要按以下3种方式进行处 理:信息不实、过期和未经审批 的,其所收费用予以全退;信息 真实,但因"双方选择"而其中一 方不愿意而未介绍成功的,其报 名费、登记费共计7元作为职介 报酬,其余全部退还求职者;信 息真实,且已介绍成功并已取得 《回执》的,不予以退款,但需
④、进行职业指导:介绍就业形 势,认清自身价值,指导择业, 指导填写个人求职登记表。
⑤、组织面试、考核、体检,经 双向选择后确定录用人员。
⑥、与被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务 合同。
⑦、收取费用。(劳务信息费、 跟踪服务费、车船费、办证费等)
⑧、造册登记整理表格(登记表、 花名册、体检表等)用工单位需 要的与本单位归档应分开。
③、招工简章。(招工广告,要 绝对属实)。
⑬、招收、输送务工人员程序
其它手续审核齐全,并确实可行 的,可先招收工人,同时派员到 公司考察,核实实际情况与书面 介绍的一致性)。

劳动部关于职业介绍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职业介绍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职业介绍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1.16•【文号】•【施行日期】1990.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职业介绍规定》(发布日期:1995年11月9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9日)废止劳动部关于职业介绍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废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介绍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来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

职业介绍的宗旨是,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

第三条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的方向,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地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职业介绍所,属事业单位性质。

具体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劳务交流活动。

第五条职业介绍所设常年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配置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职业介绍所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地方各级就业服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内容:(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调查登记。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并对单位用工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

(3)为城镇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

(4)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工单位。

(5)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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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职业介绍机构:
(一)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公民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除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职业介绍必须依法进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职业介绍应与就业训练、失业保险、生产自救等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职业介绍工作。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含乡、镇和街道劳动服务站、所)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是公益性的单位,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单位。

第八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二)有必要的开办资金;(三)有相应的机构章程;(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和街道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当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第十条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查合格后,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凡开办营利性单位的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更名、换址,应向原申请批准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停办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公告注销,并收回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应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对劳动者的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向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为求职者推荐用人单位。

求职者是指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需要转换职业的在职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为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

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对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指导和咨询,开展对求职者素质的测试和评价工作,帮助其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择招聘方法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招聘标准。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向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机构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第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应为特殊群体人员和长期失业者提供专门的服务。

第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可组织劳务交流洽谈活动,还可组织劳务承包、劳务协作等活动,为求职者提供直接的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可根据需要开展推荐临时用工、家庭服务人员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库,开展劳动力供求预测、预报,进行劳动力信息咨询服务,汇集、管理和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按全国统一的规范,配置计算机和开发、使用计算机软件。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开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开展办理用工手续、颁发有关证件、为求职者保管档案、发放失业保险金等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相应的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过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并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职业介绍服务规范和标准,佩带统一印制的工作证章。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介绍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有关劳动就业法律、法规;(二)制定和实施职业介绍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职业介绍服务规范和标准;(四)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手续;(五)汇总本地区劳动力供求信息,建立预测、预报制度;(六)培训职业介绍工作人员,颁发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还应负责对乡镇劳动服务站、所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劳动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并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七条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二)服务对象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求职者;(三)定期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其工作情况,按规定填报统计报
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及用人单位发布、刊播、张贴招工、招聘广告,须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所需经费应由地方财政拨款,或实行地方财政差额拨款补助。

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三十条职业介绍可收取中介服务费。

中介服务费由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交纳。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为特殊群体人员和长期失业者提供无偿服务所需费用,可从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超越规定业务范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随意发布、刊播、张贴招工、招聘广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超出规定标准多收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对在职业介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在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与职业介绍机构发生争议,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裁决。

对裁决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涉及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职业介绍必须经过特许,具体办法从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6日发布的《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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