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主要核查各功能库房面积、防护条件、温湿度控制等是否与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那么 〔2021版〕
4.5.4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
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 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平 安要求的满足性
4.5.5 核查检验条件
申请材料中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主要核查出厂检验设备是 否齐全、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 致。申明委托检验的,核查委托合同是否满足要求及其与 申请材料的符合性
定及 填基本4写 国.。别申法定请代生表人产或日食负责期 品人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经按 济明性照质或相租应用 审证 查细 明则的规 申证条件汇5单.元一。个营(主业申如要执有管证照时理编单)和号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如企生已申 业产设代厂请 立码房时材)料不得包含多个
6.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 总6. 计量技单术人位员应数 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建量成时单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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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5. 申执请行食人品有安全权标使准 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况6. 申请或人企业有标权准 使用的(主 列出要全检部测项仪目器)、设备一览表
器
、
7.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设
注:1.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审查细则规定的各工艺要求;
备
申请人签名/盖章:
注:本(表需格 附式 治文理本结,构自图。行 下 载 , 按 法 律 规 年定 和 后月附 注 意日事 项 填 写 )
准清洁作业 原料预处理车间、其他加工车间和干法工艺的拆包和隧道杀菌区域等。 区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那么 〔2021版〕
核查现场内容
特种医疗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特种医疗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XXXX〕《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号的公告]为规范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活动,加强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的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市场监管总局XXXX特殊医用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月2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殊医用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障碍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制作的配方食品,包括0个月至12个月婴幼儿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和1岁以上人群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
第二条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申请证书的类别名称如下:特殊医疗用途的配方食品(不包括特殊医疗用途的婴儿配方食品),类别号2801;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奶粉,第2802类。
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类别、类别名称和品种详情见表1。
表1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目录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详细信息备注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2801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不含特殊医疗用婴儿配方食品)总营养配方食品注册编号特殊总营养配方食品:包括糖尿病、呼吸系统疾病、肾脏疾病、肿瘤、肝病、肌肉衰退综合征、创伤、感染、手术和其他应激状态、炎症性肠病、蛋白质过敏、顽固性癫痫、胃肠吸收障碍、胰腺炎、脂肪酸代谢障碍、肥胖症和减肥手术等。
包括营养成分、电解质配方、增稠成分、流质配方、氨基酸代谢紊乱配方等。
2802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奶粉无乳糖配方奶粉产品注册编号低乳糖配方奶粉蛋白质部分水解配方奶粉蛋白质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婴幼儿配方奶粉营养补充氨基酸代谢紊乱配方奶粉第三条特殊医用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特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2019年第5号〕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月29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细则中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二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证类别名称分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见表1。
表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 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 食品,肌肉衰减综合症全营养配方食 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 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 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 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 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 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 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包括营养素组 件,电解质配方,增稠组件,流质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等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 氨基酸配方 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 母乳营养补充剂 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第三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 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研究细则(征求意见稿子)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细则中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中规定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二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证类别名称分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1)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见表1。
第三条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整的生产工艺。
不得以大包粉添加少量营养素通过干混方式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条《食品审查许可管理办法》与《食品生产审查通则》规定的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关的注册文件,包括产品注册申请时提交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准要求等技术材料,产品研发、生产和检验能力证明材料,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已经现场核查的项目和内容,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在产品注册时未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和内容,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条现场核查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见附件)的项目得分进行判定。
判定方法按照《食品生产许可通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以文件形式明确各组织机构及相关岗位职责。
所有人员明确并理解职责,熟悉与本岗位职责相关的要求并保证执行。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生产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21年

食品消费答应证审查细那么全文2021年21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平安、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我整理的食品消费答应证审查细那么全文,欢送大家阅读!食品消费答应审查通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消费答应管理,标准食品消费答应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施行条例、《《食品消费答应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本通那么适用于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消费答应以及答应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消费答应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那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消费答应审查细那么(以下简称审查细那么)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消费答应审查细那么开展消费答应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消费答应管理方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好性、标准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消费答应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消费答应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消费答应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提出食品消费答应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好,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施行食品平安日常监视管理的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答应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别人办理食品消费答应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受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消费答应的,应当提交食品消费答应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消费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消费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消费工艺流程图、食品消费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平安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全文.doc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那么》全文为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下面是细那么的详细内容。
1 总那么1.1制定目的1.2适用范围1.3职责划分1.4审查原那么2 受理2.1材料申请2.2受理2.3移送3 技术审查3.1书面审查3.1.1审查程序3.1.2审查内容3.1.3做出审查结论3.2现场核查3.2.1组织审查组3.2.2审查程序3.2.3审查内容3.2.4做出审查结论3.3审查4 行政审批4.1复查4.24.3制证5 变更、延续、注销、补办5.1变更5.2延续5.3注销5.4补办6 附那么1.1制定目的为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催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保健食品与备案管理方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标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那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本细那么。
1.2适用范围本细那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1.3职责划分1.3.1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承当技术审查的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1.4审查原那么1.4.1标准统一原那么。
统一颁发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标准审查工作流程,保障审查工作的标准有序。
1.4.2科学高效原那么。
按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进行产品分类,对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以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十一条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和(或)空气幕。
原料、包装材料、废弃物、设备等进出清洁作业区时,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专用物流通道以及废弃物通道等)。
第十二条清洁作业区需保持干燥,并尽量减少供排水设施和系统。
如无法避免,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十三条原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具备温度监控设施的冷藏(冻)库。
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用于混合的设备应能保证物料混合均匀;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装置,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过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和关键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第十五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和工器具的内壁应采用不与物料反应、不吸附物料的材料,并应光滑、平整、无死角、耐腐蚀且易于清洗。
