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目录1、发证产品范围2、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3、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生产工艺必备生产设备5、原辅材料要求6、抽样原则7、检验项目8、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9、发证检验判定原则10、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2:化妆品相关标准目录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总则1.1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满足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需要。
1.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1.3 根据化妆品使用部位的不同划分为: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和其他单元。
其它单元指无法按划分原则归属于前四个单元的化妆品,其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
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小类。
化妆品单元分类表单元小类皮肤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9、皂类毛发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指(趾)甲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口唇(齿)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单元小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9、牙膏类其他单元另行确定化妆品产品单元小类的划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2、主要生产工艺基本流程图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程序文件。
并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产品之一,为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对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了监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法定的准入许可证,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许可证的有效期等内容。
二、申请条件1.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在注册地合法注册。
2. 生产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并保证生产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3.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三、申请材料1. 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场所和设备情况、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2. 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生产场所和设备证明: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发票等。
4.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包括相关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等。
6. 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资料:包括产品配方、产品标签、产品检验报告等。
四、审核程序1. 提交申请:生产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 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和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符合卫生要求。
4. 技术评估:相关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具备生产化妆品的条件。
5. 质量控制评估:相关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评估,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6. 许可证发放: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向生产企业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注明有效期和许可范围。
五、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1.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
.
.
.
.
.
.
.
.
.
.
.
.
.
.
.
.
注:
1.本《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共105项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6项、一般项目71项、推荐项目8项;其中标注“*”的项为关键项,标注“推荐”的项为推荐项,其他为一般项,推荐项的内容不作为现场检查的硬性要求。
2.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
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3.结果评定:
(1)如果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包括计算机系统资料),直接判定不通过。
(2)严重缺陷项目达到5项以上(含5项),判定不通过。
.
(3)所有缺陷项目之和达到20项以上(含20项),判定不通过。
(4)对于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能够立即改正的,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提供整改计划。
企业在提交整改报告和整改计划并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次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获得通过。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审批和管理的文件。
它的出台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等五个方面。
一、申请条件:1.1 企业资质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化妆品生产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1.2 人员要求:企业应有一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团队,并配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
1.3 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二、审批程序:2.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计划等,并提供相关的实验数据和检测报告。
2.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企业资质、生产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估。
2.3 现场检查:审批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4 许可证发放:经审核通过后,审批部门将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公示渠道进行公示,确保信息透明。
三、许可证管理:3.1 证件有效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3.2 证件变更和注销:企业如有变更,需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如停产、关停等情况需申请注销许可证。
3.3 监督检查:审批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生产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抽检等,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证要求。
四、监督检查:4.1 生产现场检查:审批部门将对持证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定期检查,核实生产设施和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4.2 质量管理检查:审批部门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
4.3 产品抽检:审批部门将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检测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总则与适用范围1.1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行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企业。
二、生产环境要求2.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等。
2.2 生产车间应布局合理,通风良好,保持干燥、清洁、无尘。
2.3 仓库应分类存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三、原材料管理规范3.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3.2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超标的原材料。
3.3 原材料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产品质量检测标准4.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产品质量检测标准。
4.2 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4.3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五、生产许可申请流程5.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5.2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环境、原材料管理、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内容。
5.3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现场检查,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
六、许可审查与批准6.1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6.2 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
七、监督管理与处罚7.1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生产许可条件。
7.2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八、附则与解释权8.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化妆品生产许可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细则一、企业资质要求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化妆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生产场地,确保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企业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化妆品生产。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化妆品配方师、质量管理人员等,并确保他们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确保化妆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三、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四、申请材料准备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内容。
五、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核实企业的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评估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六、现场检查通过审核评估的企业将接受现场检查,以核实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
现场检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七、证件有效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在证件有效期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八、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细则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细则详细阐述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申请条件1.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 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场所和设备,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安全。
3. 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4.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能够进行产品的安全性评估和质量监测。
三、审批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生产企业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
2. 申请递交:生产企业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 审查评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生产场所、设备、技术力量、质量管理体系等的检查和评估。
4. 抽样检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产品的成分、安全性、稳定性等。
5. 审批决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和抽样检验结果,作出是否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6. 发放证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给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并公示相关信息。
四、监督管理1. 定期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检查,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的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证要求。
