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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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GB50656-2011_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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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CONSTRUCTION COMPANY SAFETY MANAGE CRITERIONG B50656-20112009北京目次前言 (1)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 安全管理目标 (5)5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责任体系 (6)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8)9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8)10 安全技术管理 (9)1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10)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0)13 应急救援管理 (12)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2)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13)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CONSTRUCTION COMPANY SAFETY MANAGE CRITERION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二〇〇二至二〇〇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计划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相关规范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16章,主要内容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和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统计报告、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政编码:200032,电子信箱:********************.cn)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政编码:200032,电子信箱:********************.cn),以供修订时参考。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2.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安全生产措施3.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规划、布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3.2 施工工艺与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施工。

3.3 施工设备与材料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设备及材料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完好、材料合格。

3.4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确保事故发生后迅速采取措施,减轻事故损失。

4. 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4.1 政府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2 企业自检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 第三方检测鼓励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 法律责任与奖励5.1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一、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2)1.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与意义 (3)1.1 安全生产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4)1.2 安全生产在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性 (5)1.3 安全生产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6)2.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7)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 (8)2.2 预防为主原则 (9)2.3 安全优先原则 (10)二、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1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12)1.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13)1.2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14)1.3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与政策 (16)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7)2.1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8)2.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0)2.3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 (21)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与实施 (22)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构建 (24)1.1 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5)1.2 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26)1.3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流程与规范 (26)2. 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措施 (27)2.1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与监管 (29)2.2 事故应急预案与处置流程 (29)2.3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机制的建设与实施 (31)一、安全生产管理概述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安全第一: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来追求经济效益。

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生产的预防措施,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全员参与:要求全体员工都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中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综合治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治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本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本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本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正在迅速增加。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提高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并修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为必要。

二、目的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本条例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责任主体根据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甲方、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参与工程设计的相关单位。

甲方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并落实责任到各个承担单位,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统筹和管理,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金保证。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不受损害。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估和风险分析,并提出必要的安全建议,确保工程设计符合相关的安全生产要求。

四、工作内容和要求4.1 建设工程申报和审批阶段建设工程项目在申报和审批阶段,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估和风险分析,并提出必要的安全建议。

只有通过安全性评估和风险分析的工程项目才能进行下一步审批。

4.2 建设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具备安全性可行性和可靠性。

设计单位还应当在设计说明中提供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要求。

4.3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建筑行业,安全事故往往会导致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因此建筑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保障员工和项目的安全。

首先,建筑公司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应该包括现场作业规范、危险作业管理、应急预案等内容。

在施工现场,建筑公司需要通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其次,建筑公司需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定期举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演练,加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培训。

另外,建筑公司需要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最后,建筑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并对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之,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建筑行业的重要保障,对
公司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员工和项目的安全,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 设立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施工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1. 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基础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更新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教育和纠正。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作业环境和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3.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五、事故处理与报告1.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奖惩制度1.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职检查直至开除等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从业人员,并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建筑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建筑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建筑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建筑工地的秩序和稳定,依法规范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筑业领域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道路建设等。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建筑工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相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负有对建筑工程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的风险评估、施工中的安全检查、施工结束后的安全评估等。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严格处罚,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设备,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及时处置安全事故和紧急事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记录档案,记录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应急处理情况,以备查阅。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演练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建筑工地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防护知识、事故应急处理程序、职业危害防控等方面的内容。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相关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班组长要落实工地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好本班组的施工人员和设备工具。

施工人员要切实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绝不马虎大意。

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现场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

施工人员需在开始工作之前认真听取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并签字确认。

施工企业还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检查和复核。

三、安全防护设施制度建筑施工中常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安全绳等。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其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要合理配置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能够有效地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

四、紧急救援制度在建筑施工现场中,突发事故难以避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紧急救援制度。

紧急救援制度包括人员疏散逃生方案、事故报告程序、医疗救护措施等内容。

施工企业应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五、安全检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施工设备、作业环境、施工人员的安全状况等。

施工企业还应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对安全隐患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六、安全培训制度为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理方法等。

施工企业还应根据施工人员的不同岗位和工种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七、安全奖惩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奖惩制度,激励施工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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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

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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