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中央民族大学保险学期中论文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姓名:罗荀

学号:0806039 班级:金融2班任课教师:赵海云

【摘要】:保险关系必须有保险利益存在,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2条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标准、适用范围、存在时限等对研究保险学都有中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确定标准人身保险利益适用范围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限

一、保险利益

1. 概念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衡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准是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会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或者丧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2.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3.归属主体

保险合同中涉及的主体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对人身保险而言,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自身也是存在保险利益的。由于我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如此规定能有效地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所以法律没有必要要求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人身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人身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

人身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因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相对于物质财产而言有其特殊的人格利益,既不能直接以单纯经济利益关系表征,又因受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客观限制而最终要以经济上的给付为手段,由于被赋予一定的主观价值判断,人身保险利益的大小有相对的不确定性,不能像财产保险标的一样有客观明确的估测标准,作为一种给付性合同的人身保险合同,无论事故发生后是否已从他种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保险金给付,这客观上表明:人身保险以保障人的健康与生命及其正常生存状态所涉及的经济利益为主要机能,课以物质化的给付形式,目的在于不以物质利益为限,使特殊的人身利益受损能够合理的得到弥补和平衡,而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利益为基础,但又要以客观经济状况(被保险人的收入水平、事故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作为标准,既要考虑人身保险标的人的身体机能和生存在主观评价上对于人本身价值的无限性,又要考虑现实状况须以经济上的给付手段作为实现保障功能的方式。

3.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对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人对他人具有人身信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致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人有其他厉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4.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标准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特殊的保险标的要求人身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必须清晰、确定,即《保险法》必须明确投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得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以及取得哪些利益。在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各国形

成了具有不同特点的调整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法律模式。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对保险利益的确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利益原则、同意原则、混合原则(折衷原则)。

(1)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原则主要采用客观上存在的人与人之间利害关系(包括经济关系、血缘关系、姻亲关系等)作为判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基本准则,即利益主义;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上,主要采用被保险人同意作为判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基本准则,即同意主义。

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各有利弊。利益主义原则在满足保险市场上投保人以他人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投保的需求同时限制了由此造成的道德风险;其不足之处在于忽略了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和生命的自我保护权利,即被保险人的同意权,造成被保险人对自己的生命不能主动加以保护的不良后果,实践中不利于控制诸如配偶一方以他方为被保险人投保后,杀害他方的案件发生。和利益主义相比,同意主义更体现了对被保险人意思表示的尊重,巧妙地避免了利益主义对于人与人之间利害关系机械判定而造成的举证困难的问题;其不足在于把判定投保人是否具有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进行投保的资格鉴定责任完全转嫁给了被保险人,忽略了情感及道德等因素对被保险人主观判断的影响。此外,当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意主义原则不适用。

在人身险团险业务中,单位给自己的全部员工投保,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就需要设计用来确认作为投保人的单位对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具有保险利益的方式。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单位为员工投保必须征得全体员工的同意,且应是书面同意,但众多员工不可能逐一单独签字同意,那么,单位可委托工会征询并代表全体员工签署公章,以示全体员工同意单位为其投保,由此解决保险利益问题。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这是可行且有效的。

(2)我国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52条第1款以列举形式采取利益原则,第2款以概括形式采取同意原则。从外延上说,同意原则比利益原则更为宽泛,有利于促进经济生活的流动性,但易引发道德危险,而且“同意”的标准在实际中因具体情况各

异而无法客观作出准确的判定;利益原则,可分为金钱上的利益关系和一般的人身利益关系(《保险法》第52条第1款主要以后者为内容),相对于同意原则,利益原则将法律关系的适用限制在一个客观性较强的范围内,是人身保险关系有一个较稳定的限度,不致扩大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的发生,但同时也不利于现代经济社会对商业行为流动性的要求,所以我国保险法以利益原则为主,兼采同意原则,是兼顾了两种考虑。

