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衡量标准
边沁的犯罪学理论

边沁的犯罪学理论第二组公共管理学院王培吉学号:20113350220 杰里米.边沁是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律思想家,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
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对刑法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以评述刑罚合理性作为他的关于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动的开始。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
接下来先介绍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以及后人批判的观点,接着论述边沁的主要刑法思想,最后说明边沁作为一个理想法学家的创意想法及对我们的贡献。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两个原则1.自利原则。
理性的人的最大目的,是追求个人的最大幸福。
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最清楚。
个人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
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贡献的,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
2.最大幸福原则。
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人的行为受功利原则支配,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就是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对于政府和整个社会来说也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就是所谓的“最大幸福原则”。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任何行动和方针必须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将痛苦减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最大善的计算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的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有相同份量。
但是功利主义遇到了很大的挑战:电车难题和医院难题牛津大学教授费利帕·福特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电车难题”,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
实验如下:在电车轨道上,你驾驶一辆电车疾驰而来,刹车失灵,在电车原轨道前方有5个人在干活,轨道旁边的岔道上有1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两条轨道中只有一个选择,要么继续开,要么扳动控制杆把电车转到岔道上,你会怎么选择?根据功利主义,它不考虑一个人的行为的动机和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对当时以及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着眼于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对社会福利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应该以功利主义的原则来制定,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标。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福利,因此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造福社会的效果来衡量。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以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该以其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为标准。
边沁认为,对于有争议的法律措施,应该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际效果来评判其功利性。
他反对基于道德观念和个人主观意见来确定法律的合理性,认为这样的做法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也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指导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导向。
对于法律的解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来进行,而不是对法律文字的狭义解释。
对于法律的适用,边沁主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以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目标。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对当时的英国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法学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推动了法律发展中功利主义和社会效益的考虑。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批评。
有人认为,过分注重功利主义原则可能会忽视公正和正义,使法律成为一种工具来追求最大利益,而非保护个体权益和理想社会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具体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确定法律影响和评估社会福利的标准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提供了一种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法律制定和应用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目标,并通过实证研究和客观分析来评判其合理性和功利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对公正和正义的考虑提出了挑战,并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探讨。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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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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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19世纪的法学家和思想家,其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是其对法律和法律体系的一种理论分析。
这个评述主要关注了法律的实用性和法律体系的功利性,以此作为评判法律的标准。
下面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进行详细探讨。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人类的幸福是最终的价值目标,一切行为和规则都应该以追求这个目标为出发点。
在他看来,法律也不例外,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程度地增进社会的幸福和福利。
在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中,他试图通过实用性来评判法律的优劣。
在边沁看来,法律应该满足人们的需求。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并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和稳定。
法律应该是实用性的,应该能够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
如果一条法律不能实际解决问题,不能促进社会的幸福和福利,那它就是无效的。
他甚至主张,如果一条法律对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它应该被废除。
边沁进一步提出了确定法律的标准的问题。
他主张法律应该根据事实和经验得出,而不是凭空臆断。
他强调了法律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该是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
在他看来,法律应该根据实际结果来评估,而不是根据道德或宗教的准则。
他不认同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而主张以实际效果来评判法律的优劣。
边沁还对法官的角色和司法制度的运作进行了功利主义分析。
他认为法官应该以实际效果为导向,根据法律的实际效果来解释和裁决案件。
他强调法官应该站在社会整体的福利角度来进行判断,而不是仅仅考虑个别利益。
他还提出了对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议,主张法官的任命和训练应该更加注重其实际效能,以确保司法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虽然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受到了一些批评,但它仍然对法学思想和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为法律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促进了对法律的实用性和社会效果的关注。
他的观点也为今天的法律改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促使人们更加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揭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
边沁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其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概述,阐述其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随后,将分析边沁如何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法学领域,提出其独特的法律观点和分析方法。
