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湘交基建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规〔2022〕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在建高速公路及省管重点水运项目建设单位: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3月14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章工作内容及程序第四章督查工作要求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强化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
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湘交基建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含各类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
各类公路水运养护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主要分为日常监督、半年专项督查、年度专项督查、欠薪案件督办等形式。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督查工作。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程施工计酬手册

工程施工计酬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手册旨在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计酬行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各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计酬方式: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变动单价、成本加成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计酬依据:以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为准。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按照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工程量和单价计算工程总价款。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位、工程内容、工程单价等要素。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工程量或单价,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章固定单价计价第九条固定单价计价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固定的单价,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工程总价款。
第十条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周期较长的项目。
第十一条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应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位、工程内容等要素。
第十二条工程量计量和确认按照双方约定的计量方式和时间进行。
第四章变动单价计价第十三条变动单价计价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基价,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波动,按照约定的方式调整单价。
第十四条变动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工程量较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项目。
第十五条变动单价合同中,基价及调整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工程量计量和确认按照双方约定的计量方式和时间进行。
第五章成本加成计价第十七条成本加成计价是指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加上约定比例的利润计算工程总价款。
第十八条成本加成计价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工程量较大、工程风险较高的项目。
第十九条工程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可以直接计入工程项目的成本,间接成本是指不能直接计入工程项目,但为工程项目提供的必要支持的成本。
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一、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支付1.1 劳动合同签订1.1.1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1.2 劳动合同签订流程1.1.3 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1.2 工资支付1.2.1 工资的计算方法1.2.2 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1.2.3 工资项目明细二、工时与休息2.1 工时制度2.1.1 标准工时与加班工时2.1.2 平时、节假日和夜班的工时安排2.2 休息制度2.2.1 休假规定2.2.2 带薪年假和其他特殊假期三、社会保险与福利3.1 社会保险3.1.1 养老保险3.1.2 医疗保险3.1.3 失业保险3.1.4 工伤保险3.1.5 生育保险3.2 住房公积金3.2.1 缴存比例和基数3.2.2 公积金提取规定3.3 其他福利待遇3.3.1 补贴和津贴3.3.2 职工福利设施四、劳动纠纷处理4.1 劳动纠纷的范围和处理机构4.1.1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概述4.1.2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限4.2 劳动纠纷种类及解决方法4.2.1 工资纠纷4.2.2 工时纠纷4.2.3 劳动合同纠纷4.2.4 其他劳动纠纷五、附件附件一、劳动合同范本附件二、工资计算表格附件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四、休假申请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8年通过的一部专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
2、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规定的工资测定,保障劳动者的最低收入水平。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患者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制度。
4、公积金:公积金是一种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的经济组织,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储蓄基金。
本文档涉及附件:1、劳动合同范本:附件一为一份劳动合同的标准格式范本,供雇主和劳动者参考和使用。
2、工资计算表格:附件二为一个工资计算表格,劳动者可用于核对工资项目明细和计算工资金额。
3、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三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用于记录和核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鄂建设文〔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开工前审核1.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要对报备的施工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凡存在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阴阳合同、合同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等有失公平情形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3.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前的资金审核。
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
各地在积极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发生,确保风险可控。
二、加强项目施工中工程款支付履约监管1.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潭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4日附件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19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等工程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通信、电力、能源等工程项目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工程项目未明确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对违反立项审批程序的工程项目,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追究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总价款的5%~8%协商确定,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时,应严格审验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
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

东西湖区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手册。
一、规范化管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2.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
总包单位应制作项目概况表(附件1),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相关信息。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取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4.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2)。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督。
5.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总包单位应当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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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说明
1、用人单位应当为新招用的农民工建立本手册,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工程项目部公章,按月如实记录农民工劳动计酬、工资结算等信息,由用人单位劳资专管员签字确认;
2、本手册由农民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或者要求退还,不得向农民工收取费用;
3、本手册作为证明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工作情况的有效凭证,农民工本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申领新手册;
4、禁止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建立本手册。
农民工身份信息
用人单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