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一、概念1、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水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的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4、施救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遭遇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因救助或保全危险中船舶及货物所支付的报酬。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7、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间,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灭8、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9、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运输工具,它包括所有凡是有船舶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10、船舶保赔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但不包括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保险。
11、海上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由外界力量进行援助的行为12、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海上保险争议或纠纷发生之后,由保险关系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结束纠纷的一种协议。
二、简答、论述1、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功能:一般功能:经济损失补偿、组织防灾防损、分散风险;特殊功能:(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②提高企业竞争能(2)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①安定贸易资金②协助融通贸易资金③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3、海上保险分类:(1)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分:①货物保险②船舶保险③运费保险④责任保险⑤保障与赔偿保险;(2)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分:①定值保险②不定值保险;(3)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①航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4、海上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5、海上保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条件:(1)必须在法律允许解除的范围内(2)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3)一般要受时效限制(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6、保险利益原则意义:(1)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7、海上风险种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8、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船舶保险知识点总结

船舶保险知识点总结一、船舶保险概述船舶保险是指以船舶为标的进行的保险业务。
船舶保险是海上运输保险的一种,是一种保证航海活动安全的金融保障措施。
船舶保险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商业利益,制定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如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将对损失进行赔偿。
二、船舶保险的类别1. 海上货物保险:主要保障货物在海上的损失,包括碰撞、漏舱、船舶火灾等情况。
2. 船舶本体保险:主要保障船舶本身在航行或停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包括船舶损坏、丧失、触礁、沉没等。
3. 运输船舶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航运企业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
三、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1. 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有责任承担因保险期间内海上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2. 保险责任一般包括船舶本体的保险责任、货物保险责任、船舶责任保险等。
3. 对于船舶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保险责任。
四、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1. 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在受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的最高限额。
2. 保险金额是根据船舶或货物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一般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保险金额。
3.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船舶保险合同时应根据船舶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五、船舶保险的保险费率1. 船舶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船舶保险费率,一般是根据船舶的价值、航行区域、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船龄、船舶类型等因素确定的。
2. 船舶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船舶保险种类和不同的险别有所不同。
3. 保险费率一般包括基础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
六、船舶保险的投保和理赔流程1. 船舶保险的投保流程(1)选择保险公司:根据船舶保险需求,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2)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根据船舶的价值和航行情况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3)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签订船舶保险合同。
2. 船舶保险的理赔流程(1)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本阶段我们将学习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一、如何理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的变化海上保险本来只是承保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有的风险和损失,后来根据海上保险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保险惯例的发展,各国立法也允许海上保险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与陆上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上保险的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哪些?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通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首先取得了保险人的资格,并且还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资格。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若投保人为自身的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4.其他关系人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中英文要求必须掌握的)一、海上保险是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是它主要承保的标的的。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承保范围,在被保险人遭受海上损失即由于从事航海冒险所发生的损失时,对其负责赔偿的合同。