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
劳务合同的管辖权规定

一、概述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所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有以下规定:二、地域管辖1.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2. 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工程建设的,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独家管辖。
三、级别管辖1.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指定管辖1. 当事人双方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时,应当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
五、协议管辖1. 当事人可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2.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六、仲裁与诉讼1. 劳务合同纠纷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2. 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
七、其他规定1.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总之,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的管辖范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劳务合同管辖地确定

劳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地确定,是劳务关系中重要的法律问题。
以下就劳务合同管辖地的确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务合同管辖地概述劳务合同管辖地,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被告住所地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务合同管辖地确定的具体情形1. 当事人约定管辖地:在劳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管辖地。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地,则按照约定的管辖地确定。
2. 当事人未约定管辖地:如果劳务合同中未约定管辖地,则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用人单位所在地:如果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劳务合同管辖地的变更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达成管辖协议,变更管辖地。
但是,变更管辖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当事人自愿达成管辖协议;2. 管辖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3. 管辖协议的变更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的管辖权

一、一般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或者合同履行地为被告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劳动争议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特殊情况1. 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总之,劳务合同的管辖权在确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注意,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

一、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原则1.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可以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1)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2)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3)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4)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 专属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下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1. 当事人协商确定管辖: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 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三、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变更1. 当事人协商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管辖法院。
2. 法院决定变更: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变更管辖法院。
总之,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及时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受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正、高效地行使管辖权。
劳务承包合同管辖地

一、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一般规定1. 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2. 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原告住所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标的物所在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特殊情况1. 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中,如涉及不动产纠纷,可参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2. 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中,如涉及上述专属管辖情况,可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3.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原则1. 合同约定优先: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2. 不动产所在地优先:如果纠纷涉及不动产,应当优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3. 协议管辖优先:如果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协议管辖。
4. 被告住所地优先:在上述原则均不能适用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
劳务合同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劳务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以劳动者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合同。
劳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和争议,因此法院的管辖范围对于解决劳务合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在中国,劳务合同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务合同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住所地关系和劳务合同履行地关系之间距离较远的情况,应由履行地或者劳动者的住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特殊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省级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二、劳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劳务合同纠纷中,除了诉讼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负责争议的仲裁工作。
如果通过调解或仲裁无法解决劳务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案件性质、金额大小等因素判断是否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
三、受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条件法院对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情况的劳务合同纠纷不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1.已经达成和解、仲裁裁决或者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2.超过诉讼时效的;3.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但尚未履行仲裁裁决或者裁决正在执行的;4.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受理的情形。
此外,法院对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亦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即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在判决结果作出之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法院判决与执行的效力一旦法院对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其具有法律效力并应当予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或财产保全等方式进行执行。
同时,法院判决可以被上诉,即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劳务合同管辖法院履行地

一、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劳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
如果劳务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明确,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劳务义务的地点。
如果劳务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点,则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劳务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 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如果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则该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
2.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1)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履行地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履行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审查劳务合同,查找合同中关于履行地点的约定;2.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3. 确定管辖法院后,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劳务合同纠纷中,确定管辖法院履行地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劳务合同纠纷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劳务合同的起诉管辖

