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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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概述1.1 保险范围1.2 保险责任1.3 保险期间1.4 保险金额1.5 保险费用第二条:被保险货物2.1 货物的描述2.2 货物的价值2.3 货物的装载和卸载2.4 货物的保管和保护第三条:保险责任3.1 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3.2 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延误3.3 运输途中的偷窃和抢劫3.4 运输途中的火灾和爆炸3.5 运输途中的其他意外事件第四条:排除事项4.1 货物的自然损耗和磨损4.2 货物的质量问题4.3 货物的包装不当4.4 战争和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第五条:索赔和理赔5.1 索赔通知5.2 理赔程序5.3 理赔资料和要求5.4 理赔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7.1 合同的生效时间7.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法院第九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9.1 合同的修改9.2 合同的补充第十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0.1 合同的适用法律10.2 法律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和说明11.1 合同的解释原则11.2 合同的说明方式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12.1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息12.2 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附件13.2 合同的续保条款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概述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在运输途中因遭受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迟的情况。

1.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2)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延误;(3)运输途中的偷窃和抢劫;(4)运输途中的火灾和爆炸;(5)运输途中的其他意外事件。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本阶段我们将学习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一、如何理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的变化海上保险本来只是承保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有的风险和损失,后来根据海上保险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保险惯例的发展,各国立法也允许海上保险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与陆上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上保险的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哪些?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通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首先取得了保险人的资格,并且还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资格。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若投保人为自身的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4.其他关系人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海上保险实务入门

海上保险实务入门

海上保险实务入门结业论文浅谈海上保险的赔偿原则姓名:柳雨琴院系:法学院专业:海商法年级: 2011级学号: 201110931120 指导老师:安骥浅谈海上保险的赔偿原则摘要:海上保险是我国现代保险业务的起源,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与海上风险的大小是密不可分的。

海上保险最为重要的环节是解决赔偿的问题,赔偿原则海上保险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及时赔偿原则和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三个方面。

从赔偿原则中,又可以派生出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关键词:海上保险全部赔偿原则及时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Talking about the principles of compensation for marine insuranceAbstract:Marine Insurance is the origin of the modern insurance business in China,The size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marine insurance and maritime risk are inextricably linked.The most important link of Marine insurance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mpensation,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basic principles.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including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in time, all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and the actual loss compensation principle three aspects.Derived from 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subrogation principles and the sharing principle.Key words:Marine insurance Full compensation principleTimely compensation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for actual loss 引言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海上保险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经济、贸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光船租赁合同的保险问题

光船租赁合同的保险问题

光船租赁合同的保险问题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船舶租赁合同,其中出租人仅提供船舶,而承租人则负责配备船员、管理船舶以及承担船舶的营运成本和风险。

在这种合同模式下,保险问题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和风险分担。

本文将围绕光船租赁合同的保险问题展开讨论,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实践做法以及可能存在的争议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光船租赁合同保险责任的法律规定在光船租赁合同中,保险责任通常由承租人承担。

这是因为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运营和管理,包括船舶的航行安全、货物装载、船员配备等。

因此,承租人需要为船舶投保相应的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海上风险和事故。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光船租赁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保险:承租人需要为船舶投保船舶保险,以覆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船舶损失或损害。

船舶保险的保额通常根据船舶的价值和租赁期限等因素确定。

2. 第三者责任险:承租人还需要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以承担因船舶运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这种保险可以保障承租人在面临第三方索赔时的经济利益。

3. 船员人身意外险:为了保障船员的人身安全,承租人通常还需要为船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这种保险可以在船员因意外事故导致伤亡时提供经济赔偿和救助。

二、光船租赁合同保险实践中的做法在光船租赁合同的保险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就保险事宜进行详细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这些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种类、保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承担方式以及保险索赔程序等。

为了确保保险责任得到有效履行,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在光船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种类、保额、保险期限等。

这有助于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保险问题产生争议。

2. 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承租人应选择信誉良好、具有专业承保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1746英国海上保险法