第十六条供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使用二次供水的,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
排水系统内及其下方不应有生产用水的供水管路。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GB 14930.2)的要求。
第十八条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盛装废弃物、加工副产品以及不可食用物或危险物质的容器应特别标识、构造合理且不透水,必要时容器应封闭,防止污染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21年

食品消费答应证审查细那么全文2021年21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平安、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我整理的食品消费答应证审查细那么全文,欢送大家阅读!食品消费答应审查通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消费答应管理,标准食品消费答应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施行条例、《《食品消费答应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本通那么适用于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消费答应以及答应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消费答应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那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消费答应审查细那么(以下简称审查细那么)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消费答应审查细那么开展消费答应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消费答应管理方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好性、标准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消费答应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消费答应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消费答应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提出食品消费答应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好,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施行食品平安日常监视管理的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答应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别人办理食品消费答应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受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消费答应的,应当提交食品消费答应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消费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消费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消费工艺流程图、食品消费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平安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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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2019年第5号〕为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月29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细则中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二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证类别名称分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见表1。
表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第三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四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第五条生产场所、周围环境以及厂区的布局、道路和绿化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厂房和车间的种类、布局应当与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生产车间通常包括原辅料预处理、称量配料、热处理、杀菌(灭菌)、干燥、混合(预混料)以及包装(灌装)等车间。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批准注册的实际生产工艺需求适当调整车间的种类。
第七条生产车间应当按照生产工艺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划分作业区的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
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湿区域与干燥区域之间应当设置有效的分隔。
原则上生产车间及各洁净级别作业区的具体划分见表2。
表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表对于灌装、封盖后灭菌的液态产品,其灌装、封盖后的灭菌工序可在一般作业区进行。
其他类型产品的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参照表2执行。
第八条清洁作业区应当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空气调节设施,保持正压,防止未净化的空气进入清洁作业区以及蒸汽凝结。
生产粉状产品的清洁作业区应当控制环境温度和空气湿度,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不高于25℃,相对湿度应在65%以下。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GB 29923)中相应条款的控制要求,且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的压差应大于等于10Pa。
第九条厂房和车间建筑物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的侵入及孳生。
生产车间的墙壁、地面、顶棚、门窗等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车间室的顶棚、顶角还应易于清扫,避免灰尘积聚、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发生。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的顶棚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宜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顶棚应平坦无缝隙。
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其结构应易于排污和清洗。
第十条产尘车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应当采取适当的除尘或粉尘收集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和(或)空气幕。
原料、包装材料、废弃物、设备等进出清洁作业区时,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专用物流通道以及废弃物通道等)。
第十二条清洁作业区需保持干燥,并尽量减少供排水设施和系统。
如无法避免,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十三条原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具备温度监控设施的冷藏(冻)库。
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用于混合的设备应能保证物料混合均匀;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装置,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过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和关键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第十五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和工器具的壁应采用不与物料反应、不吸附物料的材料,并应光滑、平整、无死角、耐腐蚀且易于清洗。
第十六条供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使用二次供水的,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GB 17051)的规定。
排水系统及其下方不应有生产用水的供水管路。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GB 14930.2)的要求。
第十八条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盛装废弃物、加工副产品以及不可食用物或危险物质的容器应特别标识、构造合理且不透水,必要时容器应封闭,防止污染食品。
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个人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及下列要求:(一)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应设置阻拦式鞋柜、独立清洁作业区工作服存放柜及消毒设施,使用前后的工作服应分开存放。
更衣室对应的不同洁净级别区域两边的门应防止同时被开启,更换清洁作业区工作服的房间的空气洁净度应达到清洁作业区的要求。
(二)准清洁作业区及一般作业区的工作服应符合相应区域的卫生要求,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备帽子(或头罩)、口罩和工作鞋(或鞋罩)。
(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前的净化流程一般为:1.准清洁作业区: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更外衣→洗手→更准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手消毒。
2.清洁作业区: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更准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或外衣(人员不经过准清洁区的)→洗手(人员不经过准清洁作业区的或必要时)→手消毒→更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手消毒。
如采取其他人员净化流程,应对净化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符合人员净化要求。
第二十条通风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在有异味及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并设有空气过滤设备。
用于食品输送或包装、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应经过除油、除水、洁净过滤、除菌(必要时)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质量监控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220 l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 lx,对光敏感的区域除外。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控制室温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具备与自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
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等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
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产品注册涉及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修订或变更后,应及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
第四章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二十四条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五条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与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批准注册的技术要求和GB 29923关于生产工艺特定处理步骤的要求,制定配料、称量、热处理、中间贮存、杀菌(商业无菌)、干燥(粉状产品)、冷却、混合、包装(灌装)等生产工序的工艺文件,明确关键控制环节、技术参数及要求。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研发人员、检验人员等),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按照GB 299 23的要求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二)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掌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了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且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可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承担产品出厂放行责任,确保放行的每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
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应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从事检测的人员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检测工作经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具备相应检测和仪器设备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后可授权开展检验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
每个检验项目应至少有2人具有独立检验的能力。
专职研发人员应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掌握食品生产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
(五)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或专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
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可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可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
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生产需求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人员培训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应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并保存培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