2. 不定期抽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不定期对持证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投诉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及时处理消费者对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许可证要求的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之一。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合规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本文旨在介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包括申请条件、审核流程、标准要求等内容。
二、申请条件1. 企业资质: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
2. 生产场所:申请人的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环境和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风、排污、消防等设施。
3. 人员素质:申请人必须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并确保其持续培训和更新知识。
4. 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测等环节。
三、审核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场所租赁合同、产品配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2. 初步评估: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 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接受现场检查,包括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审核。
4. 技术评估: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产品配方、原料选择、生产工艺等进行技术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检测评估:申请人需要将产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评估,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6. 审核决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技术评估和检测评估的结果,作出是否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标准要求1. 产品配方:化妆品的配方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禁用或限用的物质。
2. 原料选择:申请人必须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料,并确保其来源可追溯。
3. 生产工艺:申请人必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和其他安全隐患。
4. 质量控制:申请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测等。
5. 包装标识: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并标注清晰的产品名称、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目录1、发证产品范围2、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3、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生产工艺必备生产设备5、原辅材料要求6、抽样原则7、检验项目8、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9、发证检验判定原则10、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2:化妆品相关标准目录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总则1.1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满足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需要。
1.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1.3 根据化妆品使用部位的不同划分为: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和其他单元。
其它单元指无法按划分原则归属于前四个单元的化妆品,其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
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小类。
化妆品单元分类表单元小类皮肤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9、皂类毛发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指(趾)甲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口唇(齿)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单元小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9、牙膏类其他单元另行确定化妆品产品单元小类的划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2、主要生产工艺基本流程图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程序文件。
并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1液态水基类2.2 液态油基类2.4 液态气雾剂类2.5 凝胶类加辅料2.6 膏霜乳液类 2.6.1 膏霜乳液类水相油相2.6.2染发类2.7 粉类2.8 蜡基类2.10 皂类加辅料3、化妆品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化妆品生产工艺必备的生产设备5企业原辅材料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企业须提供原材料安全性评价的报告,并进行相关的检验。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使用获证产品。
6、抽样原则6.1 抽样样品选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抽样样品按企业申报小类抽取。
样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一般产品的抽样6.2.1 抽样基数大于100个。
6.2.2 抽取40个样品,20个为企业留样,10个用于检测净含量,10个用于检测其它指标。
6.2.3 企业应付1瓶标准样品。
6.2.4 所有抽取的样品必须提供该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6.3 对于净含量小于10克(或毫升)的小包装产品,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另抽取200克(或毫升)的同种简装产品进行检验6.4 对于将含量大于1升(或千克)的大包装产品,抽样基数为20个,抽取6个样品,3个为企业留样,3个用于其它指标检测。
净含量指标不检测。
容积过大的产品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6.5 其它说明6.5.1 企业对所抽样品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的,必须提供经备案的有效的企业标准文件。
6.5.2 凡抽取的样品,标准规定需检测密度指标的,企业须提供该产品密度标准值。
6.5.3 新建企业产品标签中生产许可证号标注为“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
6.5.4 审查抽样人员与所抽企业陪同人员对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和抽样日期。
生产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寄/送达检验机构。
7、检验项目7.1 发证检验项目:发证检验检验机构按照《细则》检验项目表中的发证检验项目和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发证检验。
7.2 出厂检验项目产品执行标准中有规定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的,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检验;产品执行标准中没有规定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的,按《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中常规检验项目检验。
7.3 关键控制检验项目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半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7.4 检验项目表化妆品的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见表1、表2、表3、表4。
表1:皮肤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2:毛发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表3:指(趾)甲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表4:口唇(齿)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8 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与仪器见表5、表6、表7、表8。
表5:皮肤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与仪器表6:毛发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与设备表7:指(趾)甲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与设备表8:口唇(齿)类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与设备9发证检验判定规则9.1 单项判定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卫生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其他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必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企业,企业有异议的,在15天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的,按复检程序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合格;若仍不合格时,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卫生指标指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能对使用部位具有明显刺激、损害及感染性等潜在威胁的主要安全性指标。
常见指标如: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汞、铅、砷及甲醛等。
产品的特性、使用对象和使用部位决定卫生指标的项目和数值范围。
9.2 综合判定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有一项(包括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10 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10.1检验标准依据10.1.1 抽样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以其现行有效版本作为检验依据。
10.1.2 如所抽样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将企业提供的企业标准和发证检验项目表共同作为检验依据。
10.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可视特殊情况延长),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本审查细则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审查细则主要起草人:董淑芬、蔡晶、周泽琳、陈立坚、赵彦、沈虹、陶军玮、刘洋。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通则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目录1、总则2、工作机构3、生产许可程序4、企业分级5、生产许可证书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8、半成品分装加工企业的生产许可9、监督检查10、违法处理11、收费12、工作人员守则13、对许可工作的监督14、附则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用文书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通则1、总则1.1 为了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化妆品,适用本《通则》。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化妆品。
进出口化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 本通则所指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2、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组织审查人员技术培训;组织或配合组织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组织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材料等工作。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顺三条21号嘉业大厦2号楼508房间邮政编码:100079联系电话:67663181,67663181转818传真:67663114转833E-mail:********************************联系人:董树芬刘洋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2.5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6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功效评价等工作。
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企业可视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2.7化妆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配合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制修订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化妆品市场准入工作;收集化妆品质量信息,研究国内外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动态,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咨询等。
化妆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组成情况另文公布。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程序3.1.1 申请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申报日期应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应与其法人负责单位共同申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申请企业对生产场所有独立的、唯一的使用权,对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拥有所有权,同一厂址不得重复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