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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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讲义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 • 1. Aleatory Contract • 2. Bilateral Contract • 3.Guarantee Contract • 4.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 • 5.Aeatory Contract
合同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即使双方就某一项目达成了一 个协议,如果没有法律约ration) 一方享有的权利 —另一方承担义务
对价的定义:Consideration means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r benefit accruing to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 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 问:保险合同的对价是什么?
保险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在性质上并不确定 ,要因偶然事件发生才履行权利与义务。由 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一种不确定的事件,它 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以及发生以后,保险 标的物遭受损失的程度如何,都带有偶然性 的性质。 因此,保险人对大部分保险合同不履行赔偿 义务lateral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双务性质表现在交纳保险 费的义务而取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 因此,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 解除与转让
(Conclusion, Dischargeonclus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l Capacity 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的‘Natural person’或‘Corporate person’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比如说年满18 周岁,大脑清醒,心态健全,能够以自己 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

2.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

2.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
B:讲授本次课的内容(70分钟)
1.保险合同概述(20分钟)
1.1保险合同特点1.2保险合同主体、客体
2.保险合同内容(40分钟)
3保险合同成立、变更、废除、终止(40分钟)
4保险中介人(10分钟)
C:本次课内容的总结(10分钟)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教案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教源自(附页)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三、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使之乡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地的查勘、鉴定及估价与哦诶宽的理算、洽商,并予以证明的人,所以有时也成琪为公估行、损失理算员。
一、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五)保险合同时诺成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又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二)保险中介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内容
授课时间
第周第次
授课方式
理论课
课题
情境五5.2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
教学
目的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保险合同、保险中介人相关知识。
教学重点
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内容、中止与解除
教学难点
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内容
教学方法
讲练结合
教具
教学内容与过程(包括时间分配)
课后分析
A:向学生阐述报关知识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报关知识的轮廓,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本次课的简要介绍等。(10分钟)
2、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教案(附页)

202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202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一、引言《海商法》是我国海事法律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

其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护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就《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系统学习和总结。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介绍2.1 定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的,保险人对投保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意外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契约关系。

其目的是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

2.2 保险期间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为货物从起运港到到达港的期间。

同时,如果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也应纳入保险期间。

2.3 货物的保险价值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的保险价值是对货物进行保险赔偿的重要依据。

根据《海商法》规定,货物的保险价值一般为货物的实际价值,即货物的市场价值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3.1 一般保险条件合同中通常包含一般保险条件,包括保险起止日期、保险金额、承保范围等内容。

这些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确保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契约关系中的权益平衡。

3.2 损失赔偿的限制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损失赔偿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因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

这种限制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诚信原则的约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

这意味着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等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4.1 投保和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和承保两个过程。

投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

承保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签署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海上保险标准合同》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船舶及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旨在保障甲方船舶、货物、运费及相关利益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险标的具体包括:(一)船舶保险合同:甲方拥有的船舶及附属设备、装载货物、船员及船舶正常运营所需的费用等。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甲方所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运费保险合同:甲方因运输合同而产生的运费损失。

(四)责任保险合同: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损失。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甲方船舶损失、货物损失、运费损失及船舶运营所需费用的损失。

(二)因甲方船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乙方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一)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核事故等导致的损失。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货物装船完毕之日起至货物卸船完毕之日止。

第六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

第四章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第七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保险费率,甲方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

第五章损失赔偿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方提出赔偿请求后,乙方应当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甲方与乙方在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起到保护和补偿的作用。

本文主要对《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和总结,旨在进一步了解并提高对该法律条款的理解。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投保人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1.共同行为主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者、承运人等多个行为主体。

保险人承担风险补偿的责任,而投保人则支付保险费。

2.特定目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该合同的保险责任只是发生在货物运输中的特定风险,不包括其他风险。

3.保险金额限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保险人只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进行补偿。

这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在索赔时故意制造损失或过度索赔。

4.合同约束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中的约定,维护各自的权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1.标的物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即被保险货物的具体描述和数量等信息。

