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
xxxx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1 在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传统的观念和秩序受到冲击,而法治的权威和秩序尚未确立。
这种情形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在基层主要表现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丧失与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范。
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纠纷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表现形式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基层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中。
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
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话语,而且,在许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知识。
因此,基层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对民事纠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离婚诉讼。
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基层离婚本来是很少见的,在很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
但是,近年来基层的离婚率上升迅速。
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开始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
在一些基层法庭,离婚诉讼占到了全部收案数的半数以上。
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
以往,基层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赖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难堪,或者不近人情。
随着基层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
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71-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市政法委研究室、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课题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化解好各类社会矛盾。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并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事关经济发展,事关社会和谐,事关奥运安全。
必须认真研究当前首都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尽快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特征“多元化”是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特征。
这既表现在形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上,也表现在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诉求和表现形式等多个方面。
(一)社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
从目前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在涉及全社会成员中诸多的社会群体和不同的社会阶层中,既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这些基本的社会群体,也有新社会阶层成员,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经商人员、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如复员转业军人、东北三场人员及家属等。
纠纷当事人已由过去单纯的公民之间,过渡到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公民或法人与政府部门、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之间的双方甚至多方的多元化主体类型。
(二)社会矛盾纠纷内容的多元化。
这里边有涉及物权的纠纷,突出表现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农村土地确权流转;涉及劳动权的纠纷,突出表现在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引发职工劳动权以及工资报酬、福利等权益;涉及经济活动的纠纷,突出表现为部分群众投资由于监管不到位、企业违法违规操作而上当受骗,遭受损失;涉及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纠纷,随着历史发展变迁和法规政策的调整,部分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过贡献的人认为没有分享到发展的成果,因而引发针对党和政府的矛盾纠纷;等等。
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历史沉积下来的老问题,也有新的社会政策出台等原因发生的新问题,但都是事关人民群众现实利益的民生问题。
从全市信访部门反映的情况看,主要的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在以下方面:一是涉农问题,包括农转非、农转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待遇问题;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农村村干部违法违纪等问题以及土地确权遗留问题;二是涉及劳动工资和福利问题,包括工资拖欠、住房补贴、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补偿等问题;三是涉及住房的问题,包括住房困难、物业管理和拆迁安置等问题;四是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问题,包括交通管理、环境整治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法院

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法院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屡次在法院排队等候解决,导致法院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为了深入了解矛盾纠纷调解的现状,以及为法院改进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才进行了本次调研工作。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本次调研着重研究了矛盾纠纷调解的特点、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员培训和调解效果评估等方面内容。
我们采用问卷调查和在线访谈的方式,调查了十个不同地区的法院,并结合案例分析进行了数据分析。
三、调研结果1. 特点:矛盾纠纷调解是一种相对低成本、效率较高的解决纠纷方式,符合当事人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调解流程: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召集当事人、明确纠纷事实和主张、开展调解员培训等,调解中的程序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据、进行协商等环节,调解后的工作主要是制定调解协议并监督执行。
