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
海商法测试题

海商法测试题1. 下列哪些船舶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单选题] *A.50总吨海上机动船舶(正确答案)B.军舰C.政府公务船舶D.15总吨海上非机动船舶2. 下列不属于海难救助种类的是()。
[单选题] *A.合同救助B.纯救助C.人命救助(正确答案)D.以上答案均正确3. 依海商法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受偿顺序为。
() [单选题] *A.以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为准B.以登记抵押合同的时间为准C.以抵押权担保的数额为准D.以登记的先后为准(正确答案)4. 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单选题] *A.平均负赔偿责任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正确答案)D.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5. 船长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出于本船利益的考虑可不救助B.需签订救助合同C.对于敌方人员无需救助D.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命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正确答案)6. 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不能够独立承保的险别有() [单选题] *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战争险(正确答案)7.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是指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人。
() [单选题] *A.投保人B.保险人C.被保险人(正确答案)D.保险责任人8. 在光船租赁期间,应由()负责对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 [单选题] *A.船长B.承租人(正确答案)C.船舶代理人D.托运人9.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采用__。
[单选题] *A.执行制B.并用制C 金额制(正确答案)D.委付制10. 规定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国际公约是()。
[单选题] *A.MARPOL公约B.STCW公约(正确答案)C.SOLAS公约D.国际劳工公约11. 《海商法》中的船舶既包括海船、海上移动式装置、小型船艇,也包括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授课教师:郭瑜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三、特点和性质 (6)(一)特点 (6)(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二、船舶物权 (9)(一)船舶登记 (9)(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四)船舶留置权 (12)(五)受偿顺序 (12)三、船员 (12)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五)实际承运人 (22)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五、货物交付 (23)(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二)货物检验 (24)(三)无人提货 (24)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大叔代课 (25)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一、提单的定义 (27)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三、提单的种类 (28)(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四、提单的功能 (29)(一)货物收据功能 (29)(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三)交货凭证功能 (30)(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一)提单的签发 (32)(二)提单的转让 (32)(三)提单的注销 (32)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七、其他运输单据 (33)八、小结 (33)第五章租船合同 (34)一、租船合同简介 (34)(一)概念 (34)(二)分类 (34)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一)关于船舶 (35)(二)关于租金 (36)(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三)关于运费支付 (39)(四)关于货物装卸 (39)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六、小结 (41)第六章船舶碰撞 (43)一、概念 (43)(一)船舶碰撞 (43)(二)其他概念 (43)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三、国内法规范 (44)四、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44)(一)双方无过失碰撞 (44)(二)单方过失碰撞 (44)(三)双方过失碰撞 (44)五、船舶损失的损害赔偿 (45)六、货物损失的赔偿计算 (45)七、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 (45)八、引航员的责任 (46)第七章海难救助 (46)一、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46)二、救助方与被救助方的义务 (48)三、救助款项 (49)(一)救助报酬 (49)(二)特别补偿 (49)(三)人命救助者的酬金 (50)(四)救助款项的担保和支付 (51)四、救助合同 (51)第八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1)一、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2)(一)概念 (52)(二)不同制度 (52)(三)法律规范 (52)二、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53)(一)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不能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三)责任限制主体 (54)(四)责任限制的丧失 (54)(五)责任限额的计算 (55)(六)责任限制的基金 (57)(七)法律适用 (57)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 (57)第九章共同海损 (57)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起源 (57)(一)概念 (58)(二)法律性质 (58)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58)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共同海损理算 (59)(一)理算规则 (59)(二)理算内容 (59)(三)理算特点 (60)四、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60)第十章海上保险法 (61)一、海上保险法的一般问题 (61)(一)约束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61)(二)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62)(三)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62)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63)(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63)(二)保险利益 (63)(三)告知义务 (6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65)(一)航次保险和定期保险 (65)(二)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66)(三)足额和不足额保险 (66)(四)船舶险和货物险和其他险 (66)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66)(一)几种保险合同范本 (66)(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66)(三)承保风险 (67)(四)除外责任 (67)(五)保险期间 (68)(六)保证条款 (68)五、海上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69)(一)损失的确定 (69)(二)委付 (69)(三)代位求偿 (69)(四)因果关系 (70)(五)免赔额和合理拒赔 (70)六、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 Indemnity Club) (70)第十一章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 (71)一、海事纠纷解决的机构和途径 (71)二、海事时效制度 (71)三、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72)四、海事仲裁 (72)五、海事诉讼 (72)(一)我国的海事法院 (72)(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3)(三)我国主要的海事诉讼制度 (73)(四)船舶扣押 (74)教材:海商法教程,郭瑜著,《海商法教程》北大2002版。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4.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海上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损失补偿。
5.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6.代位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8.损失赔偿方式:定值赔偿: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9.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
10.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1.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以其保险利益为基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12.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13.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取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复习题2(含答案)