一、劳务合同纠纷的起诉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的起诉管辖原则如下:1. 被告住所地管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 劳务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劳务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则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劳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级别管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劳务合同纠纷起诉管辖的特殊情况1. 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前置:根据《劳务合同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劳务合同纠纷起诉管辖的注意事项1.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起诉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2. 当事人应当根据劳务合同的具体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3. 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起诉管辖权利,不得滥用管辖权。
4. 当事人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总之,劳务合同纠纷的起诉管辖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起诉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依法行使起诉管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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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篇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龙源期刊.cn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作者:袁博来源:《博览群书•教育》XX年第06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实践中真正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选择其他有管辖权地仲裁时,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劳动仲裁并非全部移送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可以管辖,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三地之间选择一个进行约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第一,劳动纠纷是民事纠纷,约定管辖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不应干涉;第二,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第三,约定管辖对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实际损害,其实体权利仍受到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及法院的保护;第四,劳部发[1995]209 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明确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次,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约定管辖的规定,如认定约定管辖有效则限制和损害了劳动者依法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利;最后,劳部发[1995]209 号复函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管辖的缺陷,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而本案适用该复函的规定则与该复函的解释目的相违背,不应予以适用。
笔者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在理论原则上不适用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第三,约定管辖将会限制劳动者的诉权,特别是现阶段,三地分离现象普遍存在,若劳动争议允许约定管辖,将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
一、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文义分析,约定管辖的目的主要是考虑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方便人民法院执行的“三便原则” ,客观上为当事人有效地规避法律篇二: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劳务分包还是实际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劳务分包还是实际施工?作者: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桂平律师工程纠纷的案件,比一般的经济案子复杂,就工程款来说,追讨工程款也比一般的货款纠纷案件复杂,因为除了涉及合同里的进度款支付问题、垫资问题,还涉及工程的质量问题、无效的工程施工即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工程签证问题、工程的结算问题等。
本文就比较有意思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从合同的条款约定、进度款支付问题以及合同的性质问题提出个人的拙见。
【关键词】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人工程主材及辅材【案情简介】XX年1月,中铁某局深圳某号线某项目部(下称“甲方” )与深圳某劳务公司(下称“乙方”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10 万元,承包的内容是某标段范围的室外给排水、雨水及污水与市政管道接驳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包括工程的施工、调试、维修及验收等。
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合同的进度款约定“是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而是待业主批准后的计价款到甲方帐户 3 日内,甲方按照对乙方当次计价额度的85%并扣除应扣款项后,通过银行转账分次支付应付款,待接驳工程验收合格后15 日内,凭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签字的结算单和合同书进行结算,乙方办理结算退场手续后,甲方根据资金的实际情况一次或者分期支付至结算价的90%,其中10%作为质保金,如甲方因资金紧张造成的延期支付,乙方同意就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
”,另外关于“材料及设备”的条款约定为:“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材料(包括主材及辅材)均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采购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分包综合单价中,采购数量案现场已完成成品材料工程量。
