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期间原告撤诉问题浅析案例分析
主管与管辖习题

第四章、主管和管辖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顾后的括号内)1.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有()。
A.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C.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D.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2.S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S市西区人民法院,西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S市南区人民法院。
在此种情况下,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A.将案件移送到南区人民法院 B.将案件移送到东区人民法院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D.将此案报请S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管辖。
A.铁路运输法院 B.侵权行为地法院C.铁路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人民法院D.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4.A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后,移送B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依照规定也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
A.再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服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C.将该案退给A县人民法院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5.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
A.被告住所地法院 B.原告住所地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D.原被告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6.甲市化肥厂与乙市农资公司签订一份化肥购销合同,后因质量问题,乙市农资公司先向乙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市法院受理后,向甲市化肥厂发出应诉通知。
甲市化肥厂对乙市法院管辖有异议,应当在()提出。
A.法庭辩论结束前B.庭审准备阶段C.提交答辩状期间D.随时7.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有管辖权。
A.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 B.各该人民法院C.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各该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8.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A.重大涉外案件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D.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9.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一年后张某迁居丁市,欲起诉至法院,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权利行使边界及滥用问题分析--以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权为例

权利行使边界及滥用问题分析———以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权为例王崇(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贯穿整个法学体系的重要脉络。
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撤诉权是法律赋予原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原告行使撤诉权的同时也会侵犯到被告诉讼利益,进而引发所有法律人对权利行使边界问题的思考。
对于权利的属性,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论,每种理论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同时对于权利的边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范畴一直十分模糊,需要更明确的分析和界定。
为实现权利与自由,必须明确权力行使的限度,防止权利的滥用。
关键词:撤诉权;权利;滥用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537(2015)01-0054-04眼收稿日期演2014-12-10眼作者简介演王崇(1992-),男,黑龙江省安达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权引发权利滥用问题的思索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不仅仅因为他们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参与最多,也因为民事诉讼最终的裁判会对他们的实际利益产生重要的影响。
原告和被告如何充分行使好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就成为充分保障原告和被告诉讼利益的关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一条规定即确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
而诉讼地位的平等表现的一方面就是诉讼权利的对等。
诉讼权利的对等表现为在原告诉讼权利分配上的对等性,对等并不意味着诉讼权利完全相等,而是原告拥有一项诉讼权利,被告就有相对应的诉讼权利,这既体现出双方在民事诉讼进程中的相互博弈,也可以互相攻御。
如原告拥有起诉权,被告就有应诉权,若只允许原告起诉,不允许被告应诉,被告就不能表达自己对原告诉求的意见和辩驳,法官也不能兼听则明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而可能做出不公正的裁判;原告拥有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被告就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些都有助于塑造诉讼中不偏不倚、公正平等的诉讼环境。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一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二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最高法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5-11-26 085606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11月1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再审期间裁判要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基本案情原告韩凤彬诉被告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郡药业)、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洲商厦)、上海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上海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大药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7)大民权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九郡药业、云洲商厦、上海电视台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08)辽民一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审申请人九郡药业、云洲商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民提字第11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在重审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提出管辖异议。
裁判结果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大审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认为该院重审此案系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被告之一鸿雁大药房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遂裁定驳回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九郡药业、云洲商厦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辽立一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告韩凤彬在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即将住所地在大连市的鸿雁大药房列为被告之一,且在原审过程中提交了在鸿雁大药房购药的相关证据并经庭审质证,鸿雁大药房属适格被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格式范文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格式范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诉讼中常见的一种争议,涉及到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某一案件。
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法院对自己是否有管辖权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是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结果的书面表达,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格式范文进行探讨。
二、裁定书(年)月日(案号)原告:(姓名、单位)被告:(姓名、单位)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系原告(姓名、单位)诉被告(姓名、单位)一案,现已进入审理阶段。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原告(姓名、单位)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应由(法院名称)审理,而非本院。
