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对退休人员有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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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医保政策

事业单位退休医保政策
(1)信息采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准确、及时采集和更新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信息。
(2)信息共享:实现医疗保障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的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2.保障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3)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政策执行情况,提高政策透明度。
十五、争议处理
1.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医疗保障过程中,如遇到医疗保险待遇争议,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政策衔接
1.本政策与国家及地方现行医疗保险政策有效衔接,确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受影响。
2.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及地方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八、政策实施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1)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服务,提供多样化的医疗保障产品。
2.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职责,为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十七、法律责任
1.违反本政策规定,不履行医疗保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单位: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保险基金管理
1.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1)基金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筹集,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2)基金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金使用规定。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防止基金流失、浪费。

2024年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2024年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2024年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保障退休职工的医疗需求已成为社
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维护退休职工的健康权益,2024年起,我
国将出台一系列新的退休职工医保政策,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以下
是对这些政策的详细解读。

首先,在2024年全面推行的退休职工医保政策中,最引人注目的
便是医疗保险待遇提升。

根据新政策规定,退休职工的医保待遇将逐
步提高,包括住院医疗报销比例的提升、门诊医疗报销范围的扩大等
方面。

这将极大地降低退休职工医疗支出负担,帮助他们更好地享受
到优质医疗服务。

其次,在医疗保险支付方面,2024年的政策将进一步简化报销流程,推动实现医保结算方便快捷。

通过强化信息化建设,实现医保支付的
自动化处理,退休职工在就医时无需进行繁琐的报销手续,让医保支
付更加便捷高效。

此外,2024年的医保政策还将加大对重大疾病的保障力度。

退休职
工若患上罕见疾病或大病时,医保将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包括提高
报销比例、延长报销期限等优惠政策,让退休职工在面临疾病困扰时
能够更加放心地就医治疗。

此外,2024年医保政策还将进一步完善退休职工的健康管理服务。

通过建立个性化健康档案,为退休职工提供定期体检、健康咨询等服务,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疾病的发生,提高整体健康
水平。

综上所述,2024年的退休职工医保政策将为我国广大退休职工提供更加全面、便捷、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帮助他们度过美好的退休生活。

希望这些政策的出台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共同为构建全面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2023年退休人员医保新政策

2023年退休人员医保新政策

2023年退休人员医保新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退休人员医保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2023年,我国将实施一系列新的退休人员医保新政策,以满足退休人员在医疗保健方面的需求。

本文将对这些新政策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

一、医保基金的增加与调整为了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2023年,我国将进一步增加退休人员的医保基金,并对基金进行调整。

首先,各级政府将增加财政补贴,为退休人员医保基金注入更多的资金。

其次,将提高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从而增加医保基金的总体规模。

此外,为了更加稳定和规范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体系,政府将推出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和管理。

例如,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审计力度,防止滥用和浪费;通过建立健全的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机制,确保退休人员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二、医保保障范围的扩大为了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在医疗方面的需求,2023年,退休人员医保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首先,将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力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其次,将进一步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增加对罕见病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

除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扩大外,2023年还将推出一项新的医保政策,即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对于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将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助。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效减轻退休人员在重大疾病治疗过程中的负担,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

三、医保服务的升级与便捷化为了更好地提高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2023年,我国将推出一系列医保服务的升级与便捷化措施。

首先,将推广和应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在线医保服务,方便退休人员查询个人医保信息、报销进度等。

其次,将推进医保电子化管理,实现医保信息的互通互联。

此外,还将进一步加强各级医保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加大对医保机构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通过完善医保服务窗口和电话咨询渠道,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湘潭市医保退休政策

湘潭市医保退休政策

湘潭市医保退休政策湘潭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一直致力于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健康权益,湘潭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医保退休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政策,以便广大退休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其权益和享受相关福利。

一、医保退休政策概述湘潭市医保退休政策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政策,湘潭市对医保退休政策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落实,为退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二、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在湘潭市,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包括退休在岗的企业职工、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等。

退休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确保其享受医保政策相关待遇。

三、医保待遇范围湘潭市医保退休政策涵盖的待遇范围广泛,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就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门特费用报销等。

