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本2精选5篇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本2上诉状上诉人:何**,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力宝*街*座704号上诉人:叶**,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力宝*街*座704号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开发区上诉人因吉林市*****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2021)*民管字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民管字1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或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理由:2021年1月6日上诉人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吉林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或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3月15日**区人民法院以(2021)*民管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于2021年3月20日收到该裁定书。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书认定的管辖权是错误的,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案,故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提供的传真件复印件确定管辖权证据不足。
传真件在其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众所周知,传真件完全可以通过复印等方式进行变造,况且该传真件存在多处疑点,不具有真实性。
疑点一:“传真件”《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
而“传真件”上电脑记录的标识即为:“Jan.05 2021 18:24 p1”既为1月5日2021 1页,很显然,这是一份经改动后的复印件。
疑点二:“传真件”《产品购销合同》中字号大小不一致,其中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在吉林省吉林市法院仲裁”中的“吉林省吉林市”六个字的精细及大小与其他字体存在差异,显有粘贴的痕迹。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一、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法院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1、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2、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年月日二、管辖权异议会拖延多久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法院审查期限15天;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出来后,被告还有10天的上诉期;然后一审法院会批量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二审法院审理期限33天;如果维持裁定,再将案卷移送回一审法院。
1、基层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只需对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
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其效力同样作用于其他当事人。
2、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明笔录,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法院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1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住址:xx市xx保税区xx路xx大厦西楼x层联系方式: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x岁、汉族,xx市人。
住址:xx市金花坪x号。
上诉人因曹霞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资阳区人民法院(x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x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霞承担。
上诉理由: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曹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合同履行地应为xx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霞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霞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霞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规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
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原审被告: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尊敬的人民法院:
实在不好意思,在某某法院审理的某某案件中,本人作为被告,再此对庭外的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希望贵庭能够对此进行核实并作出公正裁决。
一、异议事实和理由:
某某法院作为一级法院,负责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章第六十三条,上诉案件应当由二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本案件涉及的争议金额符合二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条件,因此,某某法院超过了其法定的审理权限。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一级法院在处理争议金额符合二级人民法院审理条件的案件时,应当移送给二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请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要求贵庭:
1. 接受本上诉状,并依法组织庭审。
2. 撤销某某法院的判决,并将本案移送给合适的二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3. 依法保障本人的诉讼权益,公正裁决。
特此上诉,请贵庭查看并予以受理。
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原告XX公司,注册地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系一家专业从事XX业务的公司。
被告YY公司,注册地位于YY市YY区YY路YY号,系一家从事YY业务的公司。
现原告依法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共计100万元。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所在的法院XX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原告所在的XX地方法院,并认为该案应该由XX地方法院审理,并将管辖权异议上交至XX地方法院。
现原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向贵院提出上诉。
具体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1.原告名称:XX公司2.被告名称:YY公司3.案件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共计100万元。
4.案件受理法院:XX地方法院5.管辖权异议提出法院:XX中级人民法院二、异议内容被告YY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该案应由YY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在提交管辖权异议原始材料中附有YY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
三、异议理由据原告XX公司反映:该案件发生的地点和事实均为在XX市,且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索赔请求明确为XX市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将被告YY公司诉至XX地方法院。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的管辖以被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或者以合同、侵权等争议案件发生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并联结管辖;选择管辖权,应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为准。
可见,原告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了诉讼请求。
然而,被告YY公司却无视法律规定,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通过提供同类案件的审理案例予以证明自己的指控。
四、上诉请求鉴于被告YY公司的异议提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现原告XX 公司特向贵院提出上诉,由贵院裁定驳回被告YY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发回原告XX公司所在的XX地方法院依法处理。
五、提交材料1.《上诉状》一份。
2.原告、被告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范文6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范文6篇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范文1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汉族,男, x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x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 市x区路100号。
现住xx市x区和平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将本案移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就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
上诉人认为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请求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x年8月5日做出()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认为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个错误的裁定。
理由如下:第一、本案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x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一直在位于xx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居住。
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
xx市历城区花园路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实。
第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而本案的依法管辖法院应该是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范文2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范本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范本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范本1上诉人:xx永康XX汽车配件厂住址:xx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徐XX 职务:厂长被上诉人: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XX县法定代表人:龚XX 职务:董事长上诉人因不服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 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xx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自行审理。