上述法条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保险法采取的是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的结合,属于第一款所列关系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适用利益主义原则;属于第一款所列关系以外的主体之间,适用同意主义原则,即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其他利益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另一种理解认为,第二款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建立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实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即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才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从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的利弊分析中,可知道单纯的利益主义和单纯的同意主义都是我国《保险法》立法所竭力避免的,而上述第一种理解的本质就是单纯的利益主义加上单纯的同意主义。第二种理解即“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同意”结合了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的优点,不仅体现了“保险利益”这一保险基本原则,同时最大程度上限制了道德风险。

5.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和保险利益的灭失

(1)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限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比如,甲于1999年8月为妻子乙投保人身险,合同生效后双方于2000年5月离婚,2000年6月乙发生保险事故,那么,这时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甲对乙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实践中,大多保险公司均以保险合同依然有效而予以理赔。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即使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已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这一立法也已在西方案例中予以确认。目前,

在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中,基本上是采用英国保险业的这一做法。因此,对这一问题,我国保险法中也应予以相应确认,以便有法可依。

(2)保险利益的灭失

保险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为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的消灭对于财产保险有相当的影响,而对人身保险则没有研究和分析的实际意义。只有在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的场合,会发生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消灭的问题,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因为投保人的死亡,破产或者投保人的法律行为,,有可能转移由第三人继承。

6.人身保险利益的意义

保险关系必须有保险利益存在,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2条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严格要求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使保险区别于赌博行为,无保险利益存在则不成立保险;其次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确定损害补偿程度的依据;再者,防止道德风险。保险利益的限制,可以避免保险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1)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2)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

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人员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都应该明确保险利益,避免出现保险利益不明确的情况。人身保险更应严格审核保险利益,避免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保险利益认定在保险实践活动中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保险学(第三版)》孙祁祥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1

西南财大《保险学原理》授课教案保险学院孙蓉、兰虹、徐华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总主编张洪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7月《人身保险》主编张洪涛、庄作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4月

“保险利益的灭失”参考自

https://www.360docs.net/doc/4d3982160.html,/html/2558/440186.html

《保险利益:以经济价值衡量的正当利益》郭锐 2010年11月3日(https://www.360docs.net/doc/4d3982160.html,/NewsHTML/201011316596563678.shtml)《人身保险利益判定的两种理解》张苗 2007年3月5日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以存在价值为角度 一、保险利益的产生及概念内涵 保险利益概念是伴随着13世纪末意大利原始的海上保险的兴起而产生的,在18世纪中叶之前,海上保险人通常并不要求被保险人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利益关系,而由此导致了赌博和欺诈现象的出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是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1故其该概念的产生动机在于区分有利于社会经济的保险行为和纯粹的投机的赌博行为,伴随着其发展至今成为了世界各国保险法都基本认可的“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原则。 而保险利益的概念,各国以不同时期的立法以及学者的理论认识各不相同,并无一个统一的概念解释。台湾的郑玉波教授认为,保险利益就是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有所之利害关系。及要保人或被保人,因保险事故之发生,致保险标的之不安全而受损;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致保险标的之安全而受益,此种损益关系,便是保险利益。2 关于保险利益的概念,在学术上并没有统一的通说概念,但为确定保险利益,通常会明确保险利益的要件,部分学者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三大部分: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要符合法律的直接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并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否则保险人很难以一定的金钱来补偿,保险利益控制保险额度的功能也难以得到实现;再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货币加以计算或估计的利益。3 各国立法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分为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利益主义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受英国法影响较大的国家,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认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一般从两者是否具有 1李利、许崇苗著:《论我国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发展与完善》 2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中国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再修订版,第61页。 3参见林宝请编:《保险法原理与案州》。清华大学出版牡2006年版,第23-24页。

人身保险考试试题与答案

第八章人身保险(含答案) 一、填空题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________。 2、人寿保险采用的保费形式是__________。 3、两全保险中的死亡给付对象是_______________,而期满生存给付对象是_____________。 4、两全保险是把_________和___________相结合的一种人寿保险。 5、终身寿险可以分为_________和_________。 6.残疾保险金是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的乘积。 7、人身意外伤害中的伤害是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而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 8、我国目前存在的创新型人寿保险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人身危险是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障项目为()。 A、死亡给付 B、残废给付 C、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D、死亡给付和医疗费用给付 2、不可抗辩条款的可抗辩期通常规定为() A、30天 B、60天 C、1年 D、2年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起2年后自杀的,保险人() A、不给付保险金,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B、给付保险金 C、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4、下列事故中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保险责任的是( )。 A、车祸身亡 B、长期接触汞而引发汞中毒死亡 C、吸毒死亡 D、犯罪人意外死亡 5、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费率是根据计算( )。