三、异议事实和理由原告(姓名、单位)主张本案与(法院名称)存在(列举异议事实),并以此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被告意见被告(姓名、单位)对原告的管辖权异议提出了回应,认为本案应当由本院审理,并提出了相应的理由。
五、法院审理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姓名、单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审查。
六、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1.对于原告(姓名、单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2.本案移送至(法院名称)审理。
七、附则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姓名)书记员:(姓名)三、分析与讨论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格式范文如上所示,其中包括了引言、案件基本情况、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异议事实和理由、被告意见、法院审理意见、裁定以及附则等部分。
在引言部分,可以简要介绍管辖权异议的性质和重要性,为后续内容做一个铺垫。
在案件基本情况部分,应当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身份和案件的基本情况,以便读者了解具体的争议。
在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部分,应当明确指出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简要概括其主张。
在异议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当列举出具体的异议事实,并对其提出相应的理由,以增加裁定书的说服力。
被告意见部分是对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回应,可以对原告的异议事实和理由进行驳斥或解释,并提出被告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粤09民辖终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文坚吕强李杰【审理法官】吕文坚吕强李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东友;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当事人】陈东友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当事人-个人】陈东友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代理律师/律所】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国标【代理律所】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东友【被告】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本院观点】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之一。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定代理人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高州市,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一审原告虽然曾经向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已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先前在恩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诉讼程序已经终结。
现被上诉人重新选择向有管辖权的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且本次诉讼被上诉人仅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同时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所谓最先立案的恩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引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向贵庭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我对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判断表示异议,希望贵庭重新审视本案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特此上诉。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认定
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判断自己具有管辖权,但我认为他们的判断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应根据被告的住所、被告所在地行为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然而原审法院只参考了被告的住所,忽视了其他重要因素,导致对管辖权的认定失实。
二、本案事实与管辖标准不符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审法院并非是适用的管辖法院。
本案是一起跨境合同纠纷案件,且被告的住所在另一个行政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国际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进行管辖判断。
而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却未考虑这一因素,错误地判断自己具有管辖权。
三、上诉请求
因上述事实与理由,本案的原审判决存在管辖权错误认定
的问题。
我要求贵庭立即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正确判断。
同时,我要求贵庭对原审法院的错误判断进行纠正,并追究原审法院的法律责任。
证据清单
1.本案的原审判决书
2.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3.证人证言录音文件
上诉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我恳请贵庭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对原审法院的管辖错误判断进行纠正。
同时,我请求贵庭依法追究原审法院的法律责任。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YYYY 年 MM 月 DD 日。
素文公司和宇威公司管辖权异议

【知识专题】深度解读:素文公司和宇威公司管辖权异议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管理体系的异议问题也愈发凸显。
素文公司和宇威公司管辖权异议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素文公司和宇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并力求为读者带来一篇有价值的深度分析文章。
一、异议的根源管辖权异议的产生通常是由于两家公司在区域或业务范围上的重叠而导致的。
素文公司和宇威公司都是在同一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而管辖权异议的根源正是源自于双方在某一领域内的竞争与冲突。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深入分析素文公司和宇威公司在业务范围、客户群体和市场定位等方面的异同,探讨双方的竞争战略以及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表现。
二、异议的影响管辖权的异议不仅会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更可能引发其他诸多问题。
在本部分,我们将从市场竞争、品牌形象、企业形象、客户关系等多个方面对管辖权异议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为读者呈现出一个全景式的视角。
三、解决管辖权异议的途径在管辖权异议的争端中,解决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部分将重点分析能够解决素文公司和宇威公司管辖权异议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包括协商解决、法律诉讼、合作发展等多种方式,并对其适用性和风险进行深入讨论。
四、结语在文章的结尾,我们将对素文公司和宇威公司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回顾,强调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并为读者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使读者能够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问题。
通过对素文公司和宇威公司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全面分析,我们希望读者能够对此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从中获得实质性的收获和启发。
【3892字】五、解决管辖权异议的途径扩展解决素文公司和宇威公司管辖权异议的途径有多种选择,在此我们将进一步扩展讨论这些途径的可行性和风险。
协商解决是一种常见的途径。
通过双方开展对话和沟通,寻求共同利益,找到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不仅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还能够维护双方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避免因法律诉讼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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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期间原告撤诉问题浅析【基本案情】一审郊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兴区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交答辩状期间,北京大兴区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北京大兴区某公司的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申请。
北京大兴区某公司合同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本院。
在本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某公司向郊区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争议焦点】这一案件引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期间,一审法院能否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分歧】对上述问题,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有权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二审法院无需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应终结案件的审理。