退休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要凭借相关证件和医疗记录进行申请和报销,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报销比例和限额湘潭市医保退休政策规定了不同医疗服务的报销比例和限额。

例如,门诊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为60%至90%,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在50%至80%之间。

同时,针对特殊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政府还设立了相应的救助政策和专项医疗保险项目,以确保退休人员在重大疾病和高额医疗费用方面得到及时救助。

五、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选择在湘潭市医保退休政策中,政府指定了具体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名录。

退休人员在就医时需要选择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才能享受医保政策相关待遇。

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避免就医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六、医保政策宣传和服务湘潭市政府高度重视医保退休政策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通过定期举办政策解读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退休人员普及相关政策和福利,提供咨询和帮助。

同时,在医保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服务退休人员的医保需求。

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

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

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是指针对在北京市工作的退休人员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纳费用的退休人员,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多种保障项目,涵盖了日常门诊、住院治疗、大病保险等方面。

二、门诊报销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可凭医保卡享受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根据具体项目和个人缴纳情况而定,一般在50%以上。

同时,还可在指定医院享受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政策。

三、大病保险政策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中,大病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项目。

退休人员如果患有特定疾病,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这对于患有大病的退休人员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补贴和保障措施。

四、医保卡使用规定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规定,退休人员需要随身携带医保卡,在就医时出示并使用医保卡进行费用结算。

医保卡是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凭证,务必妥善保存和正确使用。

五、医保政策宣传为了确保广大退休人员了解和享受医保待遇,北京市医保部门会不定期开展有关医保政策的宣传活动,包括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等形式,让退休人员及时了解政策内容,便利他们的就医和报销。

综上所述,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是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医疗权益的同时,提高他们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政策措施,可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广大退休人员能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北京市的医保退休政策,享受应有的待遇和保障。

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

湖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省份,也面临着退休人员医保问题的挑战。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湖北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一、医保范围湖北省退休人员医保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退休人员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险,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保障范围和保障金额。

大病保险是指由退休人员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险,用于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如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

二、医保待遇湖北省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和门诊费用补贴。

其中,医疗费用报销是指退休人员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其医疗费用。

门诊费用补贴是指退休人员在门诊看病时,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

三、医保报销流程湖北省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就医:退休人员在医院就诊时,需出示医保卡和身份证,医院会根据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收取医疗费用。

2.结算:退休人员在医院治疗结束后,需到医院结算中心结算医疗费用。

3.报销:退休人员需将结算单、医保卡和身份证等材料提交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会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其医疗费用。

四、医保政策调整湖北省退休人员医保政策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2019年,湖北省政府出台了新的退休人员医保政策,将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保障标准提高了一定的比例,进一步提高了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总之,湖北省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是一个不断完善和调整的过程。

政府应该加大对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得更多的退休人员能够了解和享受到医保政策的待遇。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2023年最新的医保退休政策

2023年最新的医保退休政策

2023年最新的医保退休政策医保退休政策2023-2023退休人员医保政策如下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的特殊困难,实施与参保人员年收入挂钩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以下简称医保综合减负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

二、适用条件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具体如下:(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五)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六)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25%以上的部分;(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

三、综合减负标准及范围(一)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二)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退休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险退休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险退休政策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是为了满足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需求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下面我将就北京市医疗保险退休政策进行详细论述。

一、政策概述北京市医疗保险退休政策是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根据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以下福利:1. 医疗费用报销:退休人员在享受医疗服务后,可凭医疗费用发票申请报销。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2.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惠: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广泛,退休人员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就医地点。

3. 慢性病管理:政策还重点关注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和治疗。

退休人员患有慢性疾病的,可享受定期的门诊检查、慢性病用药等特殊服务。

二、政策适用范围北京市医疗保险退休政策适用于所有在北京市缴纳医疗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要求:退休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退休政策前需要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要求。

具体要求由市级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2. 法定退休时间:退休人员需达到北京市规定的法定退休时间才能享受医疗保险退休政策。

法定退休时间由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常住北京市:退休人员需在北京市拥有合法的居住身份,且常住在北京市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退休政策。