A、生存率 B、保险金额损失率 C、死亡率 D、利息率 6、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 )。 A、健康状况 B、年龄 C、性别 D、职业 7、下列不属于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是( )。 A、内部原因的疾病 B、非先天性疾病 C、偶然性疾病 D、意外伤害引起的伤亡和疾病 8、下列情况下,不属于特约承保意外伤害的是()。 A、战争使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B、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C、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D、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三、多项选择题 1、按照保障范围划分,人身保险可分为( )。 A、标准体保险 B、人寿保险 C、人身意外伤害险 D、团体保险 E、健康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是( )。 A、要式合同 B、附合性合同 C、有偿合同 D、双务合同 E、最大诚信合同 3、定期人寿保险的特点( )。 A、期限固定 B、保费一般较低廉 C、保费不返还 D、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4、按给付期限的不同,年金保险可分为( )。 A、即期年金 B、终身年金 C、最低保证年金 D、联合年金 E、延期年金 5、投资型人寿保险具有的特点( )。 A、具有保险和投资双重功能 B、独立账户,运作透明

人身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第七章人身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 1.人身保险是以(??? )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A.生存或身体??? B.生存或死亡??? C.生命或身体??? D.健康或疾病 2.长期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是(??? )。 A.一年期以上??? B.5年期以上? C.10年期以上??? D.15年期以上 3.标准体保险是指(??? )。 A. 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属于正常标准范围?? B.投保人的收入水平达到一般收人水平C.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属于正常标准范围?? D.被保险人的年龄在一定的范围以内4.人寿保险是以(???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 身体? B.死亡??? C.生命? D.生命或身体 5.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 )。 A.订立合同的条件? B.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 C.支付赔款的条件? D.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6.自然保费是指(? )。 A.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交付的保险费? B.按各年龄死亡率计算逐年更新的保费 C.一次性交清保费? D.终生交付的保费 7.均衡保费在早期会(??? )自然保费。 A.等于??? B.低于??? C.高于??? D.不确定 8.定期寿险是指(??? )。 A. 以被保险人生存满一定时期为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B.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C.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 D.在规定的期限缴纳一次交清保险费的人寿保险 9.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 )。 A.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B.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一个生存为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 C.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一个生存为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中央民族大学保险学期中论文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姓名:罗荀 学号:0806039 班级:金融2班任课教师:赵海云

【摘要】:保险关系必须有保险利益存在,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2条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标准、适用范围、存在时限等对研究保险学都有中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确定标准人身保险利益适用范围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限 一、保险利益 1. 概念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衡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准是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会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或者丧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2.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3.归属主体

人身保险复习题

第一章人身保险发展历程 一、填空题:(每空1分) 1?人寿保险最早起源于基尔特制度。 2. 1656年意大利人_洛伦佐.佟蒂—起草完成了联合养老保险法。他本人成为—年金__保险的创始人。 3 ?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是1693年由英国的天文学家、数学家_爱德华. 哈雷编制的。 4?—伦敦公平保险社(保险公司)的创立标志着现代人身保险制度的 形成。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世界上最早的一份人寿保险单,是1583年6月18日签发的,被保险人是(B ) A.爱德华?哈雷 E.威廉?吉本斯 C.伦佑?佟蒂 D.乔治?勒克维 2?解放前我国自己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是( C ) A. 1885年创办的仁和和济和保险公司,(后成为仁济和保险公司) B. 1912年,设立的华安合群寿险公司 C. 1899年,成立的永宁人寿保险公司 3..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是( C )。 A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B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C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D ?新华保险公司 4. 改革开放之后,第一家进入中国内地营业的外资保险公司是( A )。 A ?友邦保险公司B中宏保险公司C 太平保险公司D东京海上保险公司 5. 社会保险产生于1883年的(B )。 A、英国 B 、德国C 、法国D 、美国 三、判断题:(对的打“V ”,错的打“X”,并改正)(每题2分) 1.1992年美国友邦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开始对外开放。(V) 2 ?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是1996年在上海开业的中宏人寿保险 公司。(V) 3 ?近代人寿保险的发源地是美国。(X)