1746英国海上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为了明确海上保险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海上保险,是指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或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英国境内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及在英国境外签订但保险标的物位于英国境内的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海上保险事项所订立的协议。

第四条保险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货物、运费、保险利益等。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五条保险合同的要素海上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保险标的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范围;(六)保险费;(七)赔偿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海上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一)火灾、爆炸、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海盗、战争、叛乱、盗窃、恶意破坏等;(二)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第七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约定价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等因素计算确定。

第九条赔偿方式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修复赔偿、替换赔偿等,具体方式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效力海上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告知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鉴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险赔偿的申请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合同;(二)保险事故证明;(三)损失清单;(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赔偿的支付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和材料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支付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特点

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特点

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特点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运输合同⼜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或者收货⼈⽀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指保险⼈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货物运输保险具有以下8个特点:⼀、被保险⼈的多变性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是保单持有⼈(PolicyHolder)。

⼆、保险利益的转移性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三、保险标的的流动性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四、承保风险的⼴泛性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五、承保价值的定值性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额,可由保险双⽅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六、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转移,⽆须通知保险⼈,也⽆须征得保险⼈的同意。

保险单可以⽤背书或其他习惯⽅式加以转让。

七、保险利益的特殊性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之前或订⽴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也同样给予赔偿。

⼋、合同解除的严格性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不得解除合同。

论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

论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

论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摘要:保证是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险人借以控制承保风险的重要手段。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起源于英国,并被普通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

保证制度曾一度起到促进保险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越来越显露其弊端,这就需要在立法和实践中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

关键字: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保险法上的保证是普通法国家特有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海商法第235条提到”保证”,最高院于2006年11月1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6、7、8条内容是涉及保证的,我国仍然没有一个全面完整的保证制度。

此外由于适用和后果的严厉性,保证制度现在遭致广泛的批评,有关国家已经或将要对保证进行修改,而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也正面临补充和完善。

因此,我国应明确对保证制度的态度,建立自己的保证制度推动保险事业的发展。

一.保证的概述在保险法律中,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保险人的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履行这些义务。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做出的承诺,保证某事情应作为或不应作为,或者满足某一条件,或者肯定某些事实的具体状态存在或不存在。

”①由此可见保证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条件,无论它对风险是否重要。

如果被保险人不严格遵守,除保险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防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将保证分为明示的保证和默示的保证。

1.默示保证默示保证是海上保险合同中所特有的一种保证,合同当事人无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仍应推定适用。

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的默示保证制度主要有两项,即航程保单中的适航保证和合法保证。

(1)适航保证适航保证包含了船舶适航和适货两个方面。

所谓船舶适航就是指船舶在所有方面合理适宜面对承保的海上冒险及海上危险;而适货则是指船舶能合理适宜运送货物或其他动产至保险单预定的目的地,也就是说船舶适航保证在于保证船舶能抵御海上的风险完成航行的能力,至于船舶适货保证则在于保证船舶安全运送特定货物的能力。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广袤世界中,海洋占据了绝大部分的面积,而人类与海洋的互动也由来已久。

随着海上贸易和运输的不断发展,海商法应运而生。

海商法是一门专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对于保障海上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商法的历史渊源海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一些关于海上贸易和航运的规则和习惯。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海商法的形成,主要是在中世纪的欧洲。

当时,一些重要的商业城市,如威尼斯、热那亚等,制定了一系列的海事法规,对海上运输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规范。

随着时间的推移,海商法逐渐发展和完善。

在 19 世纪,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海商法典,如法国的《商法典》中就包含了海商法的内容。

进入 20 世纪,国际社会也开始致力于制定统一的海商法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商法主要调整两大方面的关系:一是海上运输关系,二是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关系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和海上旅客运输关系。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涉及到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货物的装卸、运输途中的保管、货物的损失赔偿等问题。

