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书评

合集下载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一、作者简介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

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王先生的这部著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

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

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规定,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人的尊严和权利的重要性。

在民法总则中,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障。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也要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其次,民法总则对合同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在民法总则中,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也要求他人认真履行合同,这样才能构建一个诚信、稳定的社会环境。

最后,民法总则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在民法总则中,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侵权行为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和社会秩序的破坏。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保护他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也将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更好地发展自己,也更好地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值得阅读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让我对民法总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这本书的写作方式非常独特,它结合了法学理论和实践案例,将抽象的民法总则概念和规则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和规则的内涵和外延。

同时,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解读,也能够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总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

其次,这本书对于民法总则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债权的关系、法律行为等重要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

在书中,王泽鉴教授不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也介绍了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和争议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客观的评述和评价。

这种写作方式不仅可以让读者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同时也能够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最后,这本书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了解了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学会了如何运用这些原理和概念来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这本书也为我后续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优秀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

同时,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让读者能够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并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这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陈永强** 摘 要: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

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

《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

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系化 逻辑性 立法技术*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载中国法学网,/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743&InfoID=13901,2016年7月8日访问。

一、作为中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创新与发展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实现我国法治梦想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社会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但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而我国社会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时代的巨大变迁,《民法通则》中很多规定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大量的都已经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所改变,有些规定则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

“批发”抑或“零售” 《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批发”抑或“零售”  《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其次,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不同,如专利为20年、商标为10年、著作权 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等,过了保护期,这些权利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 免费使用。最后,对于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虽然《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 的法律基础,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 为,有时候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对于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如网络 作品等,现有的法律条款可能无法完全覆盖。
结合实际应用来看,《民法总则》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行为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民法总则》明确 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成立条件,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最终保 障了买卖双方的
合法权益。同时,《民法总则》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等方面也起 到了积极作用。
三、结论与建议
《民法总则》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在保障公民权 益方面的重要进步。该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在保护他人权益过程中自身受到损 害时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受益人的责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见义勇为者 的经济压力。
然而,该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以保 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其积极性和参与度。
在探讨《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时,我们可以从批发和零售两个角度进行比 较。批发型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法律,以规范某一领域的基本秩序和行为 规则。其优点在于能够统筹全局,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然而,由于 批发型立法无法
充分考虑到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缺乏灵活性。
相比之下,零售型立法侧重于针对具体案件或问题进行立法规范,能够更好 地适应现实需求。零售型立法的优点在于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随时 对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应对新情况。然而,零售型立法的缺点在于易导致 法律体系的零散和混乱,缺乏整体统一性。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 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 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民法总则》:新时代的公民权利宣言书--《民法总则》的历史意义

《民法总则》:新时代的公民权利宣言书--《民法总则》的历史意义
利平 等受保 护 。 公 民个人无 沦民族 、 法 律 的现 代 化 发 展 . . 随 着经 济社 会 调整 的需求 。 《民法总 ! J ! I j 》 将 以往重
种族 、 宗教信仰 、 家 庭 出身 、 教育 状 的发展 , 社会 q 二 活越 来越丰 富 多彩 . 复、 小成体 系的 民事 法 律规 地 整理
适用 于未 来分则部分 的一 般性 、 总括 久 的 国家认 同始 终是 国家 统一 和 国 社会 主义理 念凝聚全 国人 民 , 以 “ 民 性规则 , 更 有一些高度概括抽 象的 内 家 建构 的核 心 内容 之一 。 有 清一代 , 族 平等 、 民族 团结 、 民族 共 同繁荣 ” 容, 以凸显 民法典 的价值理念 和基本 国家认 同以皇权和皇帝作 为对 象 , 满 原则处理各 民族 关系 , 促进 了国家认 原则, 向上 承接更高层次 的宪法的精 蒙 藏 回汉 以此 凝 聚 为 一 体 。 辛 亥 革 同。 在今 天 , 党领 导下 的社会 主义 现
! 生 幽 一
特 U 策 划
良法是善 治 的前 提 、 一 代 化 建 设事 业 深 入推 进 , 现 代 国家 性 差异 , 都是法 律上平 等 的主体 , 我 治 同之重器 , 日益成 , 国家能 力建 没 日臻完 善 , 们 同呼 吸共 命 运 , 为法 律 而 奋斗 就 部体 系化 的法 律 为一 个大 国的 系统 党f } 1 火适 时提 出依 法治 国的治 国方 是 为 自己 的权 利 而奋 斗 , 为 自己的 化治 理提 供 了保 证。 《 民法 总则 》 奠 略, 确立 现代 同家 建设 的重 要指标
称 民法典之拱 顶石 , 对 于民法典 的整 《 民法 总则 》 的 出台有利 于促进 “ 五权宪法 ”“ 五族共 和” 凝练 国家认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总则》书评
"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这是耶林曾经说过的话,这似乎已经离我们很遥远了,但是这句诗歌式的论述,我们依旧还是能感触到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斗争式的激情。

