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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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对当时以及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着眼于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对社会福利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应该以功利主义的原则来制定,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标。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福利,因此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造福社会的效果来衡量。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以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该以其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为标准。

边沁认为,对于有争议的法律措施,应该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际效果来评判其功利性。

他反对基于道德观念和个人主观意见来确定法律的合理性,认为这样的做法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也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指导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导向。

对于法律的解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来进行,而不是对法律文字的狭义解释。

对于法律的适用,边沁主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以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目标。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对当时的英国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法学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推动了法律发展中功利主义和社会效益的考虑。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批评。

有人认为,过分注重功利主义原则可能会忽视公正和正义,使法律成为一种工具来追求最大利益,而非保护个体权益和理想社会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具体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确定法律影响和评估社会福利的标准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提供了一种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法律制定和应用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目标,并通过实证研究和客观分析来评判其合理性和功利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对公正和正义的考虑提出了挑战,并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探讨。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被认为是辩证法和功利主义的最早结合者之一,他所创造的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结合法律和道德的法学理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主要包括对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评价三个方面的探讨。

以下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边沁对于法律的定义主要从功能的角度出发。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由人创造并具有强制力的规则体系,其功能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边沁将法律定义为“规范行为的一种制度,给予一种人制度性的行为或不这样行动的控制。

”他强调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认为法律是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边沁对于法律的目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律的目标应该与道德的要求相一致。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确立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边沁强调了法律的功利性质,主张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制度来达到最大化社会幸福的效果。

边沁对于法律的评价进行了一系列讨论。

他认为法律的评价应该以法律对于社会利益的贡献作为标准。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它应该能够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他指出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律的存在可以减少人们的恶意行为和冲突,为社会和谐和稳定提供保障。

但边沁也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他认为法律无法解决一些复杂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评价中应该考虑到道德和功利主义的平衡。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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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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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功利主义 边沁 密尔

功利主义 边沁 密尔
产业革命促使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最终确立,使英国的资本主 义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是产业革命的进行也使得英国社会的各 种矛盾激化。英国的工业资产阶级面临着既要夺取国内的政治权 力,解决社会矛盾,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又不能激化各种矛盾, 稳定国内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这一重大问题。所以,新兴的工业资 产阶级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构建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秩序,而 旧有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则不再能胜任这一职责。因为,古典自然 法理论是一种革命的理论,不能满足资产阶级的稳定政治和社会 形势的要求,反而有可能成为无产阶级要求权利的工具,激化阶 级矛盾。其次古典自然法学的那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在自然科 学飞速发展的19世纪已经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它也不符合英国的 经验主义传统。在这样的背景下,功利主义应运而生。
功利主义的两个出发点和前提:
(一)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 (二)自利选择原理。
功利主义的内在结构:
(一)苦乐原理 若要知道苦乐价值的大小,从快乐和痛苦的相对值来看,有以下七个要素 涉及到:①快乐的强弱度:感受快乐的强度大小。②快乐的持久性:快乐 持续的时间长短。③快乐的确定性:感受快乐是否确实。④快乐感受在时 间上的远近。⑤快乐的增殖性: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之后,能否继续增 加快乐或痛苦,如果一种快乐发生后。⑥快乐的纯度: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后, 不会产生相反的感觉,比如得到一种快乐,之后不会因此而感到痛苦。⑦ 快乐的广延性:就是快乐或痛苦的影响范围,人数多少。感受快乐的人数 越多,幸福的量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二)动机与效果 唯效果论。边沁认为一个行为足否善良,是否符合道德,不是看行为实施 者的主观意志,而足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带来好的效果。只要一个行为能够 带来快乐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也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 (三) 功利原则 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 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 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是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边沁的功利 原则还包括其最高道德准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共5篇)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共5篇)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共5篇)第一篇: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律思想家,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

边沁所处的时代,从英国法制史上看,是保守势力与革新力量激烈斗争的时代。

为了驳斥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对英国法制现状所作的辩护,推进法律改革事业,边沁在总结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功利主义理论,为英国的法制改革事业奠定了与古典自然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

他的关于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思想给19世纪英国法制改革运动以巨大推动,并影响到欧洲一些国家。

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对刑法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以评述刑罚合理性作为他的关于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动的开始。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

资产阶级现代刑法思想中的“威慑说”、“规范强化说”、“教育改造说”、“满足复仇说”等刑罚理论与此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注: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869页。

)他的这些观点,主要反映在《立法理论》第三卷“刑法典原理”中。

一、边沁刑罚观的哲学基础功利主义是边沁刑罚观的哲学基础。

边沁虽然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但他的兴趣不在于法律实务,而在于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立法学。

基于对当时英国法制中的弊端的痛恨与不满,边沁开始思考有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可以用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读了休漠的《论文集》以后,他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那就是功利主义原理。