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xxx 年12月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审法院xxx年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
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而已。
经典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经典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经典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经典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地: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x)二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x)二民初字第3x5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3月4日作出的(xxxx)二民初字第3x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只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理,属于程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理,未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6份劳务分包合同,根据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即为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是两个民事主体,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余几份合同则是与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与上诉人无关,而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对该证据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签订的6份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是根据上述6份合同及由上诉人签订的结算单予以起诉,属于合同之诉。
那么在双方没有质证前仅从证据形式表面上看,被上诉人除了上述所述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外,其余劳务合同均为被上诉人与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被上诉人应该仅起诉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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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住址:xx市xx区xx路xxx大厦西楼一层联系方式: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0岁、汉族,益阳市人。
住址:益阳市金花坪1号。
上诉人因曹xx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xx承担。
上诉理由: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曹xx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xx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xx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xx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规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
因为债权转让涉及到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在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没有任何效力。
资阳区人民法院在送达驳回我司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时,才送达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投递结果清单》的复印件,这就是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所有证据。
仔细审查上两份所谓的证据,从中根本无法看出上诉人已经签收该邮件,首先,在收件人签名栏中没有我司员工的签字;其次,投递结果显示是肖红代收,而我司根本没有肖红这个人(我司已提供了劳动局打印的社保费交纳清单,该清单显示我司没有此人。
其实,证明肖红是我司员工是原审原告的责任);最后,上述两个证据本身都无任何证明效力,也没有加盖具有证明效力的单位公章,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其与原审原告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任何效力,资阳区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无理无据的起诉。
二、资阳区人民法院以原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xx市福田保税区。
xxx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采购协议》,该协议第2。
7条(见第一页)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甲方(即上诉人)订单上指定地点。
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发订单上都明确约定了交货地为:xx市福田保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生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在《采购协议》、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货地是xx市福田保税区。
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在xx,而不是益阳!最高人民法院xxx年9月12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在本解释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释为准)。
该规定更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xx市,原审法院无权管辖。
另外,我司是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即便是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但是,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未丧失,双方原来的约定仍然有效!原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湖南资阳的曹xx,那么就由资阳的法院管辖,如果把债权转让给香港、台湾、美国、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上述国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拥有管辖权了吗?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三、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约定了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xx仲裁委员会裁决,协议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而原审法院竟仍认为其有权管辖,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此等明显的司法错误实在少见!xxx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包含有仲裁条款、品质合约、售后服务协议、采购订单样本等。
该《采购协议》第9·1条明确约定:"有关此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由xx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该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这说明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xx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双方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该约定真实、明确、合法,当属有效!所以,该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四、原审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显示公平,具体如下:第一、原审法院连法定的15天答辩期都不给,这属于明显地程序违法!上诉人在xxx年1月24日收到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而开庭日期确定开庭日期却定在2月7日(我司相关负责人于xx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书,从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开庭才14天),为何定的如此仓促?实在令人费解!第二、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下,原审法院至今未向上诉人送达原审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而原审法院的办案人员从湖南赶到xx,冻结了上诉人的银行帐号和帐号内的所有资金,他们在xx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确知道上诉人详细地址的情况下却不向上诉人依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复印件,也不履行告知义务,实在不妥!也严重影响了上诉人正常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上诉人的声誉!第三、买卖合同纠纷实际发生的货款金额约31万元人民币,再加上原审原告提出的所谓的实现债权的费用6万元,也不过约37。
00万人民币,为何原审法院却裁定冻结上诉人46。
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法律依据何在?道理何在?第四、本案涉案金额较大(46。
00万元),又是历时两年多的买卖合同纠纷,其中牵涉管辖权、货款金额的核对、质量认证和鉴定、数量、交货期限等多方面的问题,还牵涉债权转让等复杂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请贵院考虑上诉人正当合理的请求,依法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以彰显法律之公正,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此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予慎重考虑!此致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XXXX年X月XX日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虹口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xxx年1月25日出生,住xx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
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xx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xxx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xx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xx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xx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