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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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五版)第09章海上保险合同

海商法(第五版)第09章海上保险合同
海商法
(第5版)
conte nt
01 第1章 海商法概述 02 第2章 船舶与船员
03 第3章 船舶租用合同 04 第4章 海上运输合同
05 第5章 船舶碰撞
06 第6章 海难救助
07 第7章 共同海损
08 第8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09 第9章 海上保险合同 10 第10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9章 海上保险
在海上保险中,第三方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 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即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了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代位求偿权)。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 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 应扣减保险赔偿。
保险的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向保险人要求其赔偿
的行为。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2)船舶保险的索赔
3)船舶建造保险的索赔
• 索赔中,被保险人需提 • 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
供:①保险单或保险凭
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
证;②运输单证;③货
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
损货差的证明;④发票、 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以
9.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9.1.2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与其他保险合同相比,海上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 (1)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海上保险人和海上被保险人。 • (2)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 (3)海上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范围通常是与海上航行有关的事故。 • (4)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 (5)海上保险合同同时具备了双务、有偿、诺成、格式的特点。 • (6)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暴露于海上风险中的船舶、货物等财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 • 1. Aleatory Contract • 2. Bilateral Contract • 3.Guarantee Contract • 4.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 • 5.Aeatory Contract
合同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即使双方就某一项目达成了一 个协议,如果没有法律约ration) 一方享有的权利 —另一方承担义务
对价的定义:Consideration means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r benefit accruing to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 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 问:保险合同的对价是什么?
保险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在性质上并不确定 ,要因偶然事件发生才履行权利与义务。由 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一种不确定的事件,它 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以及发生以后,保险 标的物遭受损失的程度如何,都带有偶然性 的性质。 因此,保险人对大部分保险合同不履行赔偿 义务lateral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双务性质表现在交纳保险 费的义务而取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 因此,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 解除与转让
(Conclusion, Dischargeonclus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l Capacity 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的‘Natural person’或‘Corporate person’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比如说年满18 周岁,大脑清醒,心态健全,能够以自己 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

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海上保险法是指规范海上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

它是保险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针对海上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旅游等领域的保险事务进行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从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等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总结。

一、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概念包括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人是指承担保险责任的机构或个人,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的一方。

二、适用范围海上保险法适用于海上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旅游等与海上有关的保险事务。

其中,海上运输包括货物运输、船舶运输等,海洋渔业包括渔船保险、渔业损失等,海洋旅游包括游船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等。

海上保险法的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到海洋经济的多个领域。

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并明确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被保险人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还应当明确保险事故的定义、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

四、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界定,包括对货物的损失、船舶的损坏等。

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当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险金的计算保险金的计算是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保险金的计算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包括对货物的价值、船舶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在保险金的计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货物的实际价值、船舶的实际价值等因素,以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202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202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一、引言《海商法》是我国海事法律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

其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护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就《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系统学习和总结。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介绍2.1 定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的,保险人对投保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意外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契约关系。

其目的是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

2.2 保险期间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为货物从起运港到到达港的期间。

同时,如果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也应纳入保险期间。

2.3 货物的保险价值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的保险价值是对货物进行保险赔偿的重要依据。

根据《海商法》规定,货物的保险价值一般为货物的实际价值,即货物的市场价值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3.1 一般保险条件合同中通常包含一般保险条件,包括保险起止日期、保险金额、承保范围等内容。

这些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确保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契约关系中的权益平衡。

3.2 损失赔偿的限制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损失赔偿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因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

这种限制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诚信原则的约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

这意味着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等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4.1 投保和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和承保两个过程。

投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

承保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签署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海上保险标准合同》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船舶及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旨在保障甲方船舶、货物、运费及相关利益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险标的具体包括:(一)船舶保险合同:甲方拥有的船舶及附属设备、装载货物、船员及船舶正常运营所需的费用等。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甲方所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运费保险合同:甲方因运输合同而产生的运费损失。

(四)责任保险合同: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损失。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甲方船舶损失、货物损失、运费损失及船舶运营所需费用的损失。

(二)因甲方船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乙方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一)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核事故等导致的损失。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货物装船完毕之日起至货物卸船完毕之日止。

第六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

第四章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第七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保险费率,甲方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

第五章损失赔偿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方提出赔偿请求后,乙方应当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甲方与乙方在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起到保护和补偿的作用。

本文主要对《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和总结,旨在进一步了解并提高对该法律条款的理解。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投保人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1.共同行为主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者、承运人等多个行为主体。

保险人承担风险补偿的责任,而投保人则支付保险费。

2.特定目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该合同的保险责任只是发生在货物运输中的特定风险,不包括其他风险。

3.保险金额限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保险人只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进行补偿。