(注:参见[英]边沁著,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第8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版。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功利主义造成污染边沁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造成污染边沁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造成污染边沁的功利主义:读后感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读书报告读了密尔的《功利主义》,似乎觉得这本书比他的《论自由》更加好懂一些,可能是因为对我来说自由有些抽象了,功利具体一些。

第一次看到“功利主义”这四个字,脑子中的第一反应就是现实主义,即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做的一切往往都是为了追求个人的私利,人们一般只关注自身的利益。

所以呢我就郁闷了,在我看来功利主义说白了就是财富,名利至上,那么为什么如此浅薄的伦理道德观念会在西方有如此之大的影响呢。

于是我迫不及待得读起《功利主义》来,读后才发现真的是一叶障目啊。

在《功利主义》中,密尔所指的“功利”并不是我们世俗地对功利的理解,即“狭隘的仅仅存在于口语中的意义上使用的一词,将其看作快乐的对立面”抑或是“把一切都交给快乐来处理,而且是交给最粗俗的快乐”。

书中密尔认为:“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 所以我们不能光从“功利主义”四个字去肤浅地理解《功利主义》,否则很可能误解和曲解,庸俗地认为功利主义仅仅是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

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着各种挑战和矛盾,包括信仰缺失、贫富差异不断加大、环境污染愈演愈烈(各地的雾霾频发不断)、道德底线不断被践踏……面对这种种中国社会问题,中国的一些所谓的公知往往谈及这些问题时说,这些矛盾就是由主张功利主义的思想导致,急功近利的发展导致社会的不协调的发展,导致社会出现裂痕,最终只是恶性循环。

我不能否定他们的观点,但是我想说的是他们在这里说的功利只能说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并不是密尔书中所指的功利主义。

这种用功利主义批评功利主义的情形屡见不鲜,说明人们很容易想当然将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密尔的功利主义混淆,同时也说明人们这种典型功利主义已经根深蒂固,只要一提起功利主义人们潜意识里就将它与典型功利主义等同起来。

无独有偶,一些人针对密尔的“最大幸福原理”: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人员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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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从杰里米·边沁说起,他被称为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密尔对于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这样说到:像边沁哪种方式的运用的功利原理,确实成为把我的分散零碎的只是和信仰融合在一起的基本原理。

使我对事物的概念统一起来。

我有一个信条、一个学说、一种哲学和宗教,值得作为一生的重要目标。

我有了一个宏伟的想法,就是那个理论将改变人类的现状。

--约翰.密尔从边沁提出系统的功利主义直至今天,这种学说仍然活跃在今天的西方,虽然它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等下我们也可以试着稍加思考,不过,功利主义仍然风采依旧。

(一)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亦称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首先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他被认为的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

1871年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的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

继边沁之后,他的学生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和修正。

(二)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边沁出生在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

他被视为一个神童,因为他作为一个初学走路的孩子时便已在父亲的书桌边阅读起英格兰历史并且在三岁就开始学习拉丁文。

边沁在1760年入读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并在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他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他修读法律并于1769年获得律师资格,但他很快就认为英国法律缺乏理性基础而厌倦了。

他认为英国法律是就事论事,主观武断。

他希望法律的指导原则能从科学中汲取营养,而不是像18世纪那样为纯粹的特权、自私和迷信所支配。

在得到父亲的允许和帮助以后,边沁开始研究法律并着手写书。

《政府片论》是他最早发表的一部著作,也是第一部较系统的将功利原则运用与政治思想领域的著作。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爱高利贷,(9)同性恋的合法化。

由边沁发展出来功利主义学派有着一些重要的追随者,他们是:詹姆士·穆勒、其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包括罗伯特·欧文(社会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在内的一些社会改革者。

(三)主要著作1776年发表《政府论断片》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因而闻名于世。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用英文出版在俄国时用书信体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书。

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特评论报》出版。

晚年著作《宪法典》,生前未及完成,仅第一卷于1830年出版。

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谬误集》、《司法证据原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等。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导言前言第一章功利原理1.人类由快乐和痛苦主宰2.什么是功利原理3.什么是功利4—5.什么是共同体的利益6.什么是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7.什么是符合功利原理的政府措施8.什么是功利法规或功利命令9.什么人是功利原理的信徒10.如何理解应当和不应当、对和错等等11.无必要亦无可能证明该原理正确12.但难得有人始终如一地遵从该原理13.绝对无法首尾一贯地反驳该原理14.为克服对该原理所持的偏见而需采取的途径第二章与功利原理相反的原理1.功利原理以外的所有其他原理一概错误2.一项原理可以什么方式成为错误的3.什么是禁欲主义原理4.什么人是禁欲主义原理的信徒5.该原理在某些人那里出于哲学缘由,在另一些人那里出于宗教缘由6.宗教狂奉行该原理的程度甚于道德家7.该原理的哲学表现在文人雅士中间影响最大,其宗教表现则最吸引俗人粗汉8.禁欲主义原理从未被上述任何一类人坚定地应用于政府事务9.禁欲主义原理恰恰来源于误用功利原理10.禁欲主义原理绝对无法贯彻到底11.什么是同情和厌恶原理12.这与其说是实在的原理,不如说是对一切原理的否定13.厌恶原理的信徒有何种情感14.就是非标准而形成的各种理论体系皆可归结为该原理15.该原理往往会和功利原理相符16.该原理最易失之严苛17.然而在某些场合失之宽纵18.什么是神学原理?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原理第三章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四种来源第四章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第五章快乐和痛苦的类型第六章影响敏感性的状况第七章一般人类行动第八章意图第九章知觉第十章动机第十一章论人类的一般性情第十二章有害行动的后果第十三章不适于惩罚的情况第十四章惩罚与罪过间的比例第十五章一套惩罚所应有的特性第十六章罪过的分类第十七章刑法的界限(四)作为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石的----功利原理系统的功利原理,最早是在边沁匿名发表的第一步著作《政府片论》中被提出来的,该书在形式上批判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诠释》。