正如这本书里开篇第一章第一节,法律的斗争所富含的激情一样,“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

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论》中就处处都体现着作为一名学者,一名法律人的使命——“为权利而斗争”。

在介绍这本书的内容大概之前,我先想介绍一下本书的作者,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他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这本书虽然是以台湾地区为背景,但是民法的概念和大陆都有相通之处。

就像王泽鉴教授自己所说的“法学上的论证是一种规范论证,非在证明真理的存在,乃在于证明某种法律规范适用的妥当或正确,即在有效力的法律规范上做法律适用的合理性的推论和证明。

所谓合理性,在形式上要求合法,在实质上要求符合正义”。

而在《民法总则》这本书中,王泽鉴教授告知了读者学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在于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增益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常给人以严肃、死板的印象,法学教科书更给人以教条、须死记硬背之错觉。

而他就以典型的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最终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理论内容,从而顺理成章地构成民法理论体系,于是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知识从抽象的概念中剥离了出来。

这本书还对一些重要的制度作用图解,这样更利于读者了解民法所涉及到的基础理论知识,有利于培养法律人所应具备的归纳,演绎及来回穿梭于抽象规定及具体案件间的思考能力。

这本书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的变动,权利的行使等角度多方位地论证了权利本身所具有的的私法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

让我在大致上把握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又更为细致地认知了民法上的概念,进一步体会到了私法的原理原则和价值理念,同时,民法中有权利最重要的两大权利,物权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
性的权利,所以也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与债法原理、民法物权、侵权行为等在理论体系、功能及适用范围上的密切联系,提升了我在法学实例论证上的素养。

其次,对于为什么民法又可以是私法这个问题。

也可作如下解释: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按照黑格尔所说的市民,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主体,而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政治国家的成员。

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所以民法又是私法。

《民法总则》这本书是主体是建立在两个基本核心概念之上,一为权利,即享受利益的法律之力,基于权利而组成权利体系,二为法律行为,即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

例如:在这本书第四章有关权利主体中涉及的胎儿的权利能力。

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由此可知,对胎儿权利保护的范围的原则,胎儿与出生前即享有权利能力,可主张其个人利益,保护较为周全,理应赞同。

胎儿能取得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非婚生“胎儿”的认领请求权、对胎儿赠与财产的接受等一系列的权利。

而第六章主要讲述的是权利的变动。

本章中有关法律行为的,尤其重要。

同时,脱法行为,暴利行为,定型化契约条款的限制,对我来说都是一些比较新鲜的词汇。

同时,有关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以及无因性理论的解释与阐释让我耳目一新,看这本书让我对民法,比以往有了更深刻的收获。

而王泽鉴教授讲述的“意思表示发出”的内容甚是微妙,更能理解其内含。

举几例:1、“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P203)”: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于郊外拾得魔轮牌越野车,交警局招领,6个月内无人认领,警局即将该车交付于甲。

