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 T 466-2007
2020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2010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供热人(乙方)向用热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并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约定采暖地点、面积、采暖期、供热温度标准等。
BF——2010——0504合同编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用热人:供热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费用。
(6)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

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篇一: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CJJ/T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技术规程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DB11/097低硫散煤及制品DB11/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T466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3管理工作总体目标3.1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的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 供热企业(单位)应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供热系统在采暖季节内的能耗进行计量和统计,建立成本核算体系。
4岗位职责4.1总负责人职责4.1.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和文件。
4.1.2主持供热企业(单位)的全面工作,实现供热采暖系统管理工作总体目标。
4.1.3负责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职工培训和班组建设等基础工作。
4.1.4负责组织、协调、检查供热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
4.2运行维修管理负责人职责4.2.1在总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单位)运行、维修、节能、环保、水质、热计量和供热质量等管理工作。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

编号:YB-HT-00246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Heating contract of Beijing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文档/ Word 文档/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Network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益,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使用说明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 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 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 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 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 ℃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 ℃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5)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供暖合同书

篇一:实用的供暖协议书供暖协议书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双方在供热、用热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一)供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
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5日起至次年4月5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人保证室内供热温度在摄氏16度以上。
第三条供热费标准及支付期限(一)供热价格:供热人参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按每平方米元收取供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供热费以现金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1、各用热户房屋内的自用供热设施由用户自己负责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
鉴于本楼部分用热户的供热设施年久失修损坏程度严重,供热人建议及时修复、更换。
2、本楼楼内公用部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管理,产生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
3、由于本楼地下供暖管路已经大部分损坏,急需维修、更换,此项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
如不更换造成影响供热供热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用热人用热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热义务。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供热费。
(三)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四)不得擅自改变供热设施,杜绝私接放水装置或私增管路、暖气片。
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1、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责任,供热人可以减收部分供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 DB11T 466-2017

3
DB11/T 466—2017
图1 报修处理流程图
4
开始
用户投诉
客服中心判断投诉 类型
供暖问题
服 务 态 度
客服中心填写投诉 记录并下发至相应
部门
用户维修流程
相应部门核实
根据服务标准提出 惩治建议
落实惩治措施
电话回访
电话回访 结束
图2 投诉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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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5
DB11/T 466—2017
表1 维修记录表
日期
故障设备
故障时间
故障排除时间
故障原因
处理方法
维修人
4.7 应按照 CJJ 88 的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换热设备、除污装置、水处理设备、水泵、阀门等设备设施, 并建立维护工作记录,详见表 2。
表2 维护记录表
设备名称: 投入使用时间
维护日期
设备编号: 维护内容
维护人
4.8 日常检修结果应定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应包括检修项目、检修数量、检修中发现的问题、问 题处理的方法,有无异常或突发情况等。 4.9 日常检修工作资料、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建立检修作业档案。
□正 □漏水 □关闭不严 □锈蚀 □其他
□正常 □显示异常 □其他
年 月 日时
分
年 月 日时
分
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修项目。
处理结果
备注
8
表A.4 换热站检修记录表
检修项目
运行状态
异常描述
供电系统
□正常 □电压异常 □电表异常 □其他
供水系统
□正常 □漏水 □水表异常 □其他
一次网供水温度
一次网回水温度
供暧

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9.1一般规定9.1.1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釆取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9.1.1本条规定为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考虑防火安全措施的原则要求,相关专项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更详细的相应技术措施。
9.1.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烤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条文说明】9.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甲、乙类厂房,有的存在甲、乙类挥发性可燃蒸气,有的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气体,在特定条件下易积聚而与空气泪合形成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尽管可减少一定能耗,但火灾危险性可能持续增大。
因此,甲、乙类厂房要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将室内空气及时排出到室外,而不循环使用。
同时,需向车间内送入新鲜空气,但排风设备在通风机房内存在泄漏可燃气体的可能。
丙类厂房中有的存在可燃纤维(如纺织厂、亚麻厂)和粉尘,易造成火灾的蔓延,除及时、经常清扫外,若要循环使用空气,要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后才能循环使用。
某些火灾危险性相对较低的场所,正常条件下不具有火灾与爆炸危险,但只要条件适宜仍可能发生火灾。
因此,规定空气的含尘浓度要求低于含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爆炸下限的25%。
此规定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对类似场所的要求。
9.1.3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条文说明】9.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文规定主要为防止空气真空看过的可燃气体再被送入甲、乙类厂房内或将可燃气体送到其它生产类别的厂房内形成爆炸气氛而导致爆炸事故。
9.1.4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条文说明】9.1.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2020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CJJ/T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技术规程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DB11/097低硫散煤及制品DB11/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T466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3管理工作总体目标3.1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的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供热企业(单位)应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供热系统在采暖季节内的能耗进行计量和统计,建立成本核算体系。
供热有限公司供热设施维护保养细则

