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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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浅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浅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理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个人能够 体验痛苦和快乐 各种痛苦和快乐是可分辨的 可命名的 而且 也是可以列举穷尽的 痛苦为恶 而快乐为善 现实生活及社 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快乐和减少痛苦 功利主义是弃恶 扬善 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 在边沁看来 求乐避苦原则是 人性的根本 任何人都难以逃脱求乐避苦的法则 快乐是人们一切 行为的依据 进而认为 政府的工作就是通过惩罚与奖赏来促进社 会的幸福 立法者要做的就是认识和比较犯罪之恶与惩罚之恶的 轻重 用必要 有效的惩罚来获取制止犯罪的效果 并辅之以符合 功利观念的其他预防犯罪策略
编辑/ 雨露
Area of law 法制天地
功利主义( ut i l i t ar i ani s m) 在西方哲学史上一直 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其实 功利思想早在希腊哲学中 就已经有了萌芽 并在中世纪有所发展 公元前四世 纪的伊壁鸠鲁就曾提出过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的人 生观 功利主义真正的成形 则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 期之后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霍布斯和洛克继 承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传统, 论证功利主义的人性基 础, 即人趋乐避苦的本性, 设想人们达到共同利益的 方法和途径, 初步地构筑了这一理论 而在18世纪法 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 爱尔维修和霍布斯把功利主义 理想化, 为反对封建社会意识形态提供了思想动力 与英法学者不同, 黑格尔从纯理论思辨论证了功利论 是启蒙运动的最终结果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 后, 功利主义通过葛德文和边沁获得了进一步的发 展
1014最主要措施惩罚必然使受惩罚者感受某种痛苦它本身就是一种恶只有当惩罚所要排除的犯罪之恶大于惩罚之恶惩罚才是善的如边沁指出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以惩罚都是罪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所以边沁认为下列情况应免予惩罚无根据没有什么伤害事件需要防止该行为对社会整体没有伤害无效果该伤害行为不能用惩罚去阻止如对弱智白痴不知法者非故意行为者因错误判断或不可抗力而无辜干坏事者等人所适用之刑都是无效的无益或代价太昂贵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立法者就是制造更大的痛苦而不是防止痛苦是以较大的代价来消除较小之恶无必要即使没有惩罚伤害也会被防止或自行停止即当利用较低的代价如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份的是没有必要的刑罚的轻重及原则贝卡里亚曾经引他所推崇的孟德斯鸠的话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显然刑罚权的行使应当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否则为防卫社会而设置的刑罚就会异化为危害社会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关于这个问题在刑罚理论上存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之争报应主义认为刑罚在本质上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只能限于实现社会报应否则就是刑罚权的滥用刑罚应当以已然之罪为转移刑罚权的行使应该追求公正以报应为界限功利主义认为刑罚并非对犯罪的报应而是为达到一定社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应该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功利目的功利主义以功利为出发点从未然之罪中寻求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孟德斯鸠认识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要性贝卡里亚强调了它的重要性但他们没有明确说明如何确定罪与刑的相适应边沁也主张罪刑相适应认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应以最大的享乐和最小的痛苦为其行为的基点如果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即防止犯罪的发生边沁提出了五个计算罪与刑是否相适应的原则第一个原则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既然人们的行为都是基于求乐避苦的本能选择也就是说犯罪人是基于犯罪较不犯罪可以获得更多的快乐的观念避免更多的痛苦这种观念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为了防止犯罪刑罚能够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必须大于犯罪给犯罪人带来的快乐也即为预防一个犯罪抵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第二个原则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如果刑罚恰好由罪行之获利而产生且又是不可避免的就不会有人犯罪刑罚越确定所需严厉性就越小对逃避刑罚的机会较多的犯罪则必须增大刑罚的重量以平衡受惩罚的机会基于同样的理由刑罚需要及时性因为间隔会通过提供逃脱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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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

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

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功利观念,无非是指人们正常的趋利避害的倾向心理,控制着人们做选择或指示自己行为时,都会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作出决定。

也可以说这是一种结合了人的本能反应的自然性和外在条件的社会性的思想。

杰里米.边沁,12岁就进入牛津大学女王学院的神童,生于律师世家,被认为是功利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全部法学理论都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上,是功利主义的积极倡导者和捍卫者。

他认为法律的实质内容是“避苦求乐”的本性,明确反对自然法理论。

他所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诠释了功利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给人民带来幸福总和大于痛苦总和,否则不能产生有利的效果,属于惩罚无效的法律。

边沁更是提出了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通过这两种值的比较而得出效能,把主观的现象进行量化的方法来评价法律。

边沁的功利原理倡导法律的功利化,从制定法律的角度来说,主权者在管理和统治一国国民时,法律是其使用的工具,而评价这种工具的使用效果就是给人民带来幸福和快乐的相对值,当法律制定时考量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了小部分人的利益或是约束了人的小部分权益而保障了大多数人的自由,则此法律是为良法。

