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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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上诉人(买方):___________被上诉人(卖方):___________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原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裁定,现依法向贵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现将有关事实和理由阐述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本买卖合同中,双方并未就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

因此,本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本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均在上诉人所在地,因此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裁定错误。

原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本案的管辖权划归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原一审法院的裁定也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公平原则和便利原则,给上诉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困扰。

因此,上诉人请求贵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法院的管辖权裁定,将本案重新划归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理由。

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到大宗商品的交易,涉及到的金额较大,涉及到的证据较多。

因此,将本案划归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此外,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方面缺乏经验,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本2精选5篇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本2精选5篇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本2上诉状上诉人:何**,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力宝*街*座704号上诉人:叶**,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力宝*街*座704号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开发区上诉人因吉林市*****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2021)*民管字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民管字1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或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理由:2021年1月6日上诉人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吉林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或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3月15日**区人民法院以(2021)*民管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于2021年3月20日收到该裁定书。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书认定的管辖权是错误的,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案,故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提供的传真件复印件确定管辖权证据不足。

传真件在其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众所周知,传真件完全可以通过复印等方式进行变造,况且该传真件存在多处疑点,不具有真实性。

疑点一:“传真件”《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

而“传真件”上电脑记录的标识即为:“Jan.05 2021 18:24 p1”既为1月5日2021 1页,很显然,这是一份经改动后的复印件。

疑点二:“传真件”《产品购销合同》中字号大小不一致,其中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在吉林省吉林市法院仲裁”中的“吉林省吉林市”六个字的精细及大小与其他字体存在差异,显有粘贴的痕迹。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
上诉请求
上诉人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X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为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于2013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12年2月28日对XXX提出XXX于2013年
3月28日以通知方式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
不服该通知,提出上诉。

具体理由如下:
一、XXX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方式不符合民
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有权提出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法院以通知方式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违法的。

此外,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非通知。

法院以通知方式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

上诉人不应因此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

二、XXX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本案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1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住址:xx市xx保税区xx路xx大厦西楼x层联系方式: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x岁、汉族,xx市人。

住址:xx市金花坪x号。

上诉人因曹霞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资阳区人民法院(x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x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霞承担。

上诉理由: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曹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合同履行地应为xx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霞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霞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霞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规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上诉人(买方):___________被上诉人(卖方):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对管辖权的异议,特向贵庭提出上诉。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涉及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因此提出以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一、异议事项本案原定于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现上诉人认为该法院的管辖权不属于本案纠纷的解决地,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___________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事实和理由首先,本案所涉及到的买卖合同是在___________地点签订的,且合同履行的地点也在该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该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而原定的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并非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认为其没有管辖权。

其次,本案涉及到的买卖合同涉及到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标的物所在地为___________,因此本案应该由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定的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并非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认为其没有管辖权。

最后,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利益,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解决。

因此,上诉人请求贵庭依法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三、证据和证明1. 买卖合同:证明合同签订的地点、合同履行的地点以及标的物所在地;2. 相关法律法规:证明本案应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 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原定的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并非有管辖权的法院。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最新)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最新)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区××街××国际3-2-1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洪山区××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洪山区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xx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交货地点。

双方在《协议书》中特别提示约定:“所有货物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货物外观完好,……。

如果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货物外观由于运输原因破损,由于已无法追究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责任。

”以上约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货物的交接验收和责任划分所进行的约定。

然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将其延伸理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约定。

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埋下了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明确规定了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以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

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xxxx]28号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3号)明确规定废止适用。

该《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住址:xx市xx区xx路xxx大厦西楼一层联系方式: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0岁、汉族,益阳市人。

住址:益阳市金花坪1号。

上诉人因曹xx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xx承担。

上诉理由: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曹xx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xx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xx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xx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7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7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7篇篇1上诉人(买方):___________被上诉人(卖方):___________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原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裁定,现依法向贵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背景概述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的履行纠纷。

上诉人作为买方,与被上诉人在某地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货物及相关事宜。

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履行买卖合同的相关义务。

一审法院裁定认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而作出管辖权转移的决定。

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存在不当之处,故提起上诉。

二、上诉理由及法律依据(一)本案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易地点和交货方式,且合同亦约定了纠纷的管辖法院。

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存在不当。

根据买卖合同的性质,合同履行地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重要地点之一。

本案中,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位于上诉人所在地,因此,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本案中双方的选择管辖协议合法有效。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已经就管辖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合法有效。

因此,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三、证据支持为支持上诉主张,上诉人提供以下证据:1. 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法院及交易地点等事项;2. 交货凭证:证明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位于上诉人所在地;3. 双方协商过程的书面记录或邮件等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就管辖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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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下面小编提供了模板给大家参考使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

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

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 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闽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婉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玉潭,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梦礼,董事长。

原审被告洪婉双。

原审被告张荣艺。

上诉人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下称诚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农公司)、原审被告洪婉双、原审被告张荣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涉案合同中仅约定产品名称、数量、质量、单价、金额等,并未约定加工承揽报酬,故本案合同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本案合同应定性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

涉案合同中载明签订地点为三明市,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提交签约地法院处理,且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诚泰公司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被上诉人是委托方,上诉人是加工承揽方。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为江苏淮安。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应该属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购销合同书上均记载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提交签约地的法院处理,合同中并记载签约地点:三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诚泰公司主张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驳回诚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忠代理审判员詹强华代理审判员朱宏海二○一一年一月九日书记员李秀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浙杭辖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藤岛清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中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福昌,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商外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0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虽与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同日立案,但联合公司先于爱知公司数日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起诉,故本案以移送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合并审理为宜。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爱知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案件的审理。

由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的时间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联合公司起诉爱知公司一案的时间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复函,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虽然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结合本案,由于两地法院同日立案,导致基于该约定无法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不能产生选择管辖的效力,本案可以推定为事实上的协议不明确。

鉴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在两地法院立案时间相同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

并且由于本案争议是设备质量问题,而设备均已安装在爱知公司处,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和降低诉讼成本。

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联合公司起诉爱知公司一案本身存在问题。

三、原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裁定移送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中两地法院同时立案,原审裁定中所谓同日立案的由起诉在先的一方管辖的推定没有法律依据。

在此情形下应该适用法定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于双方均已各自起诉,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唯一的,只有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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