XXXX供热有限公司供热设施维护保养细则为规范设施日常保养管理工作,保证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使采暖效果达到用户满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各队部所管辖小区所有供热系统。
第二条任务职责:由各队部负责实施停暖季采暖运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并保证供暖季采暖设备的正常运行。
在维护拆检大型采暖设备时应联系办公室维保小组,在办公室维保小组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施工作业。
拆检保养过程中留存影像资料,办公室维护保养小组将不定时、不定范围抽检检修成果。
拆检换热站、热力设备间(室)除污器及其他带压配件时一定确保排污泵(强排泵)能正常启动,如无法正常启动的应向队长汇报并及时进行维修。
第三条分户系统(热力管道井、间)检修范围(一)Y型除污器清洗及连接件不得有渗水、漏水。
(二)入户锁闭阀保证正常启闭。
(三)入户手柄球阀(救援阀)必须保证正常启闭。
阀杆与阀体不得有渗水、漏水。
(四)测温球阀(三通)必须保证正常启闭,探针插口处不得有渗水、漏水。
(五)平衡阀必须能起平衡作用,连接件不得有渗水、漏水。
(六)热计量表必须确保正常计量。
检查范围:电池电量、外壳防护、测温线、测温探针、数据传输线、接线端子及通讯总线等。
连接件不得有渗水、漏水。
(七)采集器。
检查范围:箱体不能破损、锁具必须完好、通讯总线必须连接完好、电源线必须连接完好、数据卡必须安插到位、信号天线安装位置不能有遮挡物且保证数据能传输。
(八)立管与支管连接处、弯头、直节等所有接口做好除锈防腐工作,不得有渗水、漏水。
(九)立管补偿器检查锈蚀情况,做好除锈防腐工作。
必须能起到补偿(热胀冷缩)作用,辅助螺丝、螺杆必须起到辅助加固作用。
第四条单元(楼宇)热力设备间(室)检修范围(一)除污器清洗(必须更换密封垫)、法兰及其他连接接口处不得有渗水、漏水。
(二)温度表、压力表必须正常读数。
(三)旁通阀门必须能开启关闭,所有连接接口及管道不得有渗水、漏水。
(四)单元总阀、泄水阀必须能开启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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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maintenance management for heat-supply system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维修管理工作要求 (1)5锅炉 (3)6锅炉辅助设备 (4)7上煤、除渣系统 (6)8脱硫、除尘系统 (6)9热力站 (7)10室外供热管网 (9)11室内采暖系统 (11)12电气控制系统 (11)13锅炉自动化监控系统 (12)参考文献 (15)附录A (规范性附录)热水锅炉和蒸汽锅炉水压试验 (16)附录B (规范性附录)部分热工仪表检验标准 (18)前言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供热网、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编写单位: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北京重型电机厂动力能源部、北京北辰热力厂、北京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公司、北京家馨供热公司、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供暖二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建勋、马景涛、张春岩、田克立、汪盾、李春玉、钟俊楚、遇景奎、陆军、肖晓劲。
本标准2007年03月30日首次发布。
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对热源、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维修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源为燃煤锅炉房、燃气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热采暖系统,其它供热采暖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76 工业锅炉水质GB 50273 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T 114 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DBJ 01-619 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维护保养maintenance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3.2检查修理inspection and repair对供热采暖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
3.3维修maintenance and repair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的总称。
4 维修管理工作要求4.1 维修管理工作一般要求4.1.1 维修管理工作应实现供热采暖系统完好、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延长设备使用年限和节能环保的总体目标。
4.1.2 供热企业(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维修管理负责人及各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维修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维修制度建设、维修技术管理、维修施工管理、维修物资管理、维修安全管理及维修档案管理等制度。
4.1.3 供热企业(单位)维修管理负责人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检查和考核负全责。
维修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宜由专职或兼职的负责人分别承担,在维修管理负责人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4.1.4 制定供热运行故障处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故障,确保人员迅速到位,及时抢修。
DB11/T 466—20074.2 维修制度建设工作要求4.2.1 建立维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和考核办法,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
4.2.2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维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4.3 维修技术管理工作要求4.3.1 根据本标准规定的供热采暖系统各维修项目的技术要点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修理的各项具体技术要求。
4.3.2 维修技术管理负责人应组织完成下列各项技术管理工作。
4.3.2.1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4.3.2.2 做好各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工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4.3.2.3 非采暖期应做好供热采暖系统的检查修理工作,采暖期应加强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工作,确保供热质量,特别是元旦、春节等特殊时期的供热质量,并做好供热故障抢修准备工作。
