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边沁功利主义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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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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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

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

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功利观念,无非是指人们正常的趋利避害的倾向心理,控制着人们做选择或指示自己行为时,都会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作出决定。

也可以说这是一种结合了人的本能反应的自然性和外在条件的社会性的思想。

杰里米.边沁,12岁就进入牛津大学女王学院的神童,生于律师世家,被认为是功利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全部法学理论都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上,是功利主义的积极倡导者和捍卫者。

他认为法律的实质内容是“避苦求乐”的本性,明确反对自然法理论。

他所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诠释了功利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给人民带来幸福总和大于痛苦总和,否则不能产生有利的效果,属于惩罚无效的法律。

边沁更是提出了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通过这两种值的比较而得出效能,把主观的现象进行量化的方法来评价法律。

边沁的功利原理倡导法律的功利化,从制定法律的角度来说,主权者在管理和统治一国国民时,法律是其使用的工具,而评价这种工具的使用效果就是给人民带来幸福和快乐的相对值,当法律制定时考量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了小部分人的利益或是约束了人的小部分权益而保障了大多数人的自由,则此法律是为良法。

它要求法律体现为统治者的意志时,更要体现人民的利益,当二者高度重合时,才能使法律被遵守和有效,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从实施法律的角度来讲,法律的实施需增加社会的幸福值,不能造成相对更大的痛苦值,边沁认为处罚一个人需考虑相关因素才能判定他所为的行为是否为恶,如人的主观无恶,属于无意识违法或犯罪行为,此行为本身并非为恶,如果对其惩罚则会带来无谓痛苦的结果,不能产生任何效果。

如果此时把处罚本身当作成本的话,则处罚的结果视为收益,当成本大于收益时,社会的总利益是处于流失的状态,而法律处罚这种成本的付出是强制性的,一但流失几乎是不可逆的。

功利原理不但要求从宏观角度管理社会利益的总量,而且要求从微观角度确保社会成员的利益,恰到好处地成为衡量统治者管理效果的一把卡尺。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功利主义道德观 (3)

功利主义道德观 (3)

功利主义道德观引言功利主义道德观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强调行为的价值取决于其能带来的最大幸福或最小痛苦。

这一道德观源自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的思想,被广泛应用于道德判断和政策制定中。

本文将介绍功利主义道德观的基本原理、相关的伦理问题以及批评意见。

基本原理功利主义道德观的核心原理是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

根据功利主义者的理论,行为的好坏不取决于其本身的特性,而取决于该行为能带来的结果。

具体而言,功利主义道德观认为一个行为是好是坏应该根据其对社会福祉的贡献来评判。

在功利主义道德观中,有两个关键概念:幸福和痛苦。

幸福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标,而痛苦则是我们需要尽量避免的。

功利主义道德观认为,我们的行为应该追求尽可能多的幸福和尽量少的痛苦。

伦理问题功利主义道德观虽然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但在实际应用中常常引发一些伦理问题。

以下是其中一些常见的伦理问题:1. 个体权利的限制在功利主义道德观下,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因为这个道德观着重于整体幸福的最大化,个体的权利可能需要在某些情况下被牺牲,以满足整体幸福的需要。

这引发了一个伦理问题,即个体权利和整体幸福之间的平衡。

2. 预测结果的困难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行为的价值取决于其结果。

然而,预测行为的具体结果并不总是容易的。

特别是对于复杂问题和长期影响的判断,预测结果是具有不确定性的。

这给功利主义者带来了困难,因为他们需要基于预测结果来作出道德判断。

3. 少数受益和多数受损功利主义道德观追求整体幸福的最大化,但这可能导致少数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某个决策能够带来绝大多数人的幸福,但损害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这就引发了一个伦理问题。

需要权衡整体幸福和保护少数受益人的权益之间的平衡。

批评意见尽管功利主义道德观是一种常见且有影响力的伦理理论,但它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批评意见:1. 忽视公正和正义功利主义道德观忽视了公正和正义的重要性。

功利主义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正确分析

功利主义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正确分析

功利主义百科名片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主要概念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发展历程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功利主义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前言边沁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为了为自己的道德哲学理论命名而创造的术语,其核心理念是功利主义。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展开,旨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解析这一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旨在追求最大化幸福或利益的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评估,只有当一种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化幸福或利益时,才应该被认为是道德正确的行为。

