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_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第三章保险合同提纲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双务性合同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5、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6、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P53)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当事人1、保险人含义、条件2、投保人含义、条件(二)关系人1、被保险人含义、条件、注意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受益人含义、条件、注意事项、法定受益人的处理(三)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3.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反映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保险条款实例解析以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例讲解保险条款有关内容年金保险分红保险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5、批单现金价值三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1、成立——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1)要约(2)承诺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产生法律效力2、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
生效以有效为前提有效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时间作出约定。
若无约定,则签发保单并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即生效。
3、保险责任的开始小结:三者的关系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即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从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这一期间。
保险期限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1)按时间确定;(2)按事件的始末确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责任期限的起始时间。
五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责任免除含义1、除外地点2、除外风险3、除外财产4、除外损失八保险费与保险费率九保险合同的中止十保险合同的复效十四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金十七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2、保险合同主体变更(1)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破产(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①财产保险②人身保险二十保险合同的终止二十一争议处理。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6篇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6篇篇1第一条合同当事人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视为本保险合同的共保人,享有和承担本保险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内容本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依法成立的变更合同的文书。
第三条保险标的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海上运输的货物。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并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应按时支付,否则保险合同将失效。
第五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双方约定,自货物装运之时起至到达目的地之时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
自然灾害包括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
意外事故包括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翻车、坠落等意外事件。
2. 本保险还负责赔偿因盗窃或抢劫导致的货物损失。
但被保险人必须证明盗窃或抢劫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并且是被保险人无法预见的。
3.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尽力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和调查。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4. 保险人赔偿货物的损失时,有权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
如果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无法确定,保险人可以参照货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5. 本保险不赔偿因战争、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的货物损失。
第七条免责条款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等事件。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或自残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非法运输或携带的物品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运输或携带的物品包括违禁品、危险品等物品。
4. 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驾驶员在饮酒后或未取得合法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的行为。
5.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五版)第03章船舶租用合同

在实践中,船舶租用合同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 和光船租赁合同。
3.2 航次租船合同 3.2.1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
《海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 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 的合同。关于合同的订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 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 他形式。”
3.4 光船租赁合同 3.4.4 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谢谢聆听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3.2 航次租船合同
3.2.4 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事人享有不同的权利 定期租船合同 3.3.1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又称期租合同,《海商 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 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 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3.2 航次租船合同 3.2.2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
5)按照规定计算滞 期费和速遣费
E
3)承租人可以全舱或非 全舱租用 C
1)出租人负责船舶营 A 运并负担费用
D
4)出租人对船舶及 货物负责
B 2)航次租船合同适 合不定期的货物运输
3.2 航次租船合同 3.2.3 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
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
租约代号“ASBATANKVOY”。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讲解

第一章绪论一、海上保险定义1、保险(Insurance):是指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财产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同等危险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2、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人(Insurer)是当事人的一方,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付或给付的义务。
被保险人(投保人Insured Assured)是当事人的另一方,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
承保范围(Cover):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约定,包括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和损失原因的约定。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又称保险对象。
承保危险(Perils Insured Against):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的约定。
承保损失(Losses Covered):是有关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某种书面形式出现。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背面或另纸附有保险人事先拟就并公开的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记载一起,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3、海上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以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海上冒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的合同。
美国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
第十三章-海上保险合同ppt课件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F.P.A. ) )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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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 赔 保 险所承保的风险
1人
伤亡 的 赔 偿
2.碰撞责任 3.码头及其他固定或浮动建筑物的损坏赔偿 4.清除残骸的费用 5.油污赔偿费用及罚款 6.共同海损的货物分摊额 7.为处理难民及偷渡者所支出的费用 8.海运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损失或费用 9.各种罚款 10.诉讼费用 11.检疫费用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2、赔偿限额 保险人赔偿以保险金为限 (包括连续损失) ,并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不足额保险的赔偿 如果保险金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保险价值,保险人按比例赔偿。
4、赔偿的范围 施救费用是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法定赔偿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 保险人对航行延迟、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不当包装不负责赔偿。 (2) 保险人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船舶自然磨损、锈蚀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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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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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 1. 熟悉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2. 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 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3. 弄清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4、了解海上保险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法律特征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P84-85) 英国 1906 年 《海上保险法》第一条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 :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 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损失, 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199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根据以上两种解释, 我们可以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作一个概括:(书 85页) 海上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 是海上运输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规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承担经济补偿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Agreement)。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Elements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 其法律要求基本是一致的。为了使海上保险合同在法律上能够等到执行, 必须符合以下五个基本要求:
1. 协议(Agreement) 2. 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向(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3. 对价(Consideration) 4. 履行合同的能力(Contractual Capacity) 5. 合法的目的(Legal Purpose) 6. 合同的形式(Form)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Legal Features of Insurance Contract) 合同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民事合同的成立都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其特殊性, 所以海上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共同属性外, 还有以下特点:
1. 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倖合同(Aleatory Contract) 2 . 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3. 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Guarantee Contract) 4. 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Utmost Good Faith) 5. 海上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Adhesive Contract) 四、我国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保险法规 (一)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P86-87)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书后 附录530页)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 是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符合民事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Subjec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与海上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 如 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 保险人(Insurer)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 收取保险费, 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各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 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的组织形式各不一样, 其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国家经营保险及个人经营保险等。不论哪种形式的保险组织要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经过政府机构的批准, 取得保险人资格。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范围的资格。在我国, 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海上保险业务。
2. 投保人 (Proposer)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Applicant), 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注意的问题: 1)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 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无效。 3)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4) 投保人必须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即使海上保险合同已经转让。
3. 被保险人(Insured= The assureds) 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 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是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取保险保障的直接承受者。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注意:海上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A、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体的 B、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一般是在货物保险中出现)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Objec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即通过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对象。
海上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投保人的船舶、货物、运费等, 它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不能得到保全的。也就是说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承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灭失或毁损发生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因此只有保险利益才是海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追求的保障对象。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造成保险事故时, 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即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所以说,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关于保险利益, 参看第二章“海上保险遵循的原则”。)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中介人) 1.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2.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 保险公估人(Insurance Surveyor) 4、特殊情况下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一般是在货物保险中出现)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Conten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一)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 1、 基本条款(基本险)--------基本事项-------基本内容 2、 附加条款(附加险)------另外约定(附加的)-----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
(二)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2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列明以下基本事项: 1、保险人名称(Name of Insurer) 2、被保险人名称(Name of Insured) 3、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199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 船舶(Vessel) 2). 货物(Cargo) 3). 船舶营运收入(Income)—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 货物预期利润(Profit) 5).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Wage and Remuneration) 6). 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7). 因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Liablity and Expenses) 4、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保险价值指的是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时, 应当申明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海上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一般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认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一经确定, 就必须写入合同内容之中。
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9条确认了上述认定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 的方法: 1). 船舶的保险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 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 以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 货物的保险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3). 运费的保险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4).其他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5、保险金额(Sum Insured)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实际投保的货币数额。它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的货币表现, 成为被保险人获取保险保障的法律标准, 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Coverage and Exclusion) 保险责任(Insurance liability)是指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在保险合同条款的责任范围内, 如果发生海上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可分为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特约责任。
与保险责任相反的是除外责任, 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如果发生除外责任的风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一定要分清保险责任表示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列举保险责任的方式; 在合同中将具体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一列举出来,只有列举出来的,保险人才保;
另一种是:列举除外责任的方式;在合同中将不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 一 列举出来,除了所列举的,保险人都保.
7、保险期间(Duration)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即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害,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因此, 所有保险合同, 包括海上保险合同, 都规定了保险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