国际运输与保险复习试题2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8小题,每小题1分,共18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1.我国的( )运输是随着石油生产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A.管道运输B.航空运输C.集装箱运输D.大陆桥运输2.运输易腐货物应采用( )A.杂货船B.散装货船C.冷藏船D.载驳船3.航空主运单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 )A.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和发货人B.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和航空公司C.发货人和航空公司D.航空公司和提货人4.( )的速度最快。
A.航空运输B.公路运输C.海上运输D.铁路运输5.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
A.“仓至仓”责任为限 B.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上时为限C.以运输工具处于运输途中为限 D.以运输工具处于运动状态为限6.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 )A.被保险人将其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B.保险标的的转让C.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转让D.可保利益的转让7.同国际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运货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也采用( )的原则。
A.“门到门”B.“桌到桌”C.“仓至仓”D.“港到港”8.船舶载货载客达到最高载重线时,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称为( )A.重排水量B.轻排水量C.注册总吨D.注册净吨9.办理国际铁路联运时,按一份运单托运的按其体积或种类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货物称为( )A.整车货物B.零担货物C.大吨位集装箱D.集装箱10.哪个组织是各国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联合组织( )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B.国际航空运输协会C.国际货物发运人协会D.国际货协11.什么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A.单独海损的分摊原则B.船舶抵押贷款C.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D.劳合社12.哪种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契约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A.雇主责任保险B.健康保险C.公众责任保险D.职业责任保险13.流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和总括保险单属于( )A.定值保险单B.不定值保险单C.船名已定保险单D.船名未定保险单14.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两种基本险的保险责任采用什么条款( )A.“门到门”B.“桌到桌”C.“仓至仓”D.“港到港”15.下列对施救费用构成条件叙述错误的是( )A.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可以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或其他人B.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标的物遭受的损失C.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是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D.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16.暂保单的有效期限一般为()。
国贸复习思考题(5)运输保险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单项选择题1、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共同海损(A )。
A、是部分损失的一种B、是全部损失的一种C、有时为部分损失,有时为全部损失D、是推定全损2、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包括(C )。
A、平安险加11种一般附加险B、一切险加11种一般附加险C、水渍险加11种一般附加险D、11种一般附加险加特殊附加险3、预约保险以(B )代替投保单,说明投保的一方已办理了投保手续。
A、提单B、国外的装运通知C、大副收据D、买卖合同4、按国际保险市场惯例,投保金额通常在CIF总值的基础上(A )。
A、加一成B、加二成C、加三成D、加四成5、“仓至仓”条款是(B)。
A、承运人负责运输起讫的条款B、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C、出口人负责缴获责任起讫的条款D、进口人负责付款责任起讫的条款6、我某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用途,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A )。
A、单独损失B、共同损失C、实际全损D、推定全损7、CIC“特殊附加险”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险别,(B )。
A、一般可以单独投保B、不能单独投保C、可单独投保两项以上的“特殊附加险”D、在被保险人统一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投保8、某批出口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雨淋致使货物遭受部分损失,这样的损失保险公司将(C )。
A、负责赔偿整批货物B、负责赔偿被雨淋湿的部分C、不给于赔偿D、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雨淋湿的部分9、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如果将这批服装漂洗后再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批服装应属于(C )。
A、共同海损B、实际全损C、推定全损D、单独海损10、我方按CIF条件成交一批罐头食品,卖方投保时,按下列(C )投保是正确的。
A、平安险+水渍险B、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C、水渍险+偷窃提货不着险D、平安险+一切险11.CIF合同的货物装船后因火灾被焚,应由(C )。
海上保险