它要求法律体现为统治者的意志时,更要体现人民的利益,当二者高度重合时,才能使法律被遵守和有效,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从实施法律的角度来讲,法律的实施需增加社会的幸福值,不能造成相对更大的痛苦值,边沁认为处罚一个人需考虑相关因素才能判定他所为的行为是否为恶,如人的主观无恶,属于无意识违法或犯罪行为,此行为本身并非为恶,如果对其惩罚则会带来无谓痛苦的结果,不能产生任何效果。

如果此时把处罚本身当作成本的话,则处罚的结果视为收益,当成本大于收益时,社会的总利益是处于流失的状态,而法律处罚这种成本的付出是强制性的,一但流失几乎是不可逆的。

功利原理不但要求从宏观角度管理社会利益的总量,而且要求从微观角度确保社会成员的利益,恰到好处地成为衡量统治者管理效果的一把卡尺。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其基本思想是:立法原则应遵循“尽可能使最大数量的人获得最大数量的利益”的原则。

在以前的传统法学中,立法原则都是以正义、公平以及合理为基础的,但边沁却将其改变了,他把立法原则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即把利益作为立法原则的首要原则。

边沁认为,立法原则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准则,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准则。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强调的是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基础,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基础。

这意味着所有涉及立法的决定,都应该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根据,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根据。

例如,当政府制定新的立法时,应考虑如何使最多的人受益,而不是只考虑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人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利益的最佳方法。

他认为,立法的目的不是建立永久的社会秩序,而是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满足大众的利益。

他还认为,立法不应该服从传统的固定原则,而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以更好地满足大众利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对当代法律制定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它为当代法律制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以满足最多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基础的立法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在资产阶级刚刚取得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期里是风靡一时的。

英国18世纪到19世纪的立法文案中随处都可体现功利主义的影子。

而其所倡导的各项道德法则也大受新兴资产阶级的欢迎。

对以后英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也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着他的拥护者。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避苦求乐作为人类的天性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的基本出发点。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开篇便点明:“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多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边沁沿袭古代快乐主义的观点把快乐作为道德的本质和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人类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

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的自发流露,也是人自然、原始欲望的表现,这一潜在的意愿在各个方面支配着人的行为。

可以看到,边沁从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了人性,反对诸如宗教神学等对其的种种限制,试图通过制度上的变革和道德传统的突破来寻求更多的快乐,满足人的欲望。

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杰里米·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功利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在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而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

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边沁的功利主义融伦理思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为一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原则,对十八、十九世纪英国社会改革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地引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社会辉煌,使功利主义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并内化为“不列颠的民族精神”。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爱高利贷(9)同性恋的合法化。

由边沁发展出来功利主义学派有着一些重要的追随者,他们是:詹姆士·穆勒、其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包括罗伯特·欧文(社会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在内的一些社会改革者。

边沁的伟大梦想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一种“万全法”。

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并要澄清英国法中“普遍性的不准确与紊乱之处”。

而边沁对英国法的澄清工作的核心,就是将普通法“去神秘化”。

他大力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因为在他眼中,自然法与普通法的许多逻辑虚构,不过是神话而已,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

但边沁不仅仅提议了很多法律和社会改革,更阐明了这些法律所基于的潜在的道德原则。

这种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给出了功利主义的概念:他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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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生刘小兵吴涧清指导教师卢秉利副教授摘要: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其创始人为杰瑞米•边沁。

他的学说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三大理论基点构成。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产生的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贡献与局限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作者主张辩证地看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贡献,局限,启示。

Abstract:Utilitarianism, also known as utilitarianism, the founder of Utilitarianism is Jeremy Bentham.His theory formed by Pains-Pleasures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and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This article traces back to Bentham utilitarianism ground background and main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thought, focusing on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thought the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and the enlightenment to our country .In this article , the author advocates dialectical view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thought, takes its essence, goes to its dregs.Key words: Bentham, utilitarianism, contributions, limitations, enlightenment.一、前言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

其主要哲学家包括;杰瑞米·边沁、约翰·史都华·密尔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人获得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都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也是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对于这一点,边沁自己也是直言不讳。

他说:“我记得非常清楚,我最初是从贝卡利亚关于犯罪与刑罚那篇小论文中取得一些原理(计算快乐和幸福)的第一个提示。

”[1]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果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人的本性是趋利避苦,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功利主义真正的成为一种哲学体系是在19世纪初期,最早是由边沁提出。

19世纪的英国正处在自有资本主义时期,此时资产阶级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再是从统治阶级的手中夺取政权,而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革命成果,强化资产阶级的统治。

然而,当时还存在着企图恢复或保存封建秩序的反动势力,以及代表封建复辟势力的思潮;人们并没有完全从禁欲主义和宗教神学中走出来。

所以,新兴的资产阶级亟需开创自己的道德价值体系,以便更好地为资产阶级发展扫清道路。

与此同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们更加注重现实,维护个人利益,争取尘世生活的快乐,这已经是无法抗拒的社会潮流。