人身保险各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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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思考题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 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其定义的三个要点:(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 3、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理论自然亦奠基于此。 (1).损失的分担“损失的分担”是保险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损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 (2).人身危险的同质性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危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会偏爱或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担损失之时也是平等的。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人身危险可以成为保险危险,得到保险的保障。 (3).大数定律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人身保险人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结合大量的特定的危险单位,依据以往长期的统计资料,运用概率论基本方法,即可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来预测未来损失可能发生的规律,从而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为保险经营建立科学基础。 4、长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几个基本原则,为各国保险法所共同认可并遵守。 (1).保险利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论因何种利害关系而必须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有关危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害因其不发生而继续拥有并受益。 (2).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是一般经济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的先决条件。人身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当事人一方的保险人对另一方投保人情况知之甚少,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投保人陈述完整、准确,对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意义重大,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同时,保险合同尤其是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比较复杂,又有较多的技术性要求,比如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非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的,所以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正确计算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最大诚信,比较典型的是体现在保险实务中的告知和保证。 (3).近因原则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中不适用近因原则,但惟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外。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经营实务中是处理赔案所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所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害承担责任,这就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以“近因原则”作为实务操作的基础。 5、从人身保险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保险就是将这些作为衡量危险事故发生的侵害程度的标准,进而确定给付的保险金额,以达到“保险”的目的。(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3)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4)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

人身保险案例有题有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案例一: 刘辉于1997 年12 月5 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 年期简易人 身险 15 份,受益人是李某6 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 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 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1999 年2 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请问:该合同是否依旧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款?赔款的话应该赔给谁?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

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 10 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认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认包括 篇一:保险学原理练习题 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 1.某终身寿险的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发现其投保年龄大于实际年龄。如果该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按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的正确处理方式是()。(1分) A.减少保险金给付额b.退还多收保险费c.解除合同D. 中止合同 ★标准答案:b 2.()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1分) A.补偿b.保险利益c.告知D.保证 ★标准答案:b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中的规定 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为限。(1分) A.保险价值b.保险金额c.实际损失D.保险利益

★标准答案:b 4.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所谓“合法的利益”是指()。(1分) A.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为保险人承认b.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为法律承认c.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为合同上写明的D.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 具有的利益为双方约定的 ★标准答案:b5.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这是()。(1分) A.确认保证b.承诺保证c.告知D.要约 ★标准答案:b 6.近因原则是保险实务中()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1分) A.展业b.理赔c.核保 ★标准答案:b7.我国采用的告知立法形式是()。(1分) A.无限告知b.客观告知c.询问告知D.随意告知 ★标准答案:c8.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该保证的形式属于()。(1分) A.明示保证b.确认保证c.默示保证D.承诺保证 ★标准答案:b 9.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1分)

我国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研究

我国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研究 【摘要】在我国人身保险中,有关保险利益皆采用“同意推定主义”,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有所体现,且我国《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规定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难以有效地遏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可见,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主体之范围过于狭窄。我国《保险法》应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人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受益人对与其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并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受益人任何一方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合同无效。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原则;新保险法;立法建议 1.前言 一般而言,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包括: ①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②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保险利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首先通过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同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另外,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受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从而导致道德危险。 人身保险利益是保险利益中非常重要的一类,但究竟什么是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学界观点不尽相同。英美法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生命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或对与自己有爱情、亲情或是金钱利害关系的人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而人身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有的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本人来说是其对自己身体或生命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 2.我国对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规制特点 对于人身保险利益原则,我国新《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该条第5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法第31条对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利益进行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