理由如下:《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民事权利是一种私权利,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利自由处分诉权。
原告从起诉后到宣判前,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是出于恶意或规避法律,就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包括实体权力和诉讼权利,因此,虽然案件在二审管辖异议审理期间,只要原告的撤诉申请满足前述条件,一审法院就应准许原告的撤诉。
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是建立在原告起诉、原审法院驳回异议申请的基础上,既然原告已经申请撤诉,一审法院又准许撤诉,根据“无诉便无审判”,二审对管辖异议的上诉审理已经没有必要。
二审法院应根据一审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终结上诉案件的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审法院应正常审理案件;在二审法院就管辖权作出裁定前,一审法院无权准许原告撤诉。
理由如下: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上诉后,二审法院须就审判权的归属作出裁定。
在二审裁定作出前,一审法院的审判权处于待定状态,而裁定准许撤诉与否是审判权的一部分,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才有权作出的裁判。
因此,在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结论之前,一审法院暂时无权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准许与否的裁定。
一审法院应根据二审的裁定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的裁定,则一审法院可根据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撤诉与否的裁定;如果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了一审裁定、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裁定,则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审判权,无权准许原告撤诉,应按二审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笔者观点】笔者认为,这一看似细小的问题涉及法院、原告、被告三方在民事诉讼中制衡的应然关系。
从具体结构看,民事诉讼应当是一个由原告、被告、法院三方构成的等腰三角形。
因此,笔者拟从遵循诉讼结构的动态平衡这一思路出发探讨该问题。
民事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
与审判权相对应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
诉权属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它是一种程序权利,是“当事人可以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
”广义的诉权应包括起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和撤诉权。
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应然关系可以表述为:诉权制约审判权的运行;审判权监督诉权的行使。
审判权和诉权在运行中实现平衡,是民事诉讼程序合理化的基本结构。
一个相对制衡的诉讼,才是一个公平和富有效率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由于本文讨论的是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期间原告撤诉问题,涉及的诉权为原告的撤诉权和被告的程序上诉权。
因此,笔者仅展开讨论该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两类诉权与审判权的应然关系。
(一)审判权与原告撤诉权的应然关系。
撤诉,又称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诉讼予以撤销,以求停止诉讼的行为。
撤诉权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之一,狭义的撤诉权实则是原告一方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
本文中讨论的撤诉权皆指狭义的撤诉权。
1.原告撤诉权制约法院审判权。
撤诉权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是原告自愿结束诉讼程序意愿的体现。
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民事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的情形下应当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2.法院审判权监督原告的撤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从当事人的处分权对审判权制约的程度来看,分为绝对处分权和相对处分权,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撤诉权属于后者,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必须进行监督,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干预。
撤诉权并非一经行使即产生相应法律效果。
并且,实践中存在原告滥用撤诉权现象,导致程序不安定和诉讼效率低下。
例如,原告反复的起诉、撤诉、同一法律关系再起诉,造成诉讼过程中资源的耗费,无故增加司法活动的成本。
因此,从实践上看,原告的撤诉权也应当受到司法的监督和合理干预。
3.处分实体利益的撤诉权对应实体审判权原告撤诉是对实体利益的处分,即撤诉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直接关系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是否终止。
对法院来说,撤诉也是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
因此,法院对撤诉的裁定权关系到该院对该案的实体审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管辖问题的第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解决管辖争议。
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期间,案件管辖权和上述规定中所指的管辖权一样处于待定状态,在二审法院未作出终审裁定前,一审法院应当停止实体审理,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即一审法院对案件实体的审判权处于冻结状态。
因此,一审法院无权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二)审判权与被告程序上诉权的应然关系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属于程序上诉,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终审裁定。
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在该上诉审程序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要求被告上诉权能自由的得到行使,不受审判权的独断和压抑;另一方面又要求审判权充分发挥作用,审查被告上诉的合法合理性,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由于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审查并不涉及案件中原被告实体权利义务的审查,鉴于长期存在于我国诉讼过程中的“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以及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天然具有的扩张性,对被告程序上诉权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案中,认为二审法院无需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一审法院有权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观点就无故剥夺了被告的程序上诉权,应属不妥。
(三)被告程序上诉权对原告撤诉权的制衡法律赋予了原告起诉的权利,被告相对来说处于被动应诉的劣势状态。
如果原告任意撤诉,将损害被告的诉讼利益,浪费被告投入诉讼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果不赋予被告相应于原告起诉权的权利,则“造成原告、被告诉讼权利失衡,使被告的诉权部分地依附于原告的诉权,被告追求胜诉的权利就成了一种不确定的权利,而被告积极获得利己判决的努力也随时可能因原告的撤诉化为泡影。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的权利是对原告起诉权的一种限制。
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当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时,处于水平状态的原被告天平明显出现了失衡,此时原告处于优势地位,打破了平衡状态下原告、被告、法院形成的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
对此,需要法院保障被告相应诉讼权利的行使,以致恢复诉讼结构的平衡状态。
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对原告撤诉控制不够,对被告相应权利赋予不足,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具有平衡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思想和理念。
如若漠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权径直由一审法院审查原告撤诉无异于再次打破诉讼结构的平衡。
再者,鉴于实践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笔者认为,从有利于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出发,也应当等待二审法院对被告的程序上诉作出终审裁定后,由最终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
【结论】根据分析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在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时的制衡关系,笔者得出结论:一审法院应当等待二审法院对被告的上诉作出裁定,如果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那么一审法院有权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如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一类情况,即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的同时,被告也提出撤回上诉的。
这种情形,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被告撤回上诉后,一审法院可以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在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