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招标管理方法一、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确保工程建立和设备采购的质量,合理控制基建投资和工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xx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xx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立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方法》(xx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公司总裁办公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基建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财务、审计、法务、党委纪检等部门全过程参与监视。
第三条公司建立工程的招标活动分为法定招标和公司招标。
法定招标的标准按《北京市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xx年第89号令)执行,公司招标的标准按本管理方法规定执行。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基建办公室组织的建立工程招标活动,对于其中的法定招标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二、基建工程招标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1.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总裁办公会领导下,由公司主管基建副总裁、财务总监及总裁办公会指定个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公布公司各项招标活动的招标范围和规模;制定招标工作的管理规定;决定公司招标个案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1.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由基建办公室主管领导、造价管理人员、工程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以及根据需要,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财务、审计、法务,以及公司其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 基建办招标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政府,以及公司关于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招标工作实施细那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和投标考查、主持标书答疑和开标会,组织评标,主持谈判和质询,确保招投标工程顺利、标准进行。
三、招标工作程序第七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书文本应从基建办公室范本库中提取相应范本,其中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标准、设计图等)由工程部或基建办公室专业工程师编制。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6【实施日期】1993.1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招投标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地方交易市场发布的建设项目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招标计划审批部门对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交易场所、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招标文件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评委抽取、评标过程实施驻场监管。
第七条招标人应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向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条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招标情况报告。
第三章招标规模范围第八条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符合下列标准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监理,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章公开招标项目招投标管理第九条基建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件,执行《总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设〔2015〕146号)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计划执行单位已确定;(二)项目计划已下达;(三)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已批复;(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计划执行单位已确定;(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方式,基建大中型项目执行《总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设〔2015〕146号)规定,集团公司管理的更新改造及小型基建工程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应向招标计划审批部门上报招标计划及签字背书资料。
招标计划包括: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基建大中型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其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计划,报建设管理处审批。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效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买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安装工程等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标价与成本相结合"“工程质量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第四条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一)工程项目总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二)工程项目总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三)工程项目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议标的形式。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一)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紧急情况,从而无法开展有效的招标活动的;(二)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工程项目采用专有技术或对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适宜招标的.招标工作的程序第六条招标文件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包含以下方面:(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六)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项目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七)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八)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九)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十)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形式说明;(十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十二)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十三)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十四)对招投标项目的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法;(十五)其他相关内容。
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大宗物资、医疗器械、设备、基建工程、总务维修等招标工作,保护国家和医院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推进廉政建设和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订本规定。
总则第一条招标工作应自始至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医院的一切招标活动均要在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相关部门承办招标事项并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相关分管院长担任。
招标工作小组由监审科、财务科、经管科、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科室专家及与招标工作内容相关的其他院领导组成,招标会议由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或组长指定分管副组长主持。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物资采购项目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预算,每年年底前编报次年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申请书。
工作急需的采购计划, 需提前一个月报送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标明:项目名称、项目论证材料、货物(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技术参数、预计交付使用的时间、期限、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采购计划由相关部门、监审进行初审,没有进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准采购。
对总价在5000元以内的计划,由分管院领导及纪委书记批准;总价5000-20000元以内的,报院长批准;总价在2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所有采购一律招标采购,实行一次性招标常年使用,实现“零库存”。
与中标方签订“零库存供货协议”,要求中标公司及时按照协议要求的规格、型号及质保情况提供医院所需物资,双方沟通确定合理的零库存量。
中标公司不得擅自更改价格,此价格在市场原材料没有大的变动情况下,执行一年,价格不变动。
如果有很大的变动(如原材料涨价或降价、加工费用及运输费用提高等因素等),则需要供需双方协商后重新商定更改价格或重新招标。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后评价阶段。
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与代理业主单位一道履行报批手续,并抓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定位第三条基建工作职责定位为:1.综合办:负责基本建设日常工作,代表我院对基建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落实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
对代理业主单位进行管理,协助和督促代理业主单位管理其他基建供应商;负责与基建有关的对外联络与合同谈判;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对文件与合同审核进行把关,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编写工作进展简报,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基建进展情况信息。
2.分管副院长:分工负责基建工作,落实院长办公会和院长的决议和决定,指导综合办基建工作。
3.院长:对基建项目总体负责,对基建各项事务进行决策。
批准基建方案、签署合同,批准支付基建经费。
