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15种行政强制措施
5第七讲行政强制

• 以强制执行方式和强度为标准,可分为代履行、执行罚、直接 强制三种;
• 以执行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司法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和行政机 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
• 以执行标的为标准,可分为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人身的强制 执行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或者说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和对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
12
自行执行的 程序
• 调查与审查 • 通知与告诫 • 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 • 制作执行决
定书 • 决定书送达 • 强制执行
1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 强制执行的申请
• 受理与审查
• 公告
• 执行
• 五、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和原则
• 按照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 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
稽查人员在22日下午3时左右,将该车带回郑州。
•
经稽查人员调查,该车属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
工程队车辆,已该报废,但至今没交过交通规费。
•
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豫A11993小吊车从2003年2
月1日至今,应交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
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附加费本金22960
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
行其应履行的法 定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 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 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 同状态的活动。
• 大陆法系国家都是由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来实现的,在英 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是由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来实现的,在 我国形成了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为补充的体制。
第六章行政强制

三、行政强制执行
其特征主要有: 1.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 2.拥有强制执行权的是有关国家机关。 3.目的在于强迫相对方履行行政义务。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代执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若干概念的辨析
(四)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 1.执行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主体一般为人民法 院,也可以依法由行政机关执行。后者的主体只能是司 法机关。 2. 执行依据不同:前者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 后者的依据是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 3.执行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 物,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民事强制的对象仅限于物。
留置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 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三、若干概念的辨析
(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P19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 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 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 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 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 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 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
2.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 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 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在特定情况下对被行政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运用,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民权益的保障等重要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包括了确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相关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类型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根据实际需要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
各国各地区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行政警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向违法行为主体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果不改正将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罚款: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主体一定金额的罚款,以达到惩罚和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
3.行政拘留: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主体采取强行拘禁的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制其配合接受调查、采集证据等。
4.行政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财产、场所等进行查封、扣押,以确保其不再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5.行政强制撤销:行政机关撤销违法行为主体的某项权益,以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秩序。
6.行政强制清除: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建筑、设施等进行拆除、清除,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生态环境等。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特定情况和实际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限制、行政停产停业等。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条件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需要满足的一些法定条件。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保护被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条件包括:1.合法性依据: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合法性依据,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和权限进行行政强制。
2.事实依据: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行政行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
公安局执法行为种类及具体法律依据

公安局执法行为种类及具体法律依据三、行政强制措施(26项)治安行政管理类(8项)一、强行带离现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二、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流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三、现场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四、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进行制止、带离现场、驱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强
制收取一定数额的款项。
行政罚款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而确定。
2.行政扣押:行政扣押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涉案的财物暂时扣押起来,以确保其不被转移、毁损或用于非法目的。
行政扣押通常发生在违法行为
涉及非法物品、赃款赃物等情况下。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
采取的强制禁锢措施,将其关押于指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为最长15天。
4.行政强制清除:行政强制清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消除安全
隐患、卫生污染源等。
5.行政限制人身自由:行政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为强制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限制
其出境、出入特定区域等。
6.行政强制驱逐:行政强制驱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非法滞留、非法
居留的外国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其离境回国。
7.行政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建筑管理、
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拆除违法
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具行政强制的决定书,并告知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权益、救济途径等。
同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

(2)如果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命 令,并且该命令已获得最终效力,事后 根据该命令实施一种强制行为,那末, 事前的行政命令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 为(命令性决定)对待,事后的行政强制 行为便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 强制措施"对待。
(3)如果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 程中或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行 政命令,那末,这种命令只是行政强制 措施中的一个程序上的告诫环节,它被 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所吸收,不能作为一 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存 在。
美国强制执行的理论基础在于,按 照美国三权分立的特点,为有效控制行 政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这种对公 民极易造成损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从来 属于司法权而非行政权,这是理解美国 模式的关键所在。
——法国模式
为确保行政义务的履行,法国采用 由司法机关对义务违反者施加刑罚的办 法。依靠义务人对刑罚的恐惧以促使其 自动履行。这种刑罚与一般刑罚不同, 称为行政刑罚。但刑罚与行政罚只在法 律有规定时才适用,如果法律对于某项 行政义务的不履行没有规定处罚,或者 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强制时,行政机关 也可使用强制力量直接执行行政处理决 定所规定的义务,称为依职权执行或强 制执行。
——依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可分为: 1.强制传唤。2.强制拘留。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5.强制遣回原地。6.强制隔 离治疗。7.强制许可。8.强制扣缴。9.强 制退还。10.强制拆除。11.变价抵缴。12. 强制拍卖行政强制权并非行政管 理权的自然组成,而是单独一种权力, 必须有法律的单独授权。授权包括行政 强制的主体、内容、范围、方式、程序 等。
第一,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第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 第四,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物理性。 第五,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 第六,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 第七,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二、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规则。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阶段。
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费用我国法律规定: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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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法》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
2、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罚款;(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
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61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
4、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
5、强制许可:如《专利法》52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
6、滞纳金:如《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4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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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对没有银行帐户或者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退还或者被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抵减其结案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当在自有资金、预算包干经费或者预算外资金中支出。
”
8、强制扣缴:如《营业税暂行条例》13条2款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 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9、强制收兑:如《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3条1款规定“套入方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扣减相应的外汇额度;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补交所购物品的国内外差价;以上并可另按套汇金额处以 10%至30%的罚款。
”
10、强制退还:如《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1、强制拆除:如《城市规划条例》50条(二)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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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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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强制变卖财产:如《海关法》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4、强制收购: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9条(三)款规定“强制收购商品”
15、强制清除: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2条规定“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