3. 调解员培训: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
4. 调解效果评估:法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调解效果评估体系,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四、调研意见和建议1. 加强调解员培训: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经验共享交流等方式,提高调解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完善调解工作流程:法院应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流程,建立科学的调解档案管理系统,便于查阅和分析。
3. 加强调解效果评估:法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调解效果评估体系,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4. 增加调解信息公开:法院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5.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可以探索和推广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引入调解专家、法律援助等方式,丰富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渠道。
五、结论矛盾纠纷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法院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推进,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主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引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实践探索,枫桥经验近年来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枫桥经验的创新亮点和发展模式,以及如何在新时代推动其更好地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一、枫桥经验的概述枫桥经验源于浙江省浦江县枫桥镇的一种基层调解模式。
它通过“课堂调解”、“议事”、“扫街调解”等方式,有效地将社会矛盾纠纷在初级阶段得到预防和解决,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肯定。
二、枫桥经验的亮点1. 善用比例论调:枫桥经验强调通过合理的分配公共资源来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
例如,通过农民合作社等方式让农民分享农田收益,避免了土地纠纷的发生。
2. 推行租金地名制度:将土地租金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回归农民、一部分用于社保、一部分用于乡村建设,有效解决了土地征用引发的社会矛盾。
3. 注重借助技术手段:枫桥经验积极结合互联网技术,推行电子调解和在线预约等方式。
这不仅提高了调解效率,还增加了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枫桥经验的发展模式1. 强化组织领导:在县级行政领导的指导下,枫桥经验建立了完整的组织架构,明确了相关部门与各村(居)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系列培训活动、宣传讲座、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全面传播枫桥经验,提高广大群众的调解意识和水平。
3. 拓宽调解渠道:枫桥经验注重构建以调解工作站为中心的多层级调解网络,将调解机构延伸到农村、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便利群众及时寻求调处。
四、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建议1. 加大投入力度:在新时代背景下,要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重要性,加大财政支持,并通过引导社会资本和多元化投资等方式,吸引更多资源投入。
2. 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同时,也应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关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已经成为了重要的社会议题。
不同的纠纷和不同的利益关系,需要有不同的解决机制去应对。
因此,多元化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经成为趋势。
尽管传统的解决方式包括法院、仲裁机构、政府处理机构等仍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凭借社会自身力量的解决方式越来越多。
本文将介绍一些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案例,说明这种机制是如何作用于现今社会环境下。
案例一:自媒体的作用自媒体用户近年来急剧增加,在网络上形成了庞大的自媒体平台,拥有无数的粉丝和读者。
自媒体平台可以快速地传播信息和观点,使社会矛盾的争议得到更广泛的关注。
这也帮助通过公共舆论逐渐达成共识,化解矛盾。
案例二:第三方调解第三方调解机构是指由非政府组织运营的调解机构。
它以公正、中立为原则,不受双方利益约束而发挥作用。
第三方调解是采用非正式的方式解决争议,在司法程序上节省时间和费用。
与传统的法庭诉讼相比,第三方调解是更加快速、经济、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法。
案例三:工商协会调解机制工商协会调解机制是在企业之间展开的非资产性争议解决方式。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生纠纷是非常常见的。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通过司法过程解决某些纠纷,会消耗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
因此,工商协会调解机制作为一种低成本、快速、简便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综上所述,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是趋势。
它不仅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创造和谐的社会,还可以在法制与公正原则基础上节省时间和资金成本,加速纠纷解决过程。
我们希望,未来,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继续发展完善,并且有助于为更多的纠纷提供妥善的解决途径。
此外,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还能促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也对解决问题的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
多元化的解决方式不仅能够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还有利于尊重个体权利、维护公正公平的法治原则,并且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

M 14和谐社会建设丨H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刘德宏(中共福州市委党校 福建福州 350014)【摘 要】 调解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