这里的“幸福”指的是人们的快乐、满意感和福祉的总和。

二、效用和快乐原则1.效用:效用是功利主义中用来评估行为后果的标准。

它反映了行为带来的益处或满足程度,可以衡量为正面效用和负面效用。

正面效用指的是行为带来的快乐、幸福感和满足感等积极因素,负面效用则是指行为带来的痛苦、不幸和不满足等消极因素。

2.快乐原则:快乐原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人们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快乐。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选择那些会给予我们和他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并避免那些会导致痛苦和不幸的行为。

三、最大化幸福原则最大化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所有受影响的人,并选择那种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权衡不同人的利益,追求整体社会的最大福祉。

四、实用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1.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变种,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根据实用主义,行为的评估应该基于其实际后果,而不是理论上的后果。

实用主义强调实际效果的可观测性和可衡量性,将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

2.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基于规则的变种功利主义。

它认为,人们应该遵守一系列准则或规则,这些规则被证明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

与实用主义强调后果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将重点放在行为规则上,强调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效果。

五、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扩展了功利主义的传统概念,并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原则。

功利主义道德观

功利主义道德观

功利主义道德观引言道德伦理学是哲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分支,它探讨的是人类行为中的价值观与规范。

功利主义道德观是众多道德观念中的一种,它强调的是对行为后果的重视,即行为的好坏取决于其所产生的后果。

本文将对功利主义道德观进行全面探讨,分析其基本原则、立场以及优缺点。

功利主义道德观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道德观源自十八世纪伟大哲学家杰里米·边沁的思想,其核心原则是追求最大化的幸福、最小化的痛苦。

功利主义认为,一个行为的好坏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其所导致的后果是否能带来最大的幸福。

换句话说,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取决于它造成的利益和快乐大小。

功利主义道德观的立场在功利主义道德观看来,道德的标准就是人们的幸福与痛苦。

它主张人们应该追求最大程度的幸福,同时避免带来痛苦。

在行为选择时,应该考虑到所有可能的影响并选择对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

功利主义道德观对于道德判断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标准,即通过评估行为后果的幸福程度决定其道德性。

功利主义道德观的优缺点优点1.客观性:功利主义提供了一种客观评估行为的标准,通过对后果的分析来判断行为的优劣。

2.社会效益:追求幸福与快乐可以带来整个社会的福祉提高,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3.简单易懂: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相对简单直观,易于人们理解和应用于实际生活中。

缺点1.忽视个体权利:功利主义可能会出现对个体权利的剥夺,因为其追求的是整体幸福。

2.无法量化幸福:幸福作为一个主观感受无法被准确测量,这可能导致功利主义的评价主观性和模糊性。

3.忽视公平正义:功利主义追求的是整体最大幸福,有可能牺牲一部分人的权益来实现整体幸福。

结论功利主义道德观作为一种以幸福为标准的道德观念,在伦理学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它提供了一种简单清晰的道德判断标准,对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功利主义也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之处,例如对个体权利的忽视和对幸福无法量化等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参考功利主义道德观,但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他伦理学观点,以达到更加全面和平衡的道德判断。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在资产阶级刚刚取得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期里是风靡一时的。

英国18世纪到19世纪的立法文案中随处都可体现功利主义的影子。

而其所倡导的各项道德法则也大受新兴资产阶级的欢迎。

对以后英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也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着他的拥护者。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避苦求乐作为人类的天性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的基本出发点。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开篇便点明:“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多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边沁沿袭古代快乐主义的观点把快乐作为道德的本质和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人类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

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的自发流露,也是人自然、原始欲望的表现,这一潜在的意愿在各个方面支配着人的行为。

可以看到,边沁从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了人性,反对诸如宗教神学等对其的种种限制,试图通过制度上的变革和道德传统的突破来寻求更多的快乐,满足人的欲望。

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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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摘要:功利主义是一场风行于19世纪英国的哲学运动,是对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但始终带有一种明显的英国色彩。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追求“最大幸福”原则,认为提倡实用即至善的理论,相信决定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在于其结果的实用程度。