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保险费率的确定应符合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险责任和范围是指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补偿义务和具体的保险范围。

包括保险期间、保险事故、保险金额等内容。

4.免赔额及索赔程序合同中应明确免赔额的数额及索赔的程序和时限。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如合同期满、协议解除等。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1.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届第64号 通过施行 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修订稿)》。
内容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船舶
03
第三章船员
04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 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 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 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 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零四条 v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 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资料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资料

海上保险第1条: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第2条海陆混合风险(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失。

(2)如果用海上保险单格式的保险单,承保建造中的船舶,或者船舶下水,或类似海上冒险的任何冒险,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只要是可适用者,均得适用之;但除本条规定者外,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改变或影响任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3条海上冒险与海上危险的定义3(1)受本法规定的制约,每一合法的海上冒险得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2)特别是以下各项属于海上冒险:(a)受海上危险影响的任何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

此种财产在本法中被称为“可保财产”。

(b)由于保险财产暴露于海上危险之中而危及的任何运费,客票款,佣金,利润或其他钱财上的利益,或任何预付款,贷款,或垫付费用的担保。

(c)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对其有利益或有责任的当事人由于海上风险的原因对第三方产生的任何责任。

”保险利益第4条赌博合同无效4.(1)用作赌博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2)海上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被认为是赌博合同:(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本法规定的保险利益,而且在缔约后仍无获得此种保险利益的可能;(b)保险单是按“无论有无保险利益”,或“除保险单本身外,再无具有保险利益的证明”,或“保险人无救助利益”等条件,或按其他类似条件订定的。