文章以福州市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方面的实践探索为研究案例,认为福州市在这方面实践探索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分析了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改进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整合;打造素质过硬调解队伍;优化调解方式,打造智慧调解平台。
【关键词】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深改委专门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调解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能将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福州市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文以福州市为研究案例,探讨了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问题。
一、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的实践探索“治政之要在于安民”。
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背景下,福州总体呈现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良好局面。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因经济社会结构变化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呈现出复杂性、群体性、多样性、专业性、面广量大、调处难度加大等特征。
2017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14762件,其中邻里纠纷4896件、损害赔偿纠纷2235件、婚姻家庭纠纷1123件、山林土地纠纷767件、劳动争议纠纷618件、征地拆迁纠纷575件、合同纠纷554件、房屋宅基地纠纷519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518件。
[1]针对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福州市在调解机制创新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1、努力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在基层,早在2010年,福州市就成立了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下设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置福州市城区43家省、市属医院及大型民营医院的医患纠纷。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调研报告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调研报告矛盾调处化解机制社会矛盾纠纷,是由共同的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所形成的对立的事物。
就其产生的原因和处理方式,有其外部的条件性和内部的规律性。
从社会矛盾纠纷所处的地位、内容、性质来说,它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决的方法有:情感的方法、经济的方法、法律的方法。
本文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特点、调处机制现状和完善作了一些思考。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性转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思想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带来了人们思想情绪的波动和利益格局的巨变,各种社会矛盾进入了高发期。
社会矛盾的凸显,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什们样的年代,主观因素都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
如个体对物质、利益的占有欲;个体对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断发展变化的个体需求的不满足;社会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贫而患不均;争强好胜;情感好恶等等。
客观因素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均;新旧体制变革脱节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等等。
(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滋生矛盾纠纷的温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不断提高。
但区域优势、潜力优势、中心城市优势等等的开发与发展,随之导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少群众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去找原因,“不患贫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失衡导致失控,最终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人口资与自然资之间的反比发展,催化了矛盾数量的剧增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
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在对社会资,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占有方面,城镇人口本身就比农村人口享有了较优厚的待遇。
而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意识,城乡矛盾也相当突出。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一、概述矛盾和纠纷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在多元化社会中更加突出。
为了有效地解决和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各国不断研究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和制度。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和专家访谈等方法。
通过收集相关文献资料,了解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选取了几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及与相关专家进行深度访谈,获取他们的观点和建议。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1.法律机制各国普遍采用立法的方式,通过制定法规和法律,规范并解决矛盾纠纷。
例如,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国的仲裁法和调解法等。
法律机制具有明确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可以提供相对稳定的解决渠道。
2.非法律机制除了法律机制外,各国也在不同程度上倡导非法律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例如,新西兰的和解委员会、日本的调停机构等。
非法律机制注重双方协商和和谐解决,强调社会共识和和睦关系。
3.多元化机制随着社会发展和矛盾纠纷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倡导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机制包括了法律机制和非法律机制的结合,以及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