第3卷 第1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 .3 N o .12002年3月 JO U RNA L OF BEIHUA UN IV ERSI T Y (Social Sciences ) M ar .,2002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 郭海峰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 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01(2002)01-0072-03 收稿日期:2001-12-20 作者简介:郭海峰(197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在我国,保险合同一般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会发生以及如何发生,一般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何时承担这种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这一偶然因素。因此人们习惯上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1]。正因为保险合同带有射幸性质,所以,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他人之财产或生命进行赌博活动,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我国学者普遍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国的保险立法也采纳了这一见解,保险利益也就成了学者研究的重点。本文也将对此进行论述,但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容易确定,并不发生什么疑问,因此,本文只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作一粗浅探讨。 一、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 所谓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是指哪些当事人须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生效。这一问题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无论对保险合 同当事人,还是对保险合同关系人来说都至关重要,这关系到他们的目的能否实现。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的学说和立法只强调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 [2] ,否则,保险 合同不能生效。笔者认为,投保人固然要具有保险利益,但受益人[注1]也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受益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人身保险合同也不能生效。其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利益的存在目的是为了防止诱发道德危险,不给那些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而有可能“图财害命”的人以可乘之机。但是,如果我们只强调投保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忽视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就可能使保险利益的功能得不到完全的发挥。因为,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和投保人可能不完全重合,他们具有独立的利益,如果允许那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成为受益人,他们便可能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强调受益人须具有保险利益更为重要。 · 72·

《人身保险》知识点复习考试必备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特点: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的给付性;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产品。 特点:风险的特殊性; 风险的长期性; 具有储蓄性; 寿险保费计算技术的复杂性 【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单依然有效 特点:期限一定; 不具有现金价值(保费低,纯保障性) ; 存在逆选择 【终身寿险】以被保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间,死亡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点:给付的确定性; 在某种程度上,同时含有两全保险和定期寿险的性质; 储蓄性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特点: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类似于一种储蓄。 【两全保险】即生死合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都能获得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它是定期寿险和生存保险的结合。 特点:储蓄性强;

保险费率高; 特殊用途 【特种人寿保险】在投保方式,或是承保条件、保险费率、金额等方面有些特别规定 【简易人寿保险】又称小额保险,是指以低收入者为承保对象,按月或按周收取保险费, 免体检、 低保额的人寿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以雇主或团体负责人为投保人,与寿险公司订立一张总的保险契约,为该团体内符合投保资格的所有员工提供有关意外伤亡、疾病、医疗、养老的保险保障。 特点:对投保团体的审核;对投保人数的要求;风险选择特殊;免体检和其他可保证明;以对团体的风险选择代替对个人的选择;手续简便;低成本高保障;保费以“经验费率为基础”;合同设计灵活 【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个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殖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保人的一种寿险产品 特点:共享经营成果, 共担经营风险; 保证利益与非保证利益相结合 【投资连结型寿险】投连险是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特点:“非捆绑式保险”所有的费用收取明确告知; 投保人要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同时也享受全部投资回报; 最大的利润来源是费差益 【万能保险】是一种缴纳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终身寿险 特点:提供最低投资收益的保障; 具有一定平滑性; 结算利率具有一定波动性; 缴费灵活; 保险金额可以调整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时存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时存 在 篇一:16春东财《保险合同法b》在线作业一 东财《保险合同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50道试题,共100分。) 1.保险合同()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情况。.成立 .生效 .中止 .续效 正确答案: 2.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称为()。.保险期间 .保险客体 .保险范围 .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

3.通常,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的形式。 .定额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额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正确答案: 4.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年内申请复效。 .2 .5 .1 .3 正确答案: 5.规定保险代位原则的意义不包括()。 .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利益 .有利于保险人保险风险的转移,分散保险风险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正确答案: 6.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被称为()。

.诉讼 .协商 .仲裁 .调解 正确答案: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狭义的财产保险的是()。 .进出口信用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正确答案: 8.()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 .护理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正确答案: 9.()以机动车辆本身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人身保险论文

《人身保险论文》

人身保险论文 一、保险涵义潜入心: 80年代以来,我国人身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发展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人身保险的发展水平低、人身保险的发展很不稳定、人身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偏低且不稳定、人身保险的承保率低以及在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供给方面的原因,也有需求方面的原因,因此应针对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原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居安思危不仅体现在对物质补偿的需求上,而且发展到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养老的保障、死亡的怃恤、伤残的给付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医疗、待业、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等,都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采取增加保险经营主体、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增加险种、提高保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调整经营战略,改进理赔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居民的保险倾向等措施来促进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使保险涵义潜入心。 二、保险知识永记牢: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根据《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这些都是与公民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险种。 (二)人身保险有哪些种类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身保险的潜力很大,将分散的、小额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并利用寿险资金长期性的特点加以充分运用,使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篇一: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A....投保人 3.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 灭。 A.2 b.3 c.4 D.5年 4.