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二、The Category of Maritime perils按照海上风险的性质,可分为海难(Perils of the Sea)和海上外来风险(Marine Extraneous Risks)两种,海难又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一)perils of the sea 海难1、Marine Natural calamity 海上自然灾害(1)Heavy weather也叫Atrocious weather,恶劣气候(2)Lightning 雷电(3)Earthquake 地震(4)Tsunami海啸(5)Floating ice 浮冰(6)Flood 洪水(7)Volcanic Eruption 火山爆发2、Marine Fortuitous Accidents 海上意外事故(1)Fire 火灾(2)Explosion 爆炸(3)Sunk 沉没(4)Collision 碰撞(5)contact 触碰(6)Stranding 触礁(7)Grounding 搁浅(8)Overturn 倾覆(9)missing 失踪(二)Marine 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1. General Extraneous Risks 一般外来风险(1)Theft,Pilferage 偷窃(2)Non-Delivery 提货不着(3)Fresh and Rain Water Damage 淡水雨淋(4)Shortage in Weight 短量(5)Contamination 沾污(6)Leakage 渗漏(7)Clashing and Breakage 碰损、破碎(8)Taint of Odour 串味(9)Sweating and Heating 受潮受热(10)Rusting 锈损(11)Hook Damage 钩损2. Specific Extraneous Risks 特殊外来风险(1)War 战争(2)strikes 罢工(3)Violent Theft by Persons 暴力盗窃(4)Piracy 海盗行为(5)Negligence or 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 船长或船员的过失或恶意行为(6)Jettison 抛弃三、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Absolute Tot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船舶或货物)遭受保险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或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形态和特性,以及无残余价值的一种实质性的物质型的损失。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全部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农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杂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这时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前两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惊险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寿险保险费4200元。
交付杂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条件,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澳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出现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晃动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之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下决心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余下注满。
这样虽然令船舶的倾斜度驳船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到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溺毙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数据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邻近的韩国开至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电令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渔夫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总计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刺蕊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海上保险单

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海上保险单11世纪后期,十字军东征以后,东西方的中介贸易都被意大利商人所控制,在13世纪中期,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出现了类似于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活动,并在1350年左右正式开始经营海上保险。
最初的海上保险仅由口头约定,后来发展到书面合同形式,这就是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
这张保单是在1347年10月23日签发的,签发人是一名叫乔治·勒克维伦的热那亚商人,承保的是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航程。
现仍保存在热那亚国立博物馆。
保单规定: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合同无效;如果中途发生损失,合同成立,由资本所有人支付一定的款项作为赔偿。
保险费是以定金形式支付给资本所有人的。
该合同还规定,如果船舶无故改变航线,则合同无效。
但是,保单没有说明承担的风险,因此,还不具有现代保险单的基本形式。
最早的纯粹保险单是1384年3月24日签发的。
这张保单承保的是从意大利的比萨运往莎弗纳的纺织品。
具有现代意义的保单出现于1393年左右,1393年在佛罗伦萨出现了载有“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字样的保险单。
1424年,在热那亚出现了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
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纠纷逐渐增多,从而直接导致了对海上保险的理论和相应的法律研究。
被世界公认的最早的海上保险法典——巴塞罗纳法典于1435年颁布。
1523年佛罗伦萨制定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条例,该条例把巴塞罗纳法典作为附则附于其中,并规定了保险单的标准格式。
后来意大利的伦巴第人移居英国,积聚在现在英国的伦巴街从事海上贸易活动。
善于经商的伦巴第人把海上保险也带到了英国。
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该法律规定在保险商会设立仲裁机构,专门解决有关海上保险的纠纷。
从此,海上保险的中心,从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威尼斯等地移到了英国的伦巴街。
我国学者对海上保险起源的看法是: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借贷是海上保险的雏型,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英国的伦巴街是海上保险的中心。
2024版集装箱货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赔偿细则3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
COUNTRACT COVER 甲 方: XXX 乙 方: XXX 2024版集装箱货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赔偿细则 本合同目录一览 1.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1.1 甲方基本信息 1.2 乙方基本信息 2. 保险标的 2.1 保险货物描述 2.2 保险货物数量 2.3 保险货物价值 3. 保险责任范围 3.1 保险责任 3.2 除外责任 3.3 保险责任期间 4.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4.1 保险费计算方法 4.2 保险费支付方式 4.3 保险费支付期限 5. 保险赔偿 5.1 赔偿范围 5.2 赔偿金额计算 5.3 赔偿时效 5.4 赔偿程序 6. 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 6.1 合同变更 6.2 合同解除 6.3 合同终止 7. 争议解决 7.1 争议解决方式 7.2 争议解决机构 7.3 争议解决程序 8. 违约责任 8.1 甲方违约责任 8.2 乙方违约责任 9. 合同附件 9.1 附件一:保险单 9.2 附件二:保险条款 9.3 附件三:其他相关文件 10.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合同生效条件 10.2 合同终止条件 11. 通知与送达 11.1 通知方式 11.2 送达方式 12. 合同解除条件 12.1 合同解除条件一 12.2 合同解除条件二 13. 合同保密 13.1 保密内容 13.2 保密期限 14. 其他约定事项 14.1 其他约定事项一 14.2 其他约定事项二 第一部分:合同如下: 1.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1.1 甲方基本信息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基本信息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2. 