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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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职能和机构编制管理

省级机关职能和机构编制管理

省级机关职能和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机构职能编制管理与机构改革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的题目是:体制机构、职能编制管理与机构改革。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体制机构概述;职能编制管理情况;政府机构改革回顾和展望。

一、体制机构概述机构的涵义:机构编制管理中的“机构”,是指为行使公共权力所建立的,由人、财、物和信息等若干要素有序联结起来的单位。

机构是职能的载体。

按照机构的性质、特点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通常将机构分为党派机构、国家机构、群众团体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组织等。

由于党派机构、国家机构、群众团体机构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中经常称之为机关(机关原指整个机械的关键部分)。

1、国家机构: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设置以下7大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给我们的第一概念就是特指担任主席的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本身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

这就好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

不同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而国家主席这一机关仅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市、县、乡四级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皖价费[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08〕113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费,保证土地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都必须依法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确认、核发证书,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土地权利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

二、根据土地登记内容的不同,土地登记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土地总登记与土地初始登记收费。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写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土地总登记和初始登记按下列标准收取: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2015]2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2.17【实施日期】2015.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5〕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根据《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省政府确定了11个方面42项重点工作,由王学军省长负总责,同时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领导、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并将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落实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一、着力推动重要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1.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规范行政审批管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在省、市、县全面建立运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牵头负责领导:詹夏来。

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物价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2)推行政府权力网上运行,简化程序,缩短流程,强化监察,完善服务,提高效率。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建立更加完善的交易制度。

制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办法,建设电子化监管平台,加强全流程监管,规范交易行为。

牵头负责领导:詹夏来。

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政务公开办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皖政[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皖政〔2008〕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副省长分工如下:XXX同志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孙志刚同志负责省政府的常务工作、应急管理工作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统计、人事编制、监察、金融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人事厅、编办、监察厅、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金融办、应急办。

联系国税局、财政部驻安徽财监办、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银监会安徽监管局、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保监会安徽监管局等金融机构。

赵树丛同志负责“三农”工作和水利、林业、民政、人口计划生育、扶贫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农委、水利厅、林业厅、民政厅、人口计生委、粮食局、供销社、农科院、扶贫办。

联系淮委、气象局、国家林业局专员办、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文海英同志负责商务、外事、侨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对台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办(侨办)、旅游局、台办、新闻办、贸促会。

联系侨联、台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肥海关。

黄海嵩同志负责工业、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产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经委、交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产业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工办、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局)。

联系工商联、总工会、煤矿安全监察局、储备物资管理局、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电力公司、烟草专卖局、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和电信、邮政、民航等在皖单位。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英文译名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英文译名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英文译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二、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Commiss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of the People's Re 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Ministry of Supervi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Ministry of Personne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Ministry of Railway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三、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家税务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中国民用航空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家体育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家林业局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家宗教事务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Religious Affairs国务院参事室Counselo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四、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研究室Research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新闻办公室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Xinhua News Agency中国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中国社会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中国工程院Chinese Academy of Engineering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家行政学院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中国地震局China Seismological Bureau中国气象局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六、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State Bureau for Letters and Calls国家粮食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Grai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 国家烟草专卖局State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国家外国专家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国家海洋局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国家测绘局State Bureau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国家邮政局State Post Bureau国家文物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国家中医药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国家外汇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国家档案局State Archives Administration国家保密局National Administr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State Secrets注:中文名称中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字样的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可根据需要,在英文译名中加上“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全称)或“China”(简称)的字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皖价服函[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67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调整土地评估收费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35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价格评估市场收费行为,促进土地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决定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收取评估费用。

二、凡依法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经省国土资源、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方可接受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三、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包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