4.3.2.4 春节后,维修技术管理负责人与维修施工管理负责人应共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的年度普查,采暖期结束前做好维修项目技术定案工作。
4.3.2.5 维修项目的施工、验收、试运转和总结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4.3.2.6 严格实施本企业(单位)日常维护保养技术要求,做好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
4.3.2.7 配合锅炉检验部门做好锅炉设备的年度检验工作。
4.4 维修施工管理工作要求4.4.1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所选用各类产品样本,制定各维修项目的技术操作规程。
4.4.2 维修施工管理负责人应组织完成下列各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
4.4.2.1 计划阶段根据年度普查结果及维修项目技术定案编制年度维修计划。
维修计划应包括拟定维修项目的技术方案、施工图纸、质量目标、材料计划、费用预算等,待资金落实并审查批准后实施。
4.4.2.2 施工阶段按照技术方案和质量目标,做到边施工边检查,随时解决各类问题。
外协、外加工的维修项目,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锅炉受压部件强检项目的检修和更新应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
锅炉非强检项目可自行制定方案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完工后委托质监部门检验。
4.4.2.3 验收和试运转阶段应按照分段验收、冷态试运转及带负荷运行等三个阶段全面验收。
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应由检查人员、维修管理负责人、运行管理负责人、技术管理负责人共同参加,签字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4.4.2.4 总结阶段应对维修项目从技术定案到施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总结,整理图纸等技术资料并按维修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4.5 维修物资管理工作要求4.5.1 制定本企业(单位)维修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4.5.2 维修物资管理负责人应组织完成下列各项物资管理工作。
4.5.2.1 根据维修工程项目的需要,编制年度物资计划,为各维修工程项目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4.5.2.2 在验收、发放、保管、保养、装卸、运输等环节上加强物资的科学管理,及时编写物资统计报表,建立物资消耗原始材料登记,做好物资的核销工作。
监督物资合理使用,降低消耗。
4.6 维修安全管理工作要求4.6.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锅炉压力容器的法规、规范以及各专业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T 466—20074.6.2 维修安全管理负责人应组织完成下列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4.6.2.1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维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4.6.2.2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试由市、区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取得国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4.6.2.3 施工安全管理,应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安全交底。
维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维修场地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7 维修档案管理工作要求4.7.1 制定本企业(单位)的维修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档案资料的存档和查阅方法等。
4.7.2 维修档案管理负责人应组织完成下列各项档案管理工作。
4.7.2.1 供热采暖系统原始设备档案和台帐管理,包括各种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图纸、易损件图纸、设备安装图纸和安装记录等资料的管理。
4.7.2.2 锅炉房、热力站、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竣工图的管理。
4.7.2.3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和历年锅炉年检及维修技术资料的管理。
4.7.2.4 供热采暖系统的设备维修档案的管理,包括历年维修工程项目的存在问题、维修技术方案、施工图纸、材料清单、结算费用及由参与维修验收的各方负责人签字的验收报告等资料的管理。
历年的维修情况应明确标注在相应的竣工图上。
5 锅炉5.1 锅炉本体5.1.1 检查锅炉外表有无变形。
5.1.2 检查看火门、看火孔是否关闭严密、开关灵活,内衬耐火材料和耐火砖是否完好,确保不漏风。
5.1.3 检修或更换变形、磨损、胀粗、泄漏、烧损的炉管、水冷壁管和对流管。
5.1.4 检修受热面水侧及烟火侧腐蚀、损伤的部位。
5.1.5 检修受热面的胀口及焊缝。
5.1.6 检修锅筒的内部装置、人孔、联箱手孔及孔盖。
5.1.7 检修锅筒活动支架、联箱支座、拉钩和膨胀缝。
5.1.8 清除受热面烟火侧的烟渣灰和水侧的污垢、杂物。
5.1.9 进行水压试验,试验方法详见附录A。
5.1.10 燃油、燃气锅炉应清理积碳。
5.2 炉排5.2.1 运行中应检查炉排传动保险装置,确保正常工作。
5.2.2 运行中应检查炉排传动装置的润滑情况并适时加油,停运后应清洗、检修传动装置的油路及水路。
5.2.3 运行中应检查挡渣器是否松动或卡住并调整,停运后应更换、补充烧坏、缺损的炉排片、侧密封、挡渣器及支撑架。
5.2.4 检查炉排片有无松动、断裂和脱落。
5.2.5 检查并修复炉排走行架及横梁。
5.2.6 检查并修复送风门及出灰装置。
5.2.7 检修完毕,应按GB50273的规定进行试运和调整。
5.2.8 清洗、检修炉排变速箱,更换磨损件并换油。
5.2.9 清洗、检修或更换各部位轴承。
DB11/T 466—20075.3 锅炉尾部受热面5.3.1 检查省煤器、空气预热器是否堵塞。
5.3.2 检修吹灰装置。
5.3.3 检修或更换损坏的受热面。
5.3.4 检修支架、护板、外壳及伸缩节,调节烟道挡板。
5.3.5 清除省煤器管外、空气预热器管内的烟灰及省煤器管内的污垢,清除烟气余热回收装置的积碳。
5.3.6 省煤器和烟气余热回收装置检修后,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方法详见附录A。
5.3.7 空气预热器检修后,应做漏风试验。
5.4 炉墙、炉膛及烟道5.4.1 检查并消除炉墙、炉体上的漏风、漏烟现象。
5.4.2 检修或更换损坏的锅炉钢架、炉内吊杆和螺栓。
5.4.3 更换烧坏的耐火砖,修复炉拱,修补炉墙、隔烟墙及伸缩缝或重新砌筑炉墙。
5.4.4 检修或更换各种门孔、挡板、伸缩膨胀节、烟道法兰盘。
5.4.5 清理炉膛、灰坑及烟气系统的积灰。
5.4.6 检查、修补或重做保温。
5.4.7 修补或更换磨损、腐蚀的烟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