三、政策实施流程为了顺利实施北京市医疗保险退休政策,相关部门制定了以下实施流程:1. 缴费认定:退休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需向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缴费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缴费认定。

2. 医疗保险登记:缴费认定完成后,退休人员需向所在社区或相关部门进行医疗保险登记。

3. 医疗费用报销:退休人员就医后,可凭医疗费用发票向医保部门申请报销。

报销流程由医保部门规定并提供相关指导。

4. 定点医疗机构选择: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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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对退休人员有何优惠政策?
为了照顾退休人员,《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退休人员本人不缴费,但也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全部从单位缴费部分解决,且总的个人账户记入水平不得低于职工平均个人账户记入水平。

在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上也要给予照顾。

规定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健康人帮助生病的人,退休人员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脆弱人群;二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三是考虑到退休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退休后收入低,特别是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

因此,《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在单位缴费划人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

目前的养老金计算(07办法)分为3部分:
1、基础养老金--全部工作年限×办理退休时上年市平均工资的1%;
2、个人帐户养老金
——办理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除以个人退休系数(50岁退休的话系数就是195,60岁为139);3、过渡性养老金——工龄和97年底储存额换算成个人帐户除以120。

这个办法计算出来的养老金金额再和用老办法计算得出的养老金进行比较:
1、老办法高的按照老办法的养老金金额进行发放;
2、07办法高的,高出部分逐年递增。

如今年(08年)高出部分在130元之内的,按07办法计算得出的金额发放,高出部分大于130元的,大于130元的部分发给30%(去年是120和20%,到09年就是140元和4 0%)。

老办法的计算方法:1、基础养老金——上年市平均工资的20%;2、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除以120;3、过渡性养老金——97年底储存额本息对应的过渡性养老金,从120到264不等(这个有一个表的);4、工龄性养老金——92年底前的工龄×15.3元(93年以后的叫做缴费年限,不计入工龄的);5、其他养老金——包括固定的80元增发、企业退休的还有2元交通费及房贴等。

会议明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
批准,对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普遍进行调整,既体现公平因素,也兼顾效率因素。

退(职)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以体现公平和效率因素。

在此基础上,再按年龄大小分四档增加养老金,以体现对年老退休人员的照顾,即:退(职)休人员年龄在69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年龄在70周岁至74周岁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年龄在75周岁至79周岁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二是按政策向部分群体进行倾斜。

普遍调整后,对以下退休人员再给予政策倾斜:
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在此基础上,对2000年12
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对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4、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在1000(含1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基本养老金在1000元至1100(含11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增加后不足1100元的,补足到1100元;基本养老金在1100元至1200(含12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加后不足1195元的,补足到1195元;基本养老金在1200元至1300(含13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增加后不足1290元的,补足到1290元;基本养老金在13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加后不足1385元的,补足到1385元。

对于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11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是对参加工作较早的退休人员设置保底数。

本次调整后,对195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1700元的,补足到1700元,其中,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2000元的,补足到2000元。

会议明确,对于按照2008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36号)、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按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养老补贴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680元,调整提高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执行。

会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调待工作平稳实施;要准确把握政策,确保退休人员的调整数据真实、准确;要加强正面引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过一个愉快、祥和的春节,生活一年更比一年好。

(文图/高瑛冯宏新)
附:2011年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表
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表
人员分类调整类别调整项目增加金额(元)
退休人员普遍调整按缴费年限调整每满1年增加2元
按年龄调整69岁以下100.00
70岁-74岁130.00
75岁-79岁160.00
80岁以上190.00
部分调整高级职称2000年底前退休的正高200.00
副高180.00
2001年以后退休的正高110.00
副高100.00
1953年底前工作的退休人员100.00
原工商业者100.00
对1969年底前参加工作且2005年底前退休人员按本次调整前的养老金水平进行倾斜1000元以下100.00
1000-1100元95.00
1100-1200元90.00
1200-1300元85.00
1300元以上80.00
本次调整后,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700元的,予以补足。

本次调整后,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000元的,予以补足。

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未达到所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每满1年增加2元
按年龄调整69岁以下100.00
70岁-74岁130.00
75岁-79岁160.00
80岁以上190.00
对1969年底前参加工作且2005年底前退职人员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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