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边沁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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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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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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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前言边沁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为了为自己的道德哲学理论命名而创造的术语,其核心理念是功利主义。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展开,旨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解析这一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旨在追求最大化幸福或利益的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评估,只有当一种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化幸福或利益时,才应该被认为是道德正确的行为。

这里的“幸福”指的是人们的快乐、满意感和福祉的总和。

二、效用和快乐原则1.效用:效用是功利主义中用来评估行为后果的标准。

它反映了行为带来的益处或满足程度,可以衡量为正面效用和负面效用。

正面效用指的是行为带来的快乐、幸福感和满足感等积极因素,负面效用则是指行为带来的痛苦、不幸和不满足等消极因素。

2.快乐原则:快乐原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人们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快乐。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选择那些会给予我们和他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并避免那些会导致痛苦和不幸的行为。

三、最大化幸福原则最大化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所有受影响的人,并选择那种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权衡不同人的利益,追求整体社会的最大福祉。

四、实用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1.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变种,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根据实用主义,行为的评估应该基于其实际后果,而不是理论上的后果。

实用主义强调实际效果的可观测性和可衡量性,将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

2.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基于规则的变种功利主义。

它认为,人们应该遵守一系列准则或规则,这些规则被证明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

与实用主义强调后果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将重点放在行为规则上,强调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效果。

五、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扩展了功利主义的传统概念,并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在资产阶级刚刚取得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期里是风靡一时的。

英国18世纪到19世纪的立法文案中随处都可体现功利主义的影子。

而其所倡导的各项道德法则也大受新兴资产阶级的欢迎。

对以后英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也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着他的拥护者。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避苦求乐作为人类的天性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的基本出发点。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开篇便点明:“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多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边沁沿袭古代快乐主义的观点把快乐作为道德的本质和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人类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

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的自发流露,也是人自然、原始欲望的表现,这一潜在的意愿在各个方面支配着人的行为。

可以看到,边沁从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了人性,反对诸如宗教神学等对其的种种限制,试图通过制度上的变革和道德传统的突破来寻求更多的快乐,满足人的欲望。

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杰里米·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功利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在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而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

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边沁的功利主义融伦理思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为一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原则,对十八、十九世纪英国社会改革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地引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社会辉煌,使功利主义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并内化为“不列颠的民族精神”。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爱高利贷(9)同性恋的合法化。

由边沁发展出来功利主义学派有着一些重要的追随者,他们是:詹姆士·穆勒、其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包括罗伯特·欧文(社会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在内的一些社会改革者。

边沁的伟大梦想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一种“万全法”。

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并要澄清英国法中“普遍性的不准确与紊乱之处”。

而边沁对英国法的澄清工作的核心,就是将普通法“去神秘化”。

他大力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因为在他眼中,自然法与普通法的许多逻辑虚构,不过是神话而已,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

但边沁不仅仅提议了很多法律和社会改革,更阐明了这些法律所基于的潜在的道德原则。

这种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给出了功利主义的概念:他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边沁(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的代表人物。

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是他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进行探析,并探讨其在现代法律领域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简介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主要关注行动的结果带来的幸福程度。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根据其所产生的最大幸福与最小痛苦之和来评价。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扩展至社会政策和法律领域,主张社会的法律制度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并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

他强调法律应该通过调整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平衡来实现。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化的幸福,而不是固守旧有的道德观念或权威。

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可以通过合理的立法来实现,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在伦理学和法律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他的理论强调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这一理论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导,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用的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进步。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局限性。

首先,确定和衡量幸福感是极具主观性的,不同个体对幸福的理解和评价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如何客观地评估法律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成为一个困扰边沁理论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理论过分强调了结果,可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则和权利。

例如,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之间的平衡中,法律可能侵犯一些基本的权利,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律理论的现实价值尽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首先,该理论强调了法律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这有助于制定更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政策,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一、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边沁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在著名的林肯法院的学习中,边沁对于法律事务越来越厌烦,反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刑罚理论,并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是功利主义的诞生和由来,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是边沁一辈子的心血所得。

边沁基于英国法学理论混乱和落后的现实,尤其是对比与大陆上的法国和德国,边沁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为此,边沁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包括柏拉图的《法律篇》和斯多葛学派、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诸多著作,但是,对边沁影响最大的还是休谟的《论文集》,犹如在黑夜中找到了一盏明灯,边沁从中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功利主义原理。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幸福指每个人可以感到愉悦并且认为世间美好的东西,而每一个能产生幸福的社会行为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有价值的。

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本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人追求的幸福产生交叉和矛盾,比如,一个犯人的幸福就是不劳而获抢夺别人的东西,而被抢夺人的幸福就是自己的利益,当两个不同的人追求的幸福产生冲突时,这时,作为人类载体的国家,就要提供一种力量,来使不同的幸福协调起来,用边沁的话说,就是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被边沁称之为“制裁”。

“制裁”是人们感知“苦”与“乐”的源泉。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

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称之为恶,但是,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摘要边沁,出自牛津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大家,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

他的学说主要由功利原理、最大幸福原则和苦乐原则三大理论构成。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思想对法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贡献。

同时本文也对边沁的三大理论中所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希望后人能带以辩证的眼光来正确对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时代背景;贡献;局限前言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其主要哲学家包括:边沁、密尔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形的出现,功利主义真正成为一种哲学体系是在19世纪初期,最早是由边沁提出的,其思想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1871年边沁创作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其学生密尔又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

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产生背景功利主义作为边沁最主要的思想,其渊源可以最早追溯到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1、在政治方面“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一制度使得英国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主义残余,君主的地位被保留,而新兴地主阶级却并没有在政治上取得真正的统治地位。

2、在法律方面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英国在法律上也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司法审判程序仍然繁多而杂乱以及诉讼程序也保持落后与僵化的模式。

3、在经济方面始于18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工业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总量上升到了世界第一位,并有了“世界工厂”之称,彻底改变了英国的经济面貌。

也正是基于工业革命的影响,才使得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真正确立,但是同时也激化了英国各种社会矛盾。

此时,原有的自然法学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已经不能解决资产阶级所面临的问题,由此功利法学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在资产阶级的呼吁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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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边沁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义大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

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

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

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Toulmin)、牛津大学的
诺埃尔-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

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

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

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

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

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

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

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

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
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

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

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

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

功利主义是指以超阶级的功利作为人们行为标准的资产阶级哲学思想。

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创立,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曾产生过很大影响。

出发点和前提。

边沁之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

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

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

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

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


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

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

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

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为权衡标准。

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

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

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

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

自由放任主义
边沁以所谓功利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为依据,在经济方面鼓吹自由放任主义。

他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应以个人的活动自由为原则,国家应为之事,只限于保护个人活动的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除此之外,不应作任何干涉。

按照边沁的解释,在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生产上将会得到最大量,分配上将越趋于平等,从而使幸福也达到最大量。

如果安全与平等不能两立,就必须放弃平等,而维护私有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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