4.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对基建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四条费用低于0.5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报综合办主任,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费用大于0.5万元(含),小于10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进行至少三方报价比选,如是单一采购来源必须说明原因,将结果报综合办主任,商分管副院长,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费用大于10万元(含)的工程和服务均属重大事项。
内容包括:1.确定供应商的评标办法或比选办法,以及我院的具体要求。
包括选择代理业主单位、环境评价单位、基建设计单位、详细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评估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含装修单位、电梯单位、强弱电单位、空调与通风单位、环保单位、消防单位、门禁与监控系统单位、绿化单位)等单位,及其工程与服务内容。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带附件,完整版)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4月02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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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发行日期:2009-12-8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定:第 2 次修订110601
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编制:编号:DA-CM-004 1.总则
1.1目的: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工程和材料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
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所有基建工程及与基
建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项目,凡具有竞争性的,金额在5万元以
上(含5万元)的经费开支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可进行议标,并对议标记录进行备案。
1.3招标范围:
1.3.1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及与基建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项目1.3.2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1.4任何部门不得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
1.5 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招、管、审分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6 招投标工作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1.7 凡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招标的项目,由筹建
部委托相关部门或人员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8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投标审批制度。
凡符合本办法1.2规定的项
目必须进行招标。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成立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组,工作组由筹建部、相关职能
部门或使用部门派员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
2.2工程项目立项后,由公司招投标工作组负责本项目的招、投标工
作。
2.3招投标工作组职责:
2.3.1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管理;
2.3.1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由职能部门编制的
招标文件;
2.3.3负责受理投标人的报名,负责对投标人资格预审,负责发放
招标文件,负责接受投标文件;
2.3.4负责委托编制标底、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图纸会审及
答疑,参照附表《招标文件编制格式》;
2.3.5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
2.3.6对招标项目进行施工全过程(开工、施工过程、竣工)的检
查、验收与监督,及时接受施工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
2.3.7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甲供材料、设备的购置进行市场调查与
核实;
2.3.8负责公司招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招标过程的记录和文档管
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招标
3.1.1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经公司批准成立的招投标工作组。
3.1.2招标形式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
标方式。
招标方式由公司招投标工作组根据国家、地方有关
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
3.1.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
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
邀请书。
3.1.4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的品牌及规格。
甲供材
料和设备的采购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名称、规格、数量及计
算办法。
3.1.5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
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3.1.6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3.1.7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
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投标人。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
3.2.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
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
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2.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
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
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
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与完成招标项目的
机械设备等。
3.2.4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
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
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法
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
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拒收。
特殊或者垄断的项目可少于
三个投标人投标。
3.2.5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
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
3.3开标、评标、中标
3.3.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
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3.2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
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
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3.3 招标人负责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与评标。
3.3.4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
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
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5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招标人完
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报董
事会研究确定。
3.3.6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3.6.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
准(即百分制);
3.3.6.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
格最低;但是投标的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3.7具体评标办法
3.3.7.1采用投标价格最低法为中标条件的按下列原则确定中标
人:如有参考标底的项目,参考标底与所有投标人平均标
底按五比五平均计算出合成标底。
在合成标底的基础上乘
95%得出基准标底,与基准标底最接近的投标人即为中标
人。
与基准标底接近的百分数按绝对值计算。
如无参考标底时,合成标底即为所有投标人平均标底,在合成标底的基础上乘95%得出基准标底,与基准标底最接
近的投标人既为中标人。
3.3.7.2采用百分制法为中标条件的按下列原则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考察分值为10分,最高为10分,最低6分;
项目经理答辩分值为2分,最高为2分,最低1分;
标书质量分值为18分,其中施工组织设计5分,施工预算为5分,资质、项目班子为3分,现场的文明安全施
工组织设计5分。
各项分值累计最高分为18分,最低12
分;工程造价分值为70分,如有参考标底的项目,参考标
底与所有投标人平均标底按五比五平均计算出合成标底。
在合成标底的基础上乘95%得出基准标底,投标人报价每与
基准标底差绝对值1%扣一分,以此类推、四舍五入。
以上
各项累计得分最高者中标。
如无参考标底时,合成标底即为所有投标人平均标底,在合成标底的基础上乘95%得出基准标底,投标人报价每与
基准标底差绝对值1%扣一分,以此类推、四舍五入。
以上
各项累计得分最高者中。
3.3.8招投标工作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
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不得私
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3.9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更或超出中标价的正、负
15%时,应及时向招投标工作组汇报。
3.4纪律与监督
3.4.1 凡需招投标的项目而不招投标的,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投标的部门和当事人,公司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
关人员的责任。
3.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4.2.1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
3.4.2.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4.2.3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
3.4.2.4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
3.4.2.5未经监察与审计部门审查与监督的;
3.4.2.6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4. 附则
4.1公司招投标工作组,要根据招标工作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建立投
标供应商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
对信用评价好的单位,今后招标将作重要参考。
4.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招标文件编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