而海上旅客运输则主要关注旅客的人身安全、运输合同的履行等方面。

船舶关系则涵盖了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船舶碰撞、海难救助等内容。

例如,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在船舶发生碰撞时责任的划分和赔偿等,都属于海商法调整的范畴。

三、海商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海上运输安全原则这是海商法的首要原则。

海上运输环境复杂多变,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恶劣天气、海盗袭击等。

因此,确保船舶的适航性、船员的适任能力、货物的合理装载等,以保障海上运输的安全至关重要。

2、促进海上贸易和航运发展原则海商法应当为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障碍,鼓励各方积极参与海上经济活动。

3、公平与正义原则在处理海上运输和船舶关系中,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法律的适用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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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第3章_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 1. 熟悉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2. 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 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3. 弄清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4、了解海上保险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法律特征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p84-85) 英国 1906 年 《海上保险法》第一条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 :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 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损失, 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199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根据以上两种解释, 我们可以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作一个概括:(书 85页) 海上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 是海上运输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规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承担经济补偿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agreement)。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elements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海上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 其法律要求基本是一致的。为了使海上保险合同在法律上能够等到执行, 必须符合以下五个基本要求: 1. 协议(agreement) 2. 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向(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3. 对价(consideration) 4. 履行合同的能力(contractual capacity) 5. 合法的目的(legal purpose) 6. 合同的形式(form)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legal features of insurance contract) 合同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民事合同的成立都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其特殊性, 所以海上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共同属性外, 还有以下特点: 1. 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倖合同(aleatory contract) 2 . 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3. 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guarantee contract) 4. 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utmost good faith) 5. 海上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adhesive contract) 四、我国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保险法规 (一)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p86-87)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书后 附录530页)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 是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符合民事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subjec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与海上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 如 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保险人(insurer)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 收取保险费, 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各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 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的组织形式各不一样, 其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国家经营保险及个人经营保险等。不论哪种形式的保险组织要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经过政府机构的批准, 取得保险人资格。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范围的资格。在我国, 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海上保险业务。 2. 投保人 (proposer)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applicant), 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注意的问题: 1)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 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无效。 3)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4) 投保人必须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即使海上保险合同已经转让。 3. 被保险人(insured= the assureds) 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 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是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取保险保障的直接承受者。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注意:海上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a、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体的 b、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一般是在货物保险中出现)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objec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即通过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对象。 海上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投保人的船舶、货物、运费等, 它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不能得到保全的。也就是说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承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灭失或毁损发生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因此只有保险利益才是海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追求的保障对象。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造成保险事故时, 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即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所以说,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关于保险利益, 参看 第二章“海上保险遵循的原则”。)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中介人)1.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2.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 保险公估人(insurance surveyor) 4、特殊情况下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一般是在货物保险中出现)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conten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一)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 1、 基本条款(基本险)--------基本事项-------基本内容 2、 附加条款(附加险)------另外约定(附加的)-----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 (二)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2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列明以下基本事项: 1、保险人名称(name of insurer) 2、被保险人名称(name of insured) 3、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199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 船舶(vessel) 2). 货物(cargo) 4). 货物预期利润(profit) 5).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wage and remuneration) 6). 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7). 因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liablity and expenses) 4、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保险价值指的是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时, 应当申明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海上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一般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认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一经确定, 就必须写入合同内容之中。 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9条确认了上述认定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 的方法: 1). 船舶的保险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 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 以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 货物的保险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3). 运费的保险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4).其他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5、保险金额(sum insured)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实际投保的货币数额。它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的货币表现, 成为被保险人获取保险保障的法律标准, 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coverage and exclusion) 保险责任(insurance liability)是指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在保险合同条款的责任范围内, 如果发生海上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可分为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特约责任。 与保险责任相反的是除外责任, 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如果发生除外责任的风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一定要分清保险责任表示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列举保险责任的方式; 在合同中将具体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一列举出来,只有列举出来的,保险人才保; 另一种是:列举除外责任的方式;在合同中将不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 一 列举出来,除了所列举的,保险人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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