这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在索赔时故意制造损失或过度索赔。

4.合同约束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中的约定,维护各自的权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1.标的物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即被保险货物的具体描述和数量等信息。

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保险费率的确定应符合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险责任和范围是指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补偿义务和具体的保险范围。

包括保险期间、保险事故、保险金额等内容。

4.免赔额及索赔程序合同中应明确免赔额的数额及索赔的程序和时限。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如合同期满、协议解除等。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1.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海上船舶保险—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海上船舶保险—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
2 保险价值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3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保金额。
4 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保险标的的损害 赔偿的责任范围。
02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实际全损
根据《海商法》的规 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 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的,为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 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形。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保险委付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 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 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 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全部 保险金额赔偿的法律行为。
03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海商法》第264条规定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 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 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目录
01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02 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委付 03 诉讼时效
0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1.海上保险合同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的合同。”

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

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

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a. 甲方为从事海上贸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为专业的海上保险代理机构。

b. 甲方因海上贸易活动需要,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海上保险服务。

c.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海上保险合同内容a.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油污责任保险等海上保险服务。

b.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保险条款,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c. 乙方负责办理保险手续,确保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三条保险责任与赔偿a.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b.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c.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赔偿事宜。

第四条保险费用与支付a. 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b.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用后,应及时出具保险凭证。

c. 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以及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协议内容或商业秘密。

c. 本保密条款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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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标的 《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保险标的的具体种类:
⒈ 船舶; ⒉ 货物; ⒊ 船舶营业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⒋ 货物预期利润; ⒌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⒍ 对第三者的责任; ⒎ 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
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219条规定,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⑴ 船舶: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价值+保险费; ⑵ 货物:保险责任开始时,起运地价格+运费+保险费; ⑶ 运费:保险责任开始时,应收运费+保险费; ⑷ 其他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开始时,实际价值+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时 ❖ 保险费 CIF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海上财产的所有人——船东、货主。 2.其他各种权利人——抵押、留置、占有、租赁权。
(四)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货运险: 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但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FOB买方投保。 2.其他财产保险: 从投保时到事故发生时,必须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如卖船后,原船险保单失效。
四、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赔偿应正好填补损失。 (一)补偿原则的意义 发挥保险补偿职能。 ❖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二)对赔偿金额的限定 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应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扣免赔额 (三)补偿原则的三项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权(第三方责任) ❖ 委付(推定全损) 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按保险金额比例赔偿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事物,即保险的保障对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人并不是保证不发生意外事故,而只是给予经
济补偿。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海商法》第217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保险人的名称;(全称,印刷) 2.被保险人的名称;(写明,指示、背书转让)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赔与不赔) 7.保险期间;(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 8.保险费。(对价)
三、近因原则
什么是近因? 最近时间论 ❖最后条件论 直接作用论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 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 人给予赔偿;反之,保险人不予赔偿。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 (一)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该原因就是近因。属责任——赔偿;不属——不赔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海商法》第216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 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 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 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船舶适航 ❖ 不绕航 航行合法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保险利益的三个要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 杜绝保险赌博,防止道德风险。 ❖ 限制赔偿责任,防止超额保险。
如免责条款、保险费率。 违反告知: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
(二)保证
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就某一事项向保险人做出的承诺。
如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承诺。 告知仅须实质正确,而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违反保证——合同无效! 按形式划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同等法律效力。 海上保险的三项默示保证: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1.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有形实体——无形保障
2.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等价——对价; 违约赔偿——履约赔偿
3.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海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5.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海上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7.海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8.海上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投保数额,保障标准; 保险人——保费依据,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三种关系: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实际损失赔。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比例赔。 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超额部分无效。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告知
一方应将重要情况如实向对方进行说明。 保险双方皆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 重要情况——影响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如保险标的状况、权属关系、风险程度。 违反告知——不告知、隐瞒、误告、欺诈。 故意:保险人有权解约;不退费;不赔偿。 ❖非故意:保险人可解约或加保费;应赔偿。 2.保险人的告知 重要情况——影响是否投保及投保条件。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⒈ 保险人——收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 ⒉ 投保人——申请人;交纳保险费。 (二)关系人 ⒊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 受益人(寿险)——有权获取保险金的人。 (三)中介人 5.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 6.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 7.保险公估人——出具公证书。
1.同时发生,且均为近因。 均属责任——全赔 ❖均属免责——不赔 不全属责任:a.可以区分——按比例赔
b.不能区分——完全不赔 2.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均属责任——全赔 ❖均属免责——不赔 不全属责任:a.前因属责任——全赔
b.前因属免责——不赔 3.间断发生,因果链断裂。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合同的一般原则:
平等、公平、自愿、合法、诚信。
海上保险合同的四项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的三项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委付 分摊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 实与信用来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否则,受害 方可解约并索赔。
其具体内容包括告知、陈述和保证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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