A. b. c.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5. A.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6. A. b. c. D.受益人 7 A. b. c. D.保险经纪人 A. b.投保人交付末期保险费 c.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D.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准 A.一般财产保险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c.个人人寿保险 D.一切险种 10.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A.30日B.60日C.90日D.18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1.分,共6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A、有量的规定性 b、没有量的规定性 c、只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D、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e、既是订立合同也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2.人身保险合同() A、是普通民事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大多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D、是补偿性合同 e、都是为订约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A、自然终止 b、破产终止 c、解约终止 D、履约终止 4. A.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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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习题库

第一章 一、单选 1、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就实施方式而言,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社会人身保险遵循()。 A.自愿原则B.互助原则 C.强制原则D.市场原则 2、储蓄和保险一样,都具有以现在的积累解决以后问题的特点,但是与保险不同的是储蓄属于()。 A.互助行为B.他助行为C.自助行为D.群体行为 3、以下保险基本原则中,人身保险不适用的是()。 A.可保利益原则B.最大诚信原则 C.近因原则D.补偿原则 4、按()分类,可以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A.风险程度B.投保方式C.实施形式D.、保障范围 5、与银行储蓄性表现不同,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表现为()。 A.保险费的积累 B.本金加利息之和 C.现金价值 D.保险金额 6、确立保险利益的原则意义在于()。 A.提供合理补偿 B.防止赌博 C.防止道德风险 D.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二、多选 1、人身保险合同按照投保方式分类,可以分为()。 A.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 B. 短期人身保险合同 C. 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D.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包括()。 A.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B.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C.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 D.及时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3、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律和时间中的具体内容有()。

A.要约的邀请 B.保证 C.告知义务 D.反要约 4、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包括()。 A.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B.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C.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D.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三、判断 1、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T 2、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没有可保利益,也不影响合同效力。()F 3、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T 4、人身保险合同中,必须以确定的经济利益作为判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衡量标准()T 5、人身保险合同中,无论投保人是提供抚养、赡养、或扶养的一方,还是接受抚养、赡养、或扶养的一方,他对对方均具有保险利益()。T 6、所有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不得成为被保险人()T 7、保证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做出的特定担保事项()F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对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不得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T 9、父母为其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均需其子女同意。()T 10、询问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因此又称客观告知()。T 四、名词解释 1、人身危险 2、大数定律 3、保险利益 4、弃权禁止反言 5、近因 五、简答(各章思考题)

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

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 法 律 稽 核 部

目 录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能否追溯 五、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资格的限制 六、保险公司对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签字的审查义务 七、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及现金价值的归属 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主体 九、夫妻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理 十、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限定为被保人 十一、保单“受益人”栏能否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 十二、能否以“妻子”、“丈夫”等身份关系来指定受益人 十三、能否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 十四、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处理 十五、保险金与保险金作为遗产时的区别 十六、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客户是否有效 十七、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办理保全业务中委托他人办理是否有效 十八、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手续 十九、FC能否代客户办理有关保险合同事宜 二十、保险公司清算对保户利益的影响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 ?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 ● 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 ● 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当然成立。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应当及时退还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因其超过合理期限退还保险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亦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保险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对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成立的保险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 ?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 主体资格合法;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作为一名郑州保险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是如何体现的?现本人结合案例,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作以解析,以飨读者: 案例:王某等三十余人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甲公司是该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2009年底,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随后,甲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而王某等建筑工人继续在乙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发生伤害事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予以拒绝,声称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有此发生争议。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特征: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定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结合以上保险利益概念和特征可知,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法定的利益。投保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投保,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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