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宗教打击活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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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业因素评价标准

非学业因素评价标准

非学业因素填报表格发于各班长邮箱,详见评价标准,请各班填好后在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请在10月10日之前交于学工办华颖华老师处,一旦学院盖章将不予以修改,请各同学务必严谨,由于非学业因素评定关系到奖学金的评定,所以请各位同学积极配合,严谨待之。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学校“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将现有的对学生单一的德育评价指标体系改为对学生非学业因素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激励学生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二、实施原则非学业因素评价是指对没有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的学生思想、素质、特长、能力、经历等内容的记录与评价。

学生非学业因素综合评价中,在评价指标体系上注重科学性,在评价方法上注重可操作性,在评价依据上注重目标导向性,在评价程序上注重强化学生的主体性,以此来突出学生在非学业因素表现上的多样性。

三、评价指标(一)政治表现;(二)文明守纪;(三)学习态度;(四)社会工作;(五)实践公益;(六)团队精神;(七)科研创新;(八)文体特长;(九)技能素质;(十)特殊经历。

四、指标评价等级设定1-6项指标分3个等级考核,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7-10项指标为记实考核,分“有”或“无”两类。

注:1-6项指标学生自评等级为“优秀”或“不合格”的以及7-10项学生自评等级为“有”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关依据,并在非学业因素评价报告单上做好记录。

五、评价时间程序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班主任总评3个程序。

学生本人自评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一学年自评两次。

班组评议在每学年末进行,主要内容是复核同学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如学生自评情况合理属实,1-6项评价中,如两个学期自评都为“优秀”或第一学期“合格”而第二学期“优秀”的可评为“优秀”;两个学期中第一学期为“不合格”而第二学期为“优秀”的学年评价可评为“合格”;除上述情况外,一个学期有“不合格”评价的学年总评为“不合格”;其余情况的学年评价为“合格”。

7-10项评价中如有一个学期自评为“有”的,学年总评即为“有”。

皮山农场中学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安排

皮山农场中学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安排

皮山农场中学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安排皮山农场中学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安排根据皮山农场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文件精神及皮山农场中学2012年“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组织团体党员(退休党员)、教职工认真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第二阶段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将第二阶段取得的主要成绩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召开动员会。

4月20日,我校在会议室组织全体教职工87人召开打击非法宗教活动集中整治学习第二阶段总结及第三阶段动员大会。

二、认真制定第二阶段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三、第二阶段活动开展情况从4月21日转入第二阶段即自查自纠阶段,4月21日至6月20日发放意见征求表。

全体教职工个人自查自纠,撰写个人自查自纠材料。

共写自查报告87份,人均字数3000多字。

1、严考勤,保障实施。

德育处点名考勤,对缺勤人员严肃处理。

2、领导班子按所挂教研组负责3、坚持周五作息时间,防止师生进寺礼拜。

(下午三点上班)4、加强退休职工管理5、抓好抓紧女教师,女学生进校园不戴头巾,男教师、学生不戴帽子的工作。

6、认真熟背“非法宗教活动26种表现形式”并对照检查学生、教师熟记情况并进行考试。

7、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安全、遵守法律法规等教育以及无神论教育。

列入教学计划,人人有责,人人教育。

课前、课后、班会、小班会、各项活动及各学科教学中进行教育、渗透。

通过以上形式、措施使师生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严重危害性,打击和杜绝非法宗教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8、以活动为契机,扎实开展第二阶段工作。

(1)认真开展各项活动,26种表现的笔测,召开家长会,组织开展了“文明美德”为主题的板报活动评比,同时还进行了“民族团结教育”、“保护环境”、“安全教育”为主题的板报活动评比,文明伴我成长活动。

(2)认真落实教育局,场党委安全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门卫管理,并门卫和保安进行了合理分工。

宁波大学阳明学院文件

宁波大学阳明学院文件

宁波大学阳明学院文件阳明政〔2009〕11号阳明学院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细则为了深入贯彻学校“学生为本”和“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的教育理念,通过对学生非学业因素的综合评价,以激励学生向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根据《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意见》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非学业因素评价是对没有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的学生思想、素质、特长、能力、经历等内容的记录与评价。

学生非学业因素综合评价中,在评价指标体系上注重科学性,在评价程序上注重强化学生的主体性,以此来突出学生在非学业因素表现上的多样性。

二、评价指标(一)政治表现;(二)文明守纪;(三)学习态度;(四)社会工作;(五)实践公益;- 1 -(六)团队精神;(七)科研创新;(八)文体特长;(九)技能素质;(十)特殊经历。

三、指标评价等级设定1-6项指标分3个等级考核,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7-10项指标为记实考核,分“有”或“无”两类。

注:1-6项指标自评等级为“优秀”或“不合格”的以及7-10项指标自评等级为“有”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关依据,并在非学业因素评价报告单上做好记录。

四、评价时间及程序1.阳明学院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一学年两次,一般在第二学期初进行对第一学期的评价,每年短学期进行对学年的评价。

2.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带班辅导员总评3个程序。

3.各班应建立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评议小组。

班级评议小组由兼职辅导员、班委和2-3个普通同学(普通同学由班级选举产生)组成,兼职辅导员任组长,班长任副组长,其主要工作是复核同学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