本文还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探讨其优点与不足,并展望其对未来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通过本文的阐述与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与贡献。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当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在边沁的时代,英国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社会的巨变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受到冲击。
边沁深感这种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的冲击,开始寻求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指导社会行为。
同时,他也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早期,他主要关注对个体痛苦的消除,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观点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随着研究的深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逐渐由个体扩展到社会,他开始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思想的发展,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更成为了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和道德评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得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发表时间:2011-09-07T17:08:28.343Z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1年第4期供稿作者:秦琪[导读]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秦琪山西大学法学院 030006摘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思想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
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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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边沁的功利主义衡量标准
摘要:边沁的《政府片论》是其对布莱克斯通《英国法律诠释》的一本书评,虽然简短,但是已经体现出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体系的雏形,是边沁第一部较系统的将功利原则运用于政治思想领域的著作,其中一些阐述虽然不是很成熟但是却体现出了无比深刻的思想精髓。
本文试图从《政府片论》出发,对边沁功利主义衡量标准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体系能够有一些贴切的把握。
关键词:功利主义衡量标准;服从权威;权衡利弊
一、边沁对前人的批判
在《政府片论》一书中,边沁抛弃了传统的、抽象的社会契约理论,而把整个主权学说建立在他的功利原则之上。
边沁认为人类社会可以分为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当在交往的过程中出现了服从的习惯,那么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政治状态中。
而人们之所以表现为对一个或一些人的服从习惯,归根结底是出于功利的考虑;人们之所以服从或不服从都是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是出于服从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不服从所导致的惩罚之间的衡量,因此功利原则是整个政治主权的基础和最终渊源。
人们处于功利的衡量产生了服从的习惯,于是真正意义上的世俗权威才建立了起来。
在这里他也暗示了孟德斯鸠历史论证方法的不严谨,他没有像孟德斯鸠那样随便的相信一种证据,相反的,边沁用他无比精确的和界限明晰的概念对社会契约论进行逻辑上的批判。
同时,边沁还时不时的纠正前人
用语上的混乱,而不仅仅是针对布莱克斯通。
自然法理论是边沁重点批判的对象,它启发了边沁实证之思路。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萌发于古希腊哲学,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都想找到一种永恒不变的标准来作为判断法律
的优劣善恶。
古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法则,它代表着遍及世界,体现公正、客观的理性,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这种统治全世界、永恒不变的自然。
这种理性就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自然状态。
到了中世纪,自然法与神学相互结合,或者统一于上帝的理性,或者统一于上帝的意志。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成为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
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一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综合边沁对于社会契约和主权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边沁更崇尚的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衡量方式,他提倡改革,尽管在他的改革中很依赖道德的力量,尽管他也提倡道德的改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他批判社会契约论的本身就是一种实证法的研究方法,他反对把权力的起源归结于上帝或者任何所谓的永恒理性,因为他认为这些都是始终不存在的,而且如果说自然或者上帝拥有最高的权力,那么他们的权力又是谁赋予的?如果人类本身就具有理性,那么是否这
个理性就一定是完整的?如果不是,那么启蒙思想家们以及前人是不是过于信任人们的理性了?于此,边沁认为人们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在于权衡利弊得失,通过对自然法思想的强烈批判从而把他的功利主义思想推向前台。
二、关于功利主义衡量的几个问题
(1)关于主权的诞生-服从权威问题
边沁认为主权的产生是因为人们产生了一种服从权威的习惯,而人们为什么要服从这种权威,是因为人们在心中产生了一种利益的衡量,为什么必须要服从,那是因为服从可能造成的损害要小于反抗可能造成的损害。
同时边沁还认为国家的统治要以人民的幸福为目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
说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人民的幸福该怎么去计算?是简单的把每个人的幸福叠加累积么?还是取平均值?我们无从知道,每个人的幸福都是不一样的,那么我们怎么去计算人民的幸福是最大的?它的条件是什么?在《政府片论》中边沁并没有给出答案。
同时,从边沁的逻辑来说,前提是有权威的存在,条件是人们有服从的习惯,结论是主权产生,他以此来反对社会契约论,诚然,笔者也赞同边沁所说社会本来就没有契约,但是单就边沁的逻辑结构来说他的前提条件是有缺陷的。
权威是本来就存在么?笔者认为功利主义也好,社会契约也好,都是不能仅仅强调自己而忽视对方的。
其次,人们为什么要服从?边沁认为这是处于功利的衡量,服从的损害要小于反对带来的损害,可是我们不禁又要问:人们是怎
么进行损害大小的衡量的?服从权威还是不服从权威所能带来的后果对一般人来说都是一种很大的利益衡量,人们更多时候连眼前利益都无法衡量的准确,那么,又怎么能期望人们对未来利益进行准确的衡量?更何况这种利益还不是一般的利益,事关人们自身的自由和幸福,我们每个人对自己的一般性利益衡量都诚惶诚恐,更不用说对自己无比重要的那些利益了。
在这里我们不能不说边沁的思想过于理想化,尽管在他后来《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对他的功利主义计算方法进行了详尽的阐释,但是笔者认为他依旧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2)功利主义衡量标准是否万能
无论是在《政府片论》还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都认为功利主义就是衡量一切的标准,人们的所有行为都必然的要经过功利主义的考量。
他认为:”每一个能思考的人,都可以从他自身的体会中明白,正是出于功利而非其他的考虑(隐而不露地,然而却是不可避免的)支配着他们对所有这些问题的判断。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人们是所有的行为时都要经过功利主义的考量么?这种利益又是怎么衡量的?
首先,就拿犯罪来说,有一种分类叫激情犯,那么,人们在冲动时候实施犯罪是否经过了功利主义衡量?人们都知道犯罪是一种极大的恶,而其带来的后果-刑罚也是一种令人们无比恐惧的惩罚手段,但是人们并不是犯罪的时候都一定要经过利益的衡量,为什么不能是有冲动情感的存在?
其次,每个人对利益的感受是不同的,比如现在有很多这样的例子:进城务工的农民找不到工作,但是身上的钱又花完了,为了吃一口饭他们不得已去抢了别人。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有些人认为,抢劫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为了吃饭而把自己置于刑罚惩罚的危险之下太不值得,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刑罚就是一种最大的损害,而避免刑罚就是最大的利益。
然而对于那些农民工来说,吃饭是为了生存,是为了他们能继续在城里等下去等到挣钱的机会,只有吃饭他们才能活下去,这是生存的利益,当然要高于刑罚所带来的危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于利益的大小以及位阶的看法都是不同的。
究竟利益或者损害的大小排列顺序是怎样的我们不得而知,因此功利是否能成为万能的判断标准就是值得商榷的。
三、结语
综合全文,我们不难看到边沁作为功利主义大师的思维巧妙之处,他构建了一个完整而又精确的功利主义体系,这都为后来的学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科学的计算方法以及严谨的论述使人们不再仅仅沉浸于启蒙思想家们的故旧学说当中,他不受当时环境的困扰而充分表现了他对人类理性的信任以及对改革的无限热情。
他对近现代西方思想体系的影响是无可估量的,尽管其理论中还有一些不足,但是这都不足以影响他作为功利主义集大成者的地位。
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的那样:”在公正的后代子孙的评价中,边沁将与培根并驾齐驱,同属于第一流的创造性天才!”这样的评价对边沁来说并非过誉之词。
本文仅仅是对其《政府片论》的一些思考,
无意于诋毁大师,只期望能对边沁思想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参考文献:
[1]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
[2]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作者简介:何宏峰(1987-)男,云南曲靖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