虽然有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但它丰富深刻的思想内容仍然极具当代价值。

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历史进程中主要法哲学家有大卫•休谟、杰瑞米•边沁、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等,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本文重点关键词功利主义快乐原则最大幸福原则四个目标功利原理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哲学家不谈幸福,但是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清楚或者给出一个让人比较满意的系统的关于幸福的理论。

而边沁借鉴休谟的“道德行为的特征是产生幸福的倾向”,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思考,认为: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是从别人的幸福中使自己感到幸福的,所以他们不应当不仅以自己的快乐作为他们行动的目的,而且还要一别人的快乐作为他们行为的目的。

边沁后来将这一思想发展成为功利主义道德原则,提出了一套关于“苦”“乐”的幸福观。

(一)产生基础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是建立在苦乐人性的基础上的。

他对苦乐的定位首先可以起源于希腊古典哲学的昔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主义的快乐主义,把快乐作为人一切行动的动机和目标,人生的目的便是追求快乐。

边沁将古代哲学传统中对单独个体快乐的重视,扩展到行为涉及的共同体的利益。

他指出个体应该积极地寻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这是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

因而在边沁那里是看不到伊壁鸠鲁静态快乐的影子的,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更自由、主动地寻求属己的快乐。

启蒙运动的发展,休谟的人性论开始把人们的关注焦点从天堂拉回了人间,开始关注人自身的存在。

休谟明确的指出能产生幸福的行为是源于有助于功利,这给了边沁在行为正当性上的初步认识,以及对功利内涵的最初步了解。

因为人的情感中有着同情这一因素,让个人与他人、社会相联系。

基于休谟的同情原理,边沁将理论的中心点放到利益共同体之上,开始关注个体之间的相互性的作用,而不是单纯的思考作为独立原子的个人。

经验论传统的承袭。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继承了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到近代英国经验论传统,尤其是把霍布斯、洛克以来的感性经验论作为其哲学基础。

哲学经验论主张,个人的一切知识都来自于自己的经验,经验的最终来源是人的心灵所得到的感官印象。

比如,洛克曾说,事物所以有善恶之分,只是由于我们有苦乐之感。

所谓善就是能引起(或增加)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要不然它亦得使我们得到其他的善,或消灭其他的恶。

边沁功利主义正是继承了经验论的这一传统,明确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并进一步指出,判断行为是否合于道德,通过检视行为的后果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人的快乐或是减少痛苦来实现。

总之,边沁作为系统的功利主义的奠基人,他的理论的形成和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密不可分,同时有着深厚的伦理学思想渊源。

功利主义的产生首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了边沁所生活于其中的那个时代的基本的经济、社会要求和思想状况,并推动了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观念各个方面的变革;并且它的产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具有明显的历史继承性。

(二)基本观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以个人为出发点,但它的归宿却不是个人,而是社会。

因此,要客观地理解他的“功利”观念,得很好地理解“当事人”的概念,即功利就是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防止痛苦的事物特性。

这里的“当事人”既可以是指自己,也可以是指他者。

因而,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里面,“功利”不仅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

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社会理想的设定与追求,这就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功利”概念的基本内涵。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系统的伦理学说,它有自己特定的内容。

经典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主要表现为两个原则:(1)功利原则,即趋乐避苦的人性规律。

功利主义把趋乐避苦视为人性的基本,并以此作为道德与理性的评价依据。

在这一点上,功利主义思想与古希腊的快乐主义是一致的。

但是伊壁鸠鲁的这种快乐主义伦理思想,主要关注于个体的快乐,但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则更加强调了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快乐。

(2)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从表面上看,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与我们所提出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类似,但实际上,功利主义的这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号召每个人都去尽力追求自己的利益,个人的幸福才是社会整体幸福的基础。

因此,在功利主义看来,伦理思考的对象应从个人入手,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边沁认为,人性相同,苦乐感受能力也相同,快乐和痛苦只有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

物质的或肉体的苦乐是基本的简单的苦乐,精神的苦乐则为复杂的苦乐,复杂的苦乐是简单苦乐的量的扩大,二者并没有质的区别。

如欣赏一幅经典名画与饱餐一顿精美的食品,二者所获得的快乐没有质的差异,只有量的区别。

“图钉游戏与诗歌一样好。

”同时边沁也认为快乐是可以精确计算的,方法有七种:根据快乐的强度、持续的时间、确定性程度、感受作用的远近和快乐的增值性、纯粹性和广延性。

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也就是说,功利就是利益,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利益。