例如,英国的解决纠纷服务、加拿大的纠纷解决中心等。
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1.引入技术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也开始引入眾多技术手段。
例如,在线调解平台、虚拟仲裁机构等。
技术手段的引入可以提高解决效率和降低成本,提高矛盾纠纷的解决率。
2.多元化解决途径传统的纠纷解决途径主要依赖法律机制,但随着社会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问题无法仅仅依靠法律手段解决。
未来的趋势是倡导多种解决途径的结合,包括法律机制、非法律机制和其他社会资源的整合。
3.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纠纷解决不仅仅依赖于政府和法律机构,更需要全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
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和参与度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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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内容提要:矛盾纠纷,是人与人之间因为感情、利益等因素形成的对立现象,其产生的过程有着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交杂和转换。
矛盾纠纷源于社会变革,这种变革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不同领域。
当前,我国三期叠加,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突发,总体呈现出类别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特点。
而县、乡、村三级及中介组织调处机制不畅,导致矛盾不断积累,社会冲突显现。
只有建立高效、灵活、便捷的调处机制,通过多方联动、主动出击,才能达到“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乡、大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的良好调处目标。
关键字:矛盾纠纷调处原因特点机制目录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根本原因。
(二)人口与资源发展不平衡是主要原因。
(三)新旧体制转轨是直接原因。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一)类别多样化。
(二)主体多元化。
(三)内容复杂化。
(四)调处疑难化。
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一)政府机构健全但运行不畅。
(二)中介组织专业但下沉不到基层。
(三)旧有村级调解机制打破但新机制未全面形成。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一)分级负责,分级办理。
(二)清仓见底,集中交办。
(三)统筹协调,包案解决。
(四)利用中介,多元调处。
五、参考资料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我不是潘金莲》,一部反映上访的电影成为了矛盾纠纷化解的影视教材,矛盾纠纷是当下社会的热点,总结形成一套调解机制非常有必要。
矛盾纠纷,是人与人之间因为感情、利益等因素形成的对立现象,其产生的过程有着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交杂和转换。
可以说,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从性质来说,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它有着起因、经过、高潮、化解、结束的一个发展过程。
社会矛盾纠纷要历史的看、全面的看、发展的看,才能把握其实质及脉络,在解决中才能切中命门,综合利用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以利引人,以道化人等方法,最终解决矛盾纠纷。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矛盾纠纷从大的方面来说源于社会的变革,这种变革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不同领域,在打破旧的格局形成新的格局过程中,所发生的利益碰撞。
从小的方面来说,是你有我无、你大我小、你强我弱、你多我少的对比和斗争。
主观因素是直接原因,受到道德、情感、认知等方面的支配;客观因素是根本原因,受到利益、体制、等方面的支配。
(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为了激发社会活力,改革开放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社会主义就是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成了一个阶段的主旋律。
随着多年来政策、资本等资源的积累,东部沿海地区比内陆地区富有,城市要比农村富有,权贵阶层要比劳苦大众富有,区域中心要比周边城市富有,而且差距越拉越大,“先富带动后富”的机制并未形成,反之出现为富不仁、为官不为等现象。
这种不平衡是矛盾纠纷的根源所在。
(二)人口与资源发展不平衡是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人均基数少。
人口多、底子薄、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是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认清的一个基本情况。
人们获取生活和发展的资源是有限的。
二是差距因素多。
资源向来具有集聚性,虽然现在取消了城市与农村户口,但是绑架在户口上的原有福利待遇机制并未取消。
这一少一多恰恰是人口与资源不平衡的体现,在本来就不多的“雪”上增添了一分不均的“霜”,是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新旧体制转轨是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
体制的变革是社会的转型,在思想、经济、政治等方面都会带来深刻影响。
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又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共存,这是长期将会保持和发展的一种趋势。
改革任何时候都会有新利益集团和旧利益集团的斗争,这个博弈过程反映在方方面面。
如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住房保障体制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领域,都是矛盾纠纷多发地,各种各样的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也是产生矛盾纠纷的直接原因。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内容一是社会资源配置失衡的矛盾和纠纷。
社会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资源、公共卫生资源等。
由于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上的失衡,从而引发了社会矛盾。
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纠纷大量涌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拆迁补偿问题逐渐成为热点。
二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在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领域,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是很多方面的。
包括社会治安方面的矛盾、公共交通方面的矛盾等。
三是历史遗留领域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历史时期主观条件的限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无法做到完整无缺。