”,而关于争议解决的途径约定的是西安仲裁委员会。
根据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资质仅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无其他工程施工资质。
由于乙方施工完成后,且甲方实际将工程投入了使用但迟迟未支付乙方工程款,因此,乙方委托本人对案件进行分析,意欲就甲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那么面对这样的委托,作为律师,首先需要分析合同条款的利弊,然后评估风险告知客户,最终由客户决定是否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本文就上面简要提及的合同部分条款分析如下:【合同条款的分析】1、关于进度款的约定问题该合同从双方地位的对比上,显然是比较失衡的,甚至说条款比较苛刻,一般的施工合同,都会约定预付款的问题,但是从该合同的条款约定,首先预付款是不支付的,也就是说,承包方进场施工,意味着垫资的开始,所以对于承包方来说其资金压力比较大。
当然,工程承包中,垫资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当然该解释关于垫资部分的法理套用的是关于民间借款的处理思路。
2、关于进度款的支付问题从条款约定上看,承包方进度款的结算,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当批次的计价额度完成85%且扣除相应费用后支付;2)、业主也就是工程的发包人(因为甲方实际上是总包地位)批准到甲方帐户才行;3)、工程验收合格;4)、甲方的资金情况为支付前提;5)、是分次或者一次性支付,选择权在甲方;5)、可以延期支付,但是乙方不能追究甲方逾期付款的利息,更不用说违约金的问题;6)、在满足前面第1至第4 的条件下,进度款或者质保金到底何时支付,是提交结算报告或者认为应该结算的情况下多少天内到账,没约定,意味着乙方可能垫付了整个承包项目90%甚至100%的资金后,还得到时催告甲方结算才行,如果催告了甲方置之不理,乙方也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
由上面分析,可知,这个进度款的约定,是比较苛刻的3、关于纠纷处理途径的约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约定法院管辖,当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考虑篇幅不详述),另外可以约定经济仲裁,后者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及突破法院的专属管辖,那么法院管辖和经济仲裁的区别在哪,大概有以下几点:1)、法院管辖的范围相对仲裁较为宽泛,不仅是所有民事纠纷还包括刑事、民事,因为法院是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而经济仲裁,一般仅限于经济合同纠纷,严格来说更局限在商事范畴;2)、审限不同,法院一审一般最长可以达到一年三个月,而仲裁相对较短,在六个月内;3)、审级不同,法院存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而经济仲裁一裁终局,但是存在申请撤销仲裁的情况;4)、费用不同,一般来说,经济仲裁的费用相当于法院全款收费的两个级别的标准,因为仲裁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是聘请的专业资深人士;因此,相对于提起诉讼来说,经济仲裁的提起成本首先会比较高5)、程序不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基本依照的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经济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以及每个仲裁机构自身的仲裁规则;6)、审理人员组成不同,法院审理是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进行,而经济仲裁的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或者由仲裁庭指定;7)、审理案件受到的干扰因素不同。
其他细节方面的区分就不详述了。
回过头看一下该合同中的纠纷处理机制,约定的是西安仲裁委员会,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工程款纠纷乙方起诉甲方,那么乙方必须到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乙方依照工程所在地起诉,则甲方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仲裁条款的约定,也就是管辖权异议,那么乙方的起诉将会被驳回,因此无论从时间还是从金钱上来说,对乙方来说成本都是比较大的。
【破除合同不利条款的分析】那么面对如此苛刻的合同条款及可能的仲裁成本,是否就无计可施,显然,作为代理律师,还是需要详细查看合同的。
要破除合同中的不利条款,同时结合项目是劳务分包,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的范畴,那么如果合同无效的话,意味着合同里的进度款约定将被破除视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的结算便应该依照法定的进行,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破除经济仲裁的条款约定,以下本人提出个人的分析意见:一、合同应该属于无效,理由是:合同中关于“材料及设备”的条款就是突破口,其约定为:“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材料(包括主材及辅材)均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采购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分包综合单价中,采购数量案现场已完成成品材料工程量。
”该条款的约定,实际上使得该份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更。
因为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简单来说,劳务分包的范围是仅限于工程中某道工序的劳务内容,仅是包工不包料,即使个别存在包料的,也仅是工程的辅材问题,不可能包括主材,否则就是包工包料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那么什么是工程施工的主材及辅材呢?工程施工的主材一般是指应用于工程实体上的、大宗的、常用的材料,通常说的大三材就是钢筋、混凝土和木材。
另外,如木方子、木模板、砂石料、多孔砖都属于主材。
而工程施工的辅材一般指工程中的辅助用料,例如,绑扎钢筋需要的铁丝、钉子之类。
也就是说,该合同把主材包括在劳务分包的综合单价里,此时就是包工包料的问题,不符合劳务分包的范畴,因此,合同的性质发生改变。
而乙方的经营资质仅有劳务分包资格,可见,此时的承包范围是超过乙方的资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无效,何况乙方还是超出资质范围的,依法应该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合法律规定,便可以破除经济仲裁的条款,理由是:合同无效,意味着甲方是违法分包,乙方属于实际施工人,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而该合同的业主也就是发包人,实际上是深圳注册的某投资公司,那么,乙方可以将业主列为第一被告、甲方列为第二被告,此时被告的主体虽然包括甲方,但是甲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法应该不受支持,因为仅是因为共同诉讼导致甲方被列为被告,乙方与业主之间并没有经济仲裁的约定,所以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当然,这里将发包方作为第一被告,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债权,另一方面还有助于破除经济仲裁条款,还有助于查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