保险标的 2.1 保险货物描述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 货物价值:_________________ 2.2 保险货物数量 总件数:_________________ 每件货物重量:_________________ 2.3 保险货物价值 实际价值: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_________________ 3. 保险责任范围 3.1 保险责任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盗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包装不当、标志不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2 除外责任 货物因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货物因自然磨损、内在缺陷、包装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3 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责任期间自货物起运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港(地)止 4.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4.1 保险费计算方法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4.2 保险费支付方式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费 4.3 保险费支付期限 保险费支付期限为一次性支付 5. 保险赔偿 5.1 赔偿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5.2 赔偿金额计算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赔偿比例 5.3 赔偿时效 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赔偿请求 5.4 赔偿程序 甲方应提供事故证明、损失证明等相关资料 乙方在收到甲方赔偿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乙方在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 6. 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 6.1 合同变更 甲方或乙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6.2 合同解除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或乙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 6.3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7. 争议解决 7.1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7.2 争议解决机构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争议解决程序 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争议解决请求 争议解决机构在收到争议解决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或审理 8. 违约责任 8.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 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8.2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时履行赔偿责任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赔金额的千分之五 乙方在处理赔偿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合同附件 9.1 附件一:保险单 保险单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编号、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赔偿限额等 9.2 附件二: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详细列明了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内容 9.3 附件三:其他相关文件 包括货物清单、运输合同、保险申请表等相关文件 10.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10.2 合同终止条件 合同期满 合同解除 合同自动终止 11. 通知与送达 11.1 通知方式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 11.2 送达方式 送达至合同双方指定的地址或联系人 12. 合同解除条件 12.1 合同解除条件一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 合同解除条件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 13. 合同保密 13.1 保密内容 合同内容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13.2 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14. 其他约定事项 14.1 其他约定事项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4.2 其他约定事项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 15. 第三方介入概述 15.1 第三方定义 本合同中,第三方是指除甲乙双方之外的,为合同履行提供协助、咨询、服务或其他形式支持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15.2 第三方介入范围 第三方介入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保险理赔协助等。 16. 第三方介入程序 16.1 第三方选择 第三方的选择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 16.2 第三方介入申请 甲乙双方在认为需要第三方介入时,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介入原因和预期目标。 17. 第三方责任限额 17.1 责任限额定义 责任限额是指第三方因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责任,甲乙双方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17.2 责任限额确定 责任限额根据第三方提供的专业服务内容、风险程度及合同约定确定。 17.3 责任限额调整 如第三方责任限额需要调整,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8. 第三方责任承担 18.1 责任承担原则 第三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2 责任承担方式 第三方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 19. 第三方与其他各方的划分 19.1 第三方与甲方的关系 第三方与甲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受第三方介入的影响。 19.2 第三方与乙方的关系 第三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受第三方介入的影响。 19.3 第三方与甲乙双方的关系 第三方作为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协助方,其行为应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20. 第三方介入的合同补充条款 20.1 补充条款签订 甲乙双方应在第三方介入前,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第三方介入的具体事项、责任范围、费用承担等。 20.2 补充条款效力 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 第三方介入的争议解决 21.1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方介入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21.2 争议解决机构 如协商不成,争议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 第三方介入的合同终止 22.1 合同终止条件 第三方介入完成后,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第三方介入。 22.2 合同终止程序 甲乙双方应向第三方发出终止介入的通知,并约定终止介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险种概述

03
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损失。
02
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或费用。
01
海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