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叙述,至多不过是说明法律的现状,实际上是在阐述的伪装下为现状辩护。

而法理学的真正职能是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目的在于求得改进。

这种批判的标准只能由功利原则提供,即只能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去判断是非。

在《政府片论》中,边沁在评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所作的分类时指出,在法律科学中,一种自然的分类应当首先抓住那些我们称之为法律或制度的目的与行动的趋向或背离幸福的特性。

法律制度之趋向或背离幸福的性质,是最容易吸引观察者并抓住他们注意力的。

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就是功利.而背离幸福的倾向则是祸害。

关于法律特别有所规定的行为,惟一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的性质的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

而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功利原理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边沁在第一章就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功利原理,他说“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者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这里有几点需要加以说明:一是这里的利益相关者不仅指个人,还指一般的共同体,至于二者利益的关系,如果没有个人的利益,就没有共同体的利益的存在。

同时,又不能局限与个人利益,应当建立“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把个人利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起码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二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幸福概念,以及它与快乐的关系,“幸福就是最大的快乐和最小的痛苦的结合”边沁是这样定义的,“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样一个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痛苦、祸患或不幸。

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共同体,那么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三是功利原理不仅是知道私人伦理的法则,而且是政府从事实践工作、指定各项措施的原则,这就突破了私人伦理的局限,把它应用到立法、行政等领域,而后者才是边沁真正使之发挥作用的场所,他的立法理论就是以这一原理为基础的。

(五)作为功利原理的理论基石的----苦乐原理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一开始就声明:功利原理承认人始终被快乐和痛苦所支配,并且仅仅把快乐和痛苦当做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支配,但实际上他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也就是说,边沁首先确认所有的人都受快乐和痛苦主宰,都有一种趋乐避苦的自然天性,由此得出了他的功利原理,即一种评判人的所有行为的标准。

一种行为是否合理,关键在于看它是否导致了人的快乐或幸福。

于是,功利主义内在地包含了快乐主义,因为功利原理说到底就是快乐或幸福原理。

(说到这里,我们也许可以思考一下是否真如边沁所说的那样,人们做所有事最后的动因都是趋乐避苦的,有没有违犯这一原则的例子?)舍己救人,边沁会说,帮助别人时你得到更大的快乐。

虔诚的动机,他说,看圣经里对天堂和地狱的描述,那就是趋利避害最好的写照,可见创造宗教的人就非常了解人类的这种心理,不然他们不会用哪种方式描述天堂和地狱。

不过有一个例子,是一个叫罗伯特诺齐克的人提出的,就是假如有一种机器可以和人相连接并且控制你的感受,让你一直保持快乐。

(各种提到的快乐)没有任何痛苦和副作用,那你愿意将自己与那个机器永远的相连接么。

这样你一生都在快乐中度过。

为什么人们不愿意?1缺乏自我控制和自由,失去自由将是一个很大的痛苦。

2人们不能确定到底结果如何,谁来控制电脑?这种不安全感。

也是痛苦的来源。

对快乐的论述古已有之,而边沁的不同之处在于从感觉经验出发,对快乐进行分类计算,建立了他苦乐原理。

他的快乐是从经验中观察总结出来的,并对快乐进行了归类。

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通常有四种可辨认的来源,它们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

而且每一种来源的痛苦和快乐都能对法律和行为规则产生约束力。

自然的约束力来自寻常的自然过程,既没有人为的干预,也没有最高存在的非凡介入;政治的约束力来自代表一个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意志的人控制;道德的约束力来自共同体内某个人的自发意向,没有任何已确立或者共同商定的规则的根据,亦称为俗众的约束力;宗教的约束力则来自最高的存在,无论是在现世还是在来时所产生的力量。

在四中约束力中,自然约束力是政治和道德约束力的基础,而宗教的约束力如果是在现世对人的苦乐产生影响,那么也要通过自然约束力起作用。

可见快乐和痛苦可以因为人类生活中的各种力量而产生,这些都是可以观察和体验到的,除了宗教约束力对人的来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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