加之一些部门、行业在贯彻执行改革政策的过程中并不十分彻底,使一些矛盾和问题积少成多。
四是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纠纷逐步升温。
三、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当前,我国三期叠加,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突发,呈现出矛盾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群体越来越多样,同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推动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风气正在形成。
具体有以下特点。
(一)类别多样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别增多。
从行业来看,有劳动保障纠纷、有企业商务纠纷、有住房保障纠纷、有交通运输纠纷等;从区域来看,有城乡纠纷,有国际纠纷等;从数量来看,比如有个人与个人的合同或者婚姻纠纷,个人与群体的维权性质纠纷,群体与群体之间对抗性质的纠纷等。
(二)主体多元化。
当前,社会处于大流动、大沟通、大竞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的碰撞交流频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层次不断深入。
随之而来的是这种纠纷体现在方方面面,有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纠纷,有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有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等等。
(三)内容复杂化。
矛盾纠纷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不会发生到的。
它是个历史积累的过程,交杂着多种因素,在一定条件下还会不断转化。
有时很难从一方面窥其所用,对与错、好与坏、正与邪都是或多或少存在着的,没有完全的大正大反。
比如,一件案件中,有政府的政策主要导向,也有群众的意愿要求,还可能有公务人员的执行倾向,三者寻找一个平衡点可能非常复杂。
(四)调处疑难化。
类别多样、主体多元、内容复杂,直接对治理者来说就是调查要素多、调处时间长、沟通主体多,调处疑难非常头疼。
怎么样寻找一个突破口,捋出一条脉络来对于解决问题非常重要。
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哪些是正面要素?哪些是负面要素?是适合单一沟通?还是适合团体作战?这都是调处方必须面临的种种问题。
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一)政府机构健全但运行不畅。
从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来看,矛盾纠纷解决的职能部门已经健全,从政法、综治部门到司法部门,再到信访部门都有着不同的机构和职能,各级各部门在协调处理矛盾中大多也都明确了相关负责人。
从表面来看,可以说机构健全、人员齐备、考核到位,但实际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首先是缺人手,乡村一级面临的矛盾案件非常多,但矛排、矛调部门的人员多是单兵作战,其他好多是兼职,精力上无法保证。
其次是缺经费,尤其是现在公车改革后,无人愿意下乡,误餐补贴、交通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工作很难开展。
第三是缺培养,矛调工作所要求的知识、经验比较丰富,老同志嫌麻烦不肯干,新同志缺经验干不了的现象也很多,但这方面的培训、培养投入还是不足。
(二)中介组织专业但下沉不到基层。
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队伍,但多是在县城中心服务,无法真正下沉到基层提供上门讲解和咨询服务。
群众的疑惑和困难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这就导致法院门庭若市,中介组织门庭冷落。
(三)旧有村级调解机制打破但新机制未全面形成。
以往村里的矛盾纠纷是靠乡绅、乡贤来调解处理的,比如一些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者、退休老干部凭借多年来的威信和工作经验来进行调解,大家也比较信服。
后期由于村里外出打工的人较多,思想多元化,有的人甚至道德沦丧,对同姓、同族、长辈和对政府组织的认同感在下降,原来的调解机制已经被逐步打破,现在出现的村规民约等形式效力不足,村干部有时也怕得罪人,所以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有时也会拿一句“有事去找政府”来推卸出去。
五、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机制是一个综合体,包含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制度规范、思想教育、文化宣传等方面。
这里主要以县乡村三级调处作为探讨重点。
(一)分级负责,分级办理。
村级以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村民自治要求,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矛盾纠纷协调员。
坚持以乡(镇)基层为主体,县、乡分级负责、分级化解。
对乡村涉纪信访问题,县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办理;调查后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按普通信访事项办理。
对中央、省交办进京非正常上访事项,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公安部门主要领导“三包案”;对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事项以及市交办重要信访事项,严格落实“四包一”措施,由一名县级领导、一名乡科级干部、一名村(社区)干部、一名公安民警包一名重点信访人员;对一般信访事项,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明确包案领导和承办责任人,依法按政策办理。
既强化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又严格落实分管领导“一岗双责”,通过层层分解责任,严格落实到人,形成了领导重视、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
逐案建立了台账,做到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诉求、包案领导、具体责任人、处理过程、化解情况、后续措施、稳控情况八个明确;做到责任落实全程留痕,资料证据有备可查。
(二)清仓见底,集中交办。
对列入专项治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认真排查、集中梳理、弄清底数、分清类别,按照属地和问题性质进行划分,依照事权,集中交办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
同时,召集纪委、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召开信访联席会议,重点对进京非正常上访,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非正常上访以及接待处理群众反映涉纪的信访事项进行排查摸底,全部分类建档。
(三)统筹协调,包案解决。
进一步落实信访问题包点责任制,按照县级领导包乡(镇)、行业分管包单位的原则,推动问题解决。
对本县内跨乡镇、跨部门的信访事项以及其它重大信访事项,分管县领导直接牵头协调,包案解决。
对县级包案领导仍不能解决的,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县级包案领导加注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解决。
(四)利用中介,多元调处。
实践证明,调解和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法律援助服务、仲裁、行业部门的咨询协调、信访部门的分流处理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主要是认清问题实质、对阵下药、命中要害才能够有效化解。