海上运输的货物在何时投保
• 合同应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订立,如 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就不能投保;
• 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在装运前或在装 运时,卖方或买方就应立即投保海上货 物运输保险;
• 如以CIF条件成交,应由卖方投保,FOB 由买方自行投保
如何理解“不论灭失与否”条 款
• “不论灭失与否”(lost or not lost)是指 不论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灭失, 保险人仍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 如发现有隐瞒或虚报,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可照收应当收取的保险费
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重要事实 (disclosure)
• 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必须真实 (representation of fact)
• 被保险人不得违反其所作的担保 (warranty)
被保险人应披露哪些重要事实
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 • 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保的风险(一般风
险),其中包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 只能在投保了主要险别后,才能加投附
加险 • 一般附加险均包括在一切险中
除外风险
• 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 • 货物本身内在缺陷 • 自然损失 • 虫蛀鼠咬 • 延期:如果货物由于延迟运抵目的地而
遭到货价下跌的损失,或因航期延长而 腐烂变质,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 无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 均有 权取得代位权
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 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它是在保险标 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 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 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 代位权是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 失
思考
海上保险法

3、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这种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于船舶转让而产 生的。《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 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 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 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 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 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 费退还被保险人。”
2、保证。(1)保证又称担保(Warranty),是 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 特定义务的承诺,如船级保证、适航保证。(2)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合 同约定的保证条款后的责任。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 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 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 2、凭证。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 海上保险单(Marine Policy)。海上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公平合理的 方法分散风险,通过保险,船东和货主的 损失便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赔偿。因 此,损害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之一。 2、这种赔偿,仅限于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海上保险法不允许任何人企图 通过海上保险合同获取额外利益。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1、含义。(1)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指保险人应对并且 仅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 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 任。近因一般是指对损失最具有影响力和 占支配地位的原因。(2)近因表明保险事 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贸实务单选题

一、单项选择题1、在国际贸易中,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适合于()A、凭样品买卖B、凭规格买卖C、凭等级买卖D、凭产地名称买卖2、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A、不得拒收货物B、可以拒收货物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3、大路货品质标准是指()A、适于商销B、上好可销品质C、质量劣等D、良好平均品质4、目前我国出口的某些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等常用来表示品质的方法是()A、凭样品买卖B、凭规格买卖C、凭等级买卖D、凭产地名称买卖5、凭样品买卖时,如果合同中无其他规定,那么卖方所交货物()A、可以与样品大致相同B、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C、允许有合理公差D、允许在包装规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6、在国际贸易中,一些贵重金属如黄金、白银的习惯的计量单位()。
A、克拉B、盎司C、长吨D、司马担7、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合同中使用“大约”、“近似”等约量字眼,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为()。
A、不超过5%B、不超过10%C、不超过15%D、由卖方自行决定8、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A、凭说明买卖B、凭样品买卖C、凭等级买卖D、凭规格买卖9、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如何作价给予规定。
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D、议定价10、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制是()。
A、公制B、国际单位制C、英制D、美制1、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对当事人行为无强制性约束的规范是()。
A、国内法B、国际法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条约2、与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跟单信用证统一通则》D、《托收统一规则》3、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条件成交时,货物装船时从吊钩脱落掉入海里造成的损失由(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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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篇一:海上保险合同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第二百一十七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保险人名称;(二)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价值;(五)保险金额;(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七)保险期间;(八)保险费。
第二百一十八条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第二百一十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第二百二十条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二百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第二百二十三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第二百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
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百二十七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第二百二十八条虽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
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
第二百三十二条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当对依据预约保险合同分批装运的货物分别签发保险单证。
保险人分别签发的保险单证的内容与预约保险单证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分别签发的保险单证为准。
第二百三十三条被保险人知道经预约保险合同保险的货物已经装运或者到达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通知的内容包括装运货物的船名、航线、货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二百三十四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第二百三十五条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
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二百三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第二百三十八条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
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第二百四十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
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
第二百四十一条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
第二百四十四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二)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二百四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第二百四十六条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第二百四十七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第二百四十八条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
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第二百四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第二百五十条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二百五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百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第二百五十四条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第二百五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第二百五十六条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但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