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资产阶级的市场经济的行为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价值观支持;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的日益尖锐,也急需一种思想来缓解社会矛盾。

功利主义就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了,1871年功利主义哲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边沁创作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的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边沁的学生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

二、边沁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开山鼻祖,其功利主义思想主要由功利原理、苦乐原理和最大幸福原则组成。

(一)功利原理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在第一章就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功利原理他说:“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2]功利原理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石,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在功利原理的指导下拓展开来的。

关于什么是功利,边沁是这样定义的:“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样一个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痛苦、祸患或不幸;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共同体,那么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3]按照[2]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8边沁的功利原理,当政府的措施有利于增加共同体幸福倾向大于它减小幸福的倾向时,政府的措施是合乎功利原理的。

同时,功利原理也是判断应当与不应当、对与错的标准。

(二)苦乐原理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人公的主宰之下,这两位主公即痛苦和快乐,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跟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皆由其定夺。

”[4]人类虽然在口头上说不受苦乐的主宰,但是实际上,仍然对其俯首称臣的。

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通常有四种可辨认的来源,它们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

而且每一种来源的痛苦和快乐都能对法律和行为规则产生约束力。

边沁认为,追求快乐和减少痛苦是立法考虑的目的,为此,人们就必须了解它们的值。

边沁由此提出了一套计算快乐和痛苦值大小的依据:(1)其强度;(2)其持续性;(3)其确定性和不确定性;(4)其邻近或偏远;(5)其丰度,指随同感觉而来的可能性,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6)其纯度,指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即苦不随乐至,乐不随苦生。

此外,边沁把苦乐分成“简单”和“复杂”两类。

所谓“单纯”的乐是指:器官之乐、财富之乐、精技之乐、爱好之乐、令名之乐、权力之乐等等。

“单纯的苦”是指:器官、丧失、狼狈、仇恨、恶名等等。

而“复杂的苦和乐”是由数种简单的苦和乐汇合而成。

(三)最大幸福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又称为“最大幸福主义”,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一切社会活动都建立在快乐和痛苦的基础之上的,这些感情是以善恶为划分标准。

边沁主张的善就是一般幸福,而且每个人总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就是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提出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才是具体,不能因为抽象而牺牲具体,如果个人利益都牺牲了,那就没有社会利益可言了。

所以,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以社会利益为起点,以个人利益为终点。

根据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在其法律思想及其他思想上都得到了体现如:立法的目的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性情的好坏取决于效果,取决于增大或减少社会幸福方面的效果。

”[5]这些主张都能够体现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三、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贡献“19世纪的英国哲学与古典哲学相比,最大的成就是功利主义的滥觞。

”[6]边沁把“情感论”的道德原理扩大到社会政治领域,建立了功利主义的政治伦理哲学。

功利主义的出现是顺乎历史的发展潮流的,它对20世纪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领域产生了及其深远的影响。

(一)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在法学上的贡献边沁首先是被当作一名法学家,他的第一本著作《政府论片段》是出于反对布莱克斯顿的《英国法释义》一书而作。

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边沁的法律思想。

边沁功利主义在法学方面的贡献表现如下:首先,在立法原则上,边沁提出把趋乐避苦的功利原则当作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西方法学的一大进步。

边沁认为立法的目的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在立法的时候,必须以全体国民的快乐作为基准。

而所谓的“快乐”包含了四项指标:生存、平等、富裕、安全。

这种立法思想的提出体现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条件下,资产阶级亟需建立自己的法律的愿望。

其次,在法律的分类上,边沁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他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制法和非强制法;命令法和处罚法。

从法的范围上,分为普通法和地方法;从法人的地位上,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从形式上,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

边沁的法的分类学说是其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再次,在刑法思想上,边沁把犯罪分为三类,即公罪、私罪、半公罪。

在刑罚方面,边沁认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就是给罪犯以痛苦和祸害,其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以防止同类行为的发生,达到减少犯罪或消灭犯罪的目的。

边沁还主张“罪刑相应”的原则,对于犯罪程度不同、危害不同、受害人多少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惩罚。

边沁的刑法思想充满着资本主义的人道精神,不但对英国的刑法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对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产生了有利影响。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在伦理学方面的贡献[5]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80边沁首先是被看做一名法学家,其次才是一名伦理学家。

边沁的伦理思想可以归结为功利论伦理思想,它与道义论和美德论共同构成了规范伦理学。

边沁把功利主义作为一项批判一切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武器加以阐释,从而使功利主义作为一场改革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运动,边沁由此成为了功利主义者或“哲学激进主义”的思想领袖。

边沁的功利主义对西方伦理学的影响是深远的,其主要贡献如下:第一,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哲学流派的产生,意味着伦理学的的两大阵容的形成:一种是康德的先验义务论,另一种则是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出现使西方伦理学界空前地活跃起来,为伦理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

第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把道德原则与社会立法、公共福利、政治制度结合起来,使功利原则不仅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标准,也成为批判制度优劣公共政策好坏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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