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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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我省数以万计的山塘是丘陵山区重要的农村水利设施,具有农田灌溉、农村防洪、人畜饮水、村居消防、乡村环境等多种功能。

这批山塘大都建于上世纪50~60年代,建设标准低、运行年久、管理薄弱、隐患较多,是当前防汛工作薄弱环节。

对此,我厅充分利用小农水专项资金政策,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山塘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由于山塘整治量多面广,地方技术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屡屡发生质量问题。

今年我省入梅以来的几次强降雨过程中,有多处山塘险象环生。

8月23日,建德市航头镇航川村大塘山塘左坝头渗漏管涌造成坝体局部塌陷决口,且未执行险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6月22日,兰溪云山街道陈家井村上源垅山塘背水坡发生大面积滑坡。

该两处山塘虽经应急处置,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但暴露出山塘工程的质量隐患给我们现实警示。

各地要以建德、兰溪两起山塘出险事件为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做到“整治一座、安全一座”。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落实山塘整治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要建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质量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为加强现场质量控制,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宜组织村民质量监督小组委派责任心强富有实际经验的村民旁站监督。

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要发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质量体系。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浙水办建〔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4〕19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浙江省水利厅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经研究,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与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考核范围与内容(一)督查考核范围2014年与厅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市水利(水务)局和厅属有关单位。

(二)督查考核内容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检查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管理指标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其他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2、督查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扎实开展防坍塌专项整治“回头看”预防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4〕22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4〕37号)等文件及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填报情况。

二、考核方式与步骤本次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1、自查自评阶段(2014年11月20日至12月15日)。

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查总结,结合实际填写《2014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自评表》,于12月16日前将总结与自评表各两份(同时发送电子版)报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

2、分组复评阶段(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10日)。

厅安委办组织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组对各市水利局与厅属有关单位进行复评打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浙安委办〔2011〕39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安委办〔2012〕20号),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7月18日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2013年至2015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立足点,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通过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系统施工企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作业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水利工程运行、设备设施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水利安全事故,促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浅析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有关问题及对策

浅析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有关问题及对策

第1期总第233期2021年1月浙江水利科技Zhejiang HydrotechnicsNo. 1Total No.233Jan.2021浅析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有关问题及对策蔡爽龙,董亚秀,王浩军(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浙江杭州310002)摘要: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主要任务。

目前,划界限权工作在全 国广泛开展。

提出划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不同地区的经验,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划界限权工 作的实施。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限权中图分类号:TV222 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8-701X(2021)01-0050-02DOI:10. 13641/ki.33-1162/tv.2021.01.0141问题的提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 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 4号)和浙江省水 利厅《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 年)》(浙水科(2016〕1号)等文件精神,“十三五”期 间,浙江省将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

水利工 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是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中一项 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对于进一步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 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水利工程划界限权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因地制 宜地提出对策,根据不同情况类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厘清权属关系,为全国水利工程划界 限权工作提供浙江思路。

2划界基本要求(1)划界方案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公布,划界方案中 应明确工程管理范围线(简称管理线)和保护范围线(简 称保护线),并附工程的四至范围图(水文测站不作强制 要求),图纸测绘比例建议为1:2 000及以上[|]。

河道工程 应标出四线即岸线、堤线、管理线和保护线,高程控制采 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014修正)(1999年6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等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监理市场的培育和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六条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第七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和建立信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和建立信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
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河[2014]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1.24
【实施日期】2014.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浙水河〔2014〕48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水利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建管〔2014〕212号)和《关于建立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办建管〔2014〕213号,详见附件)。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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