4.学生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班组评议与带班辅导员总评可否定其相应等级,直至确定为- 2 -不合格。

5.带班辅导员总评在班组评议结束后进行,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组评议意见,作出总评结论,把评价结果告知班级学生,并负责把相应材料上交学工办。

伊犁州直“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细则

伊犁州直“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细则
3
将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下级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指导、督察和通报。
5
(1)将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得2分;
(2)深入企业现场督查得2分;
(3)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得1分。
4
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8
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能及时妥善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
(1)及时妥善处置得2分;
(2)对涉嫌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得3分。
9
按要求上报月、季、年等各项统计分析报表。
8
(1)按要求上报各种报表得8分;
(2)月报、年报每迟报、错报一次扣1分;
-100
一票否决
合计
18
备注
(1)对未发生指标涉及的相关条件(第12项、13项),该考核项目不在考评之列,其标准分以考评所涉及项目标准分的比率换算成百分制计分。
(2)评分参考中所有“以上”表述均包含本数,“以下”表述不包得2分;
(2)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舆情监控的得2分;
(3)按要求及时妥善查处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得5分。
12
对上级督办案件中反映的问题能够逐一核实,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并按时报告查处工作情况,报告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措施具体有效。
9
(1)及时妥善处理得5分;
6
(1)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情况,乡镇场(街道)级部门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局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报告得2分;
(2)案件查处后及时报告情况,县市级部门7个工作日内向州局劳动监察处书面报告得2分;

宗教督导方案

宗教督导方案

宗教督导方案第1篇宗教督导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宗教事业的不断发展,信教群众日益增多,宗教活动日益丰富。

为维护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确保宗教活动合法合规,本方案旨在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督导,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督导原则1.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2.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睦、社会稳定。

4. 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确保督导工作顺利进行。

三、督导内容1.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管理。

2.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

3. 宗教出版物、宗教艺术品等宗教用品的管理。

4. 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5. 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

6. 其他与宗教活动相关的事项。

四、督导措施1. 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水平。

2. 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有序。

3.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4. 强化宗教活动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合法合规。

5. 加强宗教出版物、宗教艺术品等宗教用品的审查,杜绝违法违规现象。

6. 规范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宗教教育质量。

7. 加强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增进国际友谊,维护国家利益。

五、组织实施1. 成立宗教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宗教督导工作。

2. 明确宗教督导职责,建立健全宗教督导工作制度。

3. 加强宗教督导队伍建设,提高宗教督导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4. 制定宗教督导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宗教督导工作。

5. 定期对宗教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法律责任1.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2. 宗教督导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平安校园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重庆市平安校园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2
重庆市高等院校平安校园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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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关于宗教法治工作依法管理,指标治本方面的内容

关于宗教法治工作依法管理,指标治本方面的内容

关于宗教法治工作依法管理,指标治本方面的内容
宗教法治工作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宗教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宗教人士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宗教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之一,其指标治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宗教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普及宗教法律知识,提高宗教人士和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对宗教事务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宗教法制观念的普及和完善。

2. 建立健全宗教法律法规。

国家制定和修订宗教法律法规,明确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的范围、组织形式、活动规则等事项,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和保护。

3. 加强宗教法制监管。

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守宗教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活动,维护宗教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4. 推进宗教法治化进程。

加强宗教法治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发挥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和宗教人士代表的作用,推动宗教法治工作的开展,加强宗教法治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形成推进宗教法治工作的整体合力。

5. 加强宗教法治人才培养。

通过培训宗教法律知识和宗教法治观念,提高宗教人士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培养一批有法律素养、有信仰操守、有管理能力的宗教法治人才,为宗教法治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宗教法治工作依法管理,指标治本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宗教法律法规、加强宗教法制监管、推进宗教法治化进程和加强宗教法
治人才培养等方面。

这些方面的加强和推进,可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宗教人士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邵阳市公安局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邵阳市公安局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邵阳市公安局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一、部门概况邵阳市公安内设警令部、政治部、后勤装备部、中共邵阳市纪委邵阳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律监察组、科信支队、网技支队、国保支队、经侦支队、法制支队、督察支队、人口与出入境支队、禁毒支队、治安支队、巡特警支队、监管支队、反恐支队、警官培训中心、刑侦支队、武冈机场分局,编制639人,在职人员575名。

部门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防范处置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3.直接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及特大刑事案件,指导和协调处置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组织、指导县(市)公安机关案件的侦查工作;4.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协调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5.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6.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7.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指导、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8.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9.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公安技术侦察工作;运用技术侦察手段获取情报信息,参与重大案件的侦察,参与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10.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管理邵阳市看守所;IL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重要领导人、重要外宾和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12.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3.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和行动技术、指挥系统等建设;14.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15.统一领导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市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16.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管理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公安宣传和警官培训中心的工作,搞好检查、监督和落实;负责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按规定权限呈报公安机构和管理干部;17.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18.组织、指导、监督城区巡逻、防暴、IlO动态处警及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和处置工作;19.指导全市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跨地区重特大经济案件的侦查工作;保障全市经济发展环境;20.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列入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局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市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21.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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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宗教打击活动评价指标
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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