但这里所说的“利益”并不是单指对物质利益有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还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

边沁的苦乐说是从个体的感受为基础的,然而他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价值目标,必然涉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边沁独创了“合成说”,试图把二者统一起来。

在他看来,社会利益“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总和”。

“合成说“缝合了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的一切鸿沟,既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同一的,因此,增进了个人利益、个人幸福,也就增进了社会利益和社会幸福。

(三) 积极影响边沁的的功利主义思想,在我国一一直是批判的对象。

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一谈西方便紧张,一说功利主义就视为洪水猛兽。

在我们的习惯性思维里,认为功利就是个人的世俗利益,它往往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

这实际上是对功利主义的一种狭隘理解。

不可否认,边沁的功利主义有着极其重要的伦理价值,因为“我们第一次在边沁的学说里看到:一切存在的关系都完全从属于功利关系,而这种功利关系被无条件的推崇为其他一切关系的唯一内容”,“它表明了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

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从边沁的体系出发去论证了英国的共产主义。

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功利主义的进步作用是很明显的。

首先,功利主义的道德目的论,对基督教禁欲主义伦理学是一个有力的批判,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并为西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功利主义从人的本性而不是从神的角度去说明价值和道德的标准和目的,最大程度地尊重了人的尊严、价值,从而在思想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另外,功利主义在理论上提出了个利益的整体和社会利益一致性,提出了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这在理论上是有益的。

功利主义把个人利益视为社会利益的核心和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原则。

新黑格主义者格林在谈到功利主义时,曾肯和无疑的顺应。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理论会改进人的行为和性格,它帮助人以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方式来充实自己的理想。

”除此之外,边沁开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法。

边沁试图通过把社会还原为个人的办法来解决来解决如何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的是伦理生活难题。

他认为社会是由个人和物所组成的一个想象的团体,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

虽然这种方法不尽科学,但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了一种思维借鉴。

哲学本身就无所谓对于错,关键在于他的学说带给人们的思考与视野的开阔。

(四)局限性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上虽然形式上逻辑严密,但在实际内容上矛盾不少,难以自圆其说,存在缺陷。

首先,他混淆了快乐和幸福的概念,幸福一定是快乐的,但快乐不一定是幸福。

快乐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情绪体验,而幸福是弥漫的,长久的情感体验。

就像吸毒的人在短暂的一瞬间是快乐的,但你能说她是幸福的吗?而幸福就像酒,越是久远,越是香醇。

幸福是平淡的,朴实的,就像我们常常说的平平淡淡才是真,才是生活的真谛。

其次,他忽略了快乐的质的差别。

毋庸置疑,边沁的苦乐计算法是一种创见,确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它至少为分析行为结果提供了客观可测的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运用于行为预测和行为选择。

然而,这种方法在实践是难以成立的。

因为边沁的苦乐计算法只强调快乐的数量,而否认快乐的质的差别。

边沁的这种认为快乐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区别,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就所产生的快乐而言,在歌剧院与在饭桌上没有什么区别,所不同的只是快乐的量的区别。

边沁还将快乐的量化形式贯穿于他的整个伦理学体系之中,因此,受到很多质疑与批判是必然的。

狭隘的目的论。

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仍然是个人主义。

既然从个人主义出发,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那就不可能实现会利益的最大化,社会理想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反之,要使社会利益得到最大化,就不能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

而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把社会利益看作“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这无异于承认逻辑上“一般是个体的简单相加”。

在此基础上,边沁甚至进而做出一个更为荒唐的推理:部分就是整体。

然而,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是不能简单分割的,更不能直接等同于其中的“个人利益”。

边沁更没有能够正确回答“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总之,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无疑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许多缺陷,我们应该采用辩证的、历史的、公允的态度正确评价它,并结合当前时代特征,有针对性地吸取其精华,摈弃其糟粕,才能做到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1】周中之《伦理学》;【2】边沁《道德与立法的原理》;【3】唐代兴《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浅析》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4】刘洋《功利主义的实质与历史评价》科教导刊2010年9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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