海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保险期限 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海轮时止。 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 中途港转船,到达该港当日午夜起满15天终止。 货物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视为本保险的目的地,并按上述的规定终止责任。 如运输发生绕航、改变航程,及时通知保险人,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何区别三种条件下“仓至仓” 某外贸公司分别以FOB、CFR、CIF价格签订三笔出口合同。有关保险均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向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只有CIF合同项下的货物索赔才未被保险公司拒绝。 FOB、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合法的受让人,因而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卖方没有索赔权。 买方索赔遭拒绝,因为虽然买方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但他当时对该单还尚未取得所有权,故对货物装船前发生的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因此,对装船前的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
04
货物到达最后卸载港30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保险继续有效。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起算满10天为止。
01
如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转移出冷藏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如果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保险责任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02
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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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在海上保险中普遍适用的法律手段,成为确立各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
为此,各国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均对海上保险合同规定了明确定义。
被世界各国称为海上保险法范本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遇到海上损害,即被保险人由于从事海上冒险而发生损失时,依约定之条款负责赔偿的契约。
日本商法典则将海上保险合同定义为:是以补偿因航海事故所发生损害为目的的合同。
从而,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保险人对保险期间的保险标的因航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概括各国法律对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其实质就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与航海有关的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及其费用,予以经济补偿的协议。
这是海上保险合同适用宗旨的集中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将海上保险合同列入第12章。
该法所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定义,不仅吸收了各国法律条款的海上保险合同宗旨,而且着眼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该定义为: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商法》第216条)。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定义全面反映了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
一方面,它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具备保险合同的共同属性,即海上保险合同也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另一方面,海上保险合同基于特定的内容具有自己的特点。
这些特点表现在:
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复杂性
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海上保险合同也是针对一定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提供保险保障的。
但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主要是以航海事故———航海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对象的,而海上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特殊性,使得航海风险大于陆上风险,致损原因也更为复杂。
它可以来自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也可以是因为船舶本身的缺陷导致船舶碰撞、触礁、搁浅、沉没等;甚至航海事故可以起因于海盗、船员的不法行为或者有关当局对船舶扣押等人为灾难。
海上保
险合同的承保风险不仅具有复杂性,而且具有综合性。
因为,它所承保的风险不限于在海上发生,也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比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仓至仓”,责任就包括对海上运输前后的陆上风险予以承担。
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和集装箱综合保险的发展,海上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的综合性特点将更为突出。
2.承保标的的多样性和流动性
保险标的是保险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为各个保险合同的必备内容。
然而,在大多数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单一的,即同一个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一个或同一类对象。
比如,财产保险合同是以相同或相互联系的实物财产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则是以某种法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相比之下,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则具有多样性。
根据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情况,海上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标的经常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并存,法律责任、经济权益可以与财产并存于同一海上保险合同之中。
船舶、货物、运费、法律责任(诸如船舶碰撞或漏油污染等事件引起的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经济权益等均可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同时,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又具有流动性。
海上保险合同主要是围绕着船舶和运输的货物,为海上运输活动提供保障,而这些船舶或运输货物往往处于流动状态。
这就使得海上保险合同有别于以陆上固定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和国际性
海上保险是与海上货物运输紧密相联的,从而要受海上运输活动的影响。
由于在海上运输中经常会出于贸易经营的需要而转让提单、转让或出售船舶、将船予以抵押等,相应地也就引起海上保险合同的依法转让或背书转让。
对于保险人来说,意味着承保对象(保险单持有人)的变化。
它反映出海上保险合同与海上运输之间的密切关系,体现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又一特点。
与此同理,海上运输是为国际贸易提供服务的,从而决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国际性。
海上运输存在于各个港口之间,必然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水域,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国籍也不相同。
因此,在处理海事纠纷中有关的海上保险合同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仲裁、诉讼、管辖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而国际再保险的日益扩大,也使得海上保险合同的国际性特点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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