但是,如无救助的可能,保险单可以按保险人无救助利益的条件签订。

第5条保险利益的定义(1)根据本法各条规定,与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2)一个人与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尤其是在他与该冒险或处在危险中的任何保险财产,具有任何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因而若保险财产安全或及时抵达他便能从中获取利益;反之,如果保险财产灭失,损坏,或被滞留或招致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海上船舶保险—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海上船舶保险—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
2 保险价值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3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保金额。
4 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保险标的的损害 赔偿的责任范围。
02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实际全损
根据《海商法》的规 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 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的,为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 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形。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保险委付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 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 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 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全部 保险金额赔偿的法律行为。
03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海商法》第264条规定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 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 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目录
01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02 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委付 03 诉讼时效
0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1.海上保险合同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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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一般原则:
平等、公平、自愿、合法、诚信。
海上保险合同的四项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的三项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委付 分摊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 实与信用来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否则,受害 方可解约并索赔。
其具体内容包括告知、陈述和保证三个方面。
如免责条款、保险费率。 违反告知: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
(二)保证
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就某一事项向保险人做出的承诺。
如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承诺。 告知仅须实质正确,而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违反保证——合同无效! 按形式划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同等法律效力。 海上保险的三项默示保证:
5.联合凭证——联合发票,简化的保险凭证 商品发票 + 保险单 = 联合凭证 简化投保手续,适用港、澳出口货物保险。
6.批单——附加条款 变更原保险单的内容 ,以批单为准 。 原批 ❖ 附贴
Hale Waihona Puke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1. 变更的含义 主体的变更——合同转让;
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包括: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事物,即保险的保障对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人并不是保证不发生意外事故,而只是给予经
济补偿。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海商法》第217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保险人的名称;(全称,印刷) 2.被保险人的名称;(写明,指示、背书转让)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赔与不赔) 7.保险期间;(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 8.保险费。(对价)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1.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有形实体——无形保障
2.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等价——对价; 违约赔偿——履约赔偿
3.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海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5.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海上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7.海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8.海上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标的 《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保险标的的具体种类:
⒈ 船舶; ⒉ 货物; ⒊ 船舶营业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⒋ 货物预期利润; ⒌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⒍ 对第三者的责任; ⒎ 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
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船舶适航 ❖ 不绕航 航行合法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保险利益的三个要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 杜绝保险赌博,防止道德风险。 ❖ 限制赔偿责任,防止超额保险。
⑴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⑵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⒊ 无效的法律后果 ⑴ 退还保险费乃至保险金。 ⑵ 保险双方按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⑶ 非法所得,收归国库所有。
五、海上保险合同的终止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灭。 (一)正常终止
1.自然终止—— 期限届满 2.履约终止—— 全损赔付 3.协议终止—— 注销通知 (二)特殊终止 1.无效终止——欺诈、违法 2.违约终止——拖欠保险费 3.解除终止——违反告知、保证
保险标的种类和数量、存放地点、风险程度、 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 2.变更的程序 ⑴ 投保人发出更改申请; ⑵ 保险人审核并增减保险费; ⑶ 保险人签发批单。 原批 ❖ 附贴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1.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 货运保险——无需保险人同意。 ❖船舶保险——取得保险人同意。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投保数额,保障标准; 保险人——保费依据,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三种关系: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实际损失赔。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比例赔。 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超额部分无效。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转让的时间 保单应先于(同时)提单转让。
3.转让的方式 由被保险人背书或其他方式。
4.转让的后果 权利和义务(内容)不变 。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无效
是指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⒈ 无效的原因
⑴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走私货物) ⑵ 承保的风险已发生或己不可能发生。(货物未能装船) ⑶ 超额保险。 ⒉ 部分无效
四、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赔偿应正好填补损失。 (一)补偿原则的意义 发挥保险补偿职能。 ❖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二)对赔偿金额的限定 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应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扣免赔额 (三)补偿原则的三项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权(第三方责任) ❖ 委付(推定全损) 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按保险金额比例赔偿
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海商法》第216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 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 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 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1.同时发生,且均为近因。 均属责任——全赔 ❖均属免责——不赔 不全属责任:a.可以区分——按比例赔
b.不能区分——完全不赔 2.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均属责任——全赔 ❖均属免责——不赔 不全属责任:a.前因属责任——全赔
b.前因属免责——不赔 3.间断发生,因果链断裂。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一)告知
一方应将重要情况如实向对方进行说明。 保险双方皆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 重要情况——影响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如保险标的状况、权属关系、风险程度。 违反告知——不告知、隐瞒、误告、欺诈。 故意:保险人有权解约;不退费;不赔偿。 ❖非故意:保险人可解约或加保费;应赔偿。 2.保险人的告知 重要情况——影响是否投保及投保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海上财产的所有人——船东、货主。 2.其他各种权利人——抵押、留置、占有、租赁权。
(四)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货运险: 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但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FOB买方投保。 2.其他财产保险: 从投保时到事故发生时,必须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如卖船后,原船险保单失效。
三、近因原则
什么是近因? 最近时间论 ❖最后条件论 直接作用论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 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 人给予赔偿;反之,保险人不予赔偿。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 (一)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该原因就是近因。属责任——赔偿;不属——不赔。 (二)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二)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219条规定,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⑴ 船舶: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价值+保险费; ⑵ 货物:保险责任开始时,起运地价格+运费+保险费; ⑶ 运费:保险责任开始时,应收运费+保险费; ⑷ 其他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开始时,实际价值+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时 ❖ 保险费 CIF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⒈ 保险人——收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 ⒉ 投保人——申请人;交纳保险费。 (二)关系人 ⒊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 受益人(寿险)——有权获取保险金的人。 (三)中介人 5.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 6.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 7.保险公估人——出具公证书。
2.保险单—— 保单,大保单 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主要书面凭证; 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证据。
3.保险凭证—— 小保单,保险条 简化的保险单 ,同等效力。非诉讼依据: 未列明的内容,以同类保险单为准; ❖如有抵触,以保险凭证为准。
(二)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4.暂保单——临时的保险凭证 同等效力,30天有效期。 保险单签发,暂保单失效。非必经程序: 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主要事项已谈妥,一些细节需商讨 。 出口结汇的需要,证明货物已办理保险 。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 无效和终止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海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要约——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 ❖承诺——保险人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证。 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1.投保单—— 要保单 签章承保,合同订立;收取保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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