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实施方案
新墙材可享受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

新墙材可享受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替代实心粘土砖,支持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国务院令第82号、国发「1992」66号、财税字「1995」44号、国办发「199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198号等文件规定:1.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建、扩建、技改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0%的政策。
2.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资项目,可享受政策性贷款。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产品增值税。
4.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5.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及其它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产品增值税。
6.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予补贴。
7.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8.对应用新型墙体建造的北方节能住宅,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0%的政策。
9.在城市建设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地砖作为框架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心砖在5层以上的建筑中使用。
10.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材建筑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新型墙材建筑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11.积极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房屋售价。
12.对使用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墙材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3.各地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墙材企业技术改造。
14.采暖地区要按期达到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非采暖地区要结合改善建筑物热环境制定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以此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发展,促进节能建筑全面推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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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无机轻集料砂浆类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在我省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应用量快速增长,由于存在生产企业规模小、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控制不严等因素,已对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构成不利影响。
为规范市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建筑外墙应用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应以膨胀玻化微珠为保温隔热材料。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的性能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干密度Ⅰ型的要求,相应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只能采用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
其系统构造、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设计、施工、验收除必须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外,还应满足《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技术条件》(附件1)的要求。
二、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的工程应用,应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规定的目录管理和备案登记制度,其生产企业应先取得省厅颁发的《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后,在产品使用地住建委备案登记。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市墙改办关于印发《、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武墙改办字〔2010〕11号各区建管站(墙改节能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年八月五日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100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申请办理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见附件)二、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企业及在汉经销、代理企业或在汉办事处(分公司)应向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武汉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三、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应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四、资料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出厂抽样检测;六、检测合格,按程序予以备案,并发放《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七、经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审查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填写《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办理备案,发放《备案证》;八、备案企业每半年应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报送一次产销统计报表。
九、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于期满前1 个月提交备案年审资料,经复审和产品出厂抽样检测合格后办理备案年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鄂建文[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材
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1.03
•【字号】鄂建文〔2017〕67号
•【施行日期】2017.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材推广应
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建文〔2017〕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根据国家《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湖北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有关文件精神,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3日。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5年11月21日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及林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技、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和本地区的资源节约规划,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建筑节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程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和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通知如下:一、禁止使用时间和范围(一)自2005年7月1日起,荆州开发区、荆州城南开发区、沙市区江津路以北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正负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自2006年12月31日起,荆州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正负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石首市、洪湖市政府所在地以及沙市区、荆州区、荆州开发区所属建制镇,应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自2008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的建制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但不得迟于“十一·五”期末。
(三)农村住宅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积极鼓励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荆州城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
生产企业应加快生产工艺的改造,转产空心粘土砖和新型墙体材料。
二、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各级发改、经济、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大力支持实心粘土砖厂的技术改造。
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要求,认真整顿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帮助全市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武汉成立新型墙材认定初审委员会
间过长 。 乳化的胶粉不能充分失水成膜. 在冷冻箱中放 增 稠作 用 , 这种 物 质会 引入 一 定 的细 小气 泡 。 但 这些
置时间越 长这种 问题越严 重 .即使从 冷冻箱 取 出后 放 气 泡切 割 、 闭砂 浆 内 的连 通孔 道 . 封 减轻 冻 胀 时 的裂
到室温中养护 , 也不可能使砂浆的强度得到完全恢复。 纹扩展 , 同时又 能吸收 冰 晶膨胀 应力 , 减轻 冻害 。 这直接导致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 、 抗折强度、 抗压强度 4 结 论 降低。 导致 加入 l #防冻剂 的砂浆 强度值 等于 或低于基
建筑
Na O 水溶 液浓度过 高 , N : 就会 使砂浆 中 的水 不结 冰 . 这 境 的有 效 防冻外 , 聚合物 改性 砂浆 中本身 含有 一定 量
样水 泥水化 就能缓慢 充分地 进行 但 由于水 存在 的时 的羟丙 基 甲基纤 维 素 , 种 聚合物 主 要对砂 浆起 保水 这
于冬 季 施工 时 .只能在 连续 5 d不 低 于 一 ℃ 的 环 境 中 5
晶 。 化水 泥 的水 化环 境 。 优 减小 胀 冻产 生 的应力 , 以 所 防 冻剂加入后 基本没有 冻胀现象产 生 。 另外 . 减水 剂 的加入使 砂浆水 灰 比变 小 。 这相 当于加 大 了水 泥用量 . 掺 量达到一定 量后 . 由于 N NO 含量太高 , a 与水泥砂 浆
强 度 、 折 强度 、 抗 抗压 强 度都 有 所增 加 , 折 比总体增 压
定 初 审 委 员会
加 有限 。 韧性 会稍 微变差 。掺量 超过一定 量后 , 柔 由于
NN a O 含量 太高 . 度会有 所 降低 , 强 因此 ,#防冻 剂 的 3
市建 筑 业管 理 办公 室主任 夏平担 任 主任 委 员。 市 国家 税务局副局长郑俊 生担任 副主任委员 . 委员 由市城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计划;(三)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销售、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
(四)组织收缴、管理和监督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五)参与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六)处理违反墙体材料革新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各级计划、经贸、建材、建设等部门应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列入年度计划,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乡镇墙材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计划、经贸、科技、建材、环保、土地、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基建、技改项目,应从立项、贷款、保证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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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实施方案
一、首次认定工作步骤
1、墙材生产企业向当地(市、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申请认定,并提交申请材料。
2、各市、州墙革节能办对企业的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汇总报省墙革节能办。
3、省墙革节能办和认定委员会委托各市、州墙革节能办组织成立的现场审查组对当地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及本地认定的汇总表报省墙革节能办。
4、省墙革节能办和认定委员会审核、发证。
二、首次认定实施方案
1、成立市级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小组
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成立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小组,人员3—5人,报省墙革节能办备案。
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市级墙革节能办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由2—4名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组成。
必要时省墙革节能办可聘请专家参加。
2、确定本地新墙材认定规模和认定计划
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调研本地建设工程的规模,预测墙材需求量,确定本地新墙材认定规模。
通过调研本地墙材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工艺设备水平及税务(增值税和所得税)情况,对照认定标准确定本地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计划,并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
认定规模和计划报省墙革节能办。
3、认定的组织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在我省首次开展,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加强宣传,认真组织本地墙材企业参加认定,保证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4、认定材料的初审
各市、州墙革节能办接到正式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按照《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初审,指导、帮助申请企业完善申请材料,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及汇总表及时上报省墙革节能办。
5、现场审查与审查报告
经市、州墙革节能办初审合格的认定申请,由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委托各市级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小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现场审查组,代表省认定委员会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也可由省认定委员会自行组织现场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组根据《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生产企业现场审查规则》,从质量管理、生产资源、人力资源、技术文件、过程质量、产品质量、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等方面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详见现场审查规则附件《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生产企业现场审查表》和《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报告》)。
审查表和审查报告连同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一并上报省墙革节能办。
三、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日常管理
首次认定工作完成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各市、州墙革节能办常年受理当地企业的认定申请并进行初审,省墙革节能办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受理各市、州墙革节能办上报的认定申请,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组织认定,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发布公告,发放证书。
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通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湖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200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