宗地地价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按照附件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评估收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六、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可在此标准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八、各级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降低工作质量的,依法予以查处。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铜陵市清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08]78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铜陵市清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铜陵市清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08]78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市物价等部门对我市各项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铜陵市清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铜陵市清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中未公布的收费项目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二、配套办法(一)因取消、降低、暂停收费项目影响正常运转的自收自支或财政差额拨款的单位,被取消、降低、暂停的收费项目涉及上交中央和省级的单位,据实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性用地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免收后应缴纳中央和省级的收费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代缴。

县(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园区比照执行。

(三)电力工程安装服务价格依据《价格法》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安装服务价格实行成本审核、认证,公开成本,具体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成本的基础上,双方议定价格。

三、工作措施(一)实行亮证收费。

各相关单位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到市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按规定办理注销、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规范罚没行为。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滥罚行为。

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对首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以教育帮助、指导纠正为主,免于罚款。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皖发改收费〔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等别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一)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等别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四等:一等地区,每平方米36元;二等地区,每平方米32元;三等地区,每平方米28元,四等地区,每平方米24元。

(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收取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费收入,都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综字〔2001〕1061号)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耕地开垦费标准和征收等别划分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月17日附件安徽省耕地开垦费标准和征收等别划分表。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申请报批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申请报批1、受理;2、审查;3、报批。

(一)新增出让土地:1、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2、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3、项目批复(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4、省政府用地批复(复印件三份);5、项目用地协议(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6、规划一书一证(复印件二份);7、环保意见(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8、地价评估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9、地价确认批复(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10、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11、项目单位税务登记证(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12、项目单位代码证(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13、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1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15、项目平面布置图(原件一式三份);16、勘测定界图(原件一式三份);17、出让合同(草签)(原件一式三份);18、其他资料。

(二)存量出让土地:1、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2、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3、项目批复(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4、原土地证或用地批复(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5、用地协议或转让协议(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6、规划一书一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7、环保意见(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8、地价评估报告及确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9、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10、税务登记证(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11、企业代码证(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12、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14、平面布置图(原件一式三份);15、勘测定界图(原件一式三份);16、出让合同(草签)(原件一式三份);17、其他资料。

(三)补办(含用途改变)出让土地:补办协议出让:1、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2、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3、原本单位土地证或用地批复(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5、税务登记证(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6、企业代码证(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7、勘测定界图(原件一式三份);8、出让合同(草签)(原件一式三份);9、地价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三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地税局、物价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巢湖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为支持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式(一)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在完成已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基础上,减少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量。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适度增减。

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模式,深化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机制改革。

(二)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各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城市,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

建立棚户区改造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审批手续。

各地通过市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用地指标支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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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征地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2]4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局):
为加强征地管理工作,规范征地管理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征地管理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是指土地管理部门,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含划拨、使用。

下同)土地事务时,按征地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用地申请单位收取的管理性费用。

二、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

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由批准建设用地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用地前收取。

三、征地包干分为全包方式、半包方式和单包方式。

具体包干的内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以征地费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

征地费总额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含耕地开垦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等。

全包方式征地中发生不可预见情况,可收取不可预见费用,但不得超过征地费用前四项之和的3%,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如发生不可预见情况,收取的不可预见费用不得超过征地费用前四项之和的2%。

如出现特殊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向用地单位按实计收。

五、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征用土地和补办征地手续(同时负责征地工作)。

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2.8%收取;
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5%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1.8%收取;
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1.4%收取。

2、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的,征地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省辖市范围内1.00元/M2;县(市)所辖镇或街道范围内0.8元/ M2,其他范围内0.6元/ M2。

涉及住房建设的按上述标准的70%征收。

六、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标准收取(不含农民建房)。

七、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1、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
2、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等非经营性用地;
3、免税残疾人企业经营用地;
4、抢险救灾使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涉及住房建设的标准减半收取。

八、征地管理费以实际发生的征地总额为基数计算,实际征地总费用不得低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征地管理费的最低计费基数,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九、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如组织现场宣传、地籍调查、实地勘察、测绘;组织征地补偿登记;制订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拆迁安置等。

征地管理费的使用办法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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