那么6个月后如果失主再以拾得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甲不能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则怎么处理?依据“民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则上是依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否则,任何单独行为都将无效,但契约行为效力未定。

而现在问题在于,关于遗失物的拾得是否认定为法律行为。

如果遗失物之拾得为事实行为,所谓的事实行为,就是指的是事实上有这样的行为,无庸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即可获得法律上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就不必再追究了。

但是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比如占有的取得、无主物之先占、埋藏物之发现、等都是事实行为,都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上的规定。

2、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一段(P394):无效的法律行为是不是要撤销?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是否定的。

而他建立的理论依据是“法律上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效果不可能二次发生,或二次消灭。

例如:某人已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则其不能再依其他构成要件,取得时效而再取得之,即一个法律效果不能二次发生;某一法律
行为已基于某一法律构成要件,如无行为能力而罹于无效时,则不能在根据其他构成的要件而撤销它。

给出的原因是:法律对于一定的事实,赋予特定的效果引起权利的得失丧或者是变更,是基于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而造成的。

法律的适用属于规范世界,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不能以自然因果关系多加以理解。

比如某人遇车祸身亡,在客观上来讲,是不能使他再次死亡。

但是法律行为无效时,在法律上仍可再撤销之。

所以无效,指的并不是在消灭某种已存在的有的事物,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

而撤销,指的也并不是毁灭某种已既有事物,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

即自然世界与法律世界是不同的。

因此,如果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无效,二为可撤销,则其经撤销后法律效果相同,最多只能认为其撤销在实际上没有必要,但是是不能认为它在撤销概念上是不可能!这种论证方法在这本书里很常见。

以下我要重点说明一下,本书的一个特点:关于私权利的划分。

众所周知,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该划分方法的是依据权利的作用将民事权利分为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就请求权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王泽鉴教授在本书中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对书中所涉及的实例进行分析。

这对于法律人来讲是大有裨益的。

法律人在面对复杂交错的法律关系,如果要做到处乱不惊,就必须培养平行思维甚至多向思维。

而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就是锻炼法律思维的好方法。

当然,《民法总则》中也存在些许轻微的技术上的瑕疵,譬如:在该书第501页关于“负担授权”的解释中即存在此类瑕疵。

“对负担行为应不成立所谓的‘负担授权’,使授权者得以自己名义为负担行为,而直接对被授权者发生效力。

例如甲授权于乙,使乙得以自己名义,向丙购买某画而对甲发生效力……”依据作者自己的举例可知,前一“授权者”实为“被授权者”,而后一“被授权者”才为“授权者”,如此解释方可行得通。

由比如:在该书第503页无权处分之无权利人的界定中亦有类似情形。

“无权利人者,指无处分权者而言,所有人原则上有处分权,但不以此为限。

法定代理人亦有处分权。

所有人在某种情形下并无所有权,例如破产人对属于破产财团的全部财产,虽有所有权,但无处分权,不得处分。

”所谓的所有人在某种情形下并无“所有权”应是“处分权”之误笔,如此才符合其后面所举之例。

但是,瑕不掩瑜,鉴于大陆还没有运用王泽鉴教授所倡导的实例研习方法来进行民法教育。

而我国大陆民法基本取自大陆法系,与台湾“民法”可谓同出一源。

因此,《民法总则》仍不愧为大陆读者进入民法宝殿的敲门砖。

我国古代著名的理学家张载曾说过:“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
世开太平。

”就学者的使命来说,学者就是人类的教师”,学者“应当成为他的时代道德最好的人,他应当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

王泽鉴教授就是这样要求自己的,他坚信“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学者影响着社会,而社会是基于自由概念的。

社会及其每个成员都是自由的。

学者只能用道德手段影响社会。

而王泽鉴教授就用此书影响一代又一代的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