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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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巫溪府办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巫溪县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7日巫溪县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以下简称国家六部委《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9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近年来,我县围绕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服务工作,保持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为发展现代农业、维护农村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发展,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逐渐显现,成为制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四化”同步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集中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巫溪府办发〔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12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巫溪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巫溪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巫溪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4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30日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为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一)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任贤明与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贤明与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贤明与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伟光程杨蒋乾巽【审理法官】郝伟光程杨蒋乾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贤明;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任贤明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任贤明【当事人-公司】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杨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杨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杨【代理律所】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任贤明【被告】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争议各方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巫溪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被拆迁户新建住宅其宅基地标准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含3人),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含5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行政允诺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还查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行终321号行政裁定书第3页最后一段(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审理中,镇政府对任贤明自书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系镇政府公章,以及‘情况属实;付兴武;2009、12’是由时任镇政府副镇长的付兴武签注的事实无异议。

但认为付兴武签注‘情况属实’只是表明对任贤明拆迁一事属实,而不是承诺补偿门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争议各方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批复-渝府[2005]1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批复-渝府[2005]1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批复(渝府[2005]179号)巫溪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巫溪府文〔2005〕3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同意将现有的57个乡镇调整为30个乡镇。

其中,撤销27个乡,扩大6个镇、12个乡行政区域,保留4个镇、8个乡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

具体调整如下:(一)撤销27个乡花栗乡、前河乡、双台乡、长渡乡、大同乡、后河乡、沈家乡、万古乡、红岩乡、黄阳乡、正溪乡、建楼乡、金盆乡、咸水乡、兴寨乡、梓树乡、易溪乡、中坝乡、高竹乡、中鹿乡、皂角乡、马坪乡、龙台乡、渔沙乡、丛树乡、高楼乡、和平乡。

(二)扩大6个镇、12个乡行政区域城厢镇:管辖原城厢镇、花栗乡、长渡乡、双台乡、前河乡所属行政区域,幅员面积182平方公里,辖21个村民委员会、6个社区居委会。

镇政府驻赵家坝。

上磺镇:管辖原上磺镇、红岩乡所属行政区域,幅员面积90.07平方公里,辖16个村民委员会、1个社区居委会。

镇政府驻上磺硿(注音:qian)。

古路镇:管辖原古路镇、黄阳乡所属行政区域,幅员面积105.3平方公里,辖16个村民委员会、1个社区居委会。

镇政府驻古路沟。

文峰镇:管辖原文峰镇、正溪乡、建楼乡、金盆乡所属行政区域,幅员面积484.65平方公里,辖21个村民委员会、1个社区居委会。

镇政府驻新店子。

徐家镇:管辖原徐家镇、易溪乡所属行政区域,幅员面积152.8平方公里,辖12个村民委员会、1个社区居委会。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6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6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巫溪县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3日巫溪县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加大耕地保护力度,有效遏止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属地管理、正面教育、自查自纠、疏堵结合、惩治并举”的原则,以查处严重违法用地行为为突破口,以联合执法拆除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复耕复绿为手段,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动员党员干部带头,群众广泛参与,实行上下联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涉地违法行为,全面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多发势头,着力构建依法有序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通过集中清理整治,实现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目的。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本次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总召集人,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国土房管局局长为召集人,县国土房管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教委、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农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移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治违办为成员单位的巫溪县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巫溪府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5〕4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巫溪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巫溪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4〕12号)、《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4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管制度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13〕5号)、《关于改革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渝扶办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巫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巫溪县域内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

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包括整村扶贫项目资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贫困慰问资金、贫困村互助社互助资金、培训资金、科技推广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二章扶贫项目管理第三条扶贫项目。

指在贫困地区一定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

指县扶贫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带动力较强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巫溪县国有土地级别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50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巫溪县国有土地级别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50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巫溪县国有土地级别的通知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巫溪县国有土地级别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5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要求,结合实际,对全县国有土地级别进行了调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巫溪县国有土地级别同时废止。

巫溪县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5日巫溪县国有土地级别土地坐落商业办公住宅工业宁河街道办、柏杨街道办裕宁街(南门隧道口至解放路路口)2222解放路(裕宁街口至十字街口)2222解放路(十字街口至老县委招待室)3333解放路其余路段4443人民街(解放路、漫滩路、人民街合围片区,解放路2级区域除外)3322宁河街3332桥南街(全段)4443桥北街(全段)4443环城路(巫溪大桥至南门隧道) 4443石龙路(城西路路口以北片区)4443城西路(全段)4443公墓路(全段)4443环城路(南门隧道至太平路)3333滨河北路(南门隧道至保宁桥)2222滨河北路(保宁桥至太平路口)3322太平路以北片区4443先滨路(东至柏杨河)2222滨河南路(先锋路、先滨路、滨河南路合围片区,含先锋路该段两侧)2222滨河南路(先锋路口至前进桥)3332新环路(滨河南路、先锋路、新环路合围片区,先锋路两侧除外)3332先锋路(先滨路路口至环城路路口)3332新环路以南片区4443渝巫路(渝巫路、长宁路、滨河南路合围片区)3332东西干道(前进桥至乐和桥)4432柏杨河、文景路、北井大道、新城公园合围片区1111春申大道(东至元亨世纪城、西至栖凤大桥段)两侧(北井大道以南、柏杨河以北,1级区域除外) 2222北井大道以北3332春申大道剩余路段3332渝巫路、柏杨河之间片区(含渝巫路)4432规划区其他国有土地4443凤凰镇龙凤中路(王家湾至工业园区)4433凤马大道(刘家花园上至工业园区)4433凤凰工业园规划范围4443凤凰街(中心小学至凤凰桥)4444龙凤中路(凤凰职中至工业园)4444文化街444其他国有土地范围5554文峰镇新镇街(方平路、文峰大道、新城街及文峰大道、南桥街与新镇街南第一个交叉路口合围片区)4444富康路(文峰大道、新镇街、幸福路、方平路合围片区)5544文峰大道、新镇街、方平路合围片区5544文化街(新镇街、新城街路口至职业中学)5544其他规划区范围555上磺镇民和街、民河街、和谐街、复兴路、农贸市场合围片区4444巫恩路(和谐街交叉路口至上磺税务所)4444平乐街(镇政府至民和街路口)4444平乐街(镇政府至上跃路路口)4444民和街(民河街路口至汽车站)4444民和街上古汽车站至古路镇554其他规划区范围5555古路镇兴盛街4444万寿街4444039乡道(兴盛街口至农商行)4444039乡道(农商行至C67县道)5544C67县道(039乡道路口至高速路口)5544C67县道(高速路口至上磺镇)5554其他规划区范围5555峰灵镇创新街5555峰龙街5555峰溪街5555峰竹街6655其他规划区范围6666蒲莲镇民生街5555荣华街6655馨园街6655宏发街665其他规划区范围6666尖山镇尖山街(尖山税务所至汽车站) 5555农贸街5555其他规划区范围6666徐家镇徐家街5555其他规划区范围666塘坊镇塘坊东街5555其他规划区范围6666下堡镇金泉街5555其他规划区范围6666白鹿镇白鹿街555其他国有土地范围6666宁厂镇双溪街道5555宁厂老街6666朝阳镇朝阳街道5555其它国有土地6666通城镇通城街道555其它国有土地6666其他乡镇菱角镇、胜利乡、大河乡、天星乡、长桂乡、鱼鳞乡、乌龙乡、田坝镇、中岗乡、花台乡、双阳乡、兰英乡、中梁乡、天元乡、土城镇等乡镇规划区范围6666——结束——。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8〕5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8〕5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8〕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市政府本次决定取消调整的14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的2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及时与市级对应部门衔接,做好对应取消调整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不得因取消行政审批而出现无人管理或管理混乱的状况。

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要严格执行到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应有的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切实为民便民。

涉及行政审批项目对应取消调整的部门要对本单位的行政审批标准化文本、网审平台以及权责清单等有关内容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相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报送县行管办。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巫溪县人民政府2018年2月1日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调整14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2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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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府发〔2009〕6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我县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不同区域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一类地区(县城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二类地区(乡镇规划区:乡政府所在地、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1000元;三类地区(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0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2、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3、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4、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1、2执行。

2、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按附表
3、4执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零星栽种树木花草等附着物(耕地上和房前屋后栽种的树木花草)可以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按每亩青苗补偿标准上浮50%进行补偿。

3、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住房安置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本办法确定的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

县城规划区外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到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

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全县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有关单位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重庆市辖区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渝委发〔2006〕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的,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全县要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县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度。

土地管理部门要做好全县统一征地工作,强化统一征地职能,绝不允许用地单位自行征地。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划转、拨付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测算各片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新城建设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应依据建设规划,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住房需求。

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住房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为准。

原巫溪府发〔2005〕71号文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府局负责解释。

附:1、巫溪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巫溪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3、巫溪县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4、巫溪县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征地补偿通

抄送: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
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9日印发
附表1:
巫溪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49米至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0.99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板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房屋补偿价格根据房屋使用年限及质量在幅度内调整。

附表2:
巫溪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注